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发〔201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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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3.11•【字号】鲁人社字[201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0〕10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33号)和《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要求,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切实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对做好2010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均在推荐范围。

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创新型优秀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高技能人才的选拔从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并获得过高技能人才楷模、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且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的人员中产生。

党政群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和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以及已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在推荐选拔范围。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3.24•【字号】鲁人社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1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以下简称“统计”)工作的管理,促进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和全面,充分发挥统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省及本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服务,实施统计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统计内容包括:就业与失业统计、社会保险统计、工资收入分配统计、职业能力与技能鉴定统计、人才资源统计、公务员管理统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统计、劳动关系统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统计、信访统计、劳动监察统计等。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及所属单位应按照《统计法》及有关规定,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岗位,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各级要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组织开展统计专业培训,促进统计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决策和社会公众服务的能力。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54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54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5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前,我省各级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正在逐步整合,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正在稳步推进,为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和管理工作,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培育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化服务体系,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是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的重要保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围绕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促进就业,大力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

特别是在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整合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大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和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运行,推动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做好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主管部门。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或职业介绍服务的,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相关规定审批,办理统一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一)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明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人事
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争议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5]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1.08
【实施日期】2015.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明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5〕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8月30日经省政府批准,由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原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整合成立(鲁人社发〔2010〕49号)。

2013年5月27日省编办批复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中心更名为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鲁编办〔2013〕71号),2014年12月1日省编办批复同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主要职责调整(鲁编办〔2014〕222号)。

为进一步理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有关市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管辖关系,根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10年度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10年度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10年度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9.15•【字号】鲁建人字[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10年度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鲁建人字[2010]1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0〕48号)精神,为做好今年的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实际,现将报送评审材料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职称评审管理系统的使用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推广使用《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系统》的要求,今年申报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使用《职称评审管理系统》申报、呈报。

各呈报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申报人员,按照《关于印发报送200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鲁人职字〔2004〕6号)要求,组织好信息采集工作,确保申报信息准确完整。

实行网络化申报的要求:申报、呈报使用《职称评审管理系统》填报、审查、呈报。

上报《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原件3份,《2010年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上报材料情况统计表》、《2010年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1份,系统生成的上报文件数据盘1份;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时,"成果及受奖"栏,应按要求填写"核心提纲、解决问题、效果"等内容;"论文、著作、作品"栏,应按要求填写"刊号、提纲、观点、文章字数"等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单位评语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单位评语

篇一:《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青人社办字?2010?141号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驻青各单位及相关企业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0?4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我市今年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范围凡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公务员及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当年不得同时申报晋升两个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申报要求(一)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厅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岗位设臵情况组织推荐申报,仍然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和尚未实施岗位设臵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个别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外,不再推荐申报。

具体申报数额仍按《关于2008年度全市事业单位确定职称申报人员数额几个问题的说明》文件要求进行测算,符合比例限额要求的事业单位方可在限额内组织推荐申报,报送材料时同时报送《2010年青岛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6)。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因工作需要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规定,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后推荐申报。

(二)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加强对申报推荐材料的审核把关。

社会保障局潍人社发[2010]105号文件的通知

社会保障局潍人社发[2010]105号文件的通知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潍人社发[2010]105号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认真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0】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评审授权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组建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

继续授权诸城、寿光、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等县市、市直部门组建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范围内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具体授权情况见附件1。

二、严格标准条件。

一是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必须具备规定的学历,所学专业与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必须对口或相近(学历与专业不对口不再允许降学历参评),中专教师、电大、职大教师不允许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事计算机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允许申报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应参加考试取得资格);二是不具备规定学历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要参加业务水平测试,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可免予考试,业务测试可以采用笔试或面试方式,具体由各评委会活动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社局审定,业务测试的成绩进入评委会,由评委结合参评人员其他方面情况进行评审,初级评审是否进行业务考试由各县(市区)人社局或各初级评委会活动承办部门确定;三是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内每年的继续教育学习必须达到20学分,达不到规定学分,原则上不能上报评审材料;四是政工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问题,省人社厅规定:企业或经县以上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人员可评聘政工师;五是申报乡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仍按《关于报送乡镇企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的通知》(潍人字[2005]129号)有关要求执行(有关呈报单位不得跨地域、跨单位接受申报材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北京市政策细则:(可落户)二ΟΟ七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获得者市财政每人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人民币2万元。

