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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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构建与制度适用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构建与制度适用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构建与制度适用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2010 年分别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

值得肯定的是作为司法改革重要举措的案例指导制度在统一法律适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然而相较于确立之初的高期待值,带有强烈司法行政化管理色彩的案例指导制度在实践中却显得步履维艰。

案例指导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对指导性案例的创制权进行合法性分析、重新定义”司法统一”、明确案例指导的效力,以达到将案例指导制度构建为独立于法律、司法解释以外的一种规则形成机制的目的。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创制权司法统一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形成及发展尽管早在殷商时期我国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有着”比附援引”之称的案例真正发展为”指导性案例”经历了相当长的阶段。

建国初期,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多依托于政策而非法律。

1978到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案例多以内部红头文件为载体,公布的范围也仅限于法院内部,案件性质多集中在刑事案件,内容及形式亦呈现出一定的不规范性。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人民法院公报》(下简称《公报》),主要内容既包括重要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重要的司法文件和作出的司法解释,也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各种典型案例。

可以看出,在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前,司法部门,特别是法院系统从理论到实践都有过多方面的尝试。

但从整体上而言,不同于国外从判例制度的”法官造法”,我国司法机关将发布典型案例为手段以达到统一量刑标准、补充司法解释的目的。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其中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正式提出”案例指导制度”与”指导性案例”的概念,并将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提出来。

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一、本文概述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与完善对于提升司法公正性、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优化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起源、发展历程以及当前的现状,分析其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展望其未来的发展趋势与完善路径。

文章首先回顾了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历程,阐述了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随后,文章通过对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进行分析,探讨了其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升司法公正性、优化法治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分析了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如案例选择的标准与程序、案例指导效力的认定与执行等。

文章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议与措施,包括完善案例选择机制、明确案例指导效力、加强案例指导的监督与评估等,以期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提供参考与借鉴。

二、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历史沿革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源远流长,自古以来,中国的法律传统就强调“判例法”的实践价值。

然而,现代意义上的案例指导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司法实践的深化,逐步发展和完善的。

案例指导制度的萌芽阶段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当时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起步,司法机关开始尝试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来指导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这些案例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但在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进入九十年代以后,案例指导制度开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案例指导的地位、作用和发布程序。

同时,各级法院也开始积极探索案例指导工作的新模式、新机制,形成了一批具有中国特色、影响广泛的典型案例。

进入新世纪,案例指导制度迎来了全面深化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

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判例法比较

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判例法比较

论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判例法比较内容摘要:指导性案例制度,其所体现的统一司法尺度,规范法律用的价值,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和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处,但仍然有明显的区别。

我国应顺应形势的发展,充分利用本土资源,本着既借鉴两大法系经验,又尊重本国司法实际的精神来更好的发展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以使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关键词:判例法普通法中国案例指导制度一.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1.案例指导制度含义案例指导制度,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司法权的统一行使,通过遴选、发布案例的方式指导司法的工作机制。

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可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遏制司法腐败。

2.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以案例来指导执法办案,是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司法机关一直坚持的行之有效的做法。

改革开放之初,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发布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破坏军婚的案例,开启了用案例解释法律的尝试。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刊登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这一做法,标志着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实际诞生。

不仅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和公安部门也积极运用典型案例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公开介绍我国审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官方文献,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裁判文书、典型案例以及其他司法信息资料的法定官方刊物。

《公报》于1985年创刊,其主要内容包括重要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任免事项、文献、裁判文书选登和案例等。

其中,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1995年6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集》出版说明中对公报公布的案例做出如下介绍:“《公报》发布的案例……从众多案件中精选出来的,每个案例都有详细的事实,判决理由和结果,蕴含了深刻的法律意义。

它具有典型性、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特点。

论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论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别 向 三个 区 的 人 民法 院 提 起 诉 讼 ,要 求 适 用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北 京 师 范 大 学刑 事 法 律 科 学研 究 院 讲 师 法

