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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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招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招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招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鲁高法办〔2020〕42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招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高法办〔2020〕42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山东省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招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20年12月15日山东省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招录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入落实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意见,规范全省法院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法官助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务员录用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鲁组发[2020]4号)精神,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法官助理岗位的要求及山东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进行,依据公务员法、法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等开展法官助理招录工作。

遵循司法规律,科学设定招录条件,确保法官助理队伍素质和专业水平。

坚持考试录用制度,严格规范招录条件和程序,确保新录用的法官助理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专业素质。

探索便利机制,进一步优化组织流程,压缩招录周期,提高工作效率,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进入法官助理岗位创造便利条件。

二、完善招录机制法官助理招录工作与全省法院系统公务员招录工作一并进行,纳入省市县乡“四级联考”。

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结合司法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除申论、行测两科公共科目考试外,可以在笔试阶段加试专业科目考试,可以在面试阶段组织专业能力测试,对于确定组织专业科目考试或者专业能力测试的,应当说明考试内容和范围等具体情况。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8.24•【字号】临人字〔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2018年8月22日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会议通过)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并提出如下审议意见: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凝聚改革共识一要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不断强化责任担当,增强改革定力,凝聚改革共识。

二要加强改革成果和经验的正面宣传,广泛开展政策宣讲和释疑解惑,引导全市检察人员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持改革方向不动摇,坚定改革信心,激发内生动力,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推动改革举措落地落实。

二、进一步细化改革举措,强化工作落实一要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健全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和内设机构改革的配套措施,加强已明确改革政策和制度措施的落实力度,理顺和处理好员额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等多重关系,提高工作效益。

二要坚持合理放权和科学放权相统一,进一步抓好新型办案团队和办案机制建设,健全完善新型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实和办案质效进一步提升。

三要加大力度推动保障政策落实,妥善解决未入额人员分流使用、权责界限、职业发展、职务晋升等问题,给予检察人员更多的关心和关爱。

三、进一步强化督查指导,推动改革落地见效要健全完善领导挂钩联系基层工作制度,加强对县级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改革措施推进有力、精准到位、不留死角、深入落实。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的意见(试行)(2019年修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的意见(试行)(2019年修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的意见(试行)(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1.02•【字号】鲁高法〔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的意见(试行)(根据2019年12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第3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修正)为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会议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案件:(一)涉及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及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二)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结果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三)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四)拟判处死刑案件(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案件,被害人方出具书面谅解的除外)、宣告被告人无罪、本院合议庭审理的拟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五)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六)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提起再审的案件;(七)院长认为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问题。

第二条下列刑事案件,经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后一致同意合议庭意见的,可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一)拟发回重审案件,包括: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拟发回重审,数罪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因非死刑罪名或者非死刑被告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拟发回重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有漏罪或再犯新罪或者同案人归案需要并案处理拟发回重审案件,省检察院书面建议发回重审的案件,仅因附带民事部分拟发回重审,不同意下级法院呈报的法定刑以下量刑意见拟发回重审的案件;(二)拟改判无期徒刑及以下刑期的死缓案件;(三)一审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二审、复核期间死亡的案件。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全面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对于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监督和支持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增强法律监督工作实效,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议:一、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始终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自觉接受本级党委、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适应国家司法体制改革、诉讼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忠实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责,统筹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开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提供法治保障。

二、刑事检察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源头预防冤错案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加强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通过引导侦查、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等方式,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立而不查、以罚代刑、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以及刑讯逼供、违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等违法行为。

山东省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山东省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山东省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精神,深化我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和内容(一)改革目标。

到2017年,实现市、县政府城市管理领域机构综合设置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

到2020年,城市管理地方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形成,执法体制全面理顺,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健全完善,管理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

(二)改革内容。

1.优化机构设置。

各市、县全面推行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具备条件的纳入政府机构序列。

目前实行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体制且运转良好的,保持现有体制不变。

将有关城市地下空间管理职责归并到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

2.调整部门职责。

各市、县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职能,以及需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职责,整合到城市管理部门,并由该部门行使上述领域的行政执法权。

全面推进部门内综合执法,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统一交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

2016年年底前,各市、县调整、公布相关部门权责清单。

实行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工作的市、县,可将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纳入综合执法范围。

3.理顺层级权责。

科学界定市与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职责分工,设区市城市管理部门以指导、监督、考核为主,同时承担重要设施的养护管理和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他设施养护管理和行政执法;赋予街道(乡镇)相关城市管理职能,可由市辖区派驻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其业务工作接受派出部门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街道(乡镇)为主,负责人调整应征求派驻地党(工)委意见。

司法责任制改革

司法责任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坚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和司法权威;根本任务是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本文试以我区检察机关为例,对司法体制改革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为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一定基层实践。

一、大安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情况我区检察院现有人员编制数为63名,其中政法专项编制56名、机关工勤编制4名、事业编制3名。

现实有检察干警51人,其中员额制检察官19人、司法辅助人员15人(检察官助理14人、书记员1人)、司法行政人员7人、司法警察7人、机关工勤人员3人;在职级上正县级1人、副县级1人、正科级15人、副科级14人、科员16人、机关工勤人员3人、试用期干部1人。

