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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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实施各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改委实施各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改委实施各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发改委实施各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县发改委实施各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委实施各类项目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建设项目高标准、高质量按期完工。

现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实施各类项目的主体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条:在实施各类项目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事,自学接受干部职工和群众监督。

二、实施项目的范围和内容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各类项目是指经国家或省、市发改部门审批立项、由我委独立实施的各类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各类项目包括20xx年以来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以及水库移民安置项目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实施各类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项目的争取立项、建设工程招投标、发包工程、资金拨付、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

三、实施项目的步骤和程序第七条:每一个项目获准审批立项并接到资金下达计划后,应首先成立本单位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并确定专人负责项目实施。

第八条:在相关的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向施工企业发送招标邀请书。

对于投资额度较小或不便于招标的项目,也要采取议标的方式,由项目实施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严格按照县政府《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公开进行招标或议标。

第九条:招标工作结束后,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中标企业签定项目建设承包合同。

合同中应约定承包范围、建设内容、建设工期、质量标准、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竣工验收等内容。

第十条:承包合同签定后,严格按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四、实施项目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第十一条:项目开工建设后,由中标企业在施工现场制作醒目、规范的建设项目公示牌。

公示牌应注明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施工企业、建设内容、工程造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工程质量监督员或监理、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范本1: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签证管理,规范工程变更流程,保证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签证管理,包括工程变更的审批、审核、备案等环节。

第三条工程签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因设计、施工或者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工程变更的事项。

第四条工程签证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尊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注重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工程签证管理应当注重风险评估和安全控制,确保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避免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不利影响。

第六条工程签证应当逐级审批、分级管理,由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决策。

第二章工程签证的申请与审核第七条工程签证申请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提出,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工程签证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工程签证申请表;(二)工程变更设计方案;(三)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影响分析报告;(四)相关的技术文件、验收报告等。

第九条工程签证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十条工程签证的审核应当全面、细致、客观,确保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工程签证的审核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第三章工程签证的审批与备案第十二条工程签证的审批应当按照法定权限进行,并及时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工程签证审批的决策应当是公正、公平的,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工程签证的备案应当在签证审批决策作出后的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工程签证的备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签证决策文件;(二)签证的实施时间及要求;(三)签证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程签证:指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因设计、施工或者运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工程变更的事项。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字(89)第25号现将《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试行。

为此,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一、组织广大医务人员、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医院分级管理的有关文件,全面领会其精神,充分认识实行医院分级管理的实质是按照现代医院管理的原理,遵照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科学规律与特点,所实行的医院标准化管理和目标管理。

目的是调整与健全三级医疗预防体系,以增强其整体功能,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卫生资源,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管理干部,通过学习“标准”,强化医疗系统全局观念,树立医院的发展建设要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增强医疗系统整体功能而做贡献的思想,防止和克服盲目攀比,不顾全局的局部观念。

切实防止借分级管理之机盲目扩大医院规模和发展不适宜技术的现象发生。

二、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现有医院的级别。

我国的医院,由于以往按行政区划、隶属关系、部门所有、条块分割体制而设置与管理,造成了布局不合理和资源浪费的弊端。

实行分级管理,进行正确导向,有利克服上述问题。

但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只能使之在今后的发展中逐步趋于合理。

现有医院级别的确定,应在适当尊重历史和现状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加以调整。

调整的依据应当是客观的需求,要避免主观随意性,或个人片面意见的干预。

要求各地在实施医院分级管理方案之前,要做好扎实的基础工作。

应广泛收集、分析、利用城乡卫生服务调查的信息和有关资料,了解当地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资源现状,做好预测与规划。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地一、二、三级医院的数目、规模和发展目标,并要留有充分的余地。

三、要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医院分级管理工作。

首先要搞好试点,在不断总结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实行医院分级管理的一个基本目的是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增强和扩大其功能,打破由于基层薄弱,造成医疗系统结构不合理以致削弱整体功能的恶性循环。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浙人社发〔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0月26日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称评审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

第四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自主评聘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省级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省高、中级职称评价标准,各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市中、初级职称评价标准。

日照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实施办法共5个(试行)

日照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实施办法共5个(试行)

