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关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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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5号)

人社部关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5号)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为规范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工作,决定自2010年起,启用全国统一样本的《技师学院毕业证书》、《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和《技工学校毕业证书》(以下简称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现就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毕业证书印制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见附件1),并下发空白证书印刷母版,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使用本省的印刷母版分别组织印制。

二、毕业证书颁发对学业期满,思想品德合格,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技工院校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按照属地管理和方便学校的原则,技工院校毕业证书须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验印。

三、毕业证书管理(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省(区、市)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印制、核发、验印、保存及其他管理工作。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印制、核发、验印、保存等管理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各项管理流程和管理规定。

(三)空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印刷母版采用“常用”、“备用”两张保密光盘形式下发,光盘要交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机要部门保存,并制定保密措施严格保管,实行保管与使用分开。

光盘每次领用均要详细登记使用情况,使用完毕务必及时返还。

光盘内容不得复制、删改,如遇光盘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获取“备用”光盘启用密码。

(四)空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要根据本省(区、市)实际需求情况印制,并须印刷证书流水码(证书右下角“NO ×××”字样)。

空白证书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实行保管与发放分开,每次领用证书均要详细登记发放情况,确保通过查询证书的流水码可判断证书的流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5.18•【文号】人社厅函〔2017〕116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以下简称“资助政策”),确保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保证资助资金安全,我部决定自今年6月起集中组织开展全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专项核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目的通过开展全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专项核查工作,排查和梳理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和资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促进各地完善学籍管理和资助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助政策全面正确落实。

二、核查内容各地要依据《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等文件要求,对本地区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情况、资助政策落实情况和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检查。

重点核查内容如下:(一)学生学籍管理情况。

各地及技工院校是否按照31号文件要求,规范开展学生学籍注册工作。

是否存在学籍注册滞后,实际在校生人数与信息系统中人数不符的问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4.15•【字号】浙人社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29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江省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办法(试行)》《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4个文件,已经第47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4月15日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技工院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工院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企业行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通用能力。

第三条技工院校实行学历证书(培训结业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第四条省人力社保厅负责对全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的综合指导,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工院校教学管理指导工作。

第二章专业设置管理第五条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应当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为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服务。

专业名称等应当按照人社部公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技工院校开设专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培养层次符合有关规定;(二)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学制和适应具体职业(工种)要求的培养目标;(三)有适应办学规模和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四)有满足专业教学所需的文化、技术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五)有实现培养目标所必备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适用教材;(六)有保证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其他保障条件。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打印发放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打印发放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打印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黑人社函[2011]369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打印发放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369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技工院校:根据《关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5号)和《关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0]18号)的要求,我省技工院校从2010年开始启用全国统一样式的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并从2011年开始通过“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毕业证书打印和查询。

为做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打印查询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在毕业证书打印过程中对少量经省级专家组论证无法归入《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09年修订)》的专业,可以按照最新补充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新增专业(附件1)进行规范。

仍不能归入以上新增专业的,将该专业有关信息填写《技工院校专业申报表》(附件2)进行新专业申报,并于7月30日前上报省厅技工教育处。

二、各地要根据全国统一编号基本规则,依据《全省技工院校名称及院校代码》(附件3)指导所辖技工院校做好毕业证书的编号工作。

如果院校代码和名称有遗漏或错误的,请及时与省厅技工教育处联系。

三、各地要指导所辖技工院校在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内做好学校名称和学校办学层次、学生毕业层次的确定工作,对于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发生改变的,要按照主管部门最新批准的学校名称、办学层次确定毕业证书相应编号,并在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变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技工院校第三批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技工院校第三批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技工院校第三批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10.26•【文号】人社厅函〔2016〕416号•【施行日期】2016.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技工院校第三批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6〕416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关于印发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86号,以下简称86号文件)要求,我部于2009年、2012年在全国130余所技工院校中开展了汽车维修等15个专业(课程)的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经研究,我部决定从2016年11月起,在全国部分技工院校中开展工业机器人应用与维护等17个专业第三批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一)试点专业:工业机器人应用与维护、机电一体化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与管理、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机械设备装配与自动控制、计算机应用与维修、建筑施工、电梯工程技术、食品加工与检验、机电设备安装与维修、化工工艺、工程机械运用与维修、环境保护与检测、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工业设计、无人机操控技术。

