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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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为进一步加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成功引进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项目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引资者”)。

二、奖励条件(一)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开发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要求,且在开发区内注册、纳税。

(二)项目投资资金必须为非财政性资金,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一定规模。

(三)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并按计划完成投资和建设任务。

三、奖励标准(一)对于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到_____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_____%给予奖励。

(二)对于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当年纳税额达到_____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纳税额的_____%给予奖励。

(三)对于引进世界 500 强、国内 500 强、行业龙头企业等重大项目的,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额外奖励_____万元。

(四)对于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发展潜力的项目,按照项目投产后前三年新增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_____%给予奖励。

四、奖励申报及审核(一)引资者在项目达到奖励条件后,向开发区招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纳税证明等。

(二)开发区招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三)开发区管委会审批通过后,在开发区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_____个工作日。

五、奖励兑现(一)公示无异议的,由开发区财政部门按照审批结果在_____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资金。

(二)奖励资金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个人所得税由获奖者自行依法缴纳。

六、其他事项(一)对同一项目,若有多个引资者,奖励资金由各引资者协商分配。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新乡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精选文档】

新乡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精选文档】

新乡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为强化政策引导、资源倾斜和资金扶持,促进产业聚集,加快聚集区建设,推进工业进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中全县资源,加快聚集区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企业入驻创造良好的软硬发展环境,使聚集区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六通”、“三化”、“二集中”的条件。

即通路、通电、通水、通电话、通宽带,环境绿化、亮化、美化,污水集中处理、垃圾集中处理。

(二)具备“四就近”的条件,即职工就近居住、子女就近入学、有病就近就医、生活就近购物。

(三)具备优良高效的服务条件。

聚集区管委会对入驻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县政府实行联席办公、联审联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单独行使职权;聚集区管委会对各类检查收费统一协调,一个窗口对外,任何部门未经允许,不得直接进入企业进行检查收费。

第三条为企业入驻聚集区提供以下优惠政策:(一)凡县域外投资企业入驻聚集区,按照“新乡县鼓励支持投资暂行办法”(新政文〈2005〉121号)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1、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资,下同)在1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呢第一至第二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第三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四至第七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第五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2、凡在新乡经济开发区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在享受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期间,凡当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20%奖励给企业;100万元至150万元之间的,30%奖励给企业;1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40%奖励给企业;200万元以上的,50%奖励给企业。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篇: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临港经济开发区是鲁南经济带规划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临港经济的窗口和平台。

为推进临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近海临港的区位和资源优势,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构筑全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临港经济开发区投资新建且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指外资企业、临港经济开发区外的内资企业以及临港经济开发区内原有企业增资、扩建、工业技术改造、合资新建企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商贸物流、餐饮服务和旅游开发等项目。

第三条所有进入临港经济开发区的投资项目,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均实行“扎口管理”,并将提供全程服务,派专人帮助办理项目立项、土地审批、环评、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收费政策1、对投资新建工业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全部免收。

2、中介服务机构对投资的工业项目收费,一律按照最低标准的30%收取。

3、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收前3年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第4至第10年国家规定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征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受益财政留成部分减半征收。

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高科技项目、循环经济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免收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4、实行收费登记制度,向外来投资企业发放缴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目录收取。

收费时,必须认真填写登记卡,不填写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交。

第五条建设用地政策在临港经济开发区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和列入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的基础设施、商贸物流、餐饮服务业项目,按照国家、省相关土地政策,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和生产规模,界定用地限额;在用地限额内,享受下列优惠价格供给土地。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政策招商引资办法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政策招商引资办法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政策招商引资办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作为我国西部大开发和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重点地区,拥有着独特的区位优势和丰富的资源。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招商引资办法至关重要。

一、政策优惠1、税收优惠对在北部湾经济区新注册设立或从区外迁入的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

对于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土地政策优先保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需求。

对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土地政策。

同时,降低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按照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

3、财政扶持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对新引进的重大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研发创新等。

对带动性强、贡献突出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产业导向1、重点发展产业围绕石化、电子信息、冶金、新材料、机械装备制造、轻工食品等产业进行招商引资。

鼓励发展海洋产业、现代服务业、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2、产业链招商针对重点产业,绘制产业链图谱,找出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和缺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招商引资,吸引上下游企业集聚,形成产业集群。

三、招商方式1、专业招商团队组建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招商团队,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招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谈判能力。

