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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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8.23•【字号】冀财资环〔2016〕64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8月23日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601号2016年7月21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16—2020年期间,为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任务,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中央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的资金。

第三条在专项资金政策推动下,力争到2020年,查明我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全国土壤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引导、地方为主、突出重点、以奖促治、强化绩效”的原则。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8〕13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8〕13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8〕1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为强化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生态环保在美丽乡村建设和扶贫攻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按照《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对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资金使用原则和方向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管”的基本原则,以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将资金切块下达地方。

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或含两项以上整治内容的综合类项目。

各市(区)应优选农村环境整治积极性高、项目实施和保障措施有力的县,以整县推进为主要方式,集中解决重点区域村庄突出环境问题,不断巩固提升农村环境整治成果。

在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分配过程中,继续将脱贫攻坚作为资金分配的一项重要参考因素,给予贫困地区资金重点倾斜。

二、加强项目谋划和储备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是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安排的基础,主要支持纳入储备库的项目,未入库项目或入库项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各地应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认真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加强项目谋划,提高储备项目质量,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指标,确保项目实施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解释

“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解释

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解释1、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相关规定,政府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县(市、区)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示范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2、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

“以奖促治”资金主要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项目;“以奖代补”资金主要支持通过环境建设达市级生态示范标准的乡镇、村庄的创建。

3、“以奖促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1、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主要支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用于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

村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措施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执行。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已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村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规定,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主要支持根据饮用水水源地取水点位置、供水量、取水方式不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

(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主要支持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进行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规模较大的村庄进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居住分散的村庄进行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2、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支持采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进行生活垃圾处理。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等建设。

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技术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2008)。

(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主要支持对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4.21•【文号】财建[2009]165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局(厅):根据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话电话会议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要求,并结合农村环保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地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对通过生态环境建设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镇,实行“以奖代补”。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实行“以奖促治”方式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促治”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规范生态补偿金扣缴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办字[2012]62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补偿金是指省级财政向未达到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标准的河流上游地区财政扣缴的用于补偿下游受污染地区水生态环境损失和全省水环境质量改善的资金。

第三条生态补偿金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生态补偿金每年分两批计算扣缴和分配金额。

第一批于每年1、2月份进行,扣缴和分配上年第三、四季度生态补偿金;第二批于每年7、8月份进行,扣缴和分配当年第一、二季度生态补偿金。

生态补偿金的扣缴和分配通过年终财政结算方式办理。

第五条生态补偿金的扣缴标准、额度和程序,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办字[2012]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生态补偿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统筹使用。

参考河流流经区域、区域内流经长度和沿岸受污染程度等因素,制定跨界断面水质超标河流下游地区生态补偿金分配计划。

扣缴金额的50%可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统筹用于全省的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等与水环境质量改善有关的项目。

第七条省财政厅按照生态补偿金分配计划,及时将资金指标下达到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资金指标后2个月内,将资金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资金安排落实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八条生态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规定项目:(一)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沿岸地下水污染,保障群众饮水安全项目;(二)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经济损失,经权威部门鉴定,应给予补偿的项目;(三)水污染物减排和水污染综合整治项目;(四)水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项目;(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认为其他应当予以支持的项目。

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推动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切实改善我省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决定设立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创新工作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完善补助政策,推动和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支持原则(一)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优先支持环保规划内治理项目和重大、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按照“诚实申请、公正受理、专家评审、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保证项目选定程序合规、操作规范、决策科学。

三、支持重点(一)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1、重点河流沿线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2、污染严重的城市内河综合整治项目;3、省界、市界特别是污染纠纷频发地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对国家重点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有明显效果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4、工业园区(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等。

其中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主要包括:截污导流、生态清淤、生态修复等。

(二)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1、工业点源提标治理项目;2、中水回用项目;3、强制性清洁生产项目;4、二氧化硫治理项目(包括省管电厂和其他重点污染源)以及其他重点污染防治项目。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纳入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综合整治项目。

(四)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项目1、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2、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或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

