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美司法理念的对比
中西方司法制度的差异及完善

中西方司法制度的差异及完善,1000字没法写清楚呀,这些内容您可以做为参考,从中节选您认为喜欢的内容吧司法公正是当前乃至今后社会对法院的永久期待,而目前社会上对法院公正的要求都希望从提高法官的素质入手,希望通过法官的良心来求得法律的正义。
其实这样的期待还是从人的角度,是长期的人治对现实社会影响的产物;而本质上,实现司法公正极为重要的环节,在于法院的制度定位,通过制度来约束操作程序和操作人员,这是法治发展的需要。
然而仅仅讨论法院个别的审判制度必然会面临与法院整体功能设计的冲突,因此,有必要从现代司法理念的高度,审视目前法院制度的缺陷,并从中寻找完善的路径。
一、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1、司法理念的演变从西方诸哲开始,每人对理念有自己的理解。
柏拉图认为“理念乃自最高理性发生,自此最高源流成为人类理性所分有”,[2]康德所谓的理念“指理性之必然的概念,对于此概念,无相应之对象能在感观着经验中授予者。
”[3]可见,当时的理念与概念并无实质的区别,有时这两个概念还是互换的。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我国法学界学者中开始使用理念的说法,大多没有阐述其具体的含义,“理念”常被作为书名使用,更多地被理解为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认识和观念,但理念又比一般的认识和观念更具有稳定性、原则性和基础性,比一般的认识和观念积淀得更深。
[4]司法理念是人们(包括司法者和被司法者和其他相关和不相关的普通群体)对司法制度的价值和原则的基本认识,这种认识内化成人们的观念,并长期地与一国的传统文化、习俗相融合和冲突之后,形成并非约定却已俗成、内容庞杂却未系统梳理的一种意识集成,这种意识是对法律价值的集体认同,是司法观念和司法文化的核心,对具体司法制度当然也包括法院制度的建构和修正具有不成文的指导作用,而具体的司法制度的实施和社会的发展又会反过来对司法理念形成反作用,拉动(促进或使倒退)司法理念的脚步。
而现代司法理念应该是近十年正在形成的先进的、代表前进方向的司法理念。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中美司法体系比较(下)剖析

Suppression of evidence 证据的禁用
一、“证据的禁用”,即禁止非法获得的证据 在法庭使用,这是合法的行为。 二、是“隐匿证据”,即公诉人非法隐藏对被 告人有利的证据。如被发现,审判会被宣告 无效,需重新审理,并可能导致解除公诉人如果一个证人将来无法到庭作证,可以提前 把他的证言以录音、录像或逐字记录的形式 记录下来,供将来在法庭使用。 • 庭外录取证言需要双方的律师参加,通常在 一方的律师事务所进行。通常有法庭工作人 员到场,主持证人宣誓,并逐字记录全部谈 话,或录音录像。Deposition不同于中国法庭 使用的证人陈述(witness statement)。
• “发现不可避免”(inevitable discovery)的 原则,即警察只要能证明,即使使用正常侦 查手段,这项证据也会被发现,那么非法获 得的证据也可以使用。 • 1960 年前,还有银盘理论(Silver Platter Doctrine),意思是联邦法院可以接受州警 察在没有联邦参与或授权的搜查中非法获得 的证据。“银盘”比喻受到玷污的证据,用 干净的盘子托给联邦,就变成了干净的证据。
区分
• 优势证据标准主要用于民事案件,是较低的 证明标准,原告和被告谁的证据更有说服力, 谁就会胜诉。 •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主要用于刑事案件,是较 高的证明标准,意思是公诉人要证明到法官 (陪审团)几乎无可置疑地相信被告人犯了 罪,才能定罪,否则要放人。
美国的第三证明标准
• 美国的第三个证明标准,为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证据清楚可信),是一 个中等水平的证明标准,用于某些种类的案 件,如国家剥夺父母监护权的案件。 • 中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clear facts, accurate and complete evidence
中美法律案件差异(3篇)

第1篇一、引言中美两国在法律制度、司法体系、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这些差异对法律案件的审理、执行和结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美法律案件差异进行探讨。
二、法律制度差异1. 法律体系美国实行的是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强调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和普遍性。
而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强调法律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2. 法律渊源美国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立法法、司法解释和判例法。
中国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3. 法律实施美国法律实施强调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而中国法律实施强调集中统一,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三、司法体系差异1. 司法体制美国司法体制实行联邦制,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并行。
中国司法体制实行单一制,全国只有一套法院体系。
2. 司法组织美国司法组织包括联邦法院、州法院和地方法院。
中国司法组织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3. 司法职能美国司法职能主要包括审理案件、制定法律和司法解释。
中国司法职能主要包括审理案件、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
四、法律观念差异1. 法律至上美国强调法律至上,法律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依据。
而中国强调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法律是道德的体现和保障。
2. 人权保障美国人权保障观念较强,法律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
而中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相对较弱,法律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程度较低。
3. 法律责任美国法律责任观念较强,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而中国在法律责任方面相对较弱,违法行为往往受到较轻的处罚。
