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冀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项目)闲置和低效用地管理暂行意见-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冀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项目)闲置和低效用地管理暂行意见正文:----------------------------------------------------------------------------------------------------------------------------------------------------冀州区人民政府冀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项目)闲置和低效用地管理暂行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指导意见》,实现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按照“分类处置、协同处置、依法处置、有序处置”的原则,积极稳妥的处置盘活闲置低效工业用地,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加快实现我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清理范围和方法(一)清理范围。
园区内的所有企业(项目)用地范围内现状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
(二)清理方法。
根据土地供应台账和土地调查最新成果,采用查阅档案资料、现场踏勘、通知约谈等方式开展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彻底查清土地权益人、位置、范围、面积和批准用途、出让金缴纳额、开发利用现状、合同履约情况、闲置时间及原因等情况。
根据清理结果,建立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台账,并将台账主要信息标注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形成闲置和低效用地分布图,做到“台账、图斑、实地”相一致。
三、认定标准和责任分工(一)认定标准。
认定闲置和低效用地以宗地为单位1、闲置土地认定。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衡政办字〔2021〕40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简政放权工作,激发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经济发展活力,充分发挥两区在我市经济建设的“先锋队”、优化营商环境主战场作用,市审改办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报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将市行政审批局承担的部分行政权力事项下放至两区。
为确保下放事项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本次下放涉及4项行政权力事项。
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及时进行衔接落实,确保下放事项全部实行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办理和网上实时运行,依托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河北省投资项目监管平台等管理系统,认真推行并联审批,严格杜绝“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
承接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我市行政许可审批服务标准化相关要求,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确保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接得住、批得快、办得好。
市行政审批局要采取现场辅导、集中培训等方式做好业务培训,确保下放事项承接到位,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开展业务工作。
二、切实强化审管衔接工作。
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审批与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错位。
实行审批、监管信息双向反馈,审批部门将审批信息同步推送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将“双随机”抽查等监管信息实时反馈给审批部门,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
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详细优惠政策最新

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详细优惠政策最新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详细优惠政策1、税收优惠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比普通其税率降低了10个点。
未经过认定的企业,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而言,可以节省不少的资金,从而让企业进行后续发展。
2、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资金奖励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容易获得国家、省、市各级的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最多可得100万。
直接奖励+研发费用奖励: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将给予5-20万元补助,复审企业将给予5-10万元补助;具体补贴额度以当地的具体补贴额度为准。
4、融资贷款高新技术企业是申请各级相关政策资金的必备条件之一,申报各类专项资金、补贴更加便利,容易获得VC的投资和各大银行的贷款。
5、项目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扣除,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23劳动法高温补贴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高温津贴的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并纳入企业成本费。
其他与高温天气相关的劳动保护措施,也按照新政策执行。
例如,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也需要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的劳动天数折算发放等。
享受高温津贴的范围扩大至所有劳动者,而不仅仅是露天作业且工作场所温度达33℃以上的人群。
发放的时间也从过去的7—9月扩大至6—10月。
这意味着,每年6—10月,即使劳动者没有在室外高温条件下工作且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也可获得100元/月的高温津贴。
2024年衡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024年衡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背景介绍衡水市位于河北省南部,是河北省重要的中心城市,也是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节点城市。
近年来,衡水市在国家改革和开放政策的大力支持下,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
然而,随着国际形势的不确定性增加,国内宏观经济形势的复杂性加剧,衡水市的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因此,制定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于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总体目标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目标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具体包括:GDP年均增长率达到8.5%左右;居民收入年均增长率不低于7%;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城市化率达到60%以上;科技创新实力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改善。
三、经济发展1.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加快实施技术改造和装备更新计划,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兴产业,促进制造业向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2.促进农业农村全面发展。
继续实施“三农”政策,加大农村投入力度,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增强农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3.加强服务业发展。
加快培育新型服务业,推进消费升级,促进旅游业、文化创意产业、金融业等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打造服务强市。
4.大力发展科技创新。
