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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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使用说明:按住CTRL键,点击选中的实施细则打开.◆ 1 人造板产品实施细则◆ 2—1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实施细则◆ 2-2 冷轧带肋钢筋产品实施细则◆ 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钢绞线产品实施细则◆ 4 冶炼用耐火材料产品实施细则◆ 5 圆股钢丝绳产品实施细则◆ 6 轴承钢材产品实施细则◆ 7 泵产品实施细则◆ 8 空气压缩机产品实施细则◆ 9 蓄电池产品实施细则◆ 10 机动脱粒机产品实施细则◆ 11 防爆电气产品实施细则◆ 12 砂轮产品实施细则◆ 13 内燃机产品实施细则◆ 14 电线电缆产品实施细则◆ 15 电焊条产品实施细则◆ 16 电力整流器产品实施细则◆ 17—1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实施细则◆ 17-2 调度绞车产品实施细则◆ 18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实施细则◆ 19 集成电路(IC)卡及读写机产品实施细则◆ 20—1 复混肥料产品实施细则◆ 20—2 磷肥产品实施细则◆ 21 农药产品实施细则◆ 22-1 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产品实施细则◆ 22—2 阻燃输送带产品实施细则◆ 22—3 汽车V带产品实施细则◆ 22-4 橡胶密封制品产品实施细则◆ 23 液压防喷器产品实施细则◆ 24 钻井悬吊工具产品实施细则◆ 25 电热毯产品实施细则◆ 26 助力车产品实施细则◆ 27 香料香精产品实施细则◆ 28-1 眼镜产品实施细则◆ 28-2 验配眼镜产品实施细则◆ 29 预应力混凝土轨枕产品实施细则◆ 30 铁路桥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产品实施细则◆ 31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实施细则◆ 32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实施细则◆ 33 汽车制动液产品实施细则◆ 34 特种劳动防护产品实施细则◆ 35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产品实施细则◆ 36 建筑外窗产品实施细则◆ 37 建筑卷扬机产品实施细则◆ 38 摩托车头盔产品实施细则◆ 39 水泥产品实施细则◆ 40 混凝土输水管产品实施细则◆ 41-1 机械密封产品实施细则◆ 41-2 摩擦材料产品实施细则◆ 41-3 非金属密封制品产品实施细则◆ 42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实施细则◆ 43 铜管材产品实施细则◆ 44-1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实施细则◆ 44-2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实施细则◆ 45 广播铁塔产品实施细则◆ 46 电力线路金具产品实施细则◆ 47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实施细则◆ 48—1 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实施细则◆ 48—2 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产品实施细则◆ 49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实施细则◆ 50 水文仪器产品实施细则◆ 51 岩土工程仪器产品实施细则◆ 52 制冷设备产品实施细则◆ 53 救生设备产品实施细则◆ 54—1 抽油机产品实施细则◆ 54-2 抽油杆及其接箍产品实施细则◆ 54-3 抽油泵产品实施细则◆ 55—1 燃气热水器产品实施细则◆ 55-2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实施细则◆ 55—3 燃气灶具产品实施细则◆ 56 饲料粉碎机产品实施细则◆ 57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实施细则◆ 58-1 化学试剂产品实施细则◆ 58—2 溶解乙炔产品实施细则◆ 58-3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实施细则◆ 58-4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I类)实施细则◆ 58-5 氯碱产品实施细则◆ 58-6 工业硝酸产品实施细则◆ 58-7 染料中间体产品实施细则◆ 58—8 硫酸产品实施细则◆ 58—9 民用硝化棉产品实施细则◆ 58—10 液体无水氨产品实施细则◆ 58-11 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实施细则◆ 58—12 碳化钙(电石)产品实施细则◆ 58—13 涂料产品实施细则◆ 58—14 工业甲醇产品实施细则◆ 58—15 过氧乙酸产品实施细则◆ 58-16 环氧已烷产品实施细则◆ 58—17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II类)实施细则◆ 58—18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III类)实施细则◆ 58-19 硅铁产品实施细则◆ 58-20 烟花爆竹用危险化学品实施细则◆ 58-21 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实施细则◆ 58-22 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II类)实施细则◆ 58-23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实施细则◆ 58-24 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实施细则◆ 58-25 危险化学品合成树脂产品实施细则◆ 59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实施细则◆ 60 棉花加工机械产品实施细则◆ 61-1 防伪标识产品实施细则◆ 61-2 防伪票证产品实施细则◆ 61-3 防伪材料产品实施细则◆ 62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实施细则◆ 63-1 税控收款机产品实施细则◆ 63—2 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实施细则。

