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完整
DL5009.2_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完整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Regulation of safety operation in pom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art if pomertransmission line)DL 5009 ·2-94主编部门: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电力工业部水利电力1995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架空电力线路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本规程适用于 110 ~ 500kV 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35 ~ 63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可参照执行。
第 3 条施工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 4 条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 5 条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爆破、爆压、高处作业、汽车驾驶、机械操作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 6 条新进企业的人员(包括学徒工、合同工、临时工、协议工、实习人员)在分配工作前必须进行公司、工区、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民工必须在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 7 条试验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 8 条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 9 条施工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
已交底的措施,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在(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电力生产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生产、施工、运行、检修、试验等各个环节,以及与电力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安”的原则,不断提高电力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安全技术措施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一)电力线路及配电设备上工作:1. 停电:进行线路停电作业前,应做好下列安全措施:断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闭所、配电站(所)(包括用户设备)等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断开线路上需要操作的各端(含分支)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断开危及线路停电作业,且不能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杆架设线路(包括用户线路)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断开有可能返回低压电源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
2. 验电:停电设备的各端,应有明显的断开点,若无法观察到停电设备的断开点,应有能够反映设备运行状态的电气和机械等指示。
3. 装设接地线:装、拆接地线导体端均应使用绝缘棒和戴绝缘手套,人体不得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线。
4. 使用个人保安线:在电力线路上工作,应使用个人保安线,防止触电。
电力线路现场安全工作规程(三篇)

电力线路现场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线路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维护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保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矩适用于电力线路建设、改造和运行期间的现场作业。
电力线路的建设、改造和运行期间的现场作业必须严格依照本规程进行。
第三条现场工作负责人是保证本规程执行的主要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职业。
第四条电力线路建设、改造和运行期间的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安全操作资格证书。
第五条本规程由电力公司组织专业人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
第二章施工第六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工具,严禁使用损坏和不合格的设备和工具。
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工程图纸和技术方案进行施工,严禁超范围施工和私自改变工程设计。
第八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业的施工人员,不得使用没有经过培训的人员从事关键作业。
第九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安全防护措施,人员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
第十条施工现场必须进行现场测量和现场勘察,确保施工的准确定位和安全进行。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进行现场环境的评估和风险分析,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周期进行施工,严禁擅自延期或者加快施工进度。
第三章检测第十三条检测现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在测试前进行设备的安全连接和接地。
第十四条检测现场必须配备合格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对设备进行定期校验和维护。
第十五条检测现场必须进行现场检修和观察,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的异常。
第十六条检测现场必须进行设备工作和干扰电源的检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检测现场必须参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不得超范围或者私自改动和调整。
第四章运行第十八条运行现场必须配备专业的运行人员,不得使用没有经过培训的人员从事关键作业。
第十九条运行现场必须按照运行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改动和调整工艺和参数。
第二十条运行现场必须进行定期的设备巡视和维护,及时排除设备的故障和隐患。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架空电力线路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35〜63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可参照执行。
