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1、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减免税满后,可以延长三年按10%征收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其中,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开发区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开发区内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在开发区内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6、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7、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8、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企业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对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9、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或高于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2•【字号】赣市府办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4〕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9月2日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级别的批复》(赣编办文〔2014〕68号),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赣州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正处级。
负责对辖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生态等各项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开发区的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群团、审计、统计等工作;协调开发区兵役和人民武装工作。
(三)组织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开发区近期、中长期的开发建设、科技、经济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开发区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研究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负责监督实施;指导开发区内企业的科技创新、新产品开发和产业结构调整;按照权限、程序审批和审核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五)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编制和实施财政年度预算内、外收支计划,统筹和管理开发区的财政;负责开发区内国有资产的管理。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钨稀土深加工产业发展的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钨稀土深加工产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5•【字号】赣市府发[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钨稀土深加工产业发展的意见(赣市府发[2006]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钨、稀土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在全市工业经济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抓住当前产业发展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明确发展思路、确立发展方向、突出发展重点,大力发展钨、稀土深度加工,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思路和目标(一)发展思路按照“整合资源、保护环境、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深度加工、做大产业”的方针,以资源为依托,以产业整合为手段,以发展高附加值的深度加工和应用产业为主线,通过市场导向和政府宏观调控,进一步强化资源的总量调控和定向供应,积极引导各生产要素向大企业和深度加工领域集聚。
同时,以现有企业为平台,大力引进战略投资和技术合作,大力发展钨、稀土深加工项目和产品,延长产业链条和提高产业竞争力,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之路。
力争在“十一五”期间,把赣州打造成为国内外有影响的钨、稀土产业基地以及硬质合金、钨材产品、稀土永磁材料和各类稀土材料、应用产品的制造基地。
(二)发展目标1、稀土产业“十一五”期间,力争把我市稀土产业(含应用企业)培植成百亿产值的产业集群,形成1-2个年销售收入30-50亿元以上的产业集聚基地,形成3-4个10-30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并形成稀土三大产业结构体系,即形成稀土磁性材料及应用产业,稀土发光材料及应用产业,稀土储氢电池材料及应用产业。
其中,以钕铁硼为主的稀土磁性材料及其应用产品产值力争达到全国同类产品的30-40%。
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计划

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计划一、项目背景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是我国政府在新时代背景下,为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推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
赣州市作为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承担着推动区域发展的重任。
在这样的背景下,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启动了西部计划,旨在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提升西部地区整体实力。
二、项目目标西部计划的主要目标是促进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其他西部地区的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优势互补,共同推动西部地区的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区域间的互联互通水平;2.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优势产业,提升区域经济实力;3.深化人才交流与合作,提高西部地区人才素质;4.促进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共享与发展;5.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提升西部地区的文化软实力。
三、项目实施方案为实现项目目标,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西部计划提供有力保障;2.建立健全合作机制,推动区域间的深度合作;3.发挥资源优势,推动产业协同发展;4.强化人才培训与合作,提升西部地区人才素质;5.加强文化交流,促进文化融合与发展。
四、项目预期成果西部计划实施后,预期将取得以下成果:1.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居民收入不断增加;2.基础设施完善,互联互通水平提高;3.产业结构优化,优势产业竞争力增强;4.人才队伍壮大,科技创新能力提高;5.文化繁荣发展,西部地区整体形象提升。
五、项目进展情况自西部计划启动以来,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政策支持、合作协议签订、产业发展、人才培训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目前,已完成了一批重点合作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业协同发展项目、人才培训项目等。
六、项目总结与展望总体来看,西部计划实施以来,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区域协调发展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20〕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破解我省国家级开发区体制机制障碍,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带动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一)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
进一步强化国家级开发区招商引资、投资服务、项目建设、科技创新等经济发展功能。
允许国家级开发区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调整内设机构、职能、人员等,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
优化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设置,精简机构,扁平化管理,结合机构改革逐步加强对区域内各类开放平台的整合规范,积极探索多区合一、机构统一、管理集中的整合规范新路径。
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需要,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
(责任单位:省委编办,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二)理顺国家级开发区与地方的权责关系。
各设区市要做好牵头统筹,进一步理顺国家级开发区与所在地的关系。
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分类指导、一区一策”的原则,制定出台专门的权责清单,厘清国家级开发区和地方人民政府的事权关系。
国家级开发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职能可根据发展阶段和工作重点,依托所在地人民政府履行或通过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法赋权后行使。
(责任单位:有关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三)加大向国家级开发区放权力度。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4•【字号】赣市府办字[2007]60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07]60号)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规范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收费行为,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报建收费运行机制,经2007年3月20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将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屋建筑报建综合收费的项目和执行标准凡在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必须按规定缴纳综合报建费用。
