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案例指导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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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忧虑_胡玉鸿

面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忧虑_胡玉鸿

参考文献
[1]龚稼立 . 关于先例判决和判例指导的思考[J]. 河南社会科学,2004,(2). [2]胡云腾,于同志 . 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J]. 法学研究,2008,(6). [3]宋晓 . 裁判摘要的性质追问[J]. 法学,2010,(2). [4]肖永平 . 论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的查明和适用[J]. 中国法学,2006,(5).
*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大问题研究——以人为本与中国法制发展” (项目编号 :08&ZD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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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忧虑
倾向?毋庸置疑,对于当代中国司法来说,存在 着两个影响其权威的至命的杀手,这就是司法公 信力的缺失与司法行政化的存在。就前者而言, 主要是社会民众对司法判决普遍存在的不信赖, 从而导致司法权威的荡然无存 ;而后者则是上级 法院俨然以下级法院的“行政领导”自居,通过各 种措施迫使下级法院驯服甚至成为实现其政绩的 工具。司法公信力的缺乏问题,非本文所及范围, 可以不论,但案例指导制度可能成为司法行政化 的推手,则是必须值得警惕的倾向。根据《规定》 第 1 条的要求,“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 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 统一发布”,换句话说,一个案例是否具有指导意 义,不是因为其本身对案件所作的公正甚至艺术 化的处理,而是源于其背后的权力的支撑。质言 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确定哪些案例是指 导性案例,因而具有必须参照的效力,这实质上 是同常为人诟病的司法解释一样,带有权力垄断 的性质。
自然,相对于抽象的法律来说,指导性案例 以更为形象的外观展现在人们的面前,法官可以 通过案例之间的比对,参照类似的指导案例,作 出与前例结果大致相当的判决。然而问题在于, 世界上不会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世界上当然也不 会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完全相同的社会冲 突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即便外在形态极为相似, 相关主体对冲突的实际感受以及冲突的社会影响 也不完全相同。‘服从先例’或‘不违先例’这一 判例法适用原则的实施,同样必须依赖于司法者 主观选择的正确性。”[2]43

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I聚焦: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实践及完善I责任编辑苗红环THKCH INKSK I'K OCl H\T〇Ks|中舄趋赛嘗13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任庆明^李瑞芝“唐明“7文摘要:我国的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遵循了经验主义的发展路径对于目前指导性案例在实际运行中所出现的 实践效果不显著的问题,应当坚持内因为主,外因为辅的原则,围绕事实拘束力的来源和达成路径这一关键点,通过完善指导性案例的遴选、生成、更新、废止机制,辅之以更为合理可行的援引适用机制,从而促进检察官 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同时,综合采取提高法律文书说理标准,提高检察官援引指导性案例说理的水平,促进 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研究指导性案例的方式,为构建既体现出个性,同时也符合检察权运行的一般规律,具有 中国特色的检察指导性案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案例指导判例拘束力完善路径一、形成事实拘束力之路径构建(一)事实拘束力之目标的来源及样态检察指导性案例所欲达成的目标是事实上的拘束 力。

所谓事实拘束力,指的是虽然成文法并没有规定司法裁决具有对后续相似裁决的拘束力,但实践中,司法人员普遍遵循了先在的司法裁决,并鲜有违背上级或者同级先前做出的裁决,因而形成了一种实际存在的、事实上的拘束力。

这种事实拘束力包括了以下三点内容:(1 )成文法没有规定;(2 )司法人员普遍遵循先在裁决;(3 )违背裁决要付出一定代价,使得先在裁决的效力得以维护,我国与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于事实拘束力的目标上的认识基本一致:但应注意的 是,虽然我国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与欧陆法系判例的效力统称为事实上的拘束力,但两种事实拘束力无论是理论根基还是其达成路径均不相同。

我国所称事实拘束力是依靠制度推动并约束司法人员适用,而后者则是先有百余年法官自觉适用判例的传统而后有相应的*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301700]**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二级检察官[30170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一级检察官[301700]规则和制度的形成。