质监中[2008]003号桥梁发证条件的通知(红头公章版)

质监中[2008]003号桥梁发证条件的通知(红头公章版)

质监中[2008]003号桥梁发证条件的通知(红头公章版)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文件质监中[2008]003号———————————————————————关于桥梁生产许可证审查必备条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新线建设现场制梁场:为了做好2008年的桥梁生产许可证工作,确保新线建设架梁工期,根据近一年多来桥梁生产许可证审查发现的欠缺试验报告、屡出虚假报告及不具备审查条件等问题,特作如下说明:一、三项必备条件1.许可证申报时,应附带混凝土(含梁体与桥面保护层混凝土)耐久性检验报告、防水材料检验报告的复印件。

要求必须是由铁道部质检中心铁建站或桥基站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备设备中提梁机必须准备到位。

确保能够将现场审查组所抽试验梁吊装就位到静载试验台上。

3.必须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生产许可证审查。

审核组在实地核查期间考核生产现场需要查看钢筋、模板、拌合、灌注张拉、灌浆、桥面防水层铺设等主要工序,同时要抽取适龄的混凝土强度、弹模试件进行现场试验。

申证企业应选择好取证时机,提前做好准备。

二、申证企业不具备必备条件时的核查、检验说明1.若文件审查时发现产品检验关键项点(混凝土耐久性及防水材料)不具备条件,不进场审查;因此超过审查时限的,申证企业必须向省许可证办公室办理延期手续。

2.为满足全许办的审查时限要求,对具有以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判此次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不再延期等待试验结果出来或条件具备后才做判定。

1)若进场核查时发现上述产品检验的关键项点不符合要求的;即不能当场提供全项的、有效的、合格的检验报告:(a)尚未做试验;(b)正在做试验,试验报告尚未出来;(c)试验项目不全;(d)试验结果某项不合格;(e)检验机构不符合要求(f)检验报告结论合格,而实际检验依据/项目/指标不满足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2)提梁机尚未安装及安检验收,不能吊移就位静载试验样品梁的;3)梁场未在正常生产状态,不能安排主要工序生产的;4)不能按细则要求提供适龄混凝土强度、弹模试件的。

关于高速公路涵管预制非须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理由的反映

关于高速公路涵管预制非须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理由的反映

关于高速公路涵管预制非须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理由的反映黎一君 2011年于广州(注:本文是关于路桥工程建设单位是否能够自行生产涵管,是否需要取得输水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一种说法。

本文提出的异议已一定程度上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在2011年在广东某地避免了一批价值昂高的高速公路预制涵管遭受查封销毁。

)近来有的输水管生产厂家为了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强势控制预制涵管的生产,迫使路桥施工企业退出涵管预制,以施工单位不具有生产许可证为由,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

质量技术部门接到投诉后,要求施工企业停止生产并给以处罚。

为维护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现将关于高速公路涵管预制非须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理由反映如下:一、高速公路预制涵管的质量主管单位是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不是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五条规定:“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规定:“交通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因此质量监督管理单位为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高速公路的涵管预制以施工单位取得的施工资质为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三、高速公路涵管预制不在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产品质量法释义》第一部分第三条:“并不是经过加工、制作和用于销售的产品都由产品质量法调整,而是另有法律规定的则分别由有关法律进行调整,主要的有:食品卫生质量由食品卫生法进行调整,药品质量由药品管理法进行调整,建筑质量由建筑法进行调整,此外还有一些法律涉及特定产品的质量,则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技术标准JTT4-2004