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强化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产学研合作,培育新兴产业,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四、民生改善1.教育事业发展。
加大教育投入力度,提升教育质量,推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现代化发展。
2.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医疗资源配置效率,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3.保障性住房建设。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解决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问题,提升城乡居民住房条件。
4.就业创业扶持。
加强就业服务,提高就业质量,鼓励创业创新,促进就业稳定和增长。
衡水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招商地图及招商方案绘制

衡水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招商地图及招商方案绘制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衡水市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快速崛起。
为此,我们绘制了一张衡水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招商地图及招商方案,以推动该市产业升级,增强其在全国范围内的核心竞争力。
一、招商地图1. 高新技术产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是衡水市的核心区域,位于市心区中心位置,交通便利,环境优美,覆盖面积约20000平方米。
该园区已经形成了电子信息、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产业集群,并吸引了一大批知名企业入驻,如华为、中兴、海信等。
2. 科技产业园区:科技产业园区位于衡水市城区外围,占地面积约30000平方米。
该园区定位为高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孵化和成果转化四大功能的科技产业集聚区。
园区内设有科技楼、中心公共服务区域等,方便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转化工作。
3. 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是为创业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场所,主要面向初创阶段的企业和个人。
该基地位于衡水市中心商业区域,占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配备了创业启动办公室、会议室、多媒体室、休息室等一系列配套设施,为企业提供充分的创业孵化支持。
二、招商方案1. 政策优惠:人才优先政策、财政资金支持政策、金融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等丰富的优惠政策,将不断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向衡水市拓展投资业务。
2. 推介产品:充分利用衡水市独特的物产资源特色和产业基础,结合市场需求,推出一系列具有衡水特色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吸引国内外客商投资。
3. 引进人才:衡水市将重点引进具有行业经验、业务精湛、创新能力强的人才团队,通过人才扶持、引才补贴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足够的人力资源保障。
4. 城市规划:打造高品质的园区建设,构建完善的产业配套体系,提高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核心竞争力,助力衡水市产业升级。
5. 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研发,推广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为企业提供更高效的商业解决方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共享智造”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共享智造”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27•【字号】冀政办字〔2024〕43号•【施行日期】2024.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共享智造”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共享智造”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27日河北省特色产业集群“共享智造”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以“共享智造”赋能特色产业集群,推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突破,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全力把工业立起来,厚植县域经济财源,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工作目标到2025年,打造5个“共享智造”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10家共享“领跑者”企业,建设15个“共享智造”工厂(车间),“共享智造”理念得到普遍认可,模式应用逐步深化,集群资源配置和生产组织效率明显提高,“共享智造”集群营业收入年增长8%以上。
到2028年,培育25家共享“领跑者”企业,建设35个“共享智造”工厂(车间),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实现“共享智造”工业互联网平台全覆盖,共享生态基本完善,共享模式深入应用。
“共享智造”集群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10%左右,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提升15%,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达到40%左右,企业上云比例达到60%左右,对县域经济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二、创新发展方向(一)“共享智造”1.0,制造能力共享。
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生产设备、专用工具等制造资源协作共享。
搭建集聚共性制造需求的共享工厂,发展以租代售、按需使用的设备共享服务,实现制造能力共享。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大力推进康养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8〕113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大力推进康养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大力推进康养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字〔2018〕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衡水市大力推进康养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6日衡水市大力推进康养产业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冀政办字〔2018〕160号)文件要求,科学应对新时代中国人口老龄化,现就大力推进全市康养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方案: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协调,强化市场规范,优化康养产业营商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积极性,满足个性化、多层次市场需求。
坚持创新引领、构建平台。
围绕康养产业发展需求,积极探索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政策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围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创新链条环节,推进衡水湖康养产业平台、智慧康养平台、康养数据共享平台、康养人才平台、医养结合平台等支撑平台建设。
坚持网络覆盖、集群发展。
整合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大力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构建医养健康服务网络体系。
着力优化产业生态链,提高产业协作配套水平,引导特色优势领域优先发展和集聚发展。
坚持社会参与、打造品牌。
建立完善行业协会和企业社会组织,积极发挥康养产业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大力培育康养产业领域示范企业和优质产品,建立行业标准,打造优质品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调整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0•【字号】办字[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调整的通知(办字[2003]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有关规定和省科技厅近期对27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评估结果,省政府决定对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如下调整:一、批准唐山、廊坊、燕郊、承德、邯郸、邢台、张家口、衡水、鹿泉、丰南、玉田、涿州、冀州、高碑店、霸州十五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予以重新挂牌。