学博 士
公 安 法 治 研 究|DNBSUYDW TYPLERAL UOUICINA C T
范畴和规范 。由这种抽 象性所决定 ,制定法 小可避 免地要
使 用一些不确 定 的法 律概念 和法律用语 ,这就影 响到其确 定性 、清 晰性 ,从 而给执法 、司法人员 留下较大 的 自由裁 量空间 。三是 缺乏应 变性 。为维 持法 的统 一性 、安定性 , 制定法不 可能频繁修 改 ,而且其 修改和废 除往往要 经过严
解的是 ,外地后诉 者 已经 打赢 了官 司 ,而我们 作为第 一个 起诉者却 输 了。”l 2 更有 甚者 ,在 同一个 人 身上发 生 的同
样 的事情 ,在不 同的法 院却得 到了完全 不同 的判 决 。19 98 年 ,郑 州市 民葛锐发现 一种假药在 郑州药店 出售 ,便 分别 在管城 区 、邙 山区 ( 惠济区 )和中原 区三家药店 ,购买 现 了三份 同品牌 假药 ,然后 按哪里 购买哪里起 诉 的原则 ,分
解 的是 :就在 他们被驳 回起 诉后 两天 ,2 0 年 1 月2 0 6 2 0日, 浙 江 省桐 庐 县人 民法 院判 决 了一 起诉 讼 对象 和 案 由完 全 相 同的案件 ,作为原 告的桐 庐县 民政局 胜诉 ,为死亡 的无 名 流浪汉成 功索赔3 万余元 。更让他们 想不到 的是 ,他们 3
建立 和 完善案 例指 导 制 度 年改 革纲 要 (
2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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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民 法 院第 二 个 五 人

我国构建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构建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

论我国构建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案例指导制度”无疑是在司法制度上的一大创新之举,但该制度并未赋予指导案例法律效力,因此未能完全发挥它在克服成文法缺陷、保障司法统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刑事司法作为最严厉的司法领域,近年来却屡屡出“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损害着刑事司法的统一性、稳定性、公正性。

要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构建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本文中分五点论述了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以期我国能够尝试构建这种新型刑事司法制度,使刑事法律体系更为完整。

【关键词】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构建;必要性一、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概念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简称《规定》),首次以文件的形式确定要在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但是,《规定》并未赋予指导性案例法律约束力,在实际的审判工作当中,法官不够重视指导性案例,导致指导性案例未能充分发挥其对个案审理的指导与参考作用。

此外,《规定》也没有要求在裁判文书中要援引指导性案例,这使得它的指导作用无法在裁判文书中得以体现,也不利于公众对指导性案例在实际审判工作中的适用进行监督。

基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案例指导制度进行性质上的升华,赋予指导性案例法律约束力。

因此,笔者提出了“司法案例指导制度”这一概念,具体而言,它是指:在司法领域选择典型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并赋予这些案例法律效力,使这些案例对法官裁判案件产生强制性的约束力的司法制度。

当然,这一制度可以运用于刑事司法领域、民事司法领域、行政司法领域等,但是由于笔者的理论水平有限,如果对上诉所有司法领域都作判例机制研究,恐力所不及,故笔者仅就在刑事司法领域构建司法案例指导制度加以研究。

故本文所指的“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是指:在刑事司法领域选择典型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并赋予这些案例法律效力,使这些刑事案例对法官产生强制性约束力的刑事司法制度。

在这一制度下所产生的“刑事司法指导性案例”不同于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指导性案例”仅仅对法院的裁判活动具有参考或知道价值,它将会对今后法院处理同类案件的裁判具有强制的约束力,并且可以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直接引用到判决文书中。

论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

论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

( 二) 案例指导制度有利 于提 高司法效率 , 维护
司 法公 正
须, 强调的是一种强制性, 要求法官在审理类似 案件
时, 必须参照指导性案例 。那我们接下来进行 推论: 发生应当参照而没有参照指导性案例的情况,如果 没有令人信服的理 由, 则必将导致司法不公 。但是, 上述 《 规定》 并没有具体规定怎么参照 , 不参照执行 有什 么法律后果 。当有些法院依据法律 赋予的 自由 裁量权对其 不予参 照, 当事人是否有上 诉、 申诉 的权 利?检察院是否可 以据此抗诉 ?《 规定》 里面对此 并
布 了三 批指导性案例 。这些指 导性 案例 为我 国各级 法 院的审判工作提供 了参考 与指导 。但是 ,直至 当
多有弹性 的语言 ,从而导致不 同的司法 人员会 因为
个体 的知识结构 、 性格特征 、 工作 经验和 能力等差异 而作 出不 同的理解 , 对 同样 的案件 作 出不 同的处理 。 鲜活 的案例更容 易让人 理解案件 审判的精髓 ,从而 克服 因对成文法法 条的不 同理解 带来的“ 同案异判” 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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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力: 论 我 国的案 例指 导制 度
能得 到解决。判例指 导制度 是通 过对单个案件的审 判 结果, 给 出对 此类案件审判的参照 , 从而解决 因法 律之 间冲突带来的具体案件的审理 困难 。
对于贯彻案例指导制度造成 了巨大 的影 响。 从字面理解 , “ 参照” 是参考 、 遵照 的意思 。即法 官在处理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案件时 , 要遵 照、 遵 循指导性案例 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标准 。“ 应当” 即必
2 0 1 3年 1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o u r na l o f Hub e i Uni v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浅析“案例指导制度”——从《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谈