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技术标准JTT4-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 4-2004代替JT/T 4--1993,JT3132.3--90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2004-03-17发布 2004-06-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路桥梁板式橡胶支座产品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储存、运输、安装和养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桥梁所用矩形、圆形板式橡胶支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28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拉伸应力应变性能的测定(eqv IS037:1994) GB/T 912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GB/T 1682硫化橡胶低温脆性的测定---单试样法(eqv lS0812:1991)GB/T 3280不锈钢冷轧钢板GB/T 3512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热空气加速老化和耐热试验(eqv IS0188:1998)GB/T 6031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硬度的测定(10~100IRHD)(idt IS048:1994) GB/T 7759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在常温、高温和低温下压缩永久变形的测定(eqv ISO 815:1991)GB/T 7760硫化橡胶与金属粘合的测定——单板法(eqv IS0813:1986)GB/T 7762硫化橡胶耐臭氧老化试验——静态拉伸试验法(neq IS01431/1:1989)GJB 3026聚四氟乙烯大型板材规范HG/T 2198硫化橡胶物理试验方法的一般要求HG/T 2502 5201硅脂JT 391公路桥梁盆式橡胶支座JJG 175非金属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检定规程JTG 1362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3 产品分类及代号3.1产品分类3.1.1按结构型式分为:a)普通板式橡胶支座区分为矩形板式橡胶支座(代号GJZ)、圆形板式橡胶支座(代号GYZ);b) 四氟滑板式橡胶支座区分为矩形四氟滑板橡胶支座(代号GJZF4)、圆形四氟滑板橡胶支座(代号GYZF4)。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编号:XK18-004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了做好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路桥梁支座产品。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划分为三个产品单元(见表1)。

表1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单元划分注:产品单元的规格型号为最大承载力等级。

承载力等级符合向下覆盖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公路桥梁支座产品。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2 工作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公路桥梁支座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公路桥梁支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许办[2006]31号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许可证实施细则

全许办[2006]31号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许可证实施细则

全许办[2006]31号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许可证实施细则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05-23公布2006-06-20实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2)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4 许可程序 (3)4.1 申请和受理 (3)4.2 企业实地核查 (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4 审定和发证 (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5 审查要求 (5)5.1 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5.2 企业生产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5.3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5)5.4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 (5)6 证书和标志 (7)6.1 证书 (7)6.2 标志 (8)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9)8 收费 (9)9 工作人员守则 (10)10 附则 (10)附件一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11) 附件二企业生产预制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 (14)附件三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办法(16)附件四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抽样单 (34)附件五-1客货共线预制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T型简支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评分表 (35)附件五-2 客货共线预制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T型简支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评分表 (43)附件五-3 客运专线预制后/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箱型简支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评分表 (51)附件五-4 客运专线预制后/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T型简支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评分表 (58)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样本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
全许办[]42号
.06.16
65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全许办[]05号
.06.11
66
电力金具
全许办[]59号
.08.02
67
输电线路铁塔
全许办[]67号
.08.02
68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
1.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
全许办[]60号
.08.02
2.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
全许办[]58号
.08.02
全许办[]29号
.10.24
全许办[]61号
.08.26
5.化学试剂
全许办[]07号
.01.14
全许办[]90号
.09.29
6.氯碱
全许办[]54号
.08.06
全许办[]88号
全许办[]66号
.12.27
.06.27
7.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
全许办[]64号
.11.23
8.环氧乙烷
全许办[]53号
.08.06
.11.16
2.阻燃输送带
全许办[]81号
.11.16
3.汽车V带
全许办[]80号
.11.16
4.橡胶密封制品
全许办[]82号
.11.16
35
搪玻璃设备
全许办[]43号
.06.16
36
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
全许办[]13号
.02.18
全许办[]59号
.10.21
37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全许办[]24号
9.染料中间体
全许办[]21号
.02.27
全许办[]59号
.11.04