二、将邯郸市、永年、武安、邯郸县、磁县五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并,设立“邯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一区五园”模式运行。
三、撤销南戴河、黄骅、沙河、南宫、辛集、满城、遵化、丰宁七个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对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是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发展,实现“二次创业”的一项重大举措。
希望各级政府及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这次调整为契机,切实增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改革和发展的紧迫感和危机感,进一步改革体制,创新机制,优化产业布局,改善发展环境,努力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基地、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孵化的基地和高新技术企业家迅速成长的基地,为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支柱产业发展发挥重要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00三年一月十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3•【字号】衡政办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衡政办发〔201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衡水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3日衡水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步伐,依靠科技创新引领衡水转型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人才为先、开放合作的原则,依据《衡水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和《中共衡水市委、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衡水的决定》文件提出的重点领域和任务目标,通过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措施,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建设一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实施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项目,建立市场导向、政府服务、企业主体、产学研结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广体系,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资本化、产业化,为加快推进创新型衡水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0年,完成100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建设市级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20家;技术市场合同交易总额达到6亿元以上;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5%。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61号)精神,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促进我市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依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开展评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科成市函〔2022〕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建设“六个新衡水”提供科技支撑。
二、总体目标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激发创新主体和科技人员积极性;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健全科学分类、多维度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科技成果评价生态。
三、主要任务(一)健全以价值为核心的科技成果评价标准。
坚持多维度评价科技成果价值,准确反映科技成果的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针对项目特点和评价目的,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
科学价值重点评价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
技术价值重点评价重大技术发明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问题等方面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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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鼓励招商引资协同创新。每个县市区或开发区都要组建专业招商队伍,加强招商工作经费保障,实行市场化招商。大力推进主导产业雇员招商、重大项目外包招商,重点行业委托招商、重点区域驻点招商。要探索市场化招商模式;实行利益分成机制,设立园中园,发展“飞地经济”,合理配置优势资源。支持依托全市资源要素,采取以存量换增量、市场换投资等方式,引进企业和项目。
第十四条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对于新认定的转化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科技成果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辅导基地、产业技术研究院、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50-1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中心、院士工作站、高校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给予10-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二条鼓励引进龙头企业和项目。瞄准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中央大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重点引进一批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龙头项目、产业链高端环节项目、延伸产业链的配套项目和制造业总部经济项目。对此类重大支撑项目,采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解决建设用地、政策优惠等方面问题。
第三条鼓励总部企业落户。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总部企业,满一个纳税年度之日起5பைடு நூலகம்内,可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奖励数额按该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县市区分成部分的50%计算,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分2次给予,即认定当年给予奖励数额的50%,认定起2年后经核实企业注册地无迁离我市或减少注册资本的给予剩余的50%奖金。对新设或迁入的银行、证券、保险业法人金融机构(市级分支机构、分公司),或新设或迁入的金融租赁、信托、消费金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其他类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补助;对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总部落户本地,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支持企业购买高端装备。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应用智能技术与装备,设备先进、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新型制造业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由企业所在县市区或开发区按其先进设备总价的2%—5%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鼓励企业“生产力及创新+”行动。凡采用利润再投资方式,投资在5亿元以上、符合我市主导产业的工业项目,自投产运营起(农业产业化项目免税期满后)3年内,在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县市区分成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产品研发、技术改造、高端装备购置和扩大再生产。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确定。