浅析“案例指导制度”——从《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谈

2006.11法制与社会浅析“案例指导制度”——从《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谈□孙丽娟胡爱菊(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本文主要论述的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的“案例指导制度”。

从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的差异谈起,依次论述了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几点现实需要,如: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等,最后对一些具体制度的构思如发布主体、程序等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希望能使大家对这一制度有更深入和全面的了解。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英美法判例制度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60-02最高人民法院在继1999年制定并发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后,又在2005年10月26日,公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下面简称《二五改革纲要》),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任务,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实现公平和正义。

《二五改革纲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经过3年多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形成的一个涉及8个方面、50项改革措施的综合性改革文件。

可以说每一项改革措施都有值得探讨的理论价值,都会对今后几年的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鉴于篇幅和个人能力的限制,本文只讨论其中的一项改革措施——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二五改革纲要》中与该制度有关的完整文字表述是:“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

”一、什么是案例指导制度?它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有什么异同?所谓案例指导制度,就是选择典型的案例判决作为判例,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今后凡有类似事实的案件,可参照相关判例进行判决,以达到同样的案情有同样的处理结果,从而提升法院司法的统一性,确保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进展及其问题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进展及其问题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及其问题一、引言案例指导制度是指在法律实践中,通过对已经发生的案例进行总结和分析,提供给法官、律师和法律从业人员参考和借鉴的一种制度。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提高司法公正性、统一法律适合、规范司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及其问题进行详细探讨。

二、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1. 制度建立的背景在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解决法律适合的不确定性和不一致性问题,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司法效率。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国法律体系逐渐与国际接轨,案例指导制度的引入成为必然选择。

2. 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试点阶段:从2005年开始,中国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设立了案例指导试点法院,对案例指导制度进行尝试。

(2)立法阶段:2022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案例指导的范围、程序和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3)推广阶段:随着案例指导制度的试点成果逐渐显现,中国各级法院纷纷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并通过各种途径推广案例指导的做法。

3. 制度建立的成果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取得了一定的成果:(1)提高司法公正性: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对类似案件的判决进行总结和分析,为法官提供了参考和借鉴的依据,减少了法官主观意识对案件判决的影响,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2)统一法律适合:案例指导制度可以对类似案件的法律适合进行规范,减少了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的不一致判决,实现了法律适合的统一。

(3)规范司法行为:案例指导制度对法官的行为进行规范,要求法官在判决中必须参考和借鉴相关案例,避免了法官的主观臆断和随意裁量。

三、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问题1. 案例选择的问题目前,中国案例指导制度中案例的选择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案例的选择过于依赖个别法官的经验和主观意识,缺乏科学性和客观性;另一方面,案例的选择范围过于狭窄,只关注少数典型案例,无法覆盖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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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已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刚要》中提出,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规范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要制定关于案例指导的规定,规范指导性案例的选编标准、指导规则等。

最高法院可以发布适用于本地区的参考案例,但所选案例不得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相抵触,”但至今。

纲要中所提出的“案例指导”制度尚未出台。

而在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现象给司法权威性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

那么。

案例指导究竟是怎样一个概念,它与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有是否一致,在中国实行案例指导制度是否必要,是否具有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又应当如何合理地设计具体的制度?本文就将围绕着上述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概念性分析1、判例与判例法判例是指对以后的审判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院判决,具有造法功能。

是英美法系国家重要的法律渊源。

英美法系国家的判决在结构上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法官的判决根据,称为“判决理由”。

