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放射诊疗设备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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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院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XX省范围内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查与管理第四条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并取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再次委托。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辖区内放射诊疗监管情况报送省卫生计生委。

第五条放射诊疗许可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医疗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许可项目、校验记录;(二)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三)许可范围(副本);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六条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是放射诊疗安全、放射性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放射诊疗、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举报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行为。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
(卫法监发[2002]119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明确X射线诊断机和放射治疗设备检定部门的紧急请示》(黑卫法监发[2002]1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医用X线机、CT机、钴—60治疗机、医用加速器以及装有“医用三
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法监发[2002]119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04.30【实施日期】2002源自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正文:----------------------------------------------------------------------------------------------------------------------------------------------------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关于取消放射源的报告

关于取消放射源的报告

关于取消放射源的报告
各辐射有关单位:
某公司申请自山东跨省转移备案1枚Ⅱ类放射源到启东中远海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启东市寅阳镇中远路1号)进行伽马探伤,分别于2021年1月26日和2月1日办理了移入地和移出地备案手续,截至目前放射源尚未开展转移。

2月2日该公司主动联系我局,发现其备案放射源信息填写错误,与预计转移放射源信息不符,现我局已责令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放射源不得按批准备案表跨省来通,注销后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各辐射有关单位应深刻汲取经验教训,认真排查放射源信息,确保放射源信息不出错,发现问题主动上报并停止相关作业及转移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环发〔200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移动探伤辐射安全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4〕1293号)有关要求开展探伤作业。

我局将持续加强和规范对放射源相关许可及监管,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坚持“零容忍”,切实保障辐射环境安全。

特此通报。

放射诊疗注销申请书

放射诊疗注销申请书
放射诊疗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放射诊疗许可证号:
医疗机构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许可项目:
提交资料目录:□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
注销原因:
保证书
我单位保证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等要求,在本申请书上所填写的有关内容和提交的资料均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否则,愿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备注:所有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卫生部门填写:
经办卫生监督员意见
监督员签名:
年月日
监督科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卫生监督机构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放弃放射治疗知情同意书

放弃放射治疗知情同意书本知情同意书(以下简称“同意书”)由下列受治疗者(以下简称“我”或“受治疗者”)代表,向下列提供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确认知晓并同意以下事项:1. 我已经被医疗机构的相关医务人员详细告知和解释了放射治疗的目的、方法、可能的风险和不良影响等内容,并已充分理解和掌握其中的信息。

2. 我已与医疗机构的医生、医务人员或其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解答了我提出的关于放射治疗的疑问,并对此有了明确的自主决策。

3. 尽管医疗机构可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最大限度地保证放射治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但我知晓和理解放射治疗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性伤害、皮肤疾病、恶性肿瘤的恶化、代谢性疾病和不良影响等。

我知晓这些风险可能导致身体健康状况的严重恶化,甚至导致死亡。

4. 我选择放弃接受医疗机构提供的放射治疗,就是因为我充分理解并自主决定,认为治疗的潜在风险和不确定性大于潜在的好处。

我意识到放弃治疗可能会影响到我的病情,但我已经权衡利弊,并决定采取这一行动。

5. 我明确知晓,医疗机构已经向我提供了个人治疗选择的其他可能性或替代方案,我也已经了解了这些选择的相关信息和风险。

我确认,放弃放射治疗是基于我对所有可选择方案进行了综合评估,并认为放弃治疗是最适合我个人情况的选择。

6. 我已向医疗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病史和其他相关信息。

如果我在知情同意书签署后提供的信息有任何变化,我将及时告知医疗机构。

7. 我在决策过程中没有受到任何强迫、欺骗或误导。

我明确自己的权利,能够理解和表达自己的选择,并对自己的决定承担全部责任。

8. 我知晓,本同意书签署后,我有权随时撤回放弃治疗的决定,并要求医疗机构为我提供相应的治疗。

在撤回决定前,我将与医疗机构的医生或医务人员进行再次咨询和沟通。

我确认,在我充分理解和掌握放射治疗的风险、效果和可能的后果后,我自愿放弃接受医疗机构提供的放射治疗,并将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卫通[2013]172号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卫通〔2013〕172号)各市、州、县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监督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摸清放射诊疗设备底数,建立管理档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实行分类管理,明确监管职责,通过开展摸底调查和要求所辖医疗机构自查上报的形式,掌握所辖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设备和从业人员底数,建立并完善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基础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户一档,随时掌握异动。

