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局潍人社发[2010]105号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3.24•【字号】鲁人社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1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以下简称“统计”)工作的管理,促进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和全面,充分发挥统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省及本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服务,实施统计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统计内容包括:就业与失业统计、社会保险统计、工资收入分配统计、职业能力与技能鉴定统计、人才资源统计、公务员管理统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统计、劳动关系统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统计、信访统计、劳动监察统计等。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及所属单位应按照《统计法》及有关规定,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岗位,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各级要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组织开展统计专业培训,促进统计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决策和社会公众服务的能力。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初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初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6.04•【字号】鲁人社办发[2010]98号•【施行日期】201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初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9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统考办字〔201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0年度初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及科目2010年度初、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为10月24日。
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为:上午:9:00-11:30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下午:2:00-4:30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中级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为:上午:9:00-11:30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下午:2:00-4:30统计工作实务二、考试大纲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使广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统计法,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根据新统计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各级别资格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各级别资格考试大纲均公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供考生浏览查询,该专栏网址域名为:http:///tjzyjszgks/。
三、报名条件各市要加大报名的宣传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安排考试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
报名条件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字〔1995〕46号)规定执行。
关于资格审查中对工作年限的掌握问题,请严格按照《关于2001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0〕10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即报考今年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工作年限一律截止到2010年底。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潍坊护理职业学院组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潍坊护理职业学院组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潍政办字[2010]192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潍坊护理职业学院组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字〔2010〕192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加快潍坊护理职业学院组建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Ο一Ο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加快潍坊护理职业学院组建工作的意见为优化整合卫生教育资源,加快推进我市高等教育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益都卫生学校(以下简称益都卫校)和潍坊卫生学校(以下简称潍坊卫校)的基础上组建潍坊护理职业学院。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潍坊护理职业学院组建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组建潍坊护理职业学院的重要意义(一)组建潍坊护理职业学院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对劳动者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卫生事业发展来看,社会对医疗卫生人员的素质要求不断提高。
而目前我国护理人员大部分是中专学历层次,已远远不能满足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高层次护理人才已成为国家最为紧缺的人才之一。
潍坊是人口大市,也是全国医改试点城市,对医疗卫生服务和高层次医护人才的需求尤为迫切。
组建潍坊护理职业学院,可以有效提高我市医护人员素质,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拓宽就业渠道,是实施科教兴鲁、科教兴潍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组建潍坊护理职业学院是解决百年老校传承和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求。
随着社会发展对劳动者素质要求的提高,医疗机构也在逐步提高护士的准入门槛,中专学历的护士就业面临诸多限制,就业压力巨大。
益都卫校和潍坊卫校都是百年老校,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但目前仍是中专层次,学校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职业技能竞赛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0]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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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职业技能竞赛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职业技能竞赛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0〕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大中专院校:《潍坊市职业技能竞赛基地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潍坊市职业技能竞赛基地建设方案为贯彻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对职业教育发展的引领作用,推动全市职业教育科学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关于建立潍坊市职业技能竞赛基地的议案〉的决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潍坊市职业技能竞赛基地建设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潍坊市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发展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胶东半岛高端产业聚集区“三区”建设要求,建设省内一流、国内先进的职业技能竞赛基地。
通过建设职业技能竞赛基地,有效解决职业院校普遍存在的教学实训设备数量少、陈旧老化、技术水平低等问题,实现职业院校实训条件与行业企业先进技术和岗位要求的同步发展,更加符合技能型人才培养需要;改革创新职业院校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产业符合率,把人才培养的数量优势转化为质量优势;打造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特色品牌专业和技能竞赛基地,树立潍坊职业教育品牌形象。
二、目标任务(一)基地建设的主要目标。
1.“十二五”期间,面向全市主导产业、新兴产业,依托驻潍职业院校,在全市建成50个装备水平省内一流、国内先进,资源开放共享,集专业技能竞赛、师资培训、技能鉴定、技术服务、生产经营为一体的专业技能竞赛基地,组建成潍坊市职业技能竞赛基地。
潍坊市人事考试中心文件(1)

潍坊市人事考试中心文件潍人考函[2012] 1号关于2012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人事考试中心),市直各部门(单位)人事科,上属驻潍单位人事处(科):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相关文件的要求,为做好2012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范围及科目(模块)(一)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30号)文件,报考人员须按照《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类别(2010)》(以下简称《类别表》)(见附件1)所列类别要求进行报名考试。
其中:1、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按《类别表》要求,在第1、2、3、5类科目(模块)中选取3个科目(模块)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2、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者,须按《类别表》要求,在第1、2、3、5类科目(模块)中选取3个科目(模块)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另外还应根据各自岗位和从事专业工作的特点,在第4、6、7、8、9、10、11、12、13、14类科目(模块)中选取1个科目(模块)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根据《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文件,我市确定下列人员可暂不参加考试:1、现仍在乡镇(不含街道办事处)直属及其以下单位工作的;2、评聘小学(含幼儿园)教师、体育教练和艺术系列中的演员、演奏员职务的;3、评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4、50岁以上的。