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将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优秀技能人才可获免税政府津贴、培训补贴:建立技师津贴制度,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100名政府技能津贴获得者,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作满5年以上高级技师还可获得北京户口:“来京务工的高级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便有希望获得北京市户口。

”记者从一些国有企业获悉,今后对于本市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只要在本市国有全资、控股、参股的大、中型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贡献突出,经企业同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进京手续。

与此同时,为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本市将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以及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

湖南省政策细则: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并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享受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企业可按不低于400元/月的标准执行;获得湖南省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及以上称号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职工所在岗位的特点,按不低于800元/月的标准确定其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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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社发〔2010〕48号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现就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评审工作体制,严格评审范围1、根据评审权限组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的市、省直有关单位组建。

继续授权济南、青岛等市组建工程技术、卫生技术、中学教师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所属的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授权山东师范大学等单位组建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评审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各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2、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和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跨系列(专业)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

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3、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公务员及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严格标准条件,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4、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

要认真贯彻公开、公正和综合评价原则,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推荐和评审的主要依据,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注重向基层、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5、认真执行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

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受委托承担高级评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为高评委办事机构)组织业务测试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单独评审。

6、认真执行《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等职称外语政策规定。

符合免于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须提供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

根据《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规定,从事理工、卫生类专业技术工作,职称外语考试选择英语的,应分别提供符合要求的理工、卫生类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

7、认真执行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规定。

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取得规定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

符合《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中暂不参加考试、免考部分科目(模块)或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的,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须提供原件。

如原件丢失,按隶属关系提出申请,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补发证书或开具证明。

符合职称外语免于考试、放宽成绩要求的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于考试、暂不参加考试、免考部分科目(模块)的,需填写审核表,由各设区的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主管机构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高等院校人事处审核盖章,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

职称外语放宽成绩审核表当年有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等其他审核表3年内有效。

9、中央驻鲁单位委托山东省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应符合我省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岗位特点和要求,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10、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

单位组织推荐时,要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

单位根据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1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2、事业单位要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数量,根据岗位专业特点和要求组织申报推荐。

其中,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和尚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个别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外,不再推荐申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因工作需要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规定,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后推荐申报。

13、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14、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或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事业单位中由管理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5、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

其中,填报的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

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填写《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时,应在“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或个人总结)”栏的最后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16、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加强对申报推荐材料的审核把关。

重点审核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聘用年限、学历、科研成果、论文、著作、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对审核情况填写明确意见,并按要求签名、盖章。

其中,所在单位须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表》的单位意见栏填写:“本单位已对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17、推荐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设区的市及以下单位的,由设区的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呈报;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呈报;省属高等院校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呈报;市属职业技术学院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高等院校由设区的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呈报;省管国有企业直接负责本企业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推荐和呈报工作。

未经各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人事机构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得受理。

18、继续推行网络化申报和评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仍使用2004年统一规范、2009年上网发布的表格(式样见的“职称评审”栏)。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报送、受理仍严格按《关于报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说明》(鲁人职字〔2004〕6号)规定办理,不得随意增加、减少、修改表格和材料式样。

四、严格评审程序,认真组织评委会评审19、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分析、汇总工作。

高评委办事机构应研究拟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并在评审会议召开2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20、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有关规定,调整组建各级评审委员会。

各高评委办事机构上报评审委员会调整组建意见时,须同时报《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备选人员情况表》。

授权组建的高级评审委员会,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等院校和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调整组建。

21、各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评审。

22、严格执行异议期公示制度。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须将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情况公示表》)及时通知呈报部门逐级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并同时在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单位)的信息网和各级呈报部门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核准并行文公布。

23、对评审结果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经呈报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反馈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具体核实,单位主管部门及呈报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及时上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24、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有序进行。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核准的评审工作方案,按照统一的部署要求组织申报推荐和评审,不得另行制定标准条件和评审程序。

各高评委办事机构下发涉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文件,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

25、建立职称评审违纪违规信息档案。

对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全部纳入违纪违规信息档案,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等各类违纪违规信息统一管理使用。

26、认真及时办理相关信访事项。

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等要求,对信访事项逐级认真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由调查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将《山东省职称信访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情况表》及有关核实材料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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