另一部分是法官们陈述的意见。

称为“附带意见”,其中只有判决理由可以作为今后遵循的法律规则。

法官们在审理案件时,首先要寻找与该案事实相近似的先例,然后运用“区别技术”将法律规则从先例中提炼出来应用到审理的案件上。

因此。

每一个判决都包含了一定的法律规则,但是具体包含什么样的法律规则以及如何应用这些法律规则,都由以后的法官来确认和认可,也就是说判例法是在一例例判决中延续和发展的。

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判例法指“司法判例中所规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一般用语,在英美法中,判例法在法律的发展中是一个基本的因素。

而且任然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它是法律原则的主要渊源。

判例法的根本之处不在于对以前判例的汇编,不在于法官和其他裁判人在此后的案件审理中能够从先前的判例中得到的帮助或指导,而是在手把先前的判例看作一种规范,并且期望从中得到根据惯例应该,并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遵循和适用的原则,而且做出判决和发表意见的高级法院在这样做时存有下列认识,即他们正在确定规则的判决将会并且有时必须为此后的法院在今后遵循。

”2、案例与案例指导相对于判例有着特定含义而言,案例的含义则十分广泛。

而因我国有关案例指导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故案例指导也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

就法律意义而言,“案例”是指“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做出的生效判决,可以作为各级法院学习的样本,亦可以作为学界进行研究的样本,当某个判决作为案例的角度进行分析时,其本身不对各级法院产生法律约束力,完全只是具有一种参考作用。

”“案例指导”则指“经过有关程序审核,并经有关机构确认的对今后的案件处理,能产生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例,经过正式渠道公开发布后,对今后其他法官处理同类案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据此,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具有如下特点:1、只提供范例。

注重对案件审理的指导性,对法官没有强制约束力。

2、案例的形成必须经过相关程序并经有权机构公布,另外,案例本身是严格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裁判所形成的案件。

从上述概念分析可知,判例法的本质是法官造法,而案例指导旨在同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和法律解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其内容必须以服从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前提,不具有成文法的规定性,没有超越现行的立法,因而不是立法性质的法官造法。

二、在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一)必要性分析1、制定法局限性的必然要求(1)制定法本身的局限性。

诚然制定法有着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结构科学等有点,但其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主要表现为:第一,缺乏周延性,社会包罗万象,法律问题层次不穷,注定了有限而确定的法律无法涵盖所有的社会现象。

第二,缺乏具体操作性。

制定法是将繁琐复杂的社会关系进行高度的概括抽象和提升后所形成的若干基本规范,相对于具体个案的细致性,这些基本规范显得过于原则。

而缺乏操作性,难以裁判具体行为。

第三,缺乏应变性。

制定法的制定、修改、废除无不要遵循特定的程序,面对不断变化的实务,制定法显然具有滞后性。

(2)我国制定法特有的缺陷。

我国的立法历史尚浅,很多法治理念和法学理论均未成熟,所以在改革开放初期。

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宜粗不宜细”,这就使得我们所制定的法律结构简略,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残缺不全,内容则粗疏,过于抽象概括和原则。

2、司法实践面临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的客观要求中国本来就是缺乏法律信仰的国家,司法公信力在中国的基础本身就非常脆弱。

普通百姓对司法公正的直观来源之一就是类似的案件是否得到类似的结果。

其实,就本质而言,类似的案件是否得到类似就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

而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屡出现,最出名的如打假名人王海的例子:王海因购买假货,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双倍赔偿,在同意法院得到两次完全不一样的判决。

同样的事实。

得到的确是不同的判决,让普通百姓如何理解所谓的司法公正?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法源。

”因此。

绝大多数人都认为。

在我国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不是一个原则性问题。

而是一个规划问题。

(二)可行性分析1、判例法与制定法相互融合发展的国际趋势英美法系形成和发展的早期,判例是主要或者唯一的渊源,但自从19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国家在保持判例法的基础上,加大了制定成文法的步伐。

例如s:英国,在很多领域。

像公司法律,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

美国:在联邦税法、社会福利法、环境保护法等领域也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而美国各州议会也纷纷出台了规范消费者权益、商业交易和家庭关系等法律:美国法学会则制定了“统一法”、“示范法”、和“综述法”,对各州立法和法学教育具有指导意义。

制定法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效力往往高于判例法,甚至可以推翻、修改或补充判例法。