日照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2015年9月日)为推动校长职级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以下5个实施办法。

一、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认定办法(一)职级设置校长职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二级校长各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次,三级校长设一等、二等两个等次,共四级九等。

一级、二级、三级校长的比例为3∶5∶2,一级一等校长的数量不超过该职级校长总数的1/3,特级校长的数量控制在全市中小学校长总数的3%以内。

各区县在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办学类型和不同学段等具体情况,在职级总额内适当调控职级比例,原则上高中学校不设三级校长。

(二)评审认定指标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实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量化内容包括基本条件、工作业绩评价和办学满意度评价三部分,分别占20%、50%、30%。

1.基本条件学历:中小学校长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定特级校长、一级校长,应具有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定二、三级校长,应具有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年限:申报各职级校长应具备最低任职年限,其中三级1年、二级3年、一级7年、特级12年。

校长任职年限=任正职年数+任副职年数×50%。

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

任职时间不足半年的不予计算,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教育行政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干部到学校任职的,按原有行政级别对应计算。

2.工作业绩评价主要包括个人工作成果、学校发展成果、组织考核结果、述职答辩评价四个方面,分别占总分的10%、15%、15%、10%。

个人工作成果主要包括体现个人治学水平的论文、著作、课题或社科成果、教学成果、综合荣誉称号等。

学校发展成果主要包括体现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荣誉、经验推广、人才培养、工作创新等。

组织考核结果是指任现职级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结果。

碧桂园集团”同心共享”实施办法V2.0(试行).

碧桂园集团”同心共享”实施办法V2.0(试行).

碧桂园集团“同心共享”实施办法V2.0(试行)第一条宗旨(一)为增强“管理层员工”主人翁意识,实现“当家作主”的目标,集团决定实行本办法,定名为“同心共享”。

(二)“管理层员工”组成投资企业后,参股每一个房地产项目,和碧桂园集团一起,按股份比例大小,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平台:集团投资开发的所有房地产项目,包括集团国内的全资项目、合资项目,均采用“同心共享”制度。

运行时,由集团和“管理层员工”合资组建“项目公司”。

凡海外项目和国内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市区项目,均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审议;国内省会城市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针对性较强的激励措施。

第三条“项目公司”的股份构成:集团占股不低于85%,有资格参与的“管理层员工”占股不高于15%。

注册资金额,视情况而定。

集团与第三方合资开发的项目,按集团持有的比例以此推算。

集团海外项目的投资形式及出资比例根据每一项目的实际情况由集团另定。

第四条总部的“管理层员工”共同组建一家国内“佛山市顺德区共享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集团投资企业”)。

组建后,“集团投资企业”对集团的每一新成立“项目公司”进行投资,持有不高于5%股份。

“集团投资企业”对每家“项目公司”的占股比例保持一致。

第五条区域的“管理层员工”可共同组建国内“区域投资企业”,组建后对区域的每一新成立“项目公司”进行投资持股,在每家“项目公司”的占股比例保持一致;也可每一新项目组建对应的“区域投资企业”,组建后向该对应新项目的“项目公司”进行投资持股。

区域的“管理层员工”组建的“区域投资企业”均为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区域新成立“项目公司”不高于10%股份。

在总部和区域均任职的“管理层员工”,参与所在区域组建的“区域投资企业”。

第六条集团“同心共享”制度适用的“管理层员工”:(一)总部:总裁、董事、副总裁、助理总裁、中心负责人(含中心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含副总经理)、“未来领袖计划”和“涅槃计划”人员、项目总经理培训班毕业生等;(二)区域:区域总裁、区域投资负责人、区域营销负责人、区域财务负责人、项目总经理及项目管理团队等。

中央国家机关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解决职工群众的现实困难,确保全面深化改革各项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补助范围:凡会员关系隶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的在职职工;夫妻双方均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作的,只一方享受补助。

第二条补助项目包括生活困难补助、残疾子女补助、央务助学补助、重大疾病补助、失独家庭补助等5个项目。

第三条补助条件(一)生活困难补助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职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当年累计在2万元—10万;3.当年职工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

(二)残疾子女补助1.有残疾人证;2.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导致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

