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道路运输】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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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福州、三明2座跨铁路立交桥移交协调事宜的函-闽交建函〔2017〕8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福州、三明2座跨铁路立交桥移交协调事宜的函-闽交建函〔2017〕8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福州、三明2座跨铁路立交桥移交协调事宜的函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福州、三明2座跨铁路立交桥移交协调事宜的函闽交建函〔2017〕8号南昌铁路局:贵局《关于福建省公跨铁立交桥移交协调工作的函》(南铁工务函〔2016〕774号)悉。

根据我厅与贵局2016年4月7日在福州召开普通公路跨越铁路桥梁移交接养工作专题会议及双方共同签订的《普通公路跨铁路桥梁移交管养框架协议》精神,我厅组织省公路局协调福州、三明市交通部门启动移交接养联动沟通机制,对函中所提2座上跨铁路桥梁要求移交交通部门管养事宜进行了协调,有关情况反馈如下:一、2座桥梁基本情况(一)福州市闽清县火车站货场上跨铁路桥梁。

经了解,该桥位于梅溪镇梅埔村渡船头至下梅埔路段,上跨峰福铁路,桥梁长55.6米、宽8米。

该桥所在路线仅通往闽清火车站货场,属火车站专用道路。

(二)三明市三发物流(沙县)有限公司上跨铁路桥梁。

该桥梁位于沙县青州镇,上跨鹰厦铁路,由南昌铁路局和三明市三发物流(沙县)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将原公铁平交改为立交所建,建设及管理工作均由出资双方负责,桥梁长90米,桥宽8米。

桥梁所在路线通往三明市三发物流(沙县)有限公司货场,不在地方路网规划内,属该公司专用道路。

二、关于桥梁移交的意见根据此前省重点办、省铁办指导协调下我厅与贵局双方商定意见(省交通运输厅专题会议纪要[2016]12号)及签署的《框架协议》,公跨铁桥梁移交工作仅适用于列入公路统计路线上的桥梁,或者实际承担公路通行功能的桥梁。

而上述2座上跨铁路桥梁只服务于火车站货场和物流公司货场,不具备农村公路的公共通行服务功能。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11.29施行日期2014.01.01文号主题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运输有偿服务的活动,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业务。

第三条发展道路运输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鼓励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构建现代道路运输服务体系,实现道路运输与铁路、水路、航空等其他运输方式的合理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乡村道路运输,促进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政设施验收工程移交管理办法

市政设施验收工程移交管理办法

市政设施验收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市政设施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和许昌新区)由政府投资或经政府特许经营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指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排水设施(含城市防洪、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验收分竣工验收、整体完工验收和部分完工验收。

移交分使用移交和养护移交。

竣工验收指工程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法规组织的整体综合性验收。

整体完工验收指工程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要求,因某些法定手续暂不能办理完毕,不能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为尽快将工程投入使用或提前将工程移交进行的验收。

部分完工验收指部分工程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要求,但工程其他部分暂无法完工,建设单位为将部分工程投入使用或提前将部分工程移交进行的验收。

第五条市政设施竣工验收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出具工程竣工报告。

(三)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五)质量监督部门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审查合格,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勘测、设计、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了初步验收。

(六)工程竣工图纸、竣工图电子文档及相关的文字、音像和实物等资料完整。

(七)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完整。

(八)施工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施工安全评价书。

(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工程规划实施情况,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认可文件。

(十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责令整改的问题整改完毕。

(十二)相关法规规定的文件或资料。

第六条竣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及相关竣工资料,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024年度桥梁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合同3篇

2024年度桥梁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合同3篇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桥梁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竣工验收1.1 验收范围1.2 验收标准1.3 验收时间第二条移交事项2.1 移交文件2.2 移交资产2.3 移交手续第三条质量保证3.1 质量标准3.2 质量保证期限3.3 质量问题处理第四条维护保养4.1 保养范围4.2 保养时间4.3 保养费用第五条保修责任5.1 保修范围5.2 保修期限5.3 保修费用第六条合同价格6.1 合同总价6.2 付款方式6.3 付款条件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7.2 违约责任承担7.3 违约金计算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机构8.3 诉讼管辖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9.1 变更条件9.2 解除条件9.3 变更和解除的程序第十条合同的终止10.1 终止条件10.2 终止程序10.3 终止后的处理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1.3 泄密责任第十二条法律适用12.1 适用法律12.2 法律解释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附加协议13.2 附件13.3 补充条款第十四条合同签署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签署人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竣工验收1.1 验收范围本合同的验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桥梁主体结构、桥梁附属结构、桥梁装饰装修、桥梁机电设备及其安装工程、桥梁道路工程、桥梁排水工程、桥梁照明工程等。

