关于加强我市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的通知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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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22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22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22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补充耕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充耕地实行项目管理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台帐、项目库等形式,进行项目挂钩管理。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将补充耕地任务落实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上,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

要认真做好补充耕地项目的前期工作。

必须加强现场选址踏勘,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全面实行专家评审制度,提高项目立项的科学性。

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做好项目设计和预算,并严格按设计和预算实施耕地补充。

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工程招标投标、项目法人、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方式。

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不断完善补充耕地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手段和方法,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和指标确认工作,及时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工程设施移交等工作,落实耕种和后期管护措施。

二、认真抓好补充耕地项目库建设以市州为单位,根据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按照“确保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补充耕地计划,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库。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补充耕地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15〕15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补充耕地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15〕15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补充耕地工作的通知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补充耕地工作的通知安政发〔2015〕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2014〕42号)精神,进一步执行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高补充耕地质量,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全市补充耕地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补充耕地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补充耕地工作对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建设项目用地、履行耕地保护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做好补充耕地建设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是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占用耕地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就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等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高要求,要求各地必须落实“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政策,这是新形势下做好补充耕地和占补平衡工作的根本遵循。

近几年,我市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上升通道,重点民生工程、“飞地经济”园区、富强机场等一批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在即,致使补充耕地缺口持续扩大,难以满足建设用地日益增长的迫切需求。

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补充耕地建设工作的系统性、前瞻性、艰巨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从服务和保障建设美丽富裕新安康的工作大局出发,正确处理吃饭、建设和生态三者的关系,牢固树立“补地在先”的工作理念,既要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用地保障,还要依法管理土地,狠抓补充耕地建设,确保补充耕地与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补充耕地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补充耕地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补充耕地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2•【字号】石政发〔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补充耕地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空港工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补充耕地工作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尤其对用地项目落实占补平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55号)中,均明确规定: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的,要在用地报批之前,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做到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补平衡。

当前,我市项目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压力突显,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难以满足项目需求,一定程度影响到了项目整体推进。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补充耕地进程,着力破解项目建设占补平衡的瓶颈制约问题,现就补充耕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补充耕地项目实施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长是本辖区补充耕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定要高度重视、亲自挂帅,成立由国土、财政、农业、林业、水务、环保等部门为成员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协调联动,切实抓好本辖区的补充耕地工作,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在依法依规、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力求完成实施更多的项目。

市国土部门要把补充耕地工作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成立专门组织机构,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加大对各县(市)、区补充耕地工作的巡查和督导力度,提升项目实施速度和质量。

二、深入调查摸底,进一步挖掘耕地后备资源各县(市)、区要抽调专业技术骨干,组成专业调查队伍,根据最新的变更调查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对本辖区内的耕地后备资源进行进一步核查,深入做好耕地后备资源的调查摸底,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凡是集中连片面积达到30亩以上的地块都要列为后备资源。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1•【字号】莆政综[2010]145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莆政综〔2010〕1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通过大力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我市连续十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了近几年各项建设的用地需求,为全市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做出了贡献。

随着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建设用地需求逐年加大,耕地占补平衡形势日益严峻。

为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政办[2010]23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补充耕地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全力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数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不但是保障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项建设用地的需要,也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各县(区、管委会)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和群众积极参加的联运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完成各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二、完善补充耕地考核工作(一)下达补充耕地任务。

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和土地整理任务,市政府按照各县(区、管委会)年度耕地占用情况、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核定分解下达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任务。

各县(区、管委会)要积极组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二)建立补充耕地台账。

由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各县(区、管委会)年度补充耕地台账,每年年底组织对各县(区、管委会)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调剂补充耕地指标。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2年补充耕地任务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2年补充耕地任务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2年补充耕地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明政办〔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2年补充耕地任务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22年补充耕地任务的通知》(闽政办〔2022〕1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2年补充耕地任务分配下达(详见附件),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是市委市政府“五比五晒”考评、粮食安全、耕地保护等责任制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和“八大攻坚战”用地保障的具体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考核调度和项目实施,确保耕地补充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落实部门任务分工补充耕地任务包括补充耕地面积、补充水田面积、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面积、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面积等四项指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补充耕地任务分解至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由两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确保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