对公安机关案例指导制度的思考

对公安机关案例指导制度的思考


和执法 公正 。
二是 有利 于弥 补现行 法律 规定 的不 足 ,克服
法律规定 的局限性 、滞后性等缺陷。众所周知 , 法律一经制定就具有稳定性 ,不能朝令夕改 ,而
我们 国家 正处 于深刻 而 复杂 的社会 转 型期 ,各种 新 问题 、各类新 矛 盾层 出不穷 。现 实 问题 的复杂
避免出现针对相 同事实,适用同一法律 ,却作出 不 同甚 至相 矛盾 的处理 结果 ,从 而维 护法 律 的统
收 稿 日期 :2 0 1 3 — 1 2 — 2 2
作者 简介 :沈宏毅 ,男 ,天津人 , 天津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 ,主要从事公 安法制调研 、法制宣传工作。
28 —

随着 我 国社 会 主义法 律体 系的初 步建 立 ,标 志着我 国法 治 建 设 从 重 视 立 法 转 向重 视 法 律 适 用 ,从 解决 “ 有法可依 ”转 向 “ 有 法 必 依 、 执 法必严 、违 法 必 究 ” 。为 适 应 这 一 形 势 任 务 变
化 ,公 安部 在 深入 调 研 的基 础 上 ,于 2 0 1 0年正
法和 执法 制度 的变化 以及 上级 公安 机关 下发 的指 导性 案例 ,适 时进 行 清理 和汇 编 。
三 、我 国公 安机 关案例 指 导制 度 的不足
序。指导性案例 由地市级 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进行审核后 ,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 ,以
本级 公安 机 关名 义在 公安 机关 内部 予 以下发 ,同
活的学习、参考样本 ,可以提高公安民警学习法
律知 识 的积极 性 。
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规范了指导性案 例的修订 、编纂程序。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根据立

建立案例指导体系的思考和探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为视角

建立案例指导体系的思考和探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为视角
建立案例指导体系的思考和探索
以最 高人 民法院 关于案例指导工作 的规 定》为视 角
杨 婧


案例 指导制度发展 、价值 与面 临的困境
( )案 例指 导 制度 的发展 背 景 一 我 国开展 案例研 究 和探索 构建 案例 指导 制度 可 以追 溯 到建 国之 初 , 时并无成 文法典 , 是法官 当 于 判 案最 大 的依据 便是 政策 和案例 。随着我 国法 制建 设 的推进 , 法学理 论 界和司 法实务 界都 很重视 案例
第 三 , 育和 警示作 用 。该制度 的预 防和教 育功 能是极 其显 著的 , 教 最高 人 民法 院副 院长苏 泽林 曾 经指 出 ,“ 案例就 是活 生生地 将事 实和法 律摆 出来 , 老百 姓看得 懂 、听得 懂 ,知 道什 么是 可 以做 的 , 让
什么 是不可 以做 的 ;什 么是 违法 的 ,什 么是合法 的 ,一 目了然 ,这种教 育 功能可 能 比法 律判 决 的事后 警 示功 能还 更好 。 ”在 构建 和谐 社 会 ,和 谐 司法 的 当今 该作 用尤 为重 要 。 第 四 ,提 高司法 效率 ,提 升法官 素质 。近 年来法 院案件 激增 , 是司法 资源有 限与案件 需求之 间 但 的矛盾 越 加明 显 ,甚 至有 的法 院 加班成 为 工作 的常态 。如果 我们 实行 案例 指导 制度 , 类似 的 案件就 不 用花 太多 的时 间和精力 去审 理 ,可 以大大提 高 司法效率 。① 如郑 州市 中原 区人 民法 院从 2 0 年实 行 02 的 “ 先例 判决制度 ”后 , 之后的相 同相似 案件 用 2 分钟就 可 以结案 。实行案例指 导制度对于我们 有效地 0
建立 案例 指导 制度 的价值 ,主要 有 以下几个 方面 :

案例指导制度利与弊

案例指导制度利与弊

案例指导制度利与弊引言: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组织和管理的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和指导的方式,帮助员工解决问题和提升能力。

这一制度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被广泛运用,但是它也存在一些利与弊。

本文将探讨案例指导制度的优点和缺点,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案例指导制度的优点1. 提供实践经验和知识:案例指导制度通过提供实际案例,帮助员工学习和分享实践经验。