招商团队要深入研究产业发展趋势和企业投资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招商方案。

2、以商招商充分发挥已入驻企业的作用,通过他们的口碑和影响力,吸引其上下游合作伙伴和关联企业来投资。

对成功引荐项目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3、委托招商与国内外知名的招商中介机构、商会、行业协会等建立合作关系,委托其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按照项目引进的成效支付相应的佣金。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02•【字号】河政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2日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引进和培育强优企业扶持暂行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工业振兴的部署,围绕全市工业倍增计划和“2+5+N”产业体系,推动河池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河池经开区(市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对落地在河池经开区(市工业园区),且在河池市注册独立法人企业依法就地纳税,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化工项目不低于300万元/亩),达产后税收强度不低于12万元/亩(化工项目不低于18万元/亩),累计到位资金1亿元(或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享受本扶持政策。

第一条优化供地方式(一)入园企业的产业项目土地出让时,可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缴纳,1年内全部缴清。

(二)对符合用地控制性指标“12345”标准(即:容积率不低于1.2,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产值不低于500万元/亩)的产业项目,实行“标准地”供地(即“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平整土地)。

(三)入园企业可通过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获得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

宁波及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宁波及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宁波经济开发区入区公司除享受中央政府给予国家级开发区的所有优惠政策外,对于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属于电子信息、生物化工、精细机械加工等高新技术工程、年出口创汇3000万美元以上工程、引进外资额度巨大工程和对于我区开发建设有重要意义的工程,宁波开发区管委会还特意建立了公司展开基金和高新科技展开基金,在工程筹建、土地使用、根基设备配套、技术引进、设备改造、对外贸易、人材引进等方面赐予优惠扶助。

土地:“八通一平〞〔通路、通电、通蒸汽、通信、通有线电视、上水、下水、排污和土地自然平坦〕条件的工业用地,拥有50年使用权。

所得税:外资公司所得税率为15%,国家给予国家级开发区"二免三减半"的政策,即:外商投资的生产型公司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赢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税外收费:依法治区,大幅减少税外收费,推行目录管理,杜绝乱收费。

基建补贴:公司在筹办建设时期,需要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用电一次性电贴费,由开发区管委会赐予全额补贴。

▲鄞州区1、外商投资的生产性公司,经营期在10年〔含10年〕以上的,从赢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公司所得税,后 3年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

产品出口型公司,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公司产品出口值抵达公司当年总产值70%以上,减半征收公司所得税;先进技术公司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可延伸3年享受减半征收。

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外资工程,能够享受15%的公司所得税税率。

2、外国投资者将从公司分得的收益直接再投资于该公司,或许在中国境内新设外商投资公司的,退还其再投资局部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40%。

增资的公司和新设的外商投资公司如属于产品出口公司或先进技术公司,经营期许多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同意,所有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3、切合?外商投财家产指导目录?鼓舞类的工程,在投资总数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随设备入口的技术、配件及备件,免征关税和入口环节增值税。

滕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滕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滕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加快滕州经济开发区发展,促进高新技术项目、优质资本、高级专业人才向开发区聚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第一条开发区土地按使用性质分为工业用地、商贸用地、居住用地,最高使用年限分别为50年,40年,70年。

以上各类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依法出让。

项目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进行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二条入区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经国家级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境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经济社会效益、对财政贡献情况,市政府从市财政设立的“企业可持续发展专项基金”中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该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对享受政府资金扶持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融资,但不得出租、转让。

对于投资工业项目单位一次性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在项目完成初始投资60%后,允许企业以100%的土地进入银行和市场融资。

第三条工业项目用地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供给,每投入150万元供给一亩土地,入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高科技项目除外)。

第四条项目土地坚持集约利用原则,鼓励提倡建设多层厂房,建设一层厂房的项目减免50%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两层以上厂房的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的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比例不高于7%,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执行特殊规定。

二、税费政策第五条入区项目在办理审批手续和建设过程中,免、减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二层以上厂房全免;建设一层厂房的减免50%)、免收墙体节能费、招标管理费、防雷灾技术服务费、工程质量监督费(仅限项目单位)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测绘、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地质勘探、土地评估等劳务性收费按开发区最低标准收取;项目建成投产达效后,三年内免缴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四年起的七年内按正常收费的50%缴纳。

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招商引资扶持政策一、财政扶持政策1. 财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根据其投资规模、产业类型、技术创新等因素,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2. 税收优惠: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如高新技术企业、节能环保企业等,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免征税等。

二、产业扶持政策1. 产业结构调整: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和设备更新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优化。

2. 产业基地建设:支持企业建设产业基地,提高产业集聚度和企业竞争力。

3. 产业链完善:鼓励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加强合作,完善产业链条,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

三、土地扶持政策1. 土地供应保障: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的用地需求,提供充足的土地资源。

2. 土地使用优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给予一定的土地使用优惠政策,如优惠地价、免征土地使用税等。

四、人才扶持政策1. 人才引进: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2. 人才培养:支持企业加强人才培养和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企业竞争力。

3. 人才激励: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荣誉。

五、技术创新扶持政策1. 技术创新投入: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和创新投入,提高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2. 技术转移转化:支持企业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技术转化率和附加值。

