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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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09•【字号】永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YZCR-2024-01003永政办发〔2024〕5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和管理第三章安全和维护第四章附则永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营造安全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区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或者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或者投映等方式,设立户外展示牌、招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公共信息栏或者实物造型等设施发布户外商业广告和户外公益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商业广告,是指发布推介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经营性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经营性广告。

渭南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渭南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渭南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8•【字号】渭南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广告管理正文渭南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年4月18日渭南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行为,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有效改善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渭南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于城市公共空间内用于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临街设置的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依法设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排查并督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权人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不规范管理也给城市形象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城市容貌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等设置的广告,以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充气装置、条幅、旗帜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管理原则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城市景观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交通运输、公安、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四、规划与审批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区域、路段、位置、形式、规格、色彩等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广告内容审查证明等。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设置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3、不得损害城市容貌和城市景观。

4、不得利用行道树、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5、不得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5月7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设置第四章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审批备案第五章公共空间户外广告的有偿使用第六章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邢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行为,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挡)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标识牌、指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也称门头牌匾,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体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广告。

不包含招牌及已建、新建商业楼体预留的宣传画面。

第三条凡在市主城区范围内设置(包括:绘制、悬挂、张贴、发布)各类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广告设置权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范文

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范文

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范文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保护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所有户外广告牌的设置、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宗旨是:合法、规范、有序、美观。

第四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广告牌的设置第五条广告牌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含有违法信息;(二)不得损坏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三)不得遮挡建筑物的窗户和通风口;(四)不得遮挡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五)不得遮挡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第六条广告牌的设置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

第七条广告牌的设置位置应当考虑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景观。

第八条广告牌的设置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不得存在倾斜、脱落、损坏等安全隐患。

第九条广告牌的设置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和色彩协调统一,不得突出或破坏建筑物的整体形象。

第十条广告牌的设置应当做到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工作。

第三章广告牌的管理第十一条广告牌的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包括广告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等。

第十二条广告牌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核广告牌的申请和审批文件,确保广告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指导和监督广告牌的设置和安装工作,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三)定期检查和维护广告牌,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四)处理广告牌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五)加强对广告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三条广告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牌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广告牌的设置情况和维护情况。

第四章广告牌的运营第十四条广告牌的运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文明,不得涉及虚假宣传和违法信息;(二)广告面积和高度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三)定期更换广告内容,保持广告内容的新颖性和吸引力;(四)对于长期广告牌的运营,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广告牌的安全和美观。

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维护城市的环境秩序和美观,根据市政府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所有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牌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

第四条所有设置户外广告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广告牌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告牌设置管理第五条所有设置户外广告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政府指定的区域内申请广告牌设置许可,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设置。

第六条广告牌设置的位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和市容市貌。

第七条广告牌的设计和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包含违法、淫秽、低俗等内容,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第八条广告牌的材质和施工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不得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第九条广告牌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对广告牌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广告牌的稳固和美观。

第十条市政府负责对所有已设置的户外广告牌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整改。

第三章广告牌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申请许可的内容和时间使用广告牌,不得擅自更改位置和内容。

第十二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广告内容的更新和更换,保持广告牌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配合市政府部门的工作,积极参与城市环境整治和美化工作,不得对公共利益造成任何损害。

第十四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税收和金融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五条市政府负责对广告牌使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与广告牌使用单位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第四章相关责任与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权暂停或撤销其对广告牌的设置和使用许可,责令其进行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市容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地点、 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到期必须自行拆除。节假日、举办庆典活动经准予设置标语、条幅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 24小时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
(三)未明确设置期限且设置时间超过3年的。 第三十条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户外广告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单位或个人限期拆 除,并撤销其准予设置的审批决定;因拆除造成的损失,对设置成本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拆除未经准予设置或超期设置的户 外广告,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市区内设置店招店牌的,由所在地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 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接到举 报或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 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场地、建(构)筑物,移动载体等设置的广告设施,包括高立柱、电子显示屏、楼顶、墙面、围墙、落地、灯线杆、报刊电话亭、路名牌、公交站台广告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是指设施与标识单牌面积3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总造价30万元以上的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是指利用自用、租用房屋的门楼、门楣、建筑物立面及其他合适位置设置的本企业、商店的门面店招和单位标牌。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规划、住建、行政审批、物价、公安部门及通信运营商等单位参加,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分工,研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中相关事宜。

城市及镇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港口)部门负责。

城市、镇建成区外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其中对中山东路高架桥至东陈出口沿线两侧、334省道紫光路至丁堰高速出口沿线两侧、花市路柴湾至AA北高速出口沿线两侧的现有高立柱等广告设施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在两年内予以清理。