同样,对于大陆法系而言,20世纪之前是决口不提判例制度。

制定法或者说成文法典是最主要的渊源。

但自20世纪以后,大陆法系也开始不断地运用判例来补充法典,知道法官审判。

例如:法国的行政法就是(尤其是最高法院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而德国法院用过判例创设了诸如交易基础、情事变更等许多新的规则,这些判例都被收集在在联邦最高法院判例集中定期出版,在实务中影响很大。

2、我国司法实践中案例指导已经探索进行中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刚要》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经采用案件批复、通知、公报等多种形式发布典型性案例。

为全国各级法院同类案件裁判起到指导作用。

其中,不少典型案例所引伸出的法律原则和裁判规则,弥补了立法或司法解释的空白或漏洞。

而近年来,各级法院处于解决同案同判的问题即统一执法尺度的显性需求,创制了不同形式的案例载体,定期或不定期得刊登在本辖区法院作出典型的案例,以期为本辖区内的法官审理同类案件提供借鉴或参考。

特别是2002年河南省郑卅l市中原区法院实行了“先例判决”“制度”。

2003年江苏高院出台了“参阅案例”制度以及随后四川高院s和天津高院,各地法院积极响应。

浙江省高级法院就专门制作了《案例指导》专刊,通过法院系统内部局域网上刊登的形式传达到各个下级法院法院,至今已连续刊登了15期,内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及国家赔偿,列有上百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均是“全省法院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前瞻性的案例,真实、全面、及时反映了各类案件的审判情况,指导全省国际人民法院的立案、审判和执行等活动。

”虽然这些自发或响应纲要的案例指导的实践,存在案例编辑目的不明、案例权威性不够致使典型案例的潜在约束力不够”案例主体发布混乱、案例筛选标准不明确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至少法院系统在努力尝试,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绩效。

经验需要积累,一项新的制度的产生必然需要时间。

三、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设计分析1、关于案例指导的法律定位问题依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案例指导”只能处于辅助成文法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阶位,但其地位、影响和效力明显高于一般性的案例(一般性的案例仅约束案件的当事人),具有具体、明确的指导作用;同时,“案例指导”虽然不具有成文法和司法解释普遍的约束力,但具有对同类型案件实际的拘束力,本院和下级法院必须充分注意并顾及,否则,如明显背离并造成裁判不公的,将产生一系列后果。

“案例指导”旨在指导性,其内容必须以服从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前提,不具有成文法的规定性,没有超越现行立法,因而不是立法形式的“法官造法”,这是与英美法系国家判例制度的最主要区别。

2、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主体问题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主体,涉及两个问题,一是选送主体,由谁来提供素材即典型案例。

二是发布主体,即谁有权来公布典型案例。

对于第一个问题,毋庸置疑,是全国各级法院均可以。

因为高院受理案件相对较少,这些案件标的额较大但并不一定当然具有法律关系的复杂特征,相反全国绝大部分的均在基层和中级法院受理,而且近年来,无论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型案件。

这些新型案件更需要进行归纳总结和提炼。

因此,案例的收集范围应囊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只是各法院认为该案例具备了一定的要件,通过一定的程序均可以成为指导性按列。

第二发布主体的问题,学界仍然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指导性案例发布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种观点认为,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应限定在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第三种观点则认为,除了最高法院和各省高级法院有权发布指导性案例外,一些重要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也可以作为发布指导性案例的主体。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念实际上是将指导性案例等同于司法解释,这显然是不对的。

根据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司法解释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渊源。

法官在司法判决中是可以直接引用的。

而指导性案例至今还没有明确定位。

但两者又不是相互分割的。

指导性案例属于典型的、疑难的案件,更能代表司法实践中须通过司法解释作出系统回应的样本。

故指导性案例可以成为司法解释来源的重要依据。

第二种观点,得到了很多学者的支持,但相比较于第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更为完善、层次性更强。

但必须指出的是,基于法律权威性的考虑。

最高法院仍然是最重要的主体,高级法院和少数的中级法院是辅助的主体,必须接受最高法院的监督。

3、关于指导性案例选编问题(1)指导性案例的选择标准。

很显然不是所有的案件均可以成为指导性案例的,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实质的要件。

首先,进人选择范围的裁判文书必须是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进入审判监察程序的案件不能进入指导性案例的选择范围。

其次,必须具有典型性,即该案是某一类法律适用问题的案件的典型代表。

对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具有指导性意义。

如“以案释法型的案例,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尚不明确,通过案例以案释法从而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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