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英美法系判例法区别论文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摘要]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传统、社会意识中形成,具备了不同的优秀品质,对两大法系加以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
这篇论文主要从三方面进行论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一、两大法系的基本概述,主要介绍两大法系的来源及它们的主要特征;二、两大法系的比较研究;三、通过两大法系的比较得出它们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最后进行总结。
[关键词]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我国司法制度启示[前言]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历史传统、意识形态等方面特征的不同,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法律体系。
其中被当今世界学者普遍承认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也存在着诸多不同。
我们只有对法系加以比较研究的前提之下,进行司法制度的分析探索,才能不断加深我们对司法的本质和特点的认识,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的了解司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从而加快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建设更加完备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正文一、两大法系的基本概述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指的是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律传统,因其以法国拿破仑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故也称为民法法系或法典法系。
①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1、在大陆法系中强调成文法的地位和作用,并将成文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和表现形式,大陆法系中的国家制定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是在立法和对法律的完善过程中构建和发展起来的;2、以法典为判案的标准,判例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几乎不被承认,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审判案件的根据,只能作为法官断案的一般参考,大陆法系的法官们普遍认为,法典使判例归于无用,被认为完美的法典使法官乃至司法的地位都会降低,因而大陆法系的法典大都体系完整、结构严谨、概念准确,以减少在审判过程中的失误。
3、法官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大陆法官的判决以成文法为前提,无权但对法律作出独立的司法解释,他们只不过是法律的宣誓者,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大陆法系的法官仅仅是法律的奴仆。
中美法律制度差异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贸易日益频繁,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美国和中国作为全球两个最大的经济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例为例,分析中美法律制度差异。
二、案例简介某中国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在美国市场推出了一款具有创新性的智能手机。
然而,在产品上市不久,美国一家知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声称中国公司侵犯了其一项专利,并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
美国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依据美国法律进行了审理。
三、中美法律制度差异1.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1)美国:美国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较广,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
其中,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商标保护期限为10年,可无限续展。
(2)中国: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与美国相似,但保护期限有所不同。
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商标保护期限为10年,可无限续展。
此外,中国对版权保护期限有明确规定,为作者终身及死后50年。
2.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标准(1)美国:美国法院在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时,主要依据“实质相似”原则。
即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特征具有实质相似性,且具有相同的功能和效果。
(2)中国:中国法院在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时,主要依据“等同原则”。
即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特征具有等同性,能够实现相同的功能和效果。
3. 知识产权诉讼程序(1)美国:美国知识产权诉讼程序较为严格,需经过初步审查、口头辩论、证据交换、法庭审理等环节。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申请专家证人、提交技术鉴定报告等。
(2)中国:中国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相对简单,一般包括立案、证据交换、法庭审理、判决等环节。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申请技术鉴定,但鉴定机构相对较少。
4. 知识产权赔偿标准(1)美国:美国知识产权赔偿标准较高,包括实际损失、合理利润、惩罚性赔偿等。
在特定情况下,赔偿金额可达数百万甚至数亿美元。
(2)中国:中国知识产权赔偿标准相对较低,主要包括实际损失、合理费用等。
中外法律差异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作为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成为了国际交流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通过对中外法律差异的案例分析,探讨中外法律制度的不同特点,以及这些差异在实际案件中的体现。
二、中外法律差异案例分析1. 案例一:美国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差异背景:某科技公司在美国和中国同时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
在美国,该专利被顺利批准,但在我国却因不符合新颖性要求而被驳回。
分析:(1)美国专利制度:美国专利制度采用“先申请制”,即谁先申请,谁就拥有该专利。
这有利于鼓励创新,但可能导致侵权风险增加。
(2)我国专利制度:我国专利制度采用“先发明制”,即谁先发明,谁就拥有该专利。
这有利于保护原创,但可能导致创新积极性降低。
2. 案例二:英国与我国合同法差异背景:某英国公司在我国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在英国履行。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英国公司要求按照英国法律解决。