五、法律案件差异1. 案件类型美国法律案件类型丰富,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而中国法律案件类型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2. 案件审理美国案件审理程序较为繁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中西方法治理念的比较分析

一、中西方法治理念的比较分析法治(TheRuleofLaw)作为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首要的、普遍的原则,也是西方国家政府公共行政的核心原则。
法律最高和政府权力要受法律限制与约束,是它最基本的理念。
其基本内涵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职权以及公共行政活动的原则、制度、程序、方式等各个方面,都由宪法、法律加以规定,政府行政机关严格依照规定设置机构、划分职权、配备人员,依法组织与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以及政府行政组织内部事务。
这充分体现了法律既独立于政府和它的执行者之外,又与国家公共权力密切相联的关系。
概括起来,西方国家法治的内容主要表现为:第一,维护社会公众的基本权利是法的根本目的。
法治原则在承认法律的最高权威、要求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提出了一切法律必须以保护人类固有的权利为目的;否则法律只会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同法治的目的背道而驰。
规定公民享有基本权利,是作为一切立法必须遵循的标准和政府权力行使的限制。
第二,政府行使权力,必须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
法律对社会公众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在实体方面对政府权力行使的限制,但还必须在程序方面对政府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才能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权利。
“不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①。
第三,畅通、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
这是指在社会公众的利益遭到政府不法行为的侵犯以后,有一套完整有效的司法救济措施。
包括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撤销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律师制度等。
西方国家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与精神体现在法律制度和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体现和贯彻实施于政府公共行政活动之中,且历时变迁。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与反对国家干预的自由主义统治方法和议会至上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法治原则的基本精神表现为:①行政权的作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②行政权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使人民负担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③行政权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免除特定人在法律上应负的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④法律经各个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时,其裁量权的界限,仍须受法律限制。
中美定罪机制五大差异

犯罪的界定:美为立法定性、司法定量,中为重定量、重结果;犯罪构成:美为双层次模式(实体要件+程序抗辩),中为犯罪构成四要件;定罪的证据要求:美为各种证据排除规则,中为客观真实;司法运作的程序和方式:美分审前、审理和审后三阶段;中为大刑诉模式;司法运作的结果:美为四种结果,中则相对简单。
定罪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定罪,包含了定罪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的意义,不仅仅是指依照刑法对行为的性质作出判断,而且包括一系列调查、核实、确定犯罪事实以及运用刑事程序的各种活动;狭义上的定罪,只具有实体法上的意义,是指在犯罪事实已经清楚的基础上,依法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作出确定的活动。
本文从广义的角度,对中美定罪机制作些比较,以期能对我国定罪程序和法律的完善有所启迪和帮助。
对犯罪的界定美国犯罪的概念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上均没有大陆法系规定和研究得那么缜密和严谨,美国犯罪概念中只含定性因素而没有定量因素,因为在他们的法律理念中,“立法定性,司法定量”根深蒂固,法官、检察官、警察在处理案件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由于美国在犯罪认定上注重定性,美国的犯罪圈划得相当宽泛,就连我们认为的违反治安的行为都被认为是犯罪。
《美国模范刑法典》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微罪和违警罪四种,前三种统称为犯罪,法定刑主要是监禁刑,违警罪只能判处罚金。
而我国对犯罪的认定,虽然也关注定性,但历来重定量、重结果,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部分就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我国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存在着大量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后果严重”、“后果特别严重”、“损失较大”、“损失巨大”等等规定。
如果没有达到标准,则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我国的犯罪圈相对较小,标准较严,法官在定罪上通常没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
犯罪构成美国的犯罪构成为双层次模式,体现控辩双方对等活动,蕴涵刑法维护秩序和保障人权两大功能。
当代中西司法制度比较
本文的中西司法制度比较首先定位在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司法体制(面层次)及审判制度(点层次),藉此找出中西方的差异和各自特色,探讨我国司法改革之路;其次,定位在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制度(主要是英、美、法,中国的法律体系形成了三个法系:大陆属于社会主义法系,香港属于普通法法系,澳门、台湾属于大陆法系)。