这样员工可以了解到不同情境下的决策和行动,并从案例中汲取经验和知识。

2. 激发思考和创新:案例分析常常需要员工进行深入思考和分析,从不同角度审视问题,找出解决方案。

这样激发了员工的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他们的个人和职业发展有积极影响。

3. 建立共同语言和价值观:案例指导制度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学习平台,帮助员工建立共同的语言和理解。

通过共同学习和分析案例,员工可以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和工作方式,增强团队合作和协作效能。

4. 帮助解决问题和提升能力:案例指导制度可以帮助员工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通过分析案例和指导,员工可以得到专业的建议和指导,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水平。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缺点1. 缺乏个性化:案例指导制度常常只提供一种方案或解决思路,忽略了员工的个性化需求。

不同员工可能因为工作经验、专业背景等因素存在差异,无法完全套用案例的解决方案。

2. 可能造成理论脱离实践:案例指导制度在分析案例时常常更关注理论和学术观点,而忽略了实际操作的复杂性。

这可能导致员工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有效运用所学的理论和知识。

3. 学习曲线较长:案例指导制度需要员工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思考,相对而言学习曲线较长。

这可能会影响员工的工作效率和产出,特别是对于一些工作量较大或紧急的任务。

4. 可能产生依赖性:一旦案例指导制度成为员工解决问题的唯一依据,他们可能会过度依赖于案例的解决方案,忽略了自己的思考和判断能力。

这可能导致员工在面对新情境时无法独立解决问题。

三、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议1. 强调个性化和实践操作:在运用案例指导制度时,应根据员工的个性化需求和实际操作的复杂性,提供更多个性化的指导和辅导。

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行政执法案例引导制度一、前言行政执法案例引导制度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的一个紧要环节。

从改善行政执法工作的效能、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等方面,行政执法案例引导制度的订立与完善具有紧要意义。

本文将对行政执法案例引导制度进行分析,解释其意义,提出改进方案,希望能够在实际工作中起到引导和参考作用。

二、行政执法案例引导制度的基本概念行政执法案例引导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中引入案例引导方法和案例引导制度,以有效规范行政执法的过程和行为,使行政执法更加公正、公正、有效地推动的一种制度。

行政执法案例引导制度的核心是案例,围绕案例的引导和引导,通过案例的借鉴和思考、总结阅历和订立规范等方法,对行政执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明确和规范,从而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三、行政执法案例引导制度的意义1.落实执法规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案例引导制度能够以实际案例为依据,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明确、规范的规定和管理,落实执法规范,实现执法行为的规范化。

2.推动执法效能,提高执法质量。

行政执法案例引导制度通过总结案例阅历,找出执法难点和问题,并进行讨论探讨,订立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提高执法效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促进公正公正的行政执法文化建设。

行政执法案例引导制度能够促进公正、公正的行政执法文化建设,避开由于执法人员自身的利益等因素影响案件的办理,削减行政执法带来的不公等问题。

四、行政执法案例引导制度的内容1.案例分类。

依照行政执法领域和类型,对案例进行分类,以便于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借鉴和参考。

常见的案例分类有:环保案例、食药品案例、人民调解案例、行政裁决案例等。

2.案例分析。

通过对案例进行深入的剖析和分析,找出执法中的问题,总结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阅历,形成规定和制度。

例如,对一起食品安全案例进行分析,考虑到食品安全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有直接影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依法受理并适时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案例指导制度的法理学思考