任务分解情况由县(市、区)政府于5月15日前报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有序推进任务落实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58号)要求,按照6月底前完成30%,9月底前完成60%,11月底前全面完成的阶段性任务要求,及时将任务落到具体项目和地块,倒排工期,加快推进。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有偿转让给本县(市、区)之外的,应等面积相应增加本地年度补充耕地任务;补充水田任务超额完成的,可用于冲抵旱地改水田提质改造任务。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全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全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全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2.08.01•【字号】甬土资发[2012]93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全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2〕93号)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局属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耕地质量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1年全国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与年度变更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1〕1115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2〕5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以现有的农用地分等成果为基础,根据变更后的第二次土地调查资料数据,开展更新评价工作,对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进行补充完善,建立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相配套的耕地质量等别数据库。

二、工作组织1、组织领导班子。

设立宁波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全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下设宁波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技术指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技术指导。

领导小组、技术指导小组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2、具体工作分工。

市局利用地籍处负责本次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的具体组织协调牵头工作,规划耕保处负责耕地质量等级成果的整体把控和平衡,计财处负责协调落实项目工作经费,市土地勘测规划院、土地整理中心、土地信息中心负责耕地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资料提供及技术指导工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耕地等级成果补充完善资料收集和实地勘查与核实。

三、工作几点要求1、加强领导。

本次全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量大面广,技术要求高,为顺利完成全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求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明确责任,做好资料收集和实地勘查与核实,并积极支持配合相关各项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2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2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实现我市耕地占补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加强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引导非农建设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现将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标准通知如下:一、使用易地补充耕地指标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按照收购指标时的价格收取补充耕地指标费用。

二、使用我市本地补充耕地指标时,补充耕地指标费用收取标准仍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24号)执行。

三、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按照使用补充耕地指标价格的两倍标准执行,其中50%为补充耕地指标费用,50%为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费用。

补划费用拨付给承担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费用主要用于提高耕地质量和管护永久基本农田等方面。

四、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要全部缴入国库,分别列耕地开垦费收入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其中,耕地开垦费按照《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的通知》(辽政发〔2000〕48号)执行。

本标准出台前,已缴纳的使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低于应补充耕地指标收购价格的,差额部分需要补缴。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6日——结束——。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3•【字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精神,确保全市完成今年补充耕地任务,满足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需求,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就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清形势、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2013年以来,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面临的形势较为严峻。

一是有些县、市耕地后备资源相对匮乏,分布散、地块面积小,难以整治,尤其是运河区、新华区、开发区、高新区无耕地后备资源,必需从其他县(市、区)调剂补充耕地,实现占补平衡;二是京沪高速公路二期项目占用耕地6042亩,占用耕地数量大,短期内难于补充;三是有些县、市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认识不到位,态度消极,工作不力,制约了我市建设项目组卷报批工作。

因此,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充分挖潜耕地后备资源,加快完成土地整治规划,加快占补平衡项目的立项和实施,确保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国家、省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的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自行补充。

二、强化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占补平衡项目实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是做好补充耕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成立专门的土地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负总责,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任务。

占补平衡项目由当地财政投资,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测绘、规划设计、专家论证、竣工验收等相关费用,按照合同规定和施工进度拨付工程施工等费用。

为市本级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县(市、区),在完成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后,可向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按照市区建设项目委托补充耕地面积和价格,预付委托补充耕地费用的50%作为启动资金,待市本级使用该补充耕地指标时,充抵转让费用。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补充耕地指标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补充耕地指标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5.07•【字号】冀国土资地字[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补充耕地指标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地字〔2010〕17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规定,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现就补充耕地指标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管理。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及时对补充耕地验收结果进行备案,确保补充耕地验收结果能够得到及时核实确认。

经国土资源部复核确认配号的占补平衡项目,其新增耕地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作为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抵顶。

各地要建立补充耕地指标使用台帐,按国土资源部确认的配号顺序使用补充耕地指标。

补充耕地指标使用不受年度限制。

二、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跨设区市转让。

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原则上在设区市范围内完成,暂时补充耕地指标不足、确需跨设区市补充耕地的,由有关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格式文本见附件),报省厅备案,并在建设用地报批《补充耕地方案》中予以说明。

受委托的市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和土地整治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补充耕地工作。

各设区市耕地保有量不因补充耕地跨设区市转让而发生变化。

三、进一步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

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摸清耕地后备资源底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补充耕地工作,加大补充耕地储备力度,切实做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附件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经协商就补充耕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沪农委〔2024〕249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的意见》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7月31日关于加强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设高标准农田,是巩固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田生态环境、推动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举措。

为进一步扎实推进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及成本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紧紧围绕本市乡村振兴总体部署,坚持科学布局、集中连片,建改并举、量质并重,科技引领、绿色发展,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持续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积极构建“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格局,到2035年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为上海都市现代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打好坚实基础。