3. 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建设技术创新平台,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六、市场扶持政策1. 市场准入:为企业提供便捷的市场准入服务,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2. 市场推广:支持企业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3. 市场保护: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配套服务扶持政策1. 金融服务: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担保、融资租赁等,解决企业的资金问题。

2. 法律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3. 人才服务:为企业提供人才中介、人才派遣等服务,解决企业的人才需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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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经开区优势产业发展升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外来投资者的积极性,根据省、市、区相关政策,依照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提高招商引资工作质量的指导意见》,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重点鼓励支持主导产业健康医药、特色产业电子信息制造业的“一主一特”产业;以“专精特新”技术企业及成长性好的其他产业为补充。

第三条享受政策扶持的企业应当依法在经开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依法纳税。

在贵阳市行政区划内已注册登记正式经营的企业,迁入经开区的,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入驻程序第四条入驻企业需向经开区管委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投资计划书等材料,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背景、业务范围、投资规模、生产能力、产品类型、市场竞争力(或市场分析)、土地或厂房需求面积、投资计划、发展目标、能耗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及安全标准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由经开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按项目招商程序对拟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考察、评审,并报请政府审核通过后,再深入洽谈友好协商,共同约定权利和义务并签署相关协议。

第六条已经与政府签署招商引资协议入驻的企业,相关权利和义务已经约定明确的,经开区不再与其签署相关协议。

第三章扶持政策第七条企业入驻后,年度实缴税收金额首次超过IOOO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的,可参照本级财政留存部分的3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八条入驻当年就产生税收的,前5年分别参照本级财政留存部分的70%、70%、60%、60%.50%的比例,由企业以技改投入等形式申请相关资金扶持。

第九条鼓励企业上市,对成功在国内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成功在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

对成功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对注册地迁入的省外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对注册地迁入的香港联合交易所、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资金奖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企业,企业上市后,给予领投基金管理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多家股权投资基金领投的按比例分配奖励;省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引入其投资的企业落户入驻,企业上市后,给予基金管理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第十条对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积极扶持。

自工商登记之日起5年内,经省级以上有关单位认定,给予一定资金扶持,扶持时间从认定之日起到工商登记的第5个年度末O第十一条对新入驻经开区的企业的具体扶持政策如下:(一)经营办公场所扶持1.鼓励入驻企业优先购买生产经营场地,可采取“以租代售”“租售并举”等方式,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给予一定优惠。

2.入驻经开区的企业,租用“智汇云锦”“双创基地”生产经营场地的可享受以每平方米500元以内为标准的一次性场地基础装修补贴;租用标准厂房的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一次性场地基础装修补贴。

对本产业国际国内领先技术项目、税收贡献大或者对科研办公有特殊环境要求的企业,装修补贴可适当上浮。

企业租用的生产经营场地包含标准厂房均享受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两年减半收取租金的“三免两减半”优惠政策,起始时间为交付场地之日。

具体以企业与产权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生产科研用房、标准厂房本着节约资源方针尽量控制使用面积,对交付场地之日起闲置半年以上的场地不享受该政策,企业需折价退还已经享受的租金优惠。

3.入驻经开区“智汇云锦”“双创基地”、标准厂房的企业所有员工可享受一定程度的停车优惠(实际优惠情况由产权单位确定)。

(二)土地优惠1.入驻经开区的企业,可实行多种用地方式。

入驻企业可自行选择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自建,也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联合区属国有平台公司采取土地、房屋作价入股的方式参与项目投资。

具体方式根据企业需要按程序报政府统筹安排。

2,具体享受土地优惠政策,需要企业通过考核后,报政府统筹安排后,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商定。

(三)金融支持支持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在经开区设立子基金,与经开区内科研成果转化和主板、新三板上市企业开展股权合作,助推企业快速发展。

积极协调基金公司与入驻企业开展股权风险投资合作,对处于种子期及成长期的企业给予扶持。

(四)资源共享1.积极协调经开区内企业资源整合,实现企业优势互补、强强联合。

积极支持经开区内企业开发大数据的公共数据平台,引导经开区内企业共享该平台。

2.凡属于级政府性投资、特许经营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入驻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同时,鼓励其他非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本地产品。

3.积极支持经开区内企业的宣传和推介,鼓励企业办展和参展。

主办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的产业展会或论坛活动,举办地在行政区划内的,经经开区认定并报政府审批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活动资助。

参加国内外知名产业类会展,经经开区审批后,给予展位费10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经开区举办的产业论坛或展示宣传活动,经开区内企业可免费参加。

第四章招商奖励第十二条积极鼓励以商招商,对成功引进“一主一特”产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及成长性好的其他产业的外来投资项目,经认定协议期内固定资产累计投入达3000至5000万元的或协议期内所缴纳税收本级财政留存部分达36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招引单位50万元招商奖励;固定资产累计投入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或所缴纳税收本级财政留存部分达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招商奖励;固定资产累计投入1亿元以上的或所缴纳税收本级财政留存部分达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招商奖励。