分析:(1)英国合同法:英国合同法强调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条款的约定具有优先效力。
(2)我国合同法:我国合同法强调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条款的约定需符合法律规定。
3. 案例三:美国与我国劳动法差异背景:某美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在招聘过程中,因违反我国劳动法规定,被当地劳动部门处罚。
分析:(1)美国劳动法:美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相对宽松,企业对劳动者的管理较为灵活。
(2)我国劳动法: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较为严格,企业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4. 案例四:法国与我国刑法差异背景:某法国人在我国境内犯下故意杀人罪,被我国法院判处死刑。
分析:(1)法国刑法:法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刑罚相对较轻,一般处以有期徒刑。
(2)我国刑法: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刑罚较为严厉,情节严重者可判处死刑。
三、结论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外法律制度在知识产权、合同法、劳动法和刑法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判例法比较

论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判例法比较内容摘要:指导性案例制度,其所体现的统一司法尺度,规范法律用的价值,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和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处,但仍然有明显的区别。
我国应顺应形势的发展,充分利用本土资源,本着既借鉴两大法系经验,又尊重本国司法实际的精神来更好的发展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以使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关键词:判例法普通法中国案例指导制度一.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1.案例指导制度含义案例指导制度,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司法权的统一行使,通过遴选、发布案例的方式指导司法的工作机制。
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可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遏制司法腐败。
2.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以案例来指导执法办案,是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司法机关一直坚持的行之有效的做法。
改革开放之初,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发布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破坏军婚的案例,开启了用案例解释法律的尝试。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刊登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这一做法,标志着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实际诞生。
不仅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和公安部门也积极运用典型案例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公开介绍我国审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官方文献,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裁判文书、典型案例以及其他司法信息资料的法定官方刊物。
《公报》于1985年创刊,其主要内容包括重要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任免事项、文献、裁判文书选登和案例等。
其中,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1995年6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集》出版说明中对公报公布的案例做出如下介绍:“《公报》发布的案例……从众多案件中精选出来的,每个案例都有详细的事实,判决理由和结果,蕴含了深刻的法律意义。
它具有典型性、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特点。
中美法律案件差异(3篇)

第1篇一、引言中美两国在法律制度、司法体系、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这些差异对法律案件的审理、执行和结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美法律案件差异进行探讨。
二、法律制度差异1. 法律体系美国实行的是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强调法律条文的明确性和普遍性。
而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强调法律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2. 法律渊源美国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立法法、司法解释和判例法。
中国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3. 法律实施美国法律实施强调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而中国法律实施强调集中统一,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三、司法体系差异1. 司法体制美国司法体制实行联邦制,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并行。
中国司法体制实行单一制,全国只有一套法院体系。
2. 司法组织美国司法组织包括联邦法院、州法院和地方法院。
中国司法组织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3. 司法职能美国司法职能主要包括审理案件、制定法律和司法解释。
中国司法职能主要包括审理案件、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
四、法律观念差异1. 法律至上美国强调法律至上,法律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依据。
而中国强调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法律是道德的体现和保障。
2. 人权保障美国人权保障观念较强,法律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
而中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相对较弱,法律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程度较低。
3. 法律责任美国法律责任观念较强,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而中国在法律责任方面相对较弱,违法行为往往受到较轻的处罚。