二、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一)优化事前立项审批程序1. 精准项目选址。

落实市区两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优先聚焦永久基本农田、“五好两宜”和美乡村等重点区域,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通过整村、整镇、整区梯次推进,推动高标准农田集中连片建设。

2. 动态储备项目。

加强年度计划管理,充分征求镇村及农民群众需求意愿,及时将年度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地块。

完善市区两级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制度,各区及市有关单位应每年提前谋划并常态化储备具备实施条件的农田建设项目,做好本区域项目储备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及时上报纳入市级项目储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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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广州市补充耕地质量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农业局:为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工作,保障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针对部分区(县级市)在开发整理工作中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整理、轻管护”的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补充耕地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9〕13号)、《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10〕6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补充耕地质量建设耕地质量事关保障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土地可持续利用,是衡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成效的重要因素。

当前我市现状耕地不断减少,耕地后备资源紧缺,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推广种植优质高效农作物,提高补充耕地的利用效益,是实现我市耕地占补平衡,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手段和重要措施。

各区(县级市)要站在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把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来抓,确保抓出成效。

同时,要做好计划安排,高质量完成广东省下达给广州市土地开发补充耕地的年度任务指标。

二、严格把关,做好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一)强化责任,严格审核严格按照《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74号)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立项前审核。

区(县级市)国土管理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把选址关,认真搞好项目的前期可研工作,避免因选址问题导致项目后期出现中途撤销的情况。

对社会投资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区(县级市)国土管理部门须组织相关专家和市国土房管局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实地勘查、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等立项审核工作,将立项批复、规划设计成果资料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且需审核最新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确保项目符合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广州市财政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须按《广州市农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实施细则》(穗国房字〔2008〕633号)要求贯彻落实。

(二)合理规划,科学设计各区(县级市)应按照规划设计相关规范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规定,聘请具有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参与项目的可研方案编制、规划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

乙级资质仅限于《广东省年度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上的单位。

规划设计人员需具有创新的设计理念、专业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进行实地勘察,与测量单位积极沟通(建议采用测量由规划设计单位总承包后分包给测量单位的模式,由规划设计单位对测绘单位进行业务管理),确保设计方案达到施工招标和施工组织所要求的设计深度和精度。

规划设计方案要充分征求当地农民群众的意见,并在项目所在村公示。

规划单位应重点做好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土地平整、排灌、水土保持等工程的规划设计。

具体要求如下:一是保留项目区山坡顶部植被,可修建蓄水池,但不得开发为新增耕地。

为防止水土流失,山坡底部的植被可适当保留,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原地类进行合理利用;二是超过25°的山坡、山沟河涌两侧、山坡夹心地块等易被雨水山洪冲刷的土地不得作为耕地开发;三是项目区位臵应与自然村落居民点较近,便于机耕设备进出和农民劳动生产;四是山坡地开发的耕地应修建截洪沟、排洪沟,梯田应设臵一定数量跌水沟和消力池。

主要排灌设施要硬底化,宽度、深度和材质要满足当地排灌需求,较大田块要铺设管道并设臵出水口和开关阀门;五是水源保障到位,达到“水田灌溉保证率在85%以上,旱地灌溉保证率在70%以上”的标准。

除自流灌溉外,水源附近应修建抽水泵房和高位蓄水池,平坦地块修筑蓄水塔,抽水设备与蓄水池(塔)要有固定管道连通,并深埋地下100厘米以下;六是田间道路面宽3米至4米,路基采用密实度好的土压实填筑,两边衬砌护坡或建挡土墙,路面铺筑碎石、石渣、炉渣或硬底化,厚度10厘米至20厘米;生产路宽度1米至2米,路基采用密实度好的土压实填筑;七是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须含表土剥离和回填表土工程,对项目内的园地山坡地进行表土剥离,并集中堆放,用作补充耕地的土壤改良。

为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项目预算编制工作,保证预算编制符合实际需要,保障工程顺利实施,规划设计人员在编制预算时需按照省厅的要求,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确定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的价格。

(三)加强监督,确保质量工程建设是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必须严密监管工程质量:一是区(县级市)国土管理部门要全程把关,密切关注工程质量,安排监督员随时跟进项目工期,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合同要求施工,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方案,具体负责项目的主管人员要不定期到项目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是监理单位要时时把关,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工程质量、材料、工程量进行严格审查。

监理人员须跟班作业,做好现场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三是施工单位要具体把关,自觉做到不违规变更设计方案、不偷工减料。