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共十项: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30元/㎡;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4元/㎡;3、施工噪声排污费:1元/㎡;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0.9元/㎡;5、墙体材料专项基金:8元/㎡;6、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0.5元/㎡;7、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2.5元/㎡;8、工程定额测定费:0.7元/㎡;9、白蚁防治费:2元/㎡;10、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5元/㎡。
上述10项综合收费标准:101.1元/㎡。
综合收费以建筑面积为基数,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二、市政工程报建收费的项目和执行标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城市防洪、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供水、燃气等。
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共三项: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建筑安装工作量的3‰;2、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工程直接费的6‰;3、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赣州市鼓励投资促进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赣州市鼓励投资促进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6•【字号】赣市府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赣州市鼓励投资促进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市府发[200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鼓励投资促进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第十五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赣州市鼓励投资促进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开放,纵深推进“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的发展战略,鼓励市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在我市投资,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凡在我市投资,并办理法定手续的新批项目,在执行国家、省相应政策的同时,均可执行本意见。
第三条为投资者提供优良、便捷、高效、安全服务(一)对投资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收费,申办手续可委托招商引资单位代办。
(二)对投资企业审批、年审实行限时办结、首办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项目报建手续时,在申报材料齐备有效的前提下,从受理到办结,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前20%办结,均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
(三)对新批投资企业,已符合有关设立登记规定,企业经营范围需取得而尚未取得前置审批的,可核发筹建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后,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四)实行《赣州市投资企业缴费明白卡》和《赣州市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
(五)依法保护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秩序。
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计划

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计划一、背景介绍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江西省赣州市,是赣州市重点发展的经济区域。
为了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定了西部计划,旨在推动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区域内居民的生活水平。
二、西部计划的目标西部计划的核心目标是促进西部地区的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实现区域内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1. 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加强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区域内的交通便利性和生产力水平。
•建设现代化工业园区和科技创新中心,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
2. 促进产业发展和就业增加•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优势产业,提高西部地区的产业竞争力。
•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改善居民的就业状况。
3. 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开展生态修复和生态景观建设,提升西部地区的生态旅游吸引力。
4. 改善民生福祉•加强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三、实施策略和措施西部计划的实施需要科学合理的策略和措施,以确保目标的顺利实现。
1. 制定优惠政策•减免企业税费,鼓励企业投资和创新。
•提供土地、资金等资源支持,吸引外部投资。
•给予创业者和技术人才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2. 加强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周边地区和其他开发区的合作与交流,互利共赢。
•建立机制,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创新。
3. 强化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计划的顺利推进。
•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宣传和推广•加大对西部计划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计划的认识和支持。
•制作宣传材料,组织推介会等活动,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
四、预期成果和效益西部计划的实施将带来一系列的成果和效益,包括:1. 经济增长通过加强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西部地区的经济将得到快速增长,提高地区内居民的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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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1、赣州经开区工业用地政策(视项目情况给)企业依法按程序摘牌后,对达到投资合同约定的企业,开发区给予工业发展基金奖励,支持企业发展。
2、赣州经开区工业企业投资政策(视项目情况给)(1)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前)和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实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
(2)投产后5年内,企业高级管理者(指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限10人)年薪(工资)所纳个人所得税的开发区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3、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1)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2)自2012年1月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赣州经开区总部经济政策(1)自企业总部在区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年度起,由区财政给予5年期纳税奖励:第1—2年,按企业缴纳“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得部分的80%给予奖励;第3—4年,按企业缴纳“三税”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5年,按企业缴纳“三税”区财政实得部分的40%给予奖励。
(2)总部企业高级管理者(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5年内年薪纳税开发区财政实得部分100%奖励给个人。
(3)购地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其土地出让价扣除国家规定计提基金后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奖励资金按企业完成基建投资比例分4次返还,即:开始基建时奖励20%,完成基建时奖励20%,有企业入驻总部大楼且开始纳税时奖励30%,总部大楼入驻企业(公司)年度纳税达到3500万元/年时再奖励剩余的30%。
5、赣州经开区电子商务政策(1)对通过B2B(企业间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经营主体,分别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B2C(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经营主体,分别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C2C(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按2万元、5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电子商务从事农产品销售的企业,门槛适当降低。