五、法律案件差异1. 案件类型美国法律案件类型丰富,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而中国法律案件类型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2. 案件审理美国案件审理程序较为繁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中外法律的差异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由于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中外法律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对比分析中外法律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的差异。
二、案例一:离婚案件1. 案例背景甲国和乙国均规定,夫妻双方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离婚。
甲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需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乙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需在法院判决。
2. 案例分析(1)法律体系差异甲国实行大陆法系,乙国实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乙国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
甲国离婚案件需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体现了成文法的特点;乙国离婚案件需在法院判决,体现了判例法的特点。
(2)法律原则差异甲国强调“契约自由”,乙国强调“公平正义”。
甲国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可自由协商离婚事宜;乙国离婚案件中,法院需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利益,保障公平正义。
(3)法律制度差异甲国离婚案件程序较为简单,乙国离婚案件程序较为复杂。
甲国离婚案件只需提交协议书和身份证明,即可办理离婚手续;乙国离婚案件需提交起诉状、证据等材料,经法院审理后判决。
三、案例二:知识产权保护1. 案例背景甲国和乙国均规定,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甲国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乙国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法院负责审理。
2. 案例分析(1)法律体系差异甲国实行大陆法系,乙国实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乙国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
甲国知识产权案件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体现了成文法的特点;乙国知识产权案件由法院负责审理,体现了判例法的特点。
(2)法律原则差异甲国强调“行政干预”,乙国强调“司法独立”。
甲国知识产权案件由行政部门查处,体现了行政干预的特点;乙国知识产权案件由法院审理,体现了司法独立的特点。
(3)法律制度差异甲国知识产权案件程序较为简单,乙国知识产权案件程序较为复杂。
美国判例制度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比较研究

美国判例制度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比较研究摘要英美法系,又称判例法系,在司法审判中,英美国家多采用遵循先例制度;中国是兼采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一直以成文法,制定法适用于司法审判,在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他们基本上是成文法,但不乏存在判例制度。
在审判中,完全依成文法有时会存在滞后性,导致僵化运用。
因此,我们在吸取借鉴了英美判例审判的经验,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指导性案例。
但是我们对于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仍存在很多问题,我国法官习惯了依法判案,不适应从案例中找判案依据,也没有使用案例的成熟的经验,因此,指导性案例适用在我国艰难行进,而美国的判例制度已经发展成熟,我们通过对比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与美国的判例制度,分析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内涵及效力,功能定位,适用规则等,为我国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判例制度效力比较适用研究大陆法系是产生于欧洲大陆,由罗马法演化而来,又称罗马法系,其特征主要是以成文法为主,制定法典。
中国便是采用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特色,将法律编纂成典,其编纂体例也是沿用德意志式,但在随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趋于融合的趋势下,中国也认识到法典的不足,推出了案例指导制度。
而英美法系则是由英国法演化而来,他与大陆法系相反,主要以判例为主,没有成文的法典。
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是沿袭了盎格鲁-撒克逊民族固有的习惯法和对法律中的案例的适用规则,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确定下来该制度。
在16世纪时,英国殖民主义盛行,其殖民地广布,其中美国也是其中之一,自美国1776年宣布独立之后,其依旧沿袭的是英国法的判例制度,对于判例的适用技术较为完善完善。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之一,他以判例法为主,对于法官判案多用于先例,而中国在法官判案上以成文法为主,在随着时代的发展,仅仅适用成文法来应对变化多样的案件情况,有时存在很大的滞后性,法律适用与裁判不统一,因此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我国于2022年确立了案例指导制度,并于2022年开始推出了指导性案例,以此来实施指导性案例的效用,期望实现同案同判,能够达到最大公平。
英美法律体系_案例法(3篇)

第1篇一、引言英美法律体系是世界上两大主要法律体系之一,以其独特的案例法(Case Law)制度而闻名。
案例法是指通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作出的判决来确立法律原则和规则,这些判决对后来的案件具有约束力。
本文将探讨英美法律体系中的案例法,分析其特点、形成过程以及在我国的影响。
二、案例法的特点1. 重视历史和先例案例法强调历史和先例的作用,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过去的判决,以确定相似案件的法律适用。
这种做法有助于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法官造法在英美法律体系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仅适用法律,还可以创造新的法律原则。
法官造法是案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它使得法律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 诉讼双方参与度高在案例法中,诉讼双方在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具有高度的参与度。
双方可以提出证据、辩论观点,甚至对法官的判决提出上诉。
4. 透明度高案例法具有高度的透明度,法官的判决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这种透明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法律公正。
三、案例法的形成过程1. 普通法的发展案例法的形成与普通法的发展密切相关。
普通法起源于英国,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过去的判决和习惯形成的法律原则。