(二)试点院校:在全国部分技工院校中开展第三批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参加试点的具体院校名单另行通知)。

每所试点院校每个试点专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试验班。

二、试点对象试点对象为试点技工院校2017年秋季入学新生。

各试点院校可根据本院校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等情况自行确定中级工或高级工试验班(零起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07.13•【文号】人社厅发[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技工院校教学改革,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推动技工教育可持续发展,我部制定了《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并决定在全国部分技工院校中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列入我部试点的技工院校(试点院校名单另行通知)要在统一指导下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未列入试点的专业课程和技工院校,应按照我部颁布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展教学工作,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安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我国新型工业化对技能人才的要求,加大技工院校教学改革力度,建立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校企合作为基础、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理论教学与技能操作融合贯通的课程体系,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加快技能人才规模化培养,探索中国特色的技工教育改革与发展之路。

二、工作目标在全国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通过两年努力,开发完成技工院校若干主体专业一体化课程体系,探索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企业生产需要的现代技工教育新教学体系。

三、基本原则一体化课程是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以典型工作任务为载体,以学生为中心,根据典型工作任务和工作过程设计课程体系和内容,按照工作过程的顺序和学生自主学习的要求进行教学设计并安排教学活动,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融通合一、能力培养与工作岗位对接合一、实习实训与顶岗工作学做合一。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劳人培[1983]45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劳人培[1983]45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等问题的意见(1983年4月26日劳人培(1983)45号)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的指示精神,现对技工学校的培训任务、招生及毕业生分配、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改革意见。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研究办理。

一、关于培训任务问题技工学校是当前我国职业技术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任务是培养中级技术工人。

为了更好地发挥技工学校这个培训阵地的作用,一方面,必须对现有的技工学校认真进行调整整顿。

要调整好学校的领导班子,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充实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学校的工作能按照办学规律办事,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培训质量,使它在各种培训形式中真正起到骨干作用。

今后还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有条件地适当发展技工学校,特别是那些严重短缺的工种专业的学校。

另一方面,必须适当扩大和加重现有技工学校的培训任务。

根据当前技工学校发展不平衡、条件差别大,大批待业青年急需进行就业训练,大量青壮年职工急需进行文化、技术补课的实际情况,应当从全局出发,在坚持培训中级技工的同时,积极地充分地挖掘潜力,主动地承担起在职工人轮训和待业青年的培训任务。

代培在职工人和待业青年,可以收取一定数量的代培费用,其金额由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确定。

二、关于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制度问题技工学校现行的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是一种统包统配的制度,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和单位办学的积极性,必须改革。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度技工院校学生毕业证书核发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度技工院校学生毕业证书核发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度技工院校学生毕业证书核发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川人社函[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度技工院校学生毕业证书核发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12〕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关于做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打印验印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11]788号)的要求,为依托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简称“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做好我省技工院校2011到2012年度毕业证书的核发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学生学籍注册。

技工院校学生学籍注册采用纸质注册和电子注册两种方式。

各技工院校(包括省属以上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纸质注册由所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电子注册按照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分级进行,市州属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省属以上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由省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

各技工院校在新生到校报到就读后,要逐班进行核查,形成四川省技工院校新生录取花名册(附件1),经过校长审签、加盖学校公章后,向所在市(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学生学籍纸质注册,同时通过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办理电子学籍。

技工院校在申请办理学生纸质学籍注册手续时,要提交新生年级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报所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学校申报的注册资料后,要核实学生人数,根据核实情况,办理注册手续。

并及时将《四川省技工院校录取新生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四川省技工院校录在校生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省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备案,备案数据要与录入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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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
为规范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工作,决定自2010年起,启用全国统一样本的《技师学院毕业证书》、《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和《技工学校毕业证书》(以下简称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现就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毕业证书印制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见附件1),并下发空白证书印刷母版,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使用本省的印刷母版分别组织印制。

二、毕业证书颁发
对学业期满,思想品德合格,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技工院校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按照属地管理和方便学校的原则,技工院校毕业证书须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验印。

三、毕业证书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省(区、市)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印制、核发、验印、保存及其他管理工作。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印制、核发、验印、保存等管理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各项管理流程和管理规定。