第3条施工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条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第5条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爆破、爆压、高处作业、汽车驾驶、机械操作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6条新进企业的人员(包括学徒工、合同工、临时工、协议工、实习人员)在分配工作前必须进行公司、工区、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民工必须在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7条试验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8条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9条施工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
已交底的措施,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10条主要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并不得以小代大。
第11条各种锚桩应按技术规定布设,规格和埋深应根据土质经受力计算确定。
立锚桩应有防止上浮或转动的措施。
第12条施工人员严禁违章作业;不得影响他人安全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13条对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第14条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1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电力建设安全管理应遵循“合规、高效、利用”的理念,建立安
全管理体系。
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要切实抓好基础设施和安全设备建设,深入抓好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注重以安全监督为手段,完善办公考核、培训检测、账目管理和安全信息共享等安全管理制度。
2 标准化安全行为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要注重安全行为标准化,制定合理、清晰、明
确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及管理办法,严格要求、命令安全生产管理。
要
限制使用未经检定的有害物质,并作出必要的处理。
3 加强建设阶段安全教育
深入落实安全教育,不断加强全体建设职工的技术素养,增强人
员的安全意识。
大力开展全体建设人员的技术实践,检查现场施工安
全管理书,按规定及时举行安全教育培训,以实效促进施工安全工作。
4 强化安全检查
要全面、系统地对电力建设过程中各节点、各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加以改正,及时做好整改跟踪管理,建立事故档案
和隐患档案,及时解决安全隐患。
5 联合治理优先
及时发现电力建设安全隐患,建立联合治理机制,落实联合治理责任,互联互通、实体合作,把关键技术应用到安全治理中。
6 注重安全分析研究
要充分调动职工参与,建立安全信息统计分析,通过安全风险分析技术,挖掘安全风险潜在隐患,以数据分析预测安全风险,指导安全工作决策,确保安全控制环节有效、安全实效明显。
7 积极做好附加安全工作
建设单位要把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做好建设方案设计阶段的安全衔接,进一步研究安全解决方案,做好施工竣工前的各项安全工程,积极建立安全预警机制,积极贯彻安全生产思想,以健全安全工作体系及安全管理措施促进安全施工。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二部分: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L 5009.2—目次序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献3基本规定4材料、设备旳寄存和保管5文明施工6施工用电7防火防爆8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9工地起重和运送10基础工程11杆塔工程12架线工程13不停电与停电作业14施工机械及工器具15其他附录A(规范性附录)送电施工安全设施原则名称表附录B(资料性附录)送电工程常用数据条文阐明前言本原则旳所有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原则是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电力司《有关下达电力行业原则制定和修订计划旳告知》(国经贸电力[]973号)旳安排修订旳。
DL 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分为三部分:——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第3部分:变电所本部分为DL 5009旳第2部分,是对DL 5009.2—19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旳修订。
DL 5009.2—1994颁发九年多来,为保证电力建设旳施工安全、保证电建职工旳安全与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
不过伴随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旳发展,原原则旳部分内容已不合用或已被淘汰,故在这次修订中做了较大旳删改与增长。
本部分结合架空电力线路施工旳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旳规定。
本部分替代DL 5009.2—19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本部分与DL 5009.2—1994相比重要变化如下:——强调从技术上、措施上保证施工人员在任何状况下不得失去保护;——增长“文明施工”一章(见5章);——增长原电力工业部颁发旳《送电施工安全设施原则》中旳架空电力线路部分旳多种安全施工设施;——增长“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设计人员”(见3.0.1条);——增长“爆破施工”旳基本规定(见3.0.14条);——增长“爆破器材库”旳规定(见7.2.2条、7.2.5条);——增长“自卸车”使用旳规定(见9.1.12条);——删除原原则中人力和机械装卸部分内容(原原则第85条、第88条、第93条);——删除原原则中人力绞磨旳使用规定(原原则第360条旳3、4);——增长“基础工程”旳部分规定(见10.1.1、10.1.2、10.1.12、10.1.13、10.2.19、10.3.3、10.3.16、10.4.5、10.5.7条);——增长“杆塔工程”旳部分规定(见11.1.1、11.1.7、11.1.15、11.1.17、11.1.19、11.1.20、11.1.21、11.1.22、11.4.2、11.4.5、11.4.6、11.4.7、11.6.3、11.6.15、11.6.16条);——增长“架线工程”旳部分规定(见12.1.2、12.2条);——增长“不停电作业与停电作业”旳部分规定(见13.1.1、13.1.2、13.4.1、13.4.4、13.4.10条);——增长“施工机械及工器具”旳部分规定(见14.4.12、14.5.6条);——部分条文旳词句修改、次序变更、位置调整及内容归类和增长。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一、总则。
电力建设是一项复杂而又危险的工程,安全工作是保障电力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为了确保电力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程人员和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工作规程。
二、安全管理。
1.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2. 项目部应当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3. 所有参与电力建设的工程人员都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违反安全规定。
三、施工现场安全。
1.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通道和逃生通道,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通畅。
2.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3. 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四、施工作业安全。