[指导]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实施细则

[指导]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实施细则序补充规定批补充规定批准产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日期号准文号日期油锯全许办[2006]12号 1 2006.04.10 人造板全许办[2006]69号 2 2006.08.02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全许办[2006]86号 2006.11.16 钢筋混凝钢筋土用变形3钢筋 2.冷轧带肋钢全许办[2003]01号 2003.01.03 筋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全许办[2006]49号 4 2006.06.23 耐火材料全许办[2006]41号 5 2006.06.16 钢丝绳全许办[2006]62号 6 2006.08.02 轴承钢材全许办[2003]85号 7 2003.10.31 轧辊全许办[2002]47号 8 2002.07.22 泵全许办[2006]83号 9 2006.11.16 空气压缩机全许办[2006]56号 10 2006.07.06 蓄电池全许办[2003]50号全许办11 2003.05.13 2003.08.15[2003]76号机械密封全许办[2006]47号 12 2006.06.23 机动脱粒机全许办[2006]09号 13 2006.04.10 防爆电气全许办[2006]94号 14 2006.11.21 砂轮全许办[2006]11号 15 2006.04.10 内燃机全许办[2006]74号 16 2006.09.12 电线电缆全许办[2005]11号 17 2005.03.31 电焊条全许办[2006]07号 18 2006.03.31 电力整流器全许办[2006]34号 19 2006.06.16全许办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全许办[2001]42号 2001.12.21 2003.05.21 [2003]57号 20调度绞车全许办[2006]35号 2006.06.16 重要电子元器件 2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全许办[2006]76号 22 2006.10.23 备电子应用仪器及电源装置 23 集成电路(IC)卡及读写质技监局质函242000.10.24 机 [2000]338号1.复混肥料全许办[2006]61号 2006.08.02 化肥 252.磷肥全许办[2006]66号 2006.08.02全许办[2002]18号全许办[2003]62号 2002.03.12全许办2003.06.11 农药全许办[2001]29号 2001.10.24 [2002]61号2002.08.26 26全许办2004.06.15[2004]25号全许办[2005]47号蚊香1.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全许办[2006]79号 2006.11.16 橡胶制27 组合件品2.阻燃输送带全许办[2006]81号 2006.11.163.汽车V带全许办[2006]80号 2006.11.164.橡胶密封制品全许办[2006]82号 2006.11.16 搪玻璃设备全许办[2006]43号 28 2006.06.16 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全许办全许办[2003]13号 29 2003.02.18 2004.10.21 管 [2004]59号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全许办[2006]24号 30 2006.05.10 钻井悬吊工具全许办[2006]20号 31 2006.05.10 电热毯全许办[2006]14号 32 2006.04.21 助力车全许办[2006]15号 332006.04.21 香料香精全许办[2006]28号 34 2006.05.10 眼镜全许办[2006]77号 35 2006.11.16 验配眼镜全许办[2006]78号 36 2006.11.16 铁路车辆闸瓦全许办[2006]88号 37 2006.11.16 预应力混凝土轨枕全许办[2006]68号 38 2006.08.02 弹条全许办[2006]33号 39 2002.04.28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全许办[2006]31号 40 2006.05.23 梁港口装卸机械全许办[2006]63号 41 2006.08.02 公路桥梁支座全许办[2006]64号 42 2006.08.02 机动车制动液全许办[2006]55号 43 2006.07.06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全许办[2006]44号 44 2006.06.16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全许办[2006]38号 45 2006.06.16 建筑外窗全许办[2006]40号 2006.06.1646 建筑幕墙全许办[2006]39号 2006.06.16 建筑卷扬机全许办[2006]25号47 2006.05.10 摩托车乘员头盔全许办[2003]17号 48 2003.02.24质技监局质发水泥 49 2000.12.02 [1999]261号混凝土输水管全许办[2003]27号 50 2003.02.271.摩擦材全许办[2002]64号 2002.09.18 料摩擦材料、石51 棉密封制品 2.石棉密全许办[2002]65号 2002.09.18 封制品全许办建筑防水卷材全许办[2004]07号 52 2004.02.18 2004.07.15 [2004]34号铜及铜合金管材全许办[2002]17号 53 2002.03.11 全许办铝合金建筑型材全许办[2001]13号 2001.08.16 2003.01.29 [2003]08号 54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全许办[2006]42号 2006.06.16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全许办[2001]05号 55 2001.06.11 电力金具全许办[2006]59号 56 2006.08.02 输电线路铁塔全许办[2006]67号 57 2006.08.021.