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资格和户外广告的发布内容、语言文字的审查和监督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审批、公安等部门依法配合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21•【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广告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二百八十五号《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4年11月21日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招牌设置,美化城市环境,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市其他地区户外招牌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为了经营服务或者自身形象需要,在拥有使用权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标志的牌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各类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的指导监督;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户外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

规划、城乡建设、土地房屋、民政、语言文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户外招牌管理工作。

第五条户外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管理要求,与周边环境协调;其体量、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户外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和谐统一。

第六条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户外招牌前将设置方案报当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商业用房,在进行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时,应当预留设置户外招牌的位置,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户外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安全:(一)户外招牌的设计、制作、用材、安装以及维护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质量、安全规范;(二)户外招牌的照明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并尽量采用自发光源或者内置光源,确需使用外投光的,应当尽量避免灯具支架外露;(三)设置户外招牌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户外招牌支撑构架不应外露,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一、总则室外门头广告是城市建设和市容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商家向公众宣传自己服务和产品的重要渠道,也是城市形象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保护城市形象,提升市容品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容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室外门头广告的设置1.1 门头广告设置的范围室外门头广告包括商铺门头、店招、广告牌、横幅、灯箱等形式的广告,设置地点包括商业街、写字楼大厦、购物中心等商业区域。

1.2 门头广告设置的原则室外门头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管理要求,美观大方、色彩和谐,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影响市容形象。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信息。

三、室外门头广告的审批2.1 门头广告设置前应当向相关市容管理部门提出审批申请,提交广告图样、规格、位置和安装方案等相关资料。

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批并颁发相关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予以指导。

2.2 审批费用应当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四、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3.1 广告拆除对于未经审批设置的室外门头广告,市容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拆除,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2 广告内容监管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对室外门头广告的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含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违法违规的广告,应当责令广告主立即拆除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3 广告维护门头广告的维护由广告主负责,应当定期清洁、修缮、更换,确保广告的清晰、整洁。

3.4 安全管理室外门头广告应当经过专业的安装和验收,确保广告的稳固、安全。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应当立即予以整改。

3.5 环境保护门头广告设置应当考虑周围环境,不得对周围居民、店铺造成影响。

对于引发环境污染的广告,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五、监督管理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室外门头广告的日常监督,建立完善的台账档案,对于存在违规现象的广告进行及时处理和整改,并将情况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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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隆德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各类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路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橱窗、实物模型、条幅、气球、印刷品等为媒体形式,利用县城公共空间和公共场所、建(构)筑物、道路、市政设施、广场、围墙(档)等载体设置、绘制、悬挂、张贴、散发(以下统称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牌匾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设置的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设置原则,会同市监、交通、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牌匾标识的设置标准由城乡和住房建设局制定。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行政区域的规划要求;
(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使用光源性装置的,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三)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技术规范标准;
(四)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示应与市容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广告设置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广告与周边环境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
(五)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

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设置户外广告或牌匾标识的申请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做出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户外广告的设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调整的,须按照申报程序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遵守审批和登记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和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提前两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二条立柱式及落地式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保持适当安全距离。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设置立柱式的,一般高度不得超过米;设置落地式的,一般总高度不得超过米。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
缺、褪色的,设置人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四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本行政区域市容标准;
(二)店牌设立应当一店一牌,上不遮窗,下不遮檐;
(三)用字应当准确规范,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要求;
(四)在同一建(构)筑物墙体立面不宜叠加设置牌匾,其它牌匾应当规范设置指示性标识。

第十五条申请设置牌匾标识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主体资格证明、彩色效果图、方位示意图、占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安全设置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媒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必须在三个月内设置。

逾期未设置的,无偿收回设置权。

已满设置期限的,应在使用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

如需继续设置,必须在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逾期未拆除或未重新办理手续的,予以拆除。

第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核准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市容整治等特殊情况,需要拆除和迁移广告设施的,广告设置单位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张贴户外广告,必须在公共广告栏张贴。

禁止在墙面、线杆、树木、道路护栏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上乱贴、乱写、乱挂广告。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发经营性宣传品。

第二十条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刻画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

第二十一条牌匾标识设置人应当加强对牌匾标识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现有结构性损伤、画面污损、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安全或者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清理、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者或其委托的养护管理者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对户外广告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

第二十三条因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倒塌、坠落等原因,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属于违反规划管理、市政市容、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市监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现有类似情节的从严问责惩处。

第二十七条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由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依法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广告设施所有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的所有职责,由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履行。

市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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