(2)对规模以上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符合赣州发展电子商务重点产业的,三年内由区财政按年租金给予不超过每平米10元的补贴,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在补贴期间内,如将办公场所转作他用,则全额退回所得补贴款。
补贴资金按照先垫后补的形式,租赁费用满一年后开始补贴,按年结算。
(3)对规模以上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符合我区发展电子商务重点产业,企业新租用光纤专线的,租赁第一年由受益财政给予租赁费用30%的补贴,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4)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培育发展出口名牌,争创省级、国家级名牌产品。
对于经国家知识产权、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认定的获得省级、国家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5)对新认定的实际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在市政府分别给予5万元和5000元资金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奖励2万元和2500元。
6、赣州经开区楼宇经济政策(1)对依法购得商业用地并按规划建设商务楼宇,且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在楼宇建成后招商成功且整栋楼宇年度纳税达到300万元以上,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旧商务楼宇进行整体改造提升,改造后楼宇配套设施完善、服务功能齐全,招商成功且整栋楼宇年度纳税达到100万元以上,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3)新入驻楼宇的文化创意企业,且当年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得部分在10万元以上,5年内区财政实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
(4)新入驻楼宇的下列企业,且当年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得部分在10万元以上,5年内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
①科技服务、经济咨询、知识产权、技术检测、法律、会计(审计)、风险投资(担保)、保险、民办教育等从事专业服务的各类服务机构(企业);②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中西快餐、咖啡厅、酒吧等特色餐饮项目;③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餐饮项目;④总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政策鼓励和提倡的大型休闲娱乐项目;⑤四星级以上宾馆(饭店)、楼宇经营和大型超市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5)新入驻楼宇的建筑类企业(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含子公司),当年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得部分在10万元以上,5年内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
(6)新入驻楼宇的其他各类企业,当年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得部分在10万元以上,5年内区财政实得部分的40%给予奖励。
7、赣州经开区服务外包政策(1)自服务外包企业设立之日起5年内,年度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得部分60%奖励给企业。
对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自设立之日起第1—2年,按企业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得部分的90%给予奖励;第3—5年,按区财政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
(2)凡当年对区财政贡献名列全区服务外包业企业前3位的,授予企业“赣州开发区年度突出贡献服务外包企业”称号,授予企业主要经营者“赣州开发区年度服务外包企业优秀经营者”称号。
(3)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三年内,每新录用一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经培训合格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企业不超过2000元/人的培训支持,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原劳动合同规定的一年期内,与其它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予以资金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不超过500元/人的培训支持。
赣州被认定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后,如政策更加优惠,则执行示范城市人才培训政策。
(4)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经培训合格、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服务外包企业不超过500元/人·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年限为三年。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为到服务外包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户籍、组织关系、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
赣州被认定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后,如政策更加优惠,则执行示范城市社保政策。
8、赣州经开区金融政策(1)客户发展指标是指当年新发展并投入信贷资金100万元以上的信贷客户数(新发展客户是指过去未在区内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取得信贷支持的客户)。
每新发展一家符合上述规定的客户奖励1千元。
(2)新设网点指标是指当年各金融机构首次在开发区开设一级支行(或在原网点升格为一级支行)进行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开发区没有一级支行的情况下首次开设二级支行(或营业网点)一次性奖励3万元。
(3)贷款效率指标是指各金融机构在贷款人提供贷款资料齐全情况下,两个月内完成审批手续,贷款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并发放到位。
一笔贷款奖励1万元,提前一个月再奖励1万元。
(4)为了鼓励大宗贷款,对于单笔贷款1亿元以上(含1亿元),贷款时间六个月以上的,每亿元贷款奖励10万元。
9、赣州经开区企业上市政策(一)加大扶持力度,降低企业上市成本1、凡列入经开区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完成改制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经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后,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
改制时间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上成立的日期为准;(赣财金〔2015〕22号、赣市府办发〔2015〕55号、赣开政字〔2014〕44号)2、对我区新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正式挂牌的企业,在享受省级奖励50万元、市级奖励120万元的基础上,区级再给予企业50万元的资金补助;(赣财金〔2015〕22号、赣市府办发〔2015〕55号、赣开政字〔2014〕44号)3、对拟在境内上市的经开区企业,且企业首发上市申请材料或上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成功上市的,凭受理文件,在享受省级奖励500万元、市级奖励250万元的基础上,区级再给予企业1000万元的奖励。
对在境外新上市的区内企业,所募集资金80%投向我区项目建设的,给予700万元的奖励(含省级奖励资金500万元、市级奖励资金100万元)。
(赣财金〔2015〕22号、赣市府办发〔2015〕55号、赣开政字〔2014〕44号、《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政策措施》)4、企业挂牌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增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在按规定补缴后,补缴税额的区本级实得部分,由区财政在当年以适当方式一次性全额补贴给企业;(赣开政字〔2014〕44号)5、对引进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拟挂牌上市企业,按融资实际投资到我区额的0.5%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增)6、鼓励挂牌上市企业募集资金用于经开区项目投资。
对投资区内项目的资金(经合法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且由管委会认定的投资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工业企业按3%的比例给予奖励;其他企业按1%的比例给予奖励。
单户企业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房地产企业不纳入奖励范围。
(赣开政字〔2014〕44号)7、强化项目落地支持。
对拟挂牌上市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对拟挂牌上市企业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办理等事项,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本着积极支持的原则,依法依规为企业上市融资做好服务,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手续,加快办理。
对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投建的项目,凡符合产业导向的一律列为本级重点项目,并优先上报纳入省、市级重点项目。
(新增)8、申报企业年度在赣州经开区获得的所有奖励扶持资金总额(除企业挂牌上市一次性奖励资金外)不超过该企业对区财政的当年税收贡献。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相同奖励政策同时废止。
(二)加大对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券商的奖励力度1.对成功支持我区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主办券商,每实现一家,奖励20万元(含市级奖励5万元);给予推荐机构项目负责人1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