1. 施工作业前,应当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工作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2. 施工作业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不得擅自违反规定,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3. 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五、应急处置。
1.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器材,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2. 所有参与电力建设的工程人员都应当掌握基本的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能够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六、监督检查。
1. 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 监理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七、附则。
1. 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工程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 本安全工作规程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就是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内容,希望所有参与电力建设的工程人员都能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共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确保电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防范事故风险,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类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发电厂、变电站、输配电线路等电力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电力建设项目安全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合规,科学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各电力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当切实负责,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各电力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并明确负责人员和职责。
第六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考核评价等,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七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操作知识、急救知识等,并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施工单位在进行电力建设工程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第九条设备、材料的选用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经过检测合格并具备相应的安全标志。
第十条电力建设工程设计应当考虑安全因素,采取合理的设计方案和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第四章安全监督与执法第十一条各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对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发生的电力建设安全事故,相关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切实做好事故的应急处理和善后工作,并做好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在电力建设项目中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完整word版)DL5009.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1)
前言本规程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 2011 年第二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1〕252 号)的要求,由电力行业火电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在 DL 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 1 部分:火力发电厂》基础上修订的。
DL 5009《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共3 个部分:— DL 5009.1 第 1 部分:火力发电— DL 5009.2 第 2 部分:电力线路— DL 5009.3 第 3 部分:变电站本部分是 DL 5009 的第 1 部分:火力发电。
本部分共分7 章和6 个附录,主要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综合管理、5 土建、6 安装、7 调整试验及试运行。
本部分除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1 基础管理和附录等条文为推荐性外,其余均为强制性。
本部分修订的主要内容:1。
对整体章节结构重新进行了编排,新增“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综合管理”、“7 调整试验及试运行”章节,“4 综合管理"中“4。
1 基础管理"、“4。
2 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4.4 环境影响与节能减排”、“4.6 特种设备”“4。
8。
11 承重平台”、“4。
10。
3 受限空间作业”、“4.10.4 邻近带电体作业”、“4.14。
2 防腐”等内容。
将原规程“3 施工现场”和“5 文明施工"的内容合并到“4.3 文明施工”,原规程“8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并入“4。
10 高风险作业”,原规程“19 砖石砌体及装饰工程”拆分为“5。
8 砖石砌体”和“5。
9 装饰装修”,原规程“18.1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并入“5.6 混凝土结构”中,原规程“27 电气设备安装”、“28母线安装”、“29 电缆”、“30 热控设备安装"合并到“6.3 电气和热控安装”。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最新版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最新版在电力建设领域,安全工作一直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保障电力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一、总则。
1. 为了保障电力建设工作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程。
2. 本规程适用于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设备安装、运行调试等阶段。
3. 本规程的内容应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
二、安全责任。
1. 项目负责人要对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项目各个阶段的安全工作得到落实。
2. 各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3. 所有参与电力建设项目的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
三、安全管理。