1.2 验收标准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桥梁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桥梁工程安全评估标准》、《桥梁工程环境保护标准》等。

1.3 验收时间验收时间定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

具体验收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并通知监理单位。

第二条移交事项2.1 移交文件移交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竣工报告、设计文件、施工记录、质量保证资料、验收资料、使用和维护手册等。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主城区市政排水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市政排水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主城区市政排水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市政排水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主城区市政排水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市政排水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3.12.01
•【字号】榕建排水〔2023〕412号
•【施行日期】2023.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主城区市政排水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市政排水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建排水〔2023〕4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理顺福州市主城区市政排水设施特许经营项目范围内市政排水设施的移交接收程序,我局组织特许经营单位市排水公司研究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形成了《福州市主城区市政排水设施特许经营项目市政排水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特许经营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流程
2.福州市特许经营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
3.福州市特许经营市政排水设施检查意见表
4.福州市特许经营市政排水设施移交申请表
5.福州市特许经营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竣工移交与接管备忘录
6.福州市特许经营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明细表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日。

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

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

附件1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工程移交与接管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工作。

市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处)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的接管与管理等具体工作.第四条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开工前,应当明确该工程建成后的接管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向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

第五条《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参建单位名称;(三)位置、长度、宽度、面积、结构型式、附属设施、投资规模等工程概况;(四)工程建设周期、设计使用年限;(五)接管单位根据具体管理需要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接管单位在受理接管登记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书面告知以下接管条件:(一)通过有权机关的竣工验收备案;(二)按设计确定的附属配套设施(包括城市桥梁限载、限高标志等)齐全完备;(三)新建造价一千万元以上或桥梁跨径50米以上的大、中型城市桥梁应有荷载试验报告,并设立固定水准点、观测点、预埋检测设施和标志;(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归档手续完备,并提交电子文档资料;(五)落实质量保修制度;(六)按照要求设立的相关检测标志或设施齐全完备;(七)有配建管理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施移交时一并移交给接管单位.第七条接管单位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参与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建设的主要过程,包括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交底、桥梁荷载试验或检测、工程竣工验收等.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影响设施管理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与接管单位协商解决并记录在案。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2.05•【字号】闽交建〔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建〔2016〕12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高指,省公路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福建省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竣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项目法人申请竣工验收(未分阶段)或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前,应提请运营管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尤其是桥梁、隧道结构物、软基、高边坡及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对项目运营管理过程发现的有关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含检查人员名单),作为项目法人申请竣工验收或工程质量专项验收的要件。

二、项目所在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或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条件进行核查,重点复核交工验收遗留问题、运营管理过程发现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完成,复核后向省厅提出验收申请。

三、省厅受理验收申请后,视项目情况,确定是否组织质量监督、运营管理等相关单位,对项目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再根据抽查情况,研究是否组织验收工作。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2月5日福建省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阶段组织验收的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

《城市道路移交管理实施细则》

《城市道路移交管理实施细则》

《城市道路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移交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移交验收和接管工程程序,根据《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或者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通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经开、度假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移交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城市道路包含。

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一般桥梁、地下通道、隧道和涵洞)和城市广场等。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包含:道路绿化设施(行道树、绿化带、养护浇灌设施等);道路照明设施(路灯、变压器、管线、控制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灯系统、交通标线、交通隔离栏、防眩板等);市容环卫设施(果皮箱、垃圾收集间、中转站、道路清扫及垃圾清运设施等);消防设施(消防栓、消防管网等);排水设施(雨、污水管、泵站、落水箅子等);道路其它设施(公交车站台、城市地名标志牌、再生水、地下管线、管线检查井和井盖等)。

第五条城市道路建设的投资人为城市道路的产权人。

地块开发商(企业)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代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设的城市道路,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政府为城市道路的产权人,地块开发商(企业)为城市道路建设业主。

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产权人为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由市和县(市、区)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产权人为国有投、融资企业。

第六条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过程中,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对产权、管理养护权进行移交;由市和县(市、区)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对管理养护权进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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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
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工程移交与接管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工作。

市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处)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的接管与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开工前,应当明确该工程建成后的接管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向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