案例指导制度的法理学思考

二、 案 例指 导制 度 的历史 渊源 和国 际借鉴 在我 国 的历史 上 , 存 在着 依照 先例 处理 案件 的制度 。 秦 朝开 始, 我 国建 立起较 为完 备的法 律制度 , 其 中的“ 廷行 事” , 就 是把 司
法机 关 的判例作 为司法 活动 中除律 文意外 可 以援 引 的审判依据 。 括 检察 系统 。这 与判 例制 度有着 很 大 的差异 。判 例制 度 中具有 西汉 时 期, 廷行事 发 展成 “ 决 事 比” , 是用 比照判 案 的典型 判例来 法 律效 力的判 例 , 仅仅 指法 院在 审判 阶段 依法 做 出的判 决 , 对于 弥 补律令 之不足 , 即律 令无 正条 , 比照近似 律令 审判 , 并报 请 皇上 其 他司法 机关处 理的其 他程序 阶段 的案件 , 对之后 的案件 并没 有 涉及 两个 系 统 , 基本 涵 批 准 。北宋 时判例 汇编 大 量 出版 , 司法 活动 普遍 以例 从事 , 并且 法 律上 的约 束力 。我 国的案 例指 导制 度 ,
英美 法系 和 大陆法 系 是世 界上 影响 最大 的两 个法 系 。二者 案 例时应 当参 照 。 ” 《 最 高人 民法院 关于 案例指 导工 作 的规 定》 第 的制度 从形式 到 内涵上 都有很 大的 区别 , 其 中最大 的差别 体现 在 十五 条规 定: “ 指 导性案例 发 布后 , 各 级人 民检察 院在办 理 同类案
大陆 法系 国家也 非英 美法 系 国家 , 而属 于社会 主义 法 系国 家 , 但 是他 国 的相关 制度 对我 国案 例指 导制 度 的建立 和推 行 都有着 重
要 的借鉴 意义 。 三、 我国 案例指 导制 度的特 点 分析 我 国的案 例指 导制度 , 适用 的范 围不 仅仅 是法 院系统 , 还包

许霆案引发的一种思考——被搁置的案例指导制度应当迈入法治道路

许霆案引发的一种思考——被搁置的案例指导制度应当迈入法治道路

面, 判例是英美法系国家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 遵循先例 是英美法系判
例制度 的核心和精髓。 我国作为制定法国家, 已经有一套较为完整的
的手段, 但是有时不少司法解释超出了被解释的法律 内容本身, 甚至 成文法体系 ,而判例只可能作为一种辅佐的手段运用到 司法实践中

些司法解释与现行法律相互抵触, 造成司法实践中科学性和严密性 去, 也就潜含着判例是遵循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裁判 , 不能够被认为 是“ 造法” 因此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 , 。 一种对现有体制的补 充制度 , 对法官审理案件没有强制约束力。 其次 , 适用程序方面, 在判
L Q l tm d S cey o a S e An o it
{占 I 缸金 } J
29( ) 0. 丘 06
许霆案引发的 种思考
被搁 置 的案例 指 导 制度 应 当迈入 法 治道路
冯兆 美
摘 要
周 贤玲


刘淼 雨
一件许霆案给我国的司法公正敲响了警钟 , 同案异判” 以“ 现象为代表的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不断暴露, 损害着司
文章 编号 :09 5220)6090 10- 9(090—8 -3 0
针对我国法治现状 , 最高人民法院以颁布司法解释 、 各种司法批
复、 刊登典型案例等形式指导地方法院开展审判活动 。 0 5年 l 20 O月 2 6日, 最高人民法 院发布 了( 五年纲要》 - 提出了一项旨在统一法律
据不足” 发回重审。2月 2 2日, 案件在广州中院重审。3月 3 1日, 许 霆案再次开庭 , 许霆被以盗窃罪判处 5年徒刑, 缴所有赃款 1 追 7万 32 86元 。 并处 2万元罚金 。4月 9日许霆提出上诉 。5月 2 2日, 广东 省高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这是该案的终审判决 。 然而 , 早在 2 0 0 1年, 云南省曾有一例与许霆案相似的案例, 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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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案例指导制度的思考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通过并颁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标志着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建立。

法官审案时所参照案例的来源,案例指导制度下的案例选取标准,法官审案时遇类似案例如何抉择,若无参照案例是又该如何适用等问题是此文探索的焦点所在。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案例;成文法前言:2010 年的11 月26 日和7 月9 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通过并颁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标志着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建立。

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案例从某种程度上说相当类似于西方的判例,只是我们习惯将之称之为案例。

随着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一系列的问题引来不少学者的争议与探讨。

我国的法律具有成文法的悠久历史,不承认判例法,但是,随着成文法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缺陷,我们也开始相互借鉴,各取所长。

一、法官审案时所参照案例的来源法官审案时所参照案例的来源其实指的就是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当以谁发布的什么样的案例作为断案依据,这其中就牵涉到两个主要的问题。