第二十条每年第四季度进行优惠政策奖励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次年一季度兑付奖励。奖励的具体申报及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实施。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企业在境内外主板或创业板、“新三板”、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改制挂牌上市的(境外电子报价系统OTCBB等场外交易市场除外),给予下列奖励:(1)对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均一次性奖励200万元;(2)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改制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3)对通过借壳上市或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市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按照上述相关标准给予奖励;(4)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可按照新转入市场奖励标准补偿差额。(5)鼓励拟上市企业到我市武强、武邑、饶阳、阜城等国家扶贫重点县投资兴业,带动当地脱贫致富。上述奖励资金,市财政对省财政直管县上市企业奖励50%。
第八条实行重资产建设支持。鼓励招商引资项目进园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产业龙头项目,由当地政府或项目所在园区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1)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或代购生产设备等重资产,企业自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五年内分期回购。(2)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对其租赁费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三年。(3)为企业配套提供白领公寓、蓝领公寓,租金前三年免交、后两年减半收取;允许企业自建公租房,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衡水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二十条(试行)
第一条聚焦“五重大、一高端”项目领域。围绕加快培育以装备制造、食品医药、功能材料、纺织家居为核心,以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现代农业、新兴产业为支撑的“4+4”现代产业体系,侧重引进“重大产业、重大平台、重大项目、重大成果、重大装备和高层次人才(团队)”等大项目、好项目,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广大客商来衡投资兴业。
第十五条重奖“领跑式”企业。符合我市“4+4”现代产业体系的企业,投产当年营业收入达5亿元以上,对所在县市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10强的企业,由所在县市区按前三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100%额度给予奖励;后三年由当地政府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50%额度给予奖励,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确定。年缴纳税收在3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条项目精准帮扶跑办。按照“非禁即入、一视同仁”的原则,推进“负面清单管理”,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政策;市、县两级行政审批局,实行“全程代理制”,采用“一个窗口管受理、一枚印章管审批、一纸清单管流程、一张网络管效率”的“一条龙”、“一站式”服务保障。对投资数额大、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强的大项目、好项目,市政府确定市级领导联系包抓,各县市区成立专门帮办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帮助跑办兑现上级各类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重点引进以“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为代表的的领军型、高端型、成长型人才(团队),对其主持的重大项目课题,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对具有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的重大工程技术成果,通过奖励性后补助方式,最高给予10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鼓励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创办科技型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带来的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优先申报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净收益可提取不低于70%奖励给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或重要贡献人员。在我市短期居住的高层次人才,免费提供住房,或者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可一次性给予购房款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安家补贴。对于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将根据人才层次、合作时限、工作时长等内容,参照省内外标准,分别发放不同数额的生活津贴;对于急需、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实行“一事一议”,提高待遇水平。
第十八条实行招商引资贡献激励机制。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的中间人或中介机构,由项目落地的县市区按照项目引进资金额的0.2%—0.5%支付服务费;对年度引进资金10亿元(含)以上,或对当地财政贡献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支付费用。
第十九条以上优惠政策与我市相关政策有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但不得重复奖励。
第九条强化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税收贡献率大、品牌形象好的大项目、好项目,纳入市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供应建设用地。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本数)以上、10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含本数)以上,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高、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高的“四高”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鼓励外商投资兴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7]5号文《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积极利用好境外投资。在本市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省财政直管县奖励,由市、县按照5:5比例负担。
第七条实行产业引导基金扶持。设立市级股权投资基金,重点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且辐射带动强的重大产业支撑项目优先扶持,帮助企业破解资金瓶颈。设立市级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对接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和创客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采取众筹等模式,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促进基金,以众扶等方式支持招商引资项目做大做强。
第十二条鼓励标准制定和品牌建设。支持建设国家质检中心、省级质检中心和重点检验检测实验室,由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专项支持;鼓励企业主动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对主持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每项5-10万元的奖励。建立完善商标品牌培育发展激励机制,对通过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专项奖励;对通过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专项奖励。对荣获AAAA级景区(点)、旅游示范区(点)称号的,奖励10万元;荣获AAAAA级景区(点)、旅游示范区(点)称号的,奖励30万元。省财政直管县奖励,由市、县按照5:5比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