1.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状况。

按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司法人员分为员额制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其中司法辅助人员包含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

现已基本确立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一是员额制检察官。

经全省统一公开报名考试考核,并经省检察院批准,最终确定了19名员额制检察官,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名、检察委员会委员6名、检察员9名、助理检察员1名,检察官等级为四级高级检察官5人、一级检察官2人、二级检察官8人、三级检察官2人、四级检察官2人、无五级检察官,分布在侦查监督科2名、公诉科4名(含检察长1名)、反贪局4名(含副检察长1名)、反渎局3人、刑事执行局1名、控申科和案件管理办公室1名、民行科3名(含副检察长1名)、研究室1名。

二是司法辅助人员。

根据实际情况主要把没有入额又具有检察官身份或已经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的人员划归为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共15名,其中检察官助理14名、书记员1名,其分布在侦查监督科1名、公诉科3名、反贪局3名、反渎局1名、刑事执行局1名、控申科和案件管理办公室1名、民行科2名、研究室1名、职务犯罪预防科2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0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作出部署。

为确保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举措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围绕加强法院政治建设、健全审判监督管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五大方面提出28项配套举措。

现就《实施意见》的起草思路和若干重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实施意见》起草的总体思路《实施意见》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部署的重大举措,也是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指引,起草的总体思路:一是紧紧围绕中办《意见》要求,对标对表各项改革任务,结合前期改革进展,逐项予以细化,提出配套举措。

二是结合各地改革实际,统筹考虑前序改革和后续举措的关系,推动各项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需要完善的的进一步优化调整,落实不到位的加强指引督促,实践探索可行的推动巩固成型。

三是充分考虑改革举措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调总体规划和实践推进相结合,结合不同层级法院职能定位,明确各自主体责任和对应改革举措,便于操作实施。

四是对于尚未成熟的改革举措,采用倡导性、指引性规定,不强推硬上,为地方法院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预留政策空间和探索余地。

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政治建设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要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教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抓手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抓手

祖国2018.7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抓手记者/张帅祖国特别关注深刻变革人民福音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要求各级党委选好配强政法机关领导班子,支持政法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积极研究解决制约政法工作的体制机制问题。

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是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即要使我们的司法制度在改革后能够在世界范围内更具先进性、文明性和竞争力,也就是要创造更高水平的司法文明。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必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全过程。

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难度大,既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又涉及许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既涉及司法权力的优化配置,又涉及司法管理体制的调整;既涉及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完善,又涉及人财物等配套措施的跟进,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随着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深入,将不可避免触及深层次社会关系和利益矛盾,牵动既有利益格局调整,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要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将面临更大的困难。

所以我们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协调各方利益,才能保障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顺利推进。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体制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体现。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原则。

要选好人,用好人司法体制改革要保证宪法法律的权威性、庄严性、神圣性,确保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始终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上率而下行,实现“其身正不令而从”。

一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通过领导立法,把党的主张充分体现到法律条文中去。

二要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始终坚持党管干部不动摇,发现人才、加强培训、注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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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
吴鹏飞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正确认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有利条件、切实增强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紧迫感,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把司法责任制改革摆在突出位置来抓。

据悉,今年9 月初,山东省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

9 月7 日,全省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动员会明确了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单,要求以遴选出员额法官检察官作为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标志,自2016 年8月至2017 年5月底,分三批在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第一批,淄博、聊城除首批试点院外的其他基层院, 今年10 月底前完成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第二批, 省院、铁检分院及其基层院、淄博聊城之外的15 个市院及其基层院,在2017 年 1 月底前完成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第三批,因换届等原因延后的市县区院,在2017 年5月底前完成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

按照省委提出的“统筹安排、分批推进、压茬进行、以上率下”的改革要求,省院机关
在第二批中率先推开改革,为全省检察机关作出样子、当好示范。

会议对省院机关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作了总体安排
,即10 月底组织统一考试,11 月上旬完成考核考察工作,并按照
1:1.2 的比例,将省院机关员额检察官推荐人选报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

会议要求要坚守员额比例,省院首批检察官遴选入额比例控制在35%以内;要严格入额条件、标准和程序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真正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工作勤奋、敢于担当的人员选入员额; 要将检察官员额配置在办案岗位,按照省院制定的《检察官岗位设置指导意见》,明确检察官设置的原则、标准、岗位,遴选入额的检察官要全部充实到办案一线,最大限度满足司法办案需要;要加强政策解读,创新思路措施,拓宽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发展通道,努力使广大检察人员形成良好的职业发展预期。

会议要求,省院机关全体检察人员要切实增强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正确看待改革带来的利益调整,服从组织需要和岗位调配安排, 决不允许发表对中央、省委决策不
负责任的言论;决不允许在改革过程中弄虚作假、拉帮结派;决不允许当面不说,通过微博、微信在网上乱说,引发负面影响和舆论炒作;决不允许私自接受采访,引发媒体误读、误判改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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