(三)根据《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文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1、取得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博士学位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或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潍坊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潍坊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0•【字号】潍政办发[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潍坊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06〕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上属驻潍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潍坊市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潍坊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解决农民工的医疗、工伤保险问题既是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经贸、建设、贸易、安监、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动协查机制,共同推动我市农民工医疗、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ΟΟ六年十月十日潍坊市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居民户籍,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与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地属地管理原则,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社局等八部门《潍坊市人事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社局等八部门《潍坊市人事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3•【字号】潍政办发[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社局等八部门《潍坊市人事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1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市人社局、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卫生局、保密局、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联合制定的《潍坊市人事考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十月十三日潍坊市人事考试管理办法(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保密局、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第一条为提高人事考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确保人事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社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执(职)业资格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及其他人事考试等各类考试。
第三条市人社部门是全市人事考试工作的主管机关,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全市人事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市统一组织的人事考试(包括国家、省统一组织在我市进行的人事考试,下同)的考务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教育、财政、公安、监察、卫生、保密、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及电力、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各项人事考试工作。
第五条考试组织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年度考试计划和有关考务文件的要求,年度考试计划要以书面形式印发给各相关部门、单位。
第六条在人事考试的考务组织过程中,市人事考试中心可以根据考试工作需要,提出具体协助要求,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单位。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单位接到市人社部门协助考试的通知后,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安排考点学校、配备考务人员、协助组织考务工作,协助对所辖考点学校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及表彰、奖励;(二)市公安局根据需要参与试卷押运、保密工作,加强考点学校的安全保卫及周边区域的交通管理,对考生身份证件提供核查服务,依法处理各类妨碍人事考试的违法犯罪行为;(三)市监察局负责依法对人事考试实施监督,受理人事考试违法、违纪案件的举报;(四)市财政局负责将人事考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考试经费,并监督考试经费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五)市卫生局负责做好大型考试考点疫情监控,加强考点周边区域的卫生监督,保证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对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考生身体不适及时进行救治;(六)市保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市人事考试中心落实各项保密措施,确保人事考试各个环节的保密安全;(七)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负责在考试期间加强对移动电话基站和无线对讲机等通讯信号的管理,对各考点周围不良信号进行重点检测,杜绝运用通讯工具作弊现象;(八)潍坊日报社、市广播影视集团负责协助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及考试政策规定的宣传,参与网络舆情监督和控制;(九)潍坊供电公司负责确保考试期间各考点正常安全供电,若发生突发停电事故,要迅速组织抢修;(十)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人社部门根据市人社局、市人事考试中心安排,参与全市统一组织的人事考试考务工作,并按要求承担辖区内考点学校、考务工作人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鲁人社办发[2010]619号•【施行日期】201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61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大企业、高等院校,中央驻鲁各单位: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3〕9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2010年度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推荐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选拔范围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55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在推荐选拔范围。
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创新型优秀人才,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在金融保险、外经外贸、财会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门人才。
党政群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和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不在推荐选拔范围。
获得过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后没有新的重大成果和突出业绩贡献的,以及被推荐为2010年度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的,这次不再推荐。
二、推荐选拔条件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选拔条件进行推荐,坚持好中选优。
要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推荐的重要依据,优先推荐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长期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
推荐时以近5年(2005年以来)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
三、推荐选拔数量2010年度拟选拔表彰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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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潍人社发[2010]105号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认真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0】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评审授权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组建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
继续授权诸城、寿光、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等县市、市直部门组建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范围内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具体授权情况见附件1。
二、严格标准条件。
一是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必须具备规定的学历,所学专业与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必须对口或相近(学历与专业不对口不再允许降学历参评),中专教师、电大、职大教师不允许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事计算机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允许申报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应参加考试取得资格);二是不具备规定学历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要参加业务水平测试,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可免予考试,业务测试可以采用笔试或面试方式,具体由各评委会活动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社局审定,业务测试的成绩进入评委会,由评委结合参评人员其他方面情况进行评审,初级评审是否进行业务考试由各县(市区)人社局或各初级评委会活动承办部门确定;三是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内每年的继续教育学习必须达到20学分,达不到规定学分,原则上不能上报评审材料;四是政工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问题,省人社厅规定:企业或经县以上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可评聘政工师;五是申报乡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仍按《关于报送乡镇企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的通知》(潍人字[2005]129号)有关要求执行(有关呈报单位不得跨地域、跨单位接受申报材料)。