(三)空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印刷母版采用“常用”、“备用”两张保密光盘形式下发,光盘要交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机要部门保存,并制定保密措施严格保管,实行保管与使用分开。

光盘每次领用均要详细登记使用情况,使用完毕务必及时返还。

光盘内容不得复制、删改,如遇光盘损坏、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获取“备用”光盘启用密码。

(四)空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要根据本省(区、市)实际需求情况印制,并须印刷证书流水码(证书右下角“NO ×××”字样)。

空白证书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实行保管与发放分开,每次领用证书均要详细登记发放情况,确保通过查询证书的流水码可判断证书的流向。

损坏的证书不得擅自销毁,须加盖“作废”字样专章予以保存备查。

(五)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编号及打印要采用信息化手段,并将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有关信息纳入全国技工院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实现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信息网络查询(具体要求另行发文)。

(六)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各技工院校应免费向学生发放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证书工本费。

(七)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修改、传播印刷母版,不得擅自印制、发放、伪造、涂改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严肃查处。

对社会上出现的伪造、贩卖、制售假证书的,要积极与公安部门配合,予以严厉打击。

四、毕业证书编号
(一)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基本规则为: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编号共19位,由阿拉伯数字组合的七部分构成,涵盖了技工院校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学校顺序号、学校办学层次、学生毕业年份、学生毕业层次、学生毕业专业、毕业证书顺序号等内容。

第一部分(两位数字)为行政区划代码;第二部分(三位数字)为学校在本行政区划内的顺序号;第三部分(一位数字)为学校办学层次,表示学校为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工学校;第四部分(四位数字)代表学生毕业年份;第五部分(一位数字)为学生毕业层次,表示学生毕业于预备技师(技师)班、高级技工班或中级技工班;第六部分(四位数字)为学生毕业专业代码;第七部分(四位数字)为本年度学生毕业证书的顺序号。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编号构成说明见附件 2)
(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证书编号基本规则,制定本地区的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编号具体规则。

五、毕业证书填写
对于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不同培养层次的毕业生,在填写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时,应予区分,并分别注明。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填写示例见附件3)
六、毕业证书质量要求
(一)证书内芯。

1、规格尺寸:长260mm×宽180mm。

2、用纸要求:使用180g高档白卡纸,紧度不小于0 85g/cm3,白度不低于83%,施胶度不小于1 5mm,平滑度不小于40s,挺度3 20/2 10mN·m(纵向/横向)。

3、流水码:字号五号,字高2mm,字间距0 2mm,上距边沿169mm。

4、印刷要求:网点清晰、完整,版面均匀、整洁;文字排列完整、清楚,图像位置准确;颜色自然协调,色泽饱满、颜色亮丽、层次感强;成品裁切整齐,面料平整、尺寸准确。

(二)证书封皮。

1、颜色:《技师学院毕业证书》为正红色;《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为正蓝色;《技工学校毕业证书》为正绿色。

2、材质: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确定。

3、制作要求:设计美观、色泽饱满,成品裁切整齐,面料平整、尺寸适当。

各地在印制证书中如有技术困难,达不到上述技术要求,可与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联系。

联系人:李京,联系电话:(010)84661057
附件:
1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印制样式
2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编号构成说明
3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填写示例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3
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填写示例
一、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填写示例
(一)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毕业。

学生李明性别男出生于1991年5月8日。

于2008年9月至2010年7月在本校预备技师班数控加工专业学习,修业2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毕业。

学生李明性别男出生于1991年5月8日。

于2008年9月至2010年7月在本校高级技工班数控加工专业学习,修业2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三)技师学院中级技工班毕业。

学生李明性别男出生于1991年5月8日。

于2007年9月至2010年7月在本校中级技工班数控加工专业学习,修业3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二、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填写示例
(一)高级技工学校高级技工班毕业。

学生李明性别男出生于1991年5月8日。

于2008年9月至2010年7月在本校高级技工班数控加工专业学习,修业2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二)高级技工学校中级技工班毕业。

学生李明性别男出生于1991年5月8日。

于2007年9月至2010年7月在本校中级技工班数控加工专业学习,修业3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三、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填写示例
技工学校中级技工班毕业。

学生李明性别男出生于1991年5月8日。

于2007年9月至2010年7月在本校数控加工专业学习,修业3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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