(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需要支持的其他项目。

四、项目要求(一)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利于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改善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2、项目承担单位近三年无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和恶意偷排偷放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3、项目责任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项目责任主体已灭失或以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4、项目为两年内建成并已投入运行的项目;5、项目设施(含环保设施)稳定运行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6、项目已竣工,并已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7】55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7】55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7】55号厅属各预算单位: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范资金风险,服务环境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强化预算编制预算编制是预算执行的前提条件,必须编实、编准、编细。

(一)科学编制收入预算收入预算编制要按照综合统筹原则,将上年结转收入、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全面编列,确保收入预算的完整。

列入预算的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准确编列。

编报单位要认真按照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参照上年实际,结合政策变化情况准确测算。

(二)规范编制支出预算支出预算编制要遵循“目标导向、突出绩效、精准安排、厉行节约”的原则,实事求是做好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要按照《河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编制年度基本支出预算,特别是要将涉及工资相关的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严格控制和压缩“三公”和会议、培训经费预算,切实做到只减不增。

项目支出预算,要按照《河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职责任务、工作活动开展情况,明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科学合理确定总体项目支出。

预算项目要在部门职责和工作活动框架下编列,并与其对应,严格预算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针对国家政策动向,精准测算,准确反映项目支出需求。

(三)严格预算上报程序按预算编制要求,完善职责活动、绩效目标指标。

严格执行绩效预算编制模式,对预算项目,认真编写政策依据、项目建议书。

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支持河北省自然资源领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等工作开展,省财政厅研究设立河北省省级自然资源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谋划、确定、组织实施、调整和预算执行、预算绩效管理。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支持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项目。

具体包括自然资源领域重点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项目,包括政策性关闭矿山明确由所在地政府治理的项目;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中央财政支持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历史遗留矿山治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要求支持的其他事项。

除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和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外,其他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自然资源领域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要求涉及“山、水、林、田、湖、草、沙”2个以上生态要素,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项目(不包括政策性关闭矿山明确由所在地政府治理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要求支持的事项,须提供国家有关文件,或省委、省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

专项资金采取前补助或后补助方式支持,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分年度安排。

中央财政支持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按照不超过中央支持资金的2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4亿元;中央财政支持的其他项目,按照不超过中央支持资金的2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自然资源领域重点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根据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及市县财政实际出资等资料核定,按照不超过财政实际出资的5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国家或省委、省政府要求支持的项目,根据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统筹确定支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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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
引言
河北省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较为发达的地区之一,环境保护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进一步提升河
北省的环境保护水平,推动企业和个人更加积极
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
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释。

一、总则
该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树立奖励保护环
境的激励机制,推动企业和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
的积极行为,激发其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和动力。

二、资金来源
河北省的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主要
来源于以下几个渠道: 1. 财政专项拨款:河北省
财政部门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拨付专项资金,用于
环境保护以奖代补工作。

2. 环境保护罚款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所收取的罚款资金将一部分用于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

3. 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通过开展公益活动和向社会募捐等方式,吸引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捐赠,并将其作为专项资金。

三、资金管理
3.1 资金管理机构
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为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该机构负责资金的筹措、分配和监督使用等工作。

3.2 资金使用原则
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如下: 1.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公开透明、合理合法。

2. 突出重点领域,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有序进行。

3. 强化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达到预期效果。

3.3 资金使用范围
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奖励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企
事业单位和个人。

2. 支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和示
范项目。

3. 资助环境保护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四、申报和评审
4.1 申报条件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申报资格上需满足以下条件: - 在河北省境内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并取得
一定的成绩和贡献。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生重大违法环境行为。

4.2 评审程序
资金的申报和评审程序如下: 1.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交申报材料。

2.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3. 评审结果确定后,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将公示评审结果,并进行资金的拨付。

五、监督和考核
5.1 监督主体
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监督主体包括: - 河北省审计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环保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考核。

5.2 考核制度
为了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制度。

考核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1. 资金使用方面:资金使用
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取得预期效果等。

2. 工作成绩方面:资金所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成绩如何。

3. 监管和监督方面:资金使用的监管和监督是否到位。

六、附则
该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制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布。

结论
通过制定《河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可以激发企业和个人参与环境保
护的积极性,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

河北省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力度,提高河北省的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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