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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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2.04.11•【文号】财资环〔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有关重要精神,支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管理,我们修订了《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生态环境部2022年4月11日附件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称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等促进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资金。

第三条防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三)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重点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较好地区的激励。

第四条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8.23•【字号】冀财资环〔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对《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897号)进行了修订,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8月23日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600号2016年7月20日)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13—2017年期间,为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在专项资金政策的推动下,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到2017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比2013年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一)突出重点。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大气污染防治任务重、社会关注度高的地区。

(二)注重实效。

专项资金安排将参考各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状况、专项执行情况,奖优罚劣。

(三)强化监管。

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

第五条专项资金用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氢氟碳化物销毁补贴等。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601号)、《关于〈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16-2020年期间,为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任务,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专项用于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的资金。

第三条在专项资金政策的推动下,力争到2020年,查明我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全省土壤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重点支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相关检测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污染土壤修复与治理、关系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重大生态工程中的土壤生态修复与治理、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以及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资金。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综合考虑各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调查、修复治理工作任务量等因素拨付。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包括正式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经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评审后,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后30日内,向市(省财政直管县)级财政、环保部门下达资金预算文件。

有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环保部门分解下达资金,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5.09.10•【字号】冀财建[2005]135号•【施行日期】200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05]135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加强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效益评价暂行办法》、《省级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经济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日河北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强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效益评价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级经济建设部门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经济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按照公共财政管理要求,运用一定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采取科学、规范的考评方法,对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支出效益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综合判断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运营状况、风险程度和资金使用效益,为合理分配资金、优化支出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是指一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及基金等安排的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

第四条项目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全面、系统的原则。

第二章绩效评价依据和内容第五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省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法规;(二)省财政厅部门预算批复文件、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文件规定;(三)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建议书、绩效评价书、立项评估报告、项目验收报告;(四)项目财务执行或决算报告以及项目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与其它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五)其它相关资料。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
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冀环办函[2018]58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8.05.17
【实施日期】201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冀环办函〔2018〕58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着力改善全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
例》等有关规定,省环保厅修定了《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17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来信、来访、电话、微博、微信、官网等渠道,向河北省环境保。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北省2008年中央农村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北省2008年中央农村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北省2008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冀财建[2009]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9.01.16
【实施日期】2009.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北省2008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09]3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加快推进农村环保综合整治工作,确保2008年中央专项资金环境保护项目工程质量,切实提高中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有关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2008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考核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河北省2008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考核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农村环保综合整治工作,确保专项项目工程质量,切实提高2008年中央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有关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8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度,县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资金审核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中央专项资。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冀财资环〔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为加强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10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22年4月22日河北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根据财政部《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10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资金。

第三条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治理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

着眼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重大战略重点支撑区、生态问题突出区,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整体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二)开展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11.23•【字号】•【施行日期】2015.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现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5] 91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市县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当地分年度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使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1月23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19号2015年10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地方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而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的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具体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三)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四)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包括相应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建设等;(五)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河北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8.08•【字号】冀财建[2008]205号•【施行日期】2008.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08]205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建设局:为加快我省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1号)和《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5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八日河北省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1号)和《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5号),省政府决定安排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以各设区市、县(市)政府筹措为主,省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时间为2008年到2010年。

按以下范围、原则和方式进行补助:(一)补助范围及原则。

省级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河北省未列入国家相关规划的县和独立工矿区的污水处理项目和垃圾处理项目,其他项目不纳入此奖补范围。

(二)补助方式。

省级专项资金以“以奖代补”方式补助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

凡纳入省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项目,其建设进度和管理情况由省建设厅与省财政厅联合进行目标考核,经考核确认符合要求的,省核定下达资金预算。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1.01.01•【字号】冀财建[2010]149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10]149号)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为加快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进一步规范生态补偿金收缴与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生态补偿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办字[2009]50号)规定,为加快改善我省水环境质量,省政府决定在全省七大水系主要河流实行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对向河流超标排放水体污染物的,将收缴其生态补偿金。

为规范生态补偿金的收缴与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补偿金是指省级财政向未达到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标准的河流上游地区财政扣缴的用于补偿下游受污染地区生态环境损失的资金。

第三条生态补偿金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生态补偿金每年分两批收缴和分配。

第一批于每年4、5月份进行,收缴和分配上年第四季度和当年第一季度生态补偿金;第二批于每年10、11月份进行,收缴和分配当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生态补偿金。

生态补偿金的收缴和分配通过财政结算方式办理。

第五条生态补偿金的收缴。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定期对跨界断面水质进行监测,并依据监测结果计算每月和每季度生态补偿金收缴金额。

省财政依据省环境保护厅提供的生态补偿金收缴金额,扣缴相关市县财政资金。

第六条生态补偿金的分配。

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生态补偿金收缴数额,参考河流流经区域、区域内流经长度和沿岸受污染程度等因素,向跨界断面水质超标河流下游地区分配生态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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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6.08.23
•【字号】冀财资环〔2016〕64号
•【施行日期】2016.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土壤污染防治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8月23日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16〕601号2016年7月21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16—2020年期间,为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任务,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中央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的资金。

第三条在专项资金政策推动下,力争到2020年,查明我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全国土壤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引导、地方为主、突出重点、以奖促治、强化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相关监测评估;
(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三)污染土壤修复与治理;
(四)关系我国生态安全格局的重大生态工程中的土壤生态修复与治理;
(五)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以及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部署,财政部商环境保护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区域及省份。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方式分配,每年具体分配方式由财政部商环境保护部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工作开展需求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采用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调查、修复治理工作任务量等因素,并考虑东中西部财力差异,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八条采用项目法分配专项资金,应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申请,申请报告包括正式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

经评审后,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对列入环境保护部等中央本级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由相关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将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一并编入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审核下达预算。

第十条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确定各省份资金预算额度。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财政部印发专项资金预算文件,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一条有关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根据有关省份土壤环境改善等情况,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对预拨各省份的资金进行清算,对未完成目标的省份扣减资金,对完成土壤治理任务出色的省份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专项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驻有关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管,根据实际需要,财政部组织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建立专项资金考核奖惩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委托有关单位具体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土壤质量改善情况及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十七条有关地区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在有关政府网站上公布资金安排和使用的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信息,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有关省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使用、工作进度、建设管理、污染物减排以及土壤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有关省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并将办法及年度资金安排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28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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