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到2022年底,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形成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协调联动格局,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进一步完善,各县(市)区、建三江管委会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o二、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监管机制(二)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三江管委会对本地区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工作,要把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列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海关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海关、同江海关、抚远海关及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目标考核体系。
(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组织部)(三)强化沟通协调。
具有危险废物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线索移交、案件移送、管辖通报、信息共享、联合督办、联合执法、专业支持、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衔接等联动工作机制,监管中发现的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安全、消防等方面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司法机关及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卫生部文件环发[201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卫生局: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危险废物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若利用和处置不当,将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甚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十一五”期间,我国不断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利用处置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的危险废物数量持续大幅度上升。
但是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呈多发态势,暴露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依然薄弱,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压力巨大。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产生、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为监管重点,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根本,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严格环境监管,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摸清全国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危险废物管理进一步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
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
大、中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规范产生和经营单位内部管理(三)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
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冀卫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发〔2014〕11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环保局,定州、辛集市卫生局、环保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机构: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医疗废物管理逐步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但是,部分地区和机构还存在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医疗废物非法收集、利用和处置等现象时有发生。
为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一)健全制度,明确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及有关配套规章、文件的规定,明确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明确医疗废物责任部门和专兼职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指导和检查工作。
要组织开展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意识,提高医疗废物管理水平,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由有资质的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环节工作,落实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防止因管理不善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二)加强配备,完善设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9.03•【文号】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施行日期】2021.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严格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一)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鉴别的主体责任,按本通知的规定主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对需要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鉴别委托方)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也可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包括接受委托开展鉴别的第三方和自行开展鉴别的单位,下同)对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满足《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见附件1),并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https://)注册;注册时应提交单位基本情况、技术力量、开展业务信息、非涉密的鉴别成果及信用信息等。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注册完成后应主动公开基本情况等信息,并声明和承诺对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注册信息发生变动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动态更新。
(三)应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包括:1.生产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能具有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依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需要鉴别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以及建设项目建成投运后产生的需要鉴别的固体废物。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环保局: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立省、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重大战略决策,进一步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解决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充分发挥职能,进一步加大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力度,把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放到与水、气环境管理同等重要的地位,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实现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转移及处置等各环节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为加强对重点危险废物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综合各单位危险废物的危害属性、产生量、转移量和处置规模等实际情况,我厅现发布《江西省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第一批)》(以下简称《重点危废监管企业》,见附件—1—1),并将根据情况变化,确定新的《重点危废监管企业》。
三、严格实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重点危废监管企业》按规定申报本企业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重点危废监管企业》每年1月底前需向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和江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固废管理中心)填写报送《江西省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表》(见附件2)。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认真审核申报结果,严禁瞒报、漏报和虚报现象。
对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严格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严禁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将危险废物交由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严禁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不按规定的种类、范围、规模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危险废物。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2.06.07•【文号】环办固体函〔2022〕230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和能力,为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化便利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工作(一)规范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在线申报。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生态环境部建设运行的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定期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使用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建立危险废物电子管理台账的单位,对自动生成的申报报告确认并在线提交后,完成申报。
(二)实现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统一管理。
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生态环境部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统一编号,联单中危险废物相关信息与在国家固废信息系统中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关联。
危险废物转移轨迹应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记录,并与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关联。
(三)实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无纸化运转。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交换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相关材料,严格按照有关时限要求进行商请、函复,实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全流程无纸化运转,提高跨省转移审批效率。
(四)规范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如实报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防[]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危险废物监管水平,防范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环境污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冀环防〔〕号),对危险废物转移工作提出要求如下:一、明确责任,实施统一监管。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工作,将其作为各级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建立审查审批责任制;要适时抽查辖区内有关企业的联单运行情况,排查辖区内重点行业的有关企业的联单运行情况,也可委托辖区内县级环保部门检查联单运行情况,并将每年检查情况于下一年度月日前上报省环保厅;要监督已获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转移危险废物,并拥有完善可行的突发事故环境应急预案,以确保危险废物转移安全;要采取综合措施坚决打击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
二、精细管理,公布转移环节。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严格审查危险废物转移路线和计划,转移路线和计划应明确途经的设区城市和转移时间,要确保转移路线不经过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需办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向省环保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提供所在设区市环保局以正式公文形式出具的危险废物转移路线和计划等材料;需办理跨设区市及县、区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也要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要建立转移台账,并在当地环保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上一季度危险废物转移情况(见附件、)。
三、突出重点,保障环境安全。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将危险废物跨界转移管理工作做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要重点监管废矿物油、电子废物以及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转移活动;危险废物转移遵循就近处置原则,同等条件下本省内能够利用和处置的原则上不予跨省转移,以减少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全省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全省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冀环办发[2011]9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05.17
【实施日期】2011.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全省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冀环办发〔2011〕98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有关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排污许可证监测工作,强化省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1]49号)及《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环境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冀环〔2009〕4号)等相关要求,就全省排污许可证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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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0.06.29
•【字号】冀环防[2010]217号
•【施行日期】2010.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冀环防〔2010〕217号2010年6月29日)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的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环保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2009年第65号)和《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2009年第55号)要求,现将有关监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许可经营
严格审批权限。
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权限,对危废经营单位进行审查许可。
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收集经营许可证;设区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医疗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国家环保部门审批年焚烧危险废物1万吨以上,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综合经营许
可证;除国家、市和县审批以外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
严格规范审查程序和内容。
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环保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公告 2009年第65号)和原河北省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冀环控〔2006〕164号)的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许可审查。
申请单位应认真组织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后逐级上报审批。
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环保厅统一印制,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废收集许可证由各设区市和县级环保局印制。
省环境保护厅将制定《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和许可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许可经营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危废产生和经营单位的环境管理
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尤其对年产生危险废物50吨及以上的企业,当地环保部门要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包括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立情况;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情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应急预案备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情况(详见附表1、2)。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2009年第55号)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或台账),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并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总结、所接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新产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进行年度报告。
从2010年6月起,危废许可证年检申报材料除提交有效的监测报告、危废转移联单、所在市年检初审意见外,企业还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复印件和
年度处置情况报告。
省环境保护厅将不定期组织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三、切实规范转移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处置的,产废单位应当将《河北省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接受单位情况介绍、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接受单位签定的处置意向书、产生及接收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运输单位《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商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持省环保厅批复的《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和接收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接收的复函,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转移。
为确保危险废物转移途中的环境安全,我省范围内有相应处置企业的,原则上不同意该类废物跨省转移。
省环境保护厅将定期公布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情况。
四、严查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环保部门要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单位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或利用。
对拒报、谎报危险废物产生量和流向;贮存设施或设备不符合规定;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将危险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在运送过程中丢弃、遗撒危险废物;违法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或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不按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转让、买卖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严肃处理,并采取挂牌督办、责任追究等多种形式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五、目前汛期将至,各设区市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要及时处置、利用,危险废物贮
存场所要达到国家相关要求,避免因危险废物管理不善引发污染事故,确保汛期环境安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省环保厅报告。
请各市将检查情况(附表1、2)及检查报告(含电子版),于7月30日前上报省环保厅污防处。
检查结果将作为年检审批依据。
联系人:焦雅吉
电话:*************
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