(三)央务助学补助1.因职工本人及配偶收入较低,家庭负担较重,人均月收入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患重病或长期患病,当年自付医药费支出较大,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3.当年职工本人或家庭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

(四)重大疾病补助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患有恶性肿瘤、血液病、慢性肾衰竭、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冠状动脉搭桥、人体重要器官组织(心脏、肺脏、肝脏、肾脏、骨髓)移植等。

(五)失独家庭补助1.职工失去独生子女的;2.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岗位去世的。

第四条补助标准(一)生活困难补助。

每年给予3000—8000元。

(二)残疾子女补助。

有残疾证的,每年补助2000元;符合残疾子女补助条件第二种情况的,每年补助1000元。

(三)央务助学补助。

高中生一次性补助2000元;大学生一次性补助3000—6000元。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湖发改商价〔2012〕168号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物价局、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湖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定价目录》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区范围内(包括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吴兴区、南浔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六)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

附件1:北京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经办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管理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北京市档案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档案行政部门应加强相关工作的沟通与配合。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机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级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所管辖的区县、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形成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该机构集中保存,街道社保所形成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应定期交由区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保存。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

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40平方米/万卷、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60平方米/万卷,配置业务档案库房。

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编制总额内应按照一定比例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及网络系统。

第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制定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及时收集、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损毁、遗失和泄密。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厅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厅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10.14•【字号】甘科审〔2016〕2号•【施行日期】2016.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厅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甘科审〔2016〕2号厅属各单位:《甘肃省科技厅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第四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2016年10月14日甘肃省科技厅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省科技厅系统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和经济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客观评价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甘肃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甘办发〔2011〕117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二)厅党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五条省科技厅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人事处、条财处、审计处、机关纪委组成。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主管审计工作的厅领导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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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总工会关于开展会员
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国工会十五大精神,推进基层工会群众化、民主化、规范化建设,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切实增强基层工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提高基层工会工作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基层工会履行基本职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作用。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开展会员评议职工之家活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会员评家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会员评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工会十五大、省工会十二大、市工会十三大精神,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会自身建设的决定》,加强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社会化建设,努力把工会工作的重点落到基层,进一步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增强基层工会组织服务科学发展、服务职工群众的能力,有效提升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今后一段时期全面推进会员评家活动的总体目标是:把建立‚会员评家‛机制作为全面深化职工之家建设的重要举措,努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工作规范、维权到位、党政支持、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力争用3年的时间全
市基层工会建立‚会员评家‛机制的面达到80%以上。

其中,全市会员25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含基层工会联合会和联合基层工会)建立‚会员评家‛机制的面要达到85%。

二、会员评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
(一)主要内容
不同类型基层单位的工会工作情况和基础各异,不同时期基层建家工作的重点和内容不同,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各产业工委(会)可根据基层实际确定年度‚会员评家‛机制建设的具体内容和重点。

具体内容如下:
1、民主评议基层工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1)工会组织健全。

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组织健全;按要求配备专职工会干部,单独设置工会工作机构;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符合有关规定,工会委员会按期换届选举;依法进行工会法人资格或工会法人代表变更登记;依法单独开设工会帐户,独立使用工会经费;二级单位建会率达100%;职工(包括各种用工形式、多种用工期限的职工)入会率达85%以上;公司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选举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企业管理。

(2)工作制度完善。

建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行厂务公开,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
种工作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坚持和完善工会委员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凡涉及会员利益的大事和工会重大活动及重要事项,要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不得以职代会代替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设立常委会的要坚持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完善工会民主决策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3)作用发挥明显。

以创建‚工人先锋号‛为主要载体,深入开展‚当好主力军、建工‘十一五’、和谐奔小康‛,‚同舟共济保增长、建工立业促发展‛,‚我为节能减排做贡献‛等劳动竞赛,推动企事业单位发展;广泛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和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激发干部职工的创新活力;加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培养、评选、表彰、宣传和管理,激励职工立足岗位、建功立业。

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积极开展‚共筑理想信念、共促科学发展‛主题教育活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职工;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加强职工教育培训,保证职工每年有一定的时间接受教育培训,提高职工整体素质。

积极开展工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做到制度保证、计划落实、重点突出、形式多样,努力提高工会干部的综合素质。