一是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布主体;而是案例指导制度下的案例选取标准。

(一)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布主体虽然我国《立法法》第七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但是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案例终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法律,它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它是一个一个的具体案例,其中既包含着案件事实的发生与经过,也包含着法律的判断标准与理由,它是一个集事实与法律、控辩双方于一体的复合整体。

因此,它需要专门的主体来对它予以识别与判断。

笔者认为,能担当此重任的为最高人民法院再适合不过。

其理由如下:1.有法律依据。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第13项内容规定:“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2.具有权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终权威。

其权威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体现在它有权决定对哪些案件享有最后的裁判权。

而是体现在它作出的生效判决对社会纠纷的解决具有不可逆转的终局效力,国家整个司法体系都应当受其约束。

正是它本身具有这样的权威性,所以,它选取发布的案例就具有着实的权威性与普遍的指导性。

3.有能力担当。

最高人民法院不同于一般的基、中层法院,它在所有法院当中级别最高不说,主要是它对司法问题的处理意味着终局裁决。

于是,拥有最优的人力物力资源是它最起码要具备的一个要件。

对于最高法院来说,它有能力来担当选取案例的重任。

因为它的组织机构里汇聚了全国最优秀的法律人才,他们不仅专业知识夯实精透,更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在这样的一支专业人士组成的队伍里,运用他们精厚的专业知识选取出具有代表性、指导性、权威性的案例来作为中国法官断案时的参照标准便成了理所当然。

(二)案例指导制度下的案例选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一)社会广泛关注的;(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这便是最高法院在选取案例时所参照的标准,其规定已为详细明确,只是实际操作起来就得十分把握好其中的度了。

究竟要达到什么程度才是算是社会广泛关注,什么才叫具有典型性以及什么样的案件才称得上是疑难复杂案件等等,这其中的具体的辩分标准是没有明文规定的,其实也是很难用文字法律将它规定下来的,这一切就全凭最高法院的专业人士的判断与决定了。

好在它终归是在大前提下作出的判断,再加上各方意见的征求以及多方的监督,此案例选取标准还是可以加以很好的运用的。

二、法官审案时遇类似案例如何抉择如果案例来源清楚权威,那么法官在适用案例过程中遇到类似案例时又该如何抉择呢?这是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

首先,如何理解“类似案件”。

早在《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之时,记者采访胡腾云是,胡就这个问题回答说:“……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深入研究。

我的理解是,类似案件就是相似或者相同案件。

包括行为类似案件(如利用虚假诉讼诈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网络诽谤他人)、性质类似案件(如罪名相同和民事案由相同案件)和争议类似案件(即案件中争议的问题相同,如知识产权案件中同一种商品的理解与认定问题)。

这里的类似不仅指结果类似、数额类似或者某一个其他情节类似。

”从这里可以看出,类似案例既有可能是整个类似,又有可能是局部类似,而我们的法官在参照引用之时遇到类似案例又该具体如何抉择却是所有的关注焦点所在。

笔者在此认为,法官应当从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出发来考虑这个问题。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有一个最初的出发点,那便是立法目的,而立法目的必然就会牵扯到一个保护法益问题。

所立之法是为被告一方考虑,还是为原告一方利益,是为保护弱势群体利益还是为维护上层统治权威等等,在立法之时,这些都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立法尚且如此,那么在引用指导性案例的时候更加应该考虑法益问题,而对于法益的权衡又是对法官的一大考验,因为它关系到司法能否体现公正,司法能否维持权威的问题,因此,笔者建议最高法院应当在此作出更为细致周密的指引,以便法官断案时顺利引用最为恰当的案例实现司法公正。

三、无参照案例如何抉择案例类似尚且还有案例可引,若遇史上从未发生之事,成文法无规定,也无具体案例可引用,法官又将如何操作,这又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笔者认为具体办法可如下:(一)请求最高法院指示一般而言,地方法院遇到疑难复杂案件,在法条中寻不到依据或是找到的依据模棱两可之时,就会请示上级法院给予批示或者答复。

当然,这对于基、中层法院来说这未尝不是个办法,因为基、中层法院毕竟能力有限、资源有限,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在基、中、高层法院都不能解决之时,这是就会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指示,而一般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也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其进行批复。