一、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国家权力——司法权,使国家意志得以实现的各项制度总称。
出于对司法权的理解不同,司法制度在概念上也有狭义与广义的理解,狭义概念仅指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广义概念则包括审判、检察、侦查、监狱制度,甚至还包括律师、公证、调解等制度。
西方资本主义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即将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别赋予议会、法院、政府掌握和行使。
通过分权制衡理论,使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立法权,是人类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无论权力如何独立、如何制约都是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的这一理论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分享国家权力、相互牵制的需要。
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是马列主义国家学说和法律学说。
主张国家权力的统一性:在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构建国家机构。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机关根据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行政、司法机关地位平行,从属于权力机关。
由于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不过是统一权力下的分工,而不是分权。
二、司法体制比较司法体制是指司法机关的设置、职能划分以及相互关系。
国家机关是根据各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设置的。
美国作为总统制的联邦制国家,其司法机关形成两大独立系统(联邦与州)。
美国宪法第3条1款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设下的下级法院”,因此,司法机关仅指法院。
美国法院采取双轨制,形成联邦与州两大系统。
理论上二者无从属关系,只是分工不同,但实际上,联邦法院地位要高些。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中国和美国是现在世界两个最大的经济实体,但两个国家在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与经济体制、甚至是在司法制度上面都是大相径庭的。
美国在英美法系的路上已经前进了200多年了,中国虽然法制建设时间只有短短几十年,却已经成为继俄罗斯之后的另一个法制建设成绩非常显著的大陆法系国家。
现在,笔者就来简单的分析一下中国与美国在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着的差异。
一、法官的职能范围的不同在美国的司法程序中,法官就像是一场篮球比赛的裁判员,主要的责任就是组织与维持一场法庭审判有序的进行,一个人是否有罪并不由法官来判定,而是只能在陪审团认定了嫌疑人有罪的大前提下,再来进行量刑的工作。
而在中国,法官的职能范围就要比美国法官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需要承担的工作以外,在对嫌疑人的定罪上也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在二审程序中这种情况更加突出,完全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法官也自然全部承担了定罪量刑。
二、审判组织的不同在中国,合议庭是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合议庭和陪审团有着根本区别。
第一,合人民陪审员虽然也存在于合议庭中,但是在一个方面来说人数相对比较少,第二个方面,只有一审与针对一审的再审才有陪审员得参加;第二,选择合议庭陪审员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就拿民诉的一审为例,只需要半年就可以完成全部的普通程序,所以选择合议庭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
而在美国,陪审团才是法庭上最为基本的审判组织。
还有其它的英美法系国家,也设有陪审团,但是美国在对陪审团的使用上就显得尤为新奇。
第一,组成陪审团的人员全部都是普通的人,换句话说,全部都是群众演员。
这种情况就会造成陪审团里面的很多人,没有受过专业的教育,也导致了陪审团在审理一个较为复杂案件时就会缺乏一些专业知识。
但也就是这一下普通的人,在美国无数历史重大案件当中,一句话就能够定别人的命运。
其次,在选陪审团时需要经过一个非常漫长并且复杂的过程。
现在以世界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件为例,在选择陪审团时就历时长达四个月之久,陪审团全部候选的人,都必须要回答一部分问题,以此来判断会不会产生主观偏见。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从中美司法独立现状的比较看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从中美司法独立现状的比较看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作者:李玥来源:《法制博览》20XX年第02期【摘要】司法独立作为一项现代法治原则,在现代各国宪政中得到了普遍尊重和确认。
本文从中美两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三方面着手比较,以透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并试图从中得到推进我国司法改革和完善司法独立的新的思考。
【关键词】司法独立;中美差异;现状;思考一、中美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比较(一)中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对应我国的“乡(镇)、县(区)、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五级行政管理结构,我国的审判系统设置为四级审判机关,即在县(区)及以上同级行政区域内分别设立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乡(镇)一级有的还由基层法院设派出人民法庭。
同级审判机关产生于同级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领导和监督。
(二)美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美国的法院体系是由联邦与州两大系统构成的,两者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理论上说并无从属关系,但实际上,联邦法院的地位仍更高些。