1. 在电力建设项目中,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事故应急预案等。
2. 安全教育培训要定期开展,确保所有参与人员对安全规程的理解和掌握。
3. 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要严格执行,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安全风险。
1. 在电力建设过程中,要重点关注高空作业、电气作业、机械设备运行等高风险作业环节,加强安全管理。
2. 对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排查和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3. 针对特殊作业环节,要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
五、安全检查。
1. 项目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 安全检查要有记录,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制定整改措施。
3. 对于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六、安全奖惩。
1. 对于在电力建设项目中表现突出的安全管理工作,要给予奖励和表彰。
2. 对于违反安全规程,造成事故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3. 对于安全管理工作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格的问责。
七、附则。
1. 本规程由电力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解释。
2.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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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完整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架空电力线路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35-63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可参照执行。
第3条施工单位可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4条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工人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5条对从事电气、起重、焊接、爆破、爆压、高处作业、汽车加强、机械操作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研究,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应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6条新进企业的职员(包孕学徒工、条约工、临时工、协议工、实习职员)在分派事情前必须进行公司、工区、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民工必须在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并做好安全监护事情。
第7条试验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8条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9条施事情业必须有安全技术步伐,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已交底的步伐,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10条主要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并不得以小代大。
第11条各种锚桩应按技术规定布设,规格和埋深应根据土质经受力计算确定。
立锚桩应有防止上浮或转动的措施。
第12条施工人员严禁违章作业;不得影响他人安全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13条对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第14条施工人员严禁酒后作业。
第15条进入施工作业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第16条施工人员应正确配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17条遇有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水上运输、露天吊装、杆塔组立和放紧线等作业。
第三章工程材料、设备的堆放和保管第18条材料、装备应按平面安置的规定堆放。
露天堆放场地应平整,并应符合装卸、搬运、消防及防洪的请求。
第19条器材堆放应遵照下列规定:1、物件堆放整齐稳固;长大件器材的堆放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2、器材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3m。
3、钢筋混凝土电杆堆放的地面平整、坚实,杆段下面设支垫,两侧用木楔掩牢,堆放高度不超过三层。
4、钢管堆的两侧设立柱,堆放高度不超过1m。
5、水泥堆放的地面垫平,堆放高度不超过12包。
6、线盘放置的地面平整、坚实,滚动方向的前后均掩牢。
7、圆木或毛竹堆放高度不跨越2m,并有避免滚落的步伐。
第20条临时仓库的建造应遵守下列规定:1、工地及材料站临时建筑物的防火间隔应遵照表1的规定。
2、根据储存物品的特征,采用相应耐火品级的材料建造,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3、结构紧固、可靠,门窗向外开启。
4、不宜建在电力线下主。
如需在110KV及以下电力线下方建造时,应经线路运行单位同意,屋顶采用耐火材料;建筑物与寻线之间的垂直间隔,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小于下列数据:1-10KV3m35KV4m63-110KV5m第21条氧气瓶的存放和保管应遵照下列规定:1、存放处周围10m严禁明火,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2、严禁沾染油脂。
3、严禁与乙炔气瓶混放在一起。
4、卧放时不宜跨越5层,立放时有支架固定。
5、有瓶帽和两防震圈。
6、瓶帽拧紧,气阀朝向一侧。
7、严禁靠近热源或在烈日下曝晒。
8、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22条乙炔气瓶的存入和保管应遵照下列规定:1、班组的存放量一般不超过5瓶;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用非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存放间,并有一面靠外墙。
2、存放间与明火或散生机花地点间的间隔不得小于15m.3、存放间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存放间透风良好,不受直射,远离衣高温热源;其附近设有消火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5、存放间设专人管理,并在醒目处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6、直立放置,并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7、严禁与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存放。
第23条有毒有害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照下列规定:1、容器必须密封。
2、库房氛围流通,并有专人管理。
3、存放处挂警告标记。
第24条汽油、柴油等挥发性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1、存放在专用的库房,容器必须密封。
2、附近严禁有易燃易爆物品。
3、严禁靠近火源或在烈日下瀑晒。
4、存放处商“严禁烟火”的标记。
第25条工地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有关设施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公安部门许可。