第五章双创扶持第十三条鼓励社会组织在经开区创办创客空间,聚焦“一主一特”产业及其他产业领域创业创新;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财务、税务、法务、政策咨询及其他保障服务的,由相关企业或组织提出申请,经开区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可给予每年最高8万元的服务费补贴。

第十四条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创客空间,且三年内实现3个以上孵化成果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成果转化资金补助,并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积极鼓励创客空间举办融资路演、创客沙龙、创新大赛等活动,每年给予5万元的活动费补贴。

第十六条入驻创客空间的企业,同等享受场地租金、停车、新能源车充电方面的优惠政策,根据企业申请给予适当办公网络费用补助。

第十七条积极支持经开区内的企业家、高级人才、专家顾问为创客空间企业担任创业导师,提供创业培训、技术辅导等服务,根据企业申请给予适当费用补贴。

第十八条整合经开区内各类研发、生产等企业资源,为入驻创客空间创业项目提供设施设备及技术支持,减轻创业者硬性投入负担。

第十九条支持经开区区内培训机构开展人才培训。

每培训1名合格学员并获得相关资格证件,并在我区创业或与我区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补贴。

第六章特殊人才奖励第二十条对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的核心成员(原则上最多5人),5年内以其所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市、区本级留存部分为标准全额奖励给个人。

第二十一条经开区范围内配套建设的人才公寓,提供给入驻企业人才(人才认定为A—F类,A类国际顶尖人才、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C类省部级领军人才、D类市级领军人才、E 类市级优秀人才、F类市级产业人才)居住(每企业最多5套),前三年免收租金,第四至六年分别按照同期市场价格60%.40%、20%的比例给予保障。

具体按照《经开区企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人才公寓无空缺的,进行登记,空缺后按登记先后顺序补缺。

第二十二条经认定的A-F类人才,购买首套住房的,按相关规定分别给予A类人才100万元,B类人才60万元,C类人才40万元,D类人才20万元,E类人才10万元,F类人才5万元的购房补贴,并按照60%、20%、20%的比例分3年发放。

第七章业绩指标第二十三条入驻经开区企业,若继续享有扶持政策除符合本政策要求外应具备如下条件:(一)租用区属国有办公场地的:1.生产型项目,企业三年内累计固定资产投资一般每平米不低于5000元,第一年后产值根据所在区域每平米不低于0.5万元或1万元及相应税收,第二年后产值根据所在区域每平米不低于1.5万元或2.5万元及相应税收,第三年及以后年产值根据所在区域每平米不低于3万元或5万元及相应税收;2.服务类项目,企业三年内累计固定资产投资每平米2000元以上,第一年后产值根据所在区域每平米不低于0.5万元或1万元及相应税收,第二年后产值根据所在区域每平米不低于1.5万元或2.5万元及相应税收,第三年及以后年产值根据所在区域每平米不低于3万元或5万元及相应税收;3.研发类项目,企业三年内累计固定资产投资每平米8000元以上,第一年后新研发成果2个以上或年产值IOOO万元以上及相应税收,第二年后新研发成果累计5个以上或年产值3000万元以上及相应税收,第三年及以后新研发成果累计保持在10个以上或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及相应税收。

(二)租用区属国有标准厂房的:三年内累计固定资产投资一般每平米不低于3000元,第一年后产值根据所在区域每平米不低于0.3万元及相应税收,第二年后产值根据所在区域每平米不低于0.5万元及相应税收,第三年及以后年产值根据所在区域每平米不低于1万元及相应税收。

(三)获取土地使用权自建生产经营设施的,原则上参照“1123”原则进行评估。

(四)其他产业项目,投入和产出指标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商定。

第八章特定优惠第二十四条鼓励内企业做大做强、上规入统,因发展需要迁入经开区,需要租用区属国有标准厂房的,可享受房租减免优惠政策,但需达成以下要求,即:规下企业需在租用当年达到上规入统条件,确保在租用生产经营场所期间不下规,且产值年增长率不低于15%,年纳税额不低于300元/平米;规上企业需在租用生产经营场所期间确保不下规,且产值年增长率不低于10%,年纳税额不低于600元/平米。

不能完成上述约定的按相关标准全额收取租金。

第二十五条租用生产经营场地不属于区属国有资产的招商引资企业,提出享受优惠政策请求的,由经开区审核并报政府审批同意入驻的,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相应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入驻企业也可享受现行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对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特色优势明显的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支持政策,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由经开区审核报政府审批后实施;对创新型企业发展中遇到的资金困难,经经开区研究并报政府审批后,给予适当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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