根据美国“县(市)、州和国家”三级行政管理结构,在这两大系统中都分别设置了三级司法体制。
联邦法院系统中设置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巡回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并且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而州法院系统一般也分为三个层次,即州最高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
在美国,法官的任免权统一由联邦或州的最高行政首长和立法机关行使,联邦法院法官的产生须由国家最高行政首长(总统)提名,并需要经过国会的批准;而各州的各级法院法官也全部由州长提名,并由州议会批准才产生,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州的初审法院法官是从律师中选举产生的。
二、中美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比较(一)中国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1.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我国政权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理论基础包含着两个层面:一是民选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地位绝对高于其他国家机关,二是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性。
最新-当前中美司法理念的对比 精品
当前中美司法理念的对比本文作者董宏志袁野工作单位吉林大学校长办公室改革开放为我们打开了一扇经济大门,也同时成就了制度研究的新起点,我们不断地向西方学习制度建设、法律修订、机构设置,希望实现后发优势,用先进的制度来促进中国的发展,相信制度的落后是造成中国屈辱的罪魁祸首。
但当我们为此孜孜以求,以为离模板——美国不远时,一个个案例却告诉我们。
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背后是一整套理念、文化支撑,这是制度设计和运行的原则。
制度可以移植,制度背后的理念、逻辑却不可复制。
司法制度是最能体现这种理念文化的,因为它表达出了国民对是非、真假、善恶的基本判断标准。
当人们面对生命,对视死亡时,人心中深植的或者被理智掩盖的观念文化就会被激发出来,形成最本能、最原始的反应,所以本文中选取了两个比较有影响的刑事案例,希望从这粒水珠中折射出太阳的光辉。
1中美司法理念的案例比较1994年美国辛普森案引起全世界关注的世纪大审判。
在刑事审判中,涉嫌杀妻的辛普森胜诉,因为证据被污染,程序不合法。
在民事诉讼中,辛普森被判败诉,承担了巨额民事赔偿。
与此相比,1998年河南赵作海冤案也引起了国人的极大关注。
两个案例的背景并不一致,辛普森案发生在保守主义复兴,种族关系趋向紧张的90年代的美国,而且辛普森本人是一位家喻户晓的体育、电影、广告三栖明星,是美国人心中的英雄。
而赵作海只是一个当地村庄的强人,并不具备大量的社会资源,社会背景也很迥异。
但抛却这些背景事实,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两人都只是重大嫌疑人,有着杀人动机并有一定证据指证。
一个是应该判刑而结果是无罪释放,一个是没有杀人却被判处死刑。
如果辛普森案发生在中国,赵作海案发生在美国,也许引起的讨论和诧异会更大,甚至爆发群体性事件,可正是因为前者是在美国,后者在中国,虽然掀起讨论和谴责,但也自然而然地发生并被接受了,其中原因值得我们探讨。
2中美司法理念的比较分析本文无意于探讨中美司法制度在法律规定、机构设置、组织运行中的差异,亦无意于指点中美司法制度存在哪些缺陷才使得辛普森案件和赵作海案件引起来如此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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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美司法理念的对比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中国与美国关系的日趋紧张,中美司法体系的差异逐渐呈现出鲜明的对比。
在很多方面,中国和美国都在追求司法公正和法治理念,但两国在实践中所采取的具体方法却有着不同的方式和效果,这种差异不仅是在规范上,更在于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方面。
首先,在法律体系上,中国和美国都是采用法律的形式使其成为法律体系的基础。
但在具体操作上,美国人民十分强调法治的原则,要求法律在治理社会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功能,而中国则强调的是法律的正式性和法律程序的执行,严格控制司法权力。
其次,在司法制度方面,中国和美国都建立了自己独特的法律和司法制度。
在美国司法制度中,司法三权相互制约和平衡,保证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是美国司法体系行使职责的基础。
而在中国司法制度中,人大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司法机关,逐渐显得没有法律效力,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制约司法的力量也相对较小。
这使得在中国,司法极大地受到行政机关和其他政治力量的影响和干预。
另外,在司法的正义感和公正性方面,美国司法体系明显更加发达成熟。
美国法律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原则,通过皮特森原则实现平等的审判。
美国的法院制度和审判程序使得公开而透明,审判决定也会由独立的法官或陪审团来作出,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
相比之下,中国司法制度中仍存在制约审判
独立和公正的问题。
这使得中国司法体系不太容易被当作公正和民主的典范。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中国和美国也有很多不同的实践方法。
美国司法系统倡导的是犯罪预防和矫正的理念,即不仅放在查案和定罪上,而更注重在维护社会安全和预防犯罪上。
美国实行的是诉讼制度,诉讼的程序复杂且花费巨大,更具有消极的防控效应。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强调的是追究法律责任和建立信任的关系,致力于才发现犯罪行为和加强执法规范。
诉讼制度反而不是最佳实践方法之一。
相较于美国的诉讼制度,中国的约谈和整顿执法经验从根本上改善了执法效率,也推动了司法实践的转型与发展。
总的来说,虽然中美司法体系的差异明显,但两个国家仍在寻找省略了合理的司法制度,使其能够在公正和法治的方式上有良好的表现。
中美司法体系的对比表明,司法从传统上只是依靠制度制定和执行来维护社会和平的时代已经过去,更需要依靠合理的政策制定和司法实践来满足民众的多样化需求,对司法体系全面升级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