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全许办[2006]60号 2006.08.02 电力调度波器 58 通讯设备2.电力线载波全许办[2006]58号 2006.08.02 通信产品带电作业工器具 59 水工金属结构全许办[2001]28号 60 2001.10.10 水文仪器全许办[2006]27号 61 2006.05.10 岩土工程仪器全许办[2006]26号 62 2006.05.10 教学用安全仪器 63全许办[2004]26号全许办2004.06.17 [2004]47号制冷设备全许办[2004]16号 64 2004.03.08 2004.09.10 全许办2005.01.20 [2005]05号全许办[2005]48号1.救生衣全许办[2006]65号 2006.08.02 救生设2.救生圈 65 备3.救生艇1. 抽油机全许办[2006]23号 2006.05.10 部分抽2. 抽油杆及其全许办[2006]21号 66 2006.05.10 油设备接箍3. 抽油泵全许办[2006]22号 2006.05.10 燃气器1.家用燃气快全许办[2001]14号全许办67 2001.08.17 2002.12.30具速热水器 [2002]96号2.家用燃气灶全许办[2003]34号 2003.04.09 具3.燃气调压器全许办[2003]78号 2003.08.22 (箱)饲料粉碎机全许办[2006]08号 68 2006.04.10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全许办[2006]13号 69 2006.04.101.民用硝化棉全许办[2004]49号 2004.09.222.工业甲醇全许办[2005]06号 2005.01.203.碳化钙(电石) 全许办[2005]08号 2005.01.27全许办4.溶解乙炔全许办[2001]29号 2001.10.24 2002.08.26 [2002]61号全许办5.化学试剂全许办[2003]07号 2003.01.14 2003.09.29 [2003]90号全许办[2002]88号 2002.12 .27 6.氯碱全许办[2002]54号 2002.08.06 全许办2003.06.27[2003]66号7.危险化学品无机全许办[2004]64号 2004.11.23 类产品危险化学8.环氧乙烷全许办[2002]53号 70 2002.08.06 品全许办9.染料中间体全许办[2003]21号 2003.02.27 2005.11.04 [2005]59号全许办10.工业硝酸全许办[2003]06号 2003.01.09 2003.06.11 [2003]61号11.过氧乙酸全许办[2003]58号 2000.05.26全许办[2003]63号 2003.06.11 12压缩、液化气体全许办[2003]05号 2003.01.07 全许办2004.08.02[2004]36号13.硫酸全许办[2004]57号 2004.10.1314.危险化学品有全许办[2004]66号 2004.12.06 机类产品15.液体无水氨全许办[2004]58号 2004.10.20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全许办[2006]50号 71 2006.06.23部分棉花加工机械产品全许办[2006]48号 72 2006.06.23 加工食品 73 民用船舶 74防伪标识产全许办[2006]10号 2006.04.10 品防伪技术产75 品防伪票证全许办[2006]37号 2006.06.16防伪材料全许办[2006]36号 2006.06.16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全许办[2003]71号 76 2003.07.21全许办税控收款机全许办[2004]43号 2004.08.30 2004.11.11 [2004]60号税控收款税控IC卡测全许办[2004]45号 77 2004.09.10 机试大纲金融税控收全许办[2005]65号 2005.12.06 款机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全许办[2006]89号 78 2006.11.16。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1.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1.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1.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1.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1.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1.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2企业生产许可证许可程序2.1申请和受理2.2企业实地核查2.3产品抽样与检验2.4审定与发证2.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3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2营业执照复印件3.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3.4局级投产鉴定证书(仅审查部一份)3.5申请取证产品概图(仅审查部一份)4企业实地核查4.1审查部受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委派一名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