建档的内容主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范围与开展诊疗服务范围的相符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登记卡(见附件1)、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情况、放射诊疗质量控制措施与自检情况、放射工作人员配备、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培训、个人剂量监测和《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办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放射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评价与审查情况、辐射警示标志的配备情况、事故应急预案和各项放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等。

二、严把准入关,做好放射诊疗许可、变更与校验工作各医疗机构应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放射诊疗许可申请:省直管单位,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省卫生厅申请办理;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及设区的市卫生局直管的医疗卫生机构,向市卫生局申请办理;开展X 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向县级卫生局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医院放射科注销申请书模板

医院放射科注销申请书尊敬的医院领导:您好!我代表放射科全体员工,向您提交放射科注销申请书。

在此,我们先对放射科成立以来所取得的成绩和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深感痛心,因为一些不可抗力的原因,我们不得不做出注销放射科的决定。

放射科自成立以来,在医院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全体员工团结协作,积极拓展业务,努力提高技术水平,为医院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我们开展了一系列放射检查和治疗项目,满足了临床科室和广大患者的需要。

同时,我们还积极参与各项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医疗环境的改变,放射科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

首先,放射科的成本投入较大,设备更新换代周期短,技术要求高,导致放射科的经济效益相对较低。

在当前医疗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医院对放射科的经济效益要求越来越高,使得放射科陷入了经济困境。

其次,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发展,医学影像行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人工智能、远程医疗等新技术的引入,使得放射科的传统业务模式受到了严重冲击。

为了适应新技术的发展,放射科需要进行大规模的技术改造和人才培养,以适应市场的需求。

再次,放射科的工作环境较差,长时间接触放射性物质,对员工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保障员工的健康,医院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防护措施的改善,以降低员工的职业风险。

综合以上原因,我们深感放射科的发展已经陷入了困境,继续经营将难以满足医院和社会的需求。

因此,我们向您提交放射科注销申请书,请求医院同意注销放射科。

在注销放射科的过程中,我们将认真做好各项善后工作,确保患者的权益不受影响。

我们将加强与临床科室的沟通,确保放射检查和治疗工作的顺利移交。

同时,我们也将积极争取医院的支持,为放射科的员工提供转岗机会,保障员工的权益。

我们深知,注销放射科是一个痛苦的决定。

但是,为了医院的可持续发展,为了放射科员工的身体健康,我们不得不做出这个决定。

我们相信,在医院领导的正确领导下,放射科全体员工将继续发扬团结协作、攻坚克难的精神,为医院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XX医院射线装置设施购置及报废(退役)制度

XX医院射线装置设施购置及报废(退役)制度
1、放射科可以根据医院业务需求及在用设备情况,报请院领导同意,组织论证确定是否增置设备。

决定购置后,由放射科打报告给医院设备科,设备科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医院备案。

2、放射科设置专用设备使用空间,落实每天巡查制度、设备运行情况记录制度。

3、放射科根据设备使用管理制度,使用时,设定安全作业区域、安全警示灯及警示标志,用警示带隔离公众禁止进入区域。

4、射线装置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因损坏已无法修复时,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5、报废申请手续按以下流程进行:放射科提出申请——设备科
——医院审批
XX 放射科
年9 月10 日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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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放射诊疗设备的说明
XXXXX医院
关于新购数字化医用X射影系统的停用
备案申请书
XXXXXX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我院原有射线装置名称: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设备型号:N600,主要参数:150KV,630MA,生产厂家:沈阳东软,是成中集团投放在我院合作的医疗设备,因成中集团与我院已取消合作,需采购新设备。

我院于2018年3月新购一台数字化医用X射线装置摄影系统,设备型号:DP520-B,主要参数:150KV,630MA,生产厂家:深圳市安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购的数字化X射影系统现在正在做放射防护预评、控评建设过程中,我院于6月5日已停止一切DR使用,关闭电源,整改建设中。

待放射预评、控评建设完成,放射诊疗许可证取得后,再使用该设备。

现特向贵局备案申请停止使用该设备,望领导理解支持!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备案申请!
XXXXXX医院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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