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doc资料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福州、三明2座跨铁路立交桥移交协调事宜的函-闽交建函〔2017〕8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福州、三明2座跨铁路立交桥移交协调事宜的函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福州、三明2座跨铁路立交桥移交协调事宜的函闽交建函〔2017〕8号南昌铁路局:贵局《关于福建省公跨铁立交桥移交协调工作的函》(南铁工务函〔2016〕774号)悉。
根据我厅与贵局2016年4月7日在福州召开普通公路跨越铁路桥梁移交接养工作专题会议及双方共同签订的《普通公路跨铁路桥梁移交管养框架协议》精神,我厅组织省公路局协调福州、三明市交通部门启动移交接养联动沟通机制,对函中所提2座上跨铁路桥梁要求移交交通部门管养事宜进行了协调,有关情况反馈如下:一、2座桥梁基本情况(一)福州市闽清县火车站货场上跨铁路桥梁。
经了解,该桥位于梅溪镇梅埔村渡船头至下梅埔路段,上跨峰福铁路,桥梁长55.6米、宽8米。
该桥所在路线仅通往闽清火车站货场,属火车站专用道路。
(二)三明市三发物流(沙县)有限公司上跨铁路桥梁。
该桥梁位于沙县青州镇,上跨鹰厦铁路,由南昌铁路局和三明市三发物流(沙县)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将原公铁平交改为立交所建,建设及管理工作均由出资双方负责,桥梁长90米,桥宽8米。
桥梁所在路线通往三明市三发物流(沙县)有限公司货场,不在地方路网规划内,属该公司专用道路。
二、关于桥梁移交的意见根据此前省重点办、省铁办指导协调下我厅与贵局双方商定意见(省交通运输厅专题会议纪要[2016]12号)及签署的《框架协议》,公跨铁桥梁移交工作仅适用于列入公路统计路线上的桥梁,或者实际承担公路通行功能的桥梁。
而上述2座上跨铁路桥梁只服务于火车站货场和物流公司货场,不具备农村公路的公共通行服务功能。
桥梁工程移交单

桥梁工程移交单一、背景为了确保桥梁工程的顺利交接,特编写此移交单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二、移交内容根据合同约定,以下是本次桥梁工程移交的内容:1. 移交的桥梁工程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2. 移交的材料和设备清单:______________________3. 移交的文件和记录清单:______________________4. 其他相关要求和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移交责任1. 移交方责任:- 确保移交的桥梁工程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将移交的材料、设备以及文件记录等清单上的内容完整地交接给接收方;- 协助接收方对移交的桥梁工程进行验收;- 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培训,以确保接收方能够顺利继续进行后续的施工和维护工作。
2. 接收方责任:- 对移交的桥梁工程项目进行认真的验收,确保其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对接收到的材料、设备以及文件记录等进行核对和妥善保管;- 做好后续的施工和维护工作,确保桥梁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 协助移交方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四、验收要求1. 验收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2. 验收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3. 验收人员:移交方代表____________、接收方代表____________4. 验收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其他事项1. 本移交单一式两份,移交方和接收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2. 本移交单的有效期为______天,逾期无效;3. 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请双方代表在下方签字确认。
移交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接收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桥梁工程移交协议书模板

桥梁工程移交协议书模板甲方(移交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接收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桥梁工程的建设方,乙方为桥梁工程的运营方,双方就桥梁工程的移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 工程完成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1.5 工程验收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1.6 其他相关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移交内容2.1 甲方同意将上述桥梁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技术资料等移交给乙方。
2.2 移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2.2.1 工程实体;2.2.2 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2.2.3 工程质量保证书;2.2.4 工程验收合格证明;2.2.5 工程保修期相关文件;2.2.6 工程运营维护手册;2.2.7 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条移交条件3.1 甲方保证移交的桥梁工程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3.2 甲方保证移交的桥梁工程已经完成并通过了所有必要的验收程序。
3.3 甲方保证移交的桥梁工程在移交时不存在任何未解决的法律纠纷。
第四条移交程序4.1 双方应共同制定移交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移交。
4.2 甲方应在移交前对桥梁工程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
4.3 乙方应在移交后对桥梁工程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签署移交确认书。
第五条移交时间5.1 双方约定,本协议生效后______天内完成移交工作。
5.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移交延迟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费用及支付6.1 移交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2 乙方应在移交完成后______天内支付给甲方约定的费用。
某市市政工程移交接管办法

**市市政工程移交接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规范市政工程移交接管程序,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需要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和50万元以上的大中修市政工程项目。
具体是指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排水(含城市防洪、污水处理)、河道整治、城市照明、园林绿化以及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政工程移交接管实行分级负责。
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市政工程移交接管工作,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市政工程移交接管工作。
第四条市政工程移交接管除应执行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工程移交第五条市政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市政工程管理权限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政设施管养机构移交。
市政工程移交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文件齐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二)市政工程道路、排水和桥梁等设施完整,无破损,无侵占、无违法建(构)筑物、无重大结构性、功能性缺陷等;(三)市政设施产权清楚,不存在权属争议,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第六条市政工程移交由建设单位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下属的市政设施管养机构对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建设单位与市政设施管养机构签署工程移交证书,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市政工程移交证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建设单位、市政设施管养机构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保存。
第七条市政设施管养机构收到检查指令后,应安排相关人员对工程实物和竣工文件进行检查,对工程实物和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应在检查报告中逐一列明,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建设单位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办理工程移交。
第八条市政工程移交文件档案包含:(一)、工程竣工图2套(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1份(三)、工程施工设计图和设计变更1套(含AutoCAD 电子文件)(四)、工程地质勘探文件1份(五)、功能性试验报告1份(六)、其它相关文件第九条建设单位负责市政工程移交前市政工程日常养护管理,维持市政设施完好,在此期间发生的市政设施损坏、侵占、违建等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桥梁工程竣工移交证书

桥梁工程竣工移交证书本证书确认了桥梁工程的竣工,并用于移交给业主。
根据以下内容,我确认该桥梁工程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并满足了交付要求。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桥梁工程名称]- 项目地点:[桥梁工程所在地]-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工程竣工情况根据合同要求,桥梁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都已经完成。
以下是关于桥梁工程的一些重要信息:1. 工程概述:描述桥梁工程的规模、类型和用途。
2. 施工过程:简要说明了桥梁工程的施工过程,包括使用的材料和技术。
3. 建设质量:确认桥梁工程的建设质量达到了合同要求,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4. 安全措施:确认在施工期间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人员安全和公众安全。
竣工移交根据以上情况,我正式将桥梁工程移交给业主。
工程竣工移交的细节如下:1. 移交时间:标明桥梁工程的