三、严格评审程序。
一是单位组织申报推荐时,应成立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确定申报推荐人选。
申报人员的评审一览表、花名册要在本部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连同《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示情况》(附件5)和《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专家评议情况》(附件6)复印件一并上报;二是各中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拟定《评审工作方案》,并于评审会议召开前20天报市人社局审定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高等院校的副教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需商市人社局同意后上报;三是严格执行异议期公示制度,要将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异议期公示通知及《评审通过人员情况公示表》及时通知呈报部门逐级反馈到原单位公示,并同时在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单位)的信息网和各级政府人社部门信息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社局审核后行文公布。
不履行申报、评审程序的一律无效。
四、严肃评审纪律。
按照鲁人发【2010】48号文件第27条的规定,各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上报核准或备案材料时,须将本年度违纪违规人员名单及违纪违规事由同时上报,市人社局将统一处理。
违纪违规情况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统一联动使用。
五、认真执行时间安排。
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总的安排是,9-10月组织申报、评议推荐和呈报,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3)。
各评审机构一定要按时完成,不能拖延。
评审工作结束后,有关县市人社局和各中评委办事机构要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2010年11月底前报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六、关于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的优惠政策问题。
对列入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援藏援疆援青干部人才选派计划、由省委研究确定、西藏新疆青海认可的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我市专业技术人员,援助期间在派出单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享受免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评审前的业务能力测试,并可不受派出单位岗位数量限制;援助期间也可按照受援地规定申报评审,在接到受援地省(区)委组织部同意在当地申报评审的函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委托评审事项;完成任务返回后,按受援地单位所聘专业技术岗位予以聘用,一个聘期结束后,按我省岗位设置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规定进行管理。
七、加大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兴社会组织推荐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我省自2006年以来,对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的退休基本养老金在调整时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为吸引人才向企业、基层流动,同时也为更好地提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待遇,各地要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和基层组织推荐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八、我市列入全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另行安排。
附件:1、二〇一〇年度潍坊市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名单2、《任职年限和专业工作年限规定情况表》3、《潍坊市评审中心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时间安排表》4、《2010年度职称评审XXXX系列花名册》5、《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示情况》6、《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专家评议情况》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鲁人社发[2010]48号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现就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评审工作体制,严格评审范围1、根据评审权限组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的市、省直有关单位组建。
继续授权济南、青岛等市组建工程技术、卫生技术、中学教师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所属的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授权山东师范大学等单位组建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评审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各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2、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和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跨系列(专业)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
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3、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公务员及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严格标准条件,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4、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
要认真贯彻公开、公正和综合评价原则,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推荐和评审的主要依据,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注重向基层、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5、认真执行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
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受委托承担高级评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为高评委办事机构)组织业务测试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单独评审。
6、认真执行《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等职称外语政策规定。
符合免于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须提供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
根据《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规定,从事理工、卫生类专业技术工作,职称外语考试选择英语的,应分别提供符合要求的理工、卫生类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
7、认真执行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规定。
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取得规定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
符合《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中暂不参加考试、免考部分科目(模块)或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的,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须提供原件。
如原件丢失,按隶属关系提出申请,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补发证书或开具证明。
符合职称外语免于考试、放宽成绩要求的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于考试、暂不参加考试、免考部分科目(模块)的,需填写审核表,由各设区的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主管机构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高等院校人事处审核盖章,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
职称外语放宽成绩审核表当年有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等其他审核表3年内有效。
9、中央驻鲁单位委托山东省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应符合我省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岗位特点和要求,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10、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
单位组织推荐时,要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
单位根据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1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2、事业单位要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数量,根据岗位专业特点和要求组织申报推荐。
其中,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和尚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个别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外,不再推荐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