关心职工疾苦,倾听职工呼声,积极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热心服务职工群众,努力为职工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积极开展帮困送温暖工作,履行帮扶特困职工‚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协调人‛的职责;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协助和监督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工资、工作时间、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工会兴办的职工互助补充保障(险)计划、开展单位内部职工医疗救助工作;关心困难职工在生活、就业和再就业、子女教育、就医等方面遇到的暂时困难,切实为他们排忧解难。

2、民主评议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主要内容
(1)政治思想品德及廉洁自律情况;
(2)完成年度工作情况;
(3)工会业务熟练程度及组织协调、沟通能力;
(4)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服务情况。

(二)方法步骤
1、会员评家前,基层工会应将评议内容、评议标准告知会员,并向上级工会报告。

2、会员评家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指导下,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在1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因生产经营等原因不能召开会员大会的,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的人数不得
少于会员的30%,其中生产一线会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因特殊情况代表比例需低于上述比例的,应事先征得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3、工会主席或主持工会的副主席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报告工会工作及建设职工之家情况,并就个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述职;副主席在会上或书面进行个人履行职责述职。

4、会员或会员代表对本单位工会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情况和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一人一票),根据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当场公开民主测评结果。

满意率高于80%、且不满意率低于10%的,为民主测评满意。

满意和基本满意率之和高于60%的,为民主测评基本满意。

不满意率高于40%的,为民主测评不满意。

5、会员评家要推选若干名监票员、计票员,做好测评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监票员、计票员。

6、会员评家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并作为年度考核基层工会工作和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会员评家激励机制
(一)会员民主测评等次作为评价基层工会工作和评选先进的依据。

对获得满意等次的基层工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优先推荐申报本级或上级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对连续三年以上获得满意等次的市级(含)以上模范职工之
家或双爱双评先进企业的基层工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优先推荐申报省、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和市、省、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

对获得满意等次的基层工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上级工会和本单位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市级(含)以上模范职工之家由市总给予适当奖励。

(二)对会员测评不满意的基层工会,限其一年内进行整改;第二年会员评议仍不满意的,上级工会可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撤销其已获得工会系统荣誉称号。

对会员测评不满意的工会主席、副主席,所在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应在核实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会员测评仍不满意的,按照工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对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调整。

(三)基层单位及其党政负责人拟推荐申报工会系统评选表彰的各类先进,会员评家必须达到满意等次。

(四)对未经上级工会同意,没有开展会员评家的基层工会,上级工会应督促其改进,并按规定程序撤销其已获得的工会系统的荣誉称号,取消该工会、工会主席(副主席)当年参加工会系统评先的资格。

四、加强领导,扎实推进会员评家工作
(一)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各产业工委(会)要切实把会员评家作为全面推进职工之家建设、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措施,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

要结合本地区、本产业(系统)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推进计划,统一部署开展会员评家活动,扎扎实实地加
以推进。

全市基层工会建立会员评家机制的面要力争2010年达到30%,2011年达到60%以上,2012年达到80%以上。

从2010年起,各区(市)县、各产业开展会员评家工作情况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既要考核会员评家工作开展面,也要注重工作质量的考察。

(二)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各产业工委(会)要根据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不同类型基层工会的特点,加强分类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工会建立‚会员评家‛机制的经验。

对在工作中暴露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确保‚会员评家‛机制建设持续深入推进。

(三)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各产业工委(会)要加强对会员评家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组织进行自查、互查、抽查,适时进行通报,确保会员评家工作持续健康、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附:1、会员评家民主测评表
2、工会主席、副主席民主测评表
3、会员评家民主测评结果报告表
成都市总工会 2011年10月26日
主题词:职工之家会员评议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成都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1年10月26日印
(共印90份)
附件:
会员评家民主测评表(一)
其他意见及建议,有则填,没有则不填。

工会主席、副主席民主测评表(二)
其他意见及建议,有则填,没有则不填。

会员评家民主测评结果报告表(三)
基层工会(盖章)
职工数会员数
会议名称
会议时间
会员(代表)总数参会会员(代表)人数
发出票总数收回票总数
计票员。

监票员签名:计票员签名:
上级工会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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