三、保证资金投入,加强补充耕地后期管护(一)资金来源为加强补充耕地的种植管理,提高耕地地力和质量,改善耕作条件,确保补充耕地项目工程质量长期有保障。

区(县级市)国土管理部门可利用省级补助资金、耕地开垦费和指标转让资金三方面资金加强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工作。

(三)资金使用管理对财政资金投资补充耕地项目,优先安排省级补助资金用于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如省级补助资金仍不能保障完成后期管护工作,可按适当比例申请使用耕地开垦费继续用于耕地地力培育。

对社会资金投资项目,优先安排指标转让资金用于补充耕地后期管护,若指标转让资金使用完毕仍有缺口,则可视情况启用省级补助资金和耕地开垦费。

上述资金需专款专用,切实用于补充耕地后期管护,确保补充耕地质量得到提高,耕作条件得到改善。

(二)后期管护实施管理为实现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工作的精细化、差别化管理,区(县级市)国土管理部门在项目立项时须向市国土房管局提交补充耕地后期管护方案。

区(县级市)国土管理部门需配合市国土房管局对补充耕地项目采用三年抽查回访制度,分年期、分标准考核补充耕地质量的管护工作。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补充耕地后期管护抽查标准》。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区(县级市)国土管理部门提交的补充耕地后期管护方案,按照《补充耕地后期管护抽查标准》,组织市级相关单位对补充耕地后期管护情况进行抽查,对工程质量、地力培育和农作物耕种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对不兑现承诺的项目建设单位(承包人)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

以确保补充耕地质量达到《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74号)和《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确保补充耕地后期管护经抽查合格。

市级抽查三年回访期后,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工作全面移交区(县级市)国土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共同管理,并由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承包人)做好补充耕地种植管护工作。

四、明确责任主体,强化部门职责(一)补充耕地项目通过验收后,区(县级市)国土管理部门需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1、根据验收结果及时做好项目的地籍变更工作,建立项目管理台帐,定期巡查和监督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工作,防止出现种树、建坟、建房、养殖、取土、丢荒等现象。

2、定期向市国土房管局报告补充耕地后期管护情况。

3、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将土地和有关设施移交给当地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后期管护责任书及管护合同,充分利用出租、承包等方式,加强对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和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工程设施运转正常以及补充耕地发挥效用。

4、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整的,需配合镇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执行,避免因分配问题而出现纠纷、上访。

(二)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是一项长期任务,区(县级市)农业部门作为地力培育的指导责任单位,应重点做好项目实施中对地力培育进行指导、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和跟踪补充耕地种植管理等后续工作,为全面提高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打好基础。

(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利用省级补助资金、耕地开垦费和指标转让资金落实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工作,并按规定落实、拨付和监督使用财政资金。

五、区(县级市)国土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据有关政策和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各项制度和管理措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联系人:梁志君,联系电话:83630199)补充耕地后期管护抽查标准为切实提高新增耕地质量,做好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补充耕地后期管护抽查标准。

1、分年期标准1.1 第一年区(县级市)农业部门作为地力培育的指导责任单位,应根据不同土壤类型加强土壤改良与培育技术推广,指导农民采取增施农家肥、种植专用绿肥或豆科作物,秸秆还田,掺沙入泥、施用石灰等措施,增加土壤有机质,改良土壤理化性状。

1.2 第二年补充耕地质量需达到以下具体标准:(1)项目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工程无自然和人为损毁;(2)项目土壤耕作层厚度保证15厘米以上;(3)土壤质地以砂壤至壤土为主,表土疏松,土壤通气性好,心土紧实,保墒保肥;(4)经耕地地力培育和土壤改良后,耕作层土壤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1.5%(其中水稻土应不低于2.0%),土壤有效氮、有效磷、速效钾等肥力指标相比开垦前提高20%以上,土壤性质得到明显改善;(5)新增耕地全部种植农作物,且农作物长势良好。

1.3 第三年补充耕地质量需达到以下标准:(1)农作物成活率达95%以上,粮食作物产量达到该作物在当地平均产量的90%;(2)深耕深翻,加厚耕作层,促进生土熟化,改善耕作层理化性状,耕作层厚度达到20cm以上,土壤pH值控制在5.5-7.0;(3)在项目实施期间必须连续种植农作物,严禁抛荒。

2、抽查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管护、地力培育和农作物耕种管理。

3、评定方法实地勘查与查验资料相结合,各项指标达标的,评定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合格;有任何一项指标不达标的,评定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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