第五条《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参建单位名称;
(三)位置、长度、宽度、面积、结构型式、附属设施、投资规模等工程概况;
(四)工程建设周期、设计使用年限;
(五)接管单位根据具体管理需要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接管单位在受理接管登记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书面告知以下接管条件:
(一)通过有权机关的竣工验收备案;
(二)按设计确定的附属配套设施(包括城市桥梁限载、限高标志等)齐全完备;
(三)新建造价一千万元以上或桥梁跨径50米以上的大、中型城市桥梁应有荷载试验报告,并设立固定水准点、观测点、预埋检测设施和标志;
(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归档手续完备,并提交电子文档资料;
(五)落实质量保修制度;
(六)按照要求设立的相关检测标志或设施齐全完备;
(七)有配建管理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施移交时一并移交给接管单位。

第七条接管单位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参与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建设的主要过程,包括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交底、桥梁荷载试验或检测、工程竣工验收等。

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影响设施管理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
与接管单位协商解决并记录在案。

第八条工程竣工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审计后一个月内将固定资产移交表送交接管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接管时,建设单位应当与接管单位签订《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备忘录》。

第九条《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备忘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名称;
(三)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单位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其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四)位置、长度、宽度、面积、结构型式、附属设施、投资规模(工程造价)等工程概况;
(五)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
(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结论;
(七)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移交与接管双方单位和经办人员签章、有关部门人员鉴证等。

第十条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接管的有效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

超过移交接管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对移交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做质量检测评估,鉴定结果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的,方可移交接管。

符合接管条件的,接管单位应当接管。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在办理接管手续后,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增补设施量,并向财政部门申请增补、落实养护维修费用。

社会投资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办理移交与接管手续时,应当明确养护维修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在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过程中产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当地市政主管部门协调、确认。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福建省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河道(水域),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含行车隧道、人行天桥、过街地道和高架道路)。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管理工作。

市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称市政处)负责城市桥梁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主管部门应明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桥梁的管理单位及其职责分工,并予公布。

第五条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桥梁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并负责组织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桥梁进行检测评估和养护维修。

第二章养护与维修
第六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桥梁,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标线和防护设施的桥梁,以及新建造价一千万元以上或桥梁跨径50米以上、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固定观测点、检测点或标志的大、中型桥梁,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桥梁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至合格为止。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市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市政处负责;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属地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单位自建的桥梁,由桥梁产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负责。

城市桥梁的移交与接管按照《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特大型和特殊结构的桥梁,市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质资料、结构特点、附属设施、洪水水位、河床断面、交通营运条件以及病害程度等情况,组织制定相应的养护维修方案、技术措施和作业计划,督促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建立相应的检测体系。

第十条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在桥梁上设置或配合交警部门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

第十一条市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桥梁安全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桥梁安全抢险应急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并组织演练。

第三章检测评估
第十二条市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负责城市桥梁具体管理的单位应对所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全面普查,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档案。

第十四条城市桥梁具体管理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执行,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
经常性检查由具体管理单位负责,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技术状况为D级及以下的桥梁每半个月不少于一次;
定期检测分为常规定期检测和结构定期检测,常规定期检测由城市桥梁具体管理单位负责,结构定期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承担。

周期为:Ⅰ类养护的桥梁每年不少于一次,Ⅱ~Ⅴ类养护的桥梁每6年不少于一次。

特殊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
构承担。

检测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内容和要求对受检测桥梁的技术状况进行鉴定,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等,并提出维修、加固或改造的建议方案以及维护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桥梁检测评估的相关规定和规范作业,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评估结论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经过检测评估,确认桥梁的承载能力已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桥梁产权人或受委托的管理人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并向所在地市政主管部门报告。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桥梁产权人或受委托的管理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市政主管部门报告;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市政主管部门及桥梁管理单位应将桥梁检测评估报告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列入市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处的年度工作计划。

城市桥梁的经常性检查、常规定期检测经费从桥梁管理经费中列支;结构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费用由桥梁管理单位专项申报,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桥梁管理的行政监督检查制度。

市政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对市政处和其它桥梁管理单位进行一次城市桥梁养护维修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和处理意见。

上级市政主管部门应每年不少于一次组织对下级市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桥梁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或未按照规定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或保持城市桥梁档案及其固定观测点、检测点或检测标志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安全抢险预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六)经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或判定为危桥,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执行的。

第二十一条市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城市桥梁养护维修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列入文物保护的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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