尤其是在针对一些非常复杂纠葛的案件之时,还会发布专门的司法解释。

当然,这样的司法解释往往给人的感觉多是时候立法,在我国理论界与社会界都是不太主张的,因为它将破坏法律的稳定性不说,最有可能引发司法结果的不公正,因此,无论是成文法也好还是案例指导也罢,不到万不得已,最好不要临时建立新法,临时选取案例来作为审案的依据。

(二)适当借鉴外国判例哈耶克曾将近代学者的研究路径归为两大类:一是以笛卡尔、卢梭为代表的建构理性主义,他们认为人生来就有智慧和道德的禀赋,这使得人能够独立思考而形成构筑文明,他们主张理想可以认识世界;另一种是以修模、托克维尔为代表的进化理性主义,他们认为制度的源始并不在于构建与设计,而在与成功且存续下来的实践,主张在社会实践中通过经验的积累,为法治提供资源借鉴和现实依据。

而如今,在运用案例指导实务的过程中,在国内找不到相关案例来指导的时候,我们可以适当借鉴外国判例,尤其是英美法系的国家,这些国家有着适用判例的丰富经验与实践,我们不妨在进化理论主义的指导下适当借鉴这些判例制度发达国家的宝贵经验。

当然,这其中就会牵涉到一个法律(案例)移植的问题。

法律移植指的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1法律(案例)移植未尝不是一个办法,只是在抑制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几个问题:一是要注意外国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二是要注意外来法律(案例)本土化;三是要注意法律(案例)移植的优选性;四是要注意法律(案例)移植的超前性等等诸多问题的考虑,以免造成水土不服。

(三)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案例有详细具体、可变性强、灵活异变等特点,因此,在世间的过程中,案例指导制度下的案例要想与时俱进,更加灵活的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最高法院作为指导案例选取的主体,也意味着要不断健全、完善这一制度。

博登海默曾说过:“遵循先例原则引入了少量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为法律咨询提供既定依据,约束法官的专断,促进办理司法业务的速度,等到正义感的支持等。

”2这是案例具有节约司法成本、促进司法效率等作用,因此,正如英国的丹宁勋爵说的那样:“法官必须对法律文字进行补充以赋予立法机关的意图以力量和生命。

”3同理,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各方主体也应齐心协力,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在总结中不断实践,最大限度地完善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才是上策。

四、参照以往案例形成冤假错案谁人负责案例指导制度下的法官也会有断错案的时候,那么,法官在运用案例进行断案之时发生的错案、冤案等又该由谁来负责以及怎样负责等问题又是值得探究之事。

而笔者认为,案例指导制度下的法官断案同样应该适用错案负责追究制。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由法院系统自发形成的一种自我纠错机制,为探索出一条真正适合我国的法官错案责任机制,各地法院系统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尝试。

比较有代表性的是2005 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废除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2012 年河南省出台了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加重了错案追究力度。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人民法院实施自我约束,保障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措施,虽1沈宗灵. 伦法律移植和比较法学[J]. 外国法译评, 1995, 1:5.2[美]E·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译.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40-541.3[英]丹宁勋爵, 杨百揆译. 法律的训诫[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9: 13.然该制度在具体运作过程中, 因为法官不同的素质与水平,错案责任追究不够完善的理论基础和标准,以及错案追究程序和方式的不规范而出现偏差和变形,进而遭到质疑,不断引发声讨之音。

但是,笔者认为,从其实践价值和作用上来看,利大于弊。

错案责任追究能够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推动人民法院提高审判质量;错案责任追究能够促进法院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错案责任追究能够提高审判人员素质,进而提高办案水平,减少错案发生。

五、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何在我国沿用成文法断案有着久远的历史于渊源,而近些年来,案例指导制度的兴起到确立究竟有何缘由,究其根源是在于它本身存在一定的价值所在。

虽然,理论界对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与意义,有着不尽一致的认识,但是笔者认为它具有以下价值与作用:(一)有利于指导法院审判工作,克服制定法的缺陷由于制定法存在它自身的局限性,其主要表现在:其创制、修改程序复杂与其法律法规只适用于一般情况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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