普通法在英格兰逐渐发展起来,后来传入美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
2. 案例法的普及18世纪末,案例法开始在美国普及。
当时的美国法律体系深受英国普通法的影响,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参照英国先例,逐渐形成了美国的案例法体系。
3. 案例法的完善随着时间的推移,案例法体系不断完善。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注重法律原则的适用,同时,立法机构也加强对案例法的监督和指导。
四、案例法在我国的影响1. 参考价值案例法在我国具有参考价值。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考国外的案例,借鉴其经验,提高审判水平。
2. 立法借鉴案例法为我国立法提供了借鉴。
立法机构可以参考国外的案例,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3. 司法改革案例法对我国司法改革具有一定的启示。
借鉴案例法,我国可以推进司法公开、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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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法系判例法的区别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
1009-4202(2011)06-000-01
摘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
作为体系的一部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二五纲要》正式提出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相关构建也在学术界的研究中兴起。
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制度的相同和区别是研究中的关键点。
本文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和判例法概念的比较,简析两大制度之间的本质区别。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案例指导制度判例法拘束力
一、案例指导制度的提出
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已经顺利落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已经由立法领域为重点转向了司法领域。
但是我国是一个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制定法是我国主要的法律渊源,制定法在运行中具有其一定的局限性。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一方面有悖于法治形式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客观上损害了司法权威。
比较普遍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出现无疑也说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
报告中指出,“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但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我们不搞;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但我国现实生活需要的,我们及时制定。
中国作为传统的成文法国家,虽然案例一
直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特定的作用,但案例指导制度这一概念却是最近几年才正式被提出并逐步受到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第一次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
指导制度。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概念
所谓案例指导制度,指的是在地方各级法院审判完毕的案件中以一定的标准进行筛选然后按照一定的程序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由其公布为指导性案例,将对各级人民法院以后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的一种制度。
通过选择典型案例判决并以此作为案例,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有所借鉴,在以后遇到类似案件的审理时,可作为将其作为参照进行判决,以尽可能的使相同的案情有着相同或者相似的处理结果,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判例法的概念
判例法(case laws)的定义:“司法判例中所规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一般用语,是根据以往法院和法庭对具体案件的判决所作的概括。
在英美法中,判例法在法律的发展中是一个基本的因素,
而且仍然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它是法律原则的主要渊源。
判例法的根本之处不在于对以前判例的汇编,不在于法官和其他裁判人在此后的案件审理中能够从先前的判例中得到帮助或指导,而是在于把先前的判例看作一种规范,并且期望从中得到根据惯例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遵循和适用的原则和规则,而且作出判决和发表法律意见的高级法院在这样做时存有下列认识,即他们正在确定规则的判决将会并且有时必须为此后的法院在今后遵守。
”
四、我国社会主义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和英美判例法的区别
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我国要建立的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有着很大的不同。
在普通法系判例法的运用过程中,法官是判例法的主人。
法官不仅能司法,而且能在判例法的运用中通过一系列的技术方法运用创制法律。
基于判例约束力原理,判例法本身总是和无数个具体的个案相连,从个案中发展来的判例法的运作,明显显示出从具体案例到一般法律原则的归纳,然后又将一般法律原则再运用到相似具体案件的过程。
在英美法系国家,先前案例对后案有着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判例就是判决的案例或案件,判例法指的并不是作为判例的整个判决,而是判例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判例法的核心是遵循先例原则。
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并不具有这种法律渊源的地位,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的案例和判例法的案例有根本的区别,其不具有示范意义而是起指导作用,对正在审理的案件选出最合适的适用法律。
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而非法律上的。
其作用在于正确的解释和适用法
律而不是创造法律。
所以,“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是事实上的约束力。
”成为了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一种特色。
正因为案例指导制度根本上具有判例的属性,那么以此作为成文法的有益的补充,能够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起到统一司法尺度、维护法律权威、节省司法资源等作用,也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 d. m. walker.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光明日报出版
社.1989: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