第26条火药和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设专人管理。
第27条班组使用的少量爆破器材临时存放时应遵照下列规定:1、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乡政府备案。
2、必须存放在间隔烟火较远的专用房间,并设专人保管。
3、雷管装在壁有心震软垫的专用箱。
4、存放爆破器材的房间不得住宿和进行其它举动。
5、存放间严禁吸烟或带入火种。
6、当天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点清数量,及时退库。
7、严禁将爆破器材带入宿舍或移作它用。
第四章施工用电及工程防火第一节施工用电第28条工地和材料站的施工用电应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措施进行布设,并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提出用电申请。
第29条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应由取得合格证的电工担任,严禁私拉乱接。
第30条低压施工用电线路的架设应遵照下列规定:1、采用绝缘导线。
2、架设牢靠,绝缘良好。
3、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使用。
4、严禁一个开关或一个插座接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
5、移动式电气装备或电动工具应使用软橡胶电缆;电缆不得破损、漏电。
6、不得用电源软橡胶电缆拖拉或移动电动工具。
7、严禁湿手接触电源开关。
8、工作中断必须切断电源。
第35条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设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第36条电气设备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第37条照明灯的开关必须控制火线;使用螺丝口灯头,零线应接在灯头的螺丝口上。
第38条危险品仓库的照明应使用防爆型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
第二节工程防火第39条电气装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第40条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它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处理严禁焊接与切割。
第41条在山林、牧区进行施工,必须遵守当地的防火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的消防器材。
动用明火或进行焊接时,必须划定工作规,清除易燃杂物,并设专人监护。
第42条在山林、牧区进行爆炸压接时,应先将药包下方的树干、杂物、干草等易燃物清除干净。
第43条采用暖棚法养护混凝土基础时,火源不得与易燃物接近,并应设专人看管。
第五章高处作业第44条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不同高度的可能坠落围半径见表2。
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
第45条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
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
经县级以上医院鉴定,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第46条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并正确配戴个人防护用具。
第47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绳),安全带(绳)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并不得低挂高用。
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安全带(绳)是否牢固。
第48条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和材料应放在工具袋或用绳索绑牢;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吊送,严禁抛掷。
第49条高处作业职员在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得落空挂号,手扶的构件必须牢固。
第50条作业人员上下铁塔应沿脚钉或爬梯攀登。
在间隔大的部位转移作业位置时,应增设临时扶手,不得沿单根构件上爬或下滑。
第51条攀登无爬梯或无脚钉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必须使用登杆工具。
多人上下同一杆塔时应逐个进行。
严禁利用绳索或拉线上下杆塔或顺杆下滑。
第52条杆塔上应避免上下交叉作业。
上下交叉作业或多人在一处作业时,应相互照应、密切配合。
第53条在霜冻、雨雪后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
第54条学徒工经专业培训后,可在中级及以上技工指点监护下进行一般性高处作业。
临时工(经培训、考核具有高处作业合格证的职员除外)严禁高处作业。
第55条在带电体附近进行高处作业时,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间隔必须满足表3的规定。
遇特殊情况达不到该请求时,必须采取牢靠的安全技术步伐,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六章工地运输第一节机动车运输第56条机动车辆运输应按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无证驾驶。
车上应配备灭火器。
第57条运输前应事前对门路进行调查,需要加固整修的门路应及时处理,对路经的险桥、沟坡和坑洼路面等,应在出车前向押运职员交底。
第58条路面水深跨越汽车排气管时,不得强行通过;在泥泞的坡道或冰雪路面上应缓行,车轮应装防滑链;冬季车辆过冰河时,必须根据当地气候情况和河水冰冻程度决意是否行车,不得盲目过河。
第59条车辆过渡时,应遵照轮渡安全规定,遵从渡口事情职员的指挥。
第60条载货机动车除押运和装卸职员外,不得搭乘其他职员;押运和装卸职员必须乘坐在安全位置上。
载物高度跨越车厢拦板时,货物不得坐人。
第61条装运超长、超高或重大物件时,应遵照下列规定:1、物件重心与车厢承重中心基本一致。
2、易滚动的物件顺其滚动方向用木楔掩牢并捆绑牢固;3、用超长架装载超长物件时,在其尾部设标志;超长架与车厢固定,物件与超长架及车厢捆绑牢固。
4、押运职员应增强途中检查,避免绑缚松动;通过山区或弯道时,避免超长部位与山坡或行道树碰刮。
第62条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照下列规定:1、应遵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
2、车况必须良好,司机应有安全驾驶经验。
3、车辆不得带挂车或由其它车辆拖行驶。
4、车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遇有火源应绕道行驶。
5、运输途中,车辆不得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桥上或建筑物附近停留。
6、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驾驶室;车上装载的物品就用帆布遮盖,并设标志。
7、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运输,并严禁与其它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第63条氧气瓶、乙炔气瓶的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1、瓶帽必须旋紧,轻装轻卸,严禁抛摔和滚碰撞击。
3、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
4、严禁将氧气瓶与油脂或还有油污的物品同车运输。
5、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6、车辆应挂有“危险品”标志。
第64条用载重汽车接送施工职员应遵照下列规定:1、取得交通管理部门的载客许可证;2、车厢拦板牢固,拦板高度不低于1m。
3、车上指定安全监护人4、不得超员;乘车职员的头、手不得伸出车厢拦板;车厢拦板上严禁坐人。
5、乘车职员应随时躲避路边树木及门路上方的障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