4.3审查组由2~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4.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汇总表》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新版许可证实施细则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文件质监中[2010]36号———————————————————————关于生产许可证核查和检验若干问题的说明各新线建设现场制梁场:为了做好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考核和检验工作,确保新线建设架梁工期,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根据近年来生产许可证发证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专家意见,特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客专T梁混凝土中水泥用量的说明对于客运专线使用的T型简支梁,凡图纸明确规定执行《客运专线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梁暂行技术条件》(铁科技基【2004】120号)作为该桥梁产品的标准,混凝土配合比均可不受“水泥用量不得低于400kg/m3”的限制,各施工企业可根据工期要求、当地的环境条件、其他原材料的材质等情况,通过试验选择合理的水泥用量。

二、关于混凝土耐久性试验龄期的说明鉴于铁路桥梁在建工程存在工期紧、任务重,原材料一经招标即要求施工的特点及混凝土耐久性试验周期长(冻融试验周期约3个月)可能影响工程进度的现状,考虑到混凝土耐久性将随养护龄期而增长的规律,如施工企业工期紧迫,必要时,可以偏离标准执行,依据GB/T50082-2009,对28天龄期的混凝土试件进行耐久性试验,若结果合格予以采纳,否则将按养护56天的试件试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

三、关于桥梁发证工作中混凝土原材料执行标准的说明目前围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简支梁的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主要有:铁科技基【2004】120号“客运专线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梁暂行技术条件”、科技基【2005】101号“客运专线高性能混凝土暂行技术条件”、铁建设[2009]152号“关于印发《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混凝土分项工程原材料标准局部修订条文的通知”;除外加剂外,其他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指标原则上按上述三个标准中的较高指标要求执行;外加剂的质量验收若采用铁建设[2009]152号文为标准时,应对引气剂质量进行控制,同时梁场应具备对外加剂进行引气的复配条件(如存储、称量、搅拌温度、搅拌时间、质量验收等);当由外加剂供应企业完成上述复配加工时,梁场应对最终外加剂产品进行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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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K18-004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了做好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路桥梁支座产品。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划分为三个产品单元(见表1)。

表1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单元划分注:产品单元的规格型号为最大承载力等级。

承载力等级符合向下覆盖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公路桥梁支座产品。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2 工作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公路桥梁支座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公路桥梁支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公路桥梁支座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政编码:100088电话:010-联系人:国天逵、李万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附件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名称”栏填写“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单元”栏填写“板式橡胶支座”,“盆式支座”,“球型支座”,“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填写相应的最大承载力等级。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板式橡胶支座每种规格不超过100块为一个检验批,盆式支座、球型支座每种规格各不超过10座为一个检验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产品抽样与检验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公路桥梁支座公路桥梁支座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4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企业生产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表 2 企业生产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企业生产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3 企业生产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见表4)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5.1.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

5.5.1.2抽样地点: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取。

抽样时,应有企业代表现场确认。

5.5.1.3 抽样基数、规格型号及样品数量(见表5)表5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抽样基数、样品规格及样品数量5.5.1.4抽样人员在现场抽取全部橡胶试验试样。

5.5.1.5封样方式:对抽样送检验单位检测的样品,应在样品包装上贴封条封样。

在封条上加盖抽样专用章,并由抽样人员签字。

5.5.1.6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见表6)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检验机构各一份),并由抽样人员和企业人员(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5.5.1.7许可证产品检验抽样为一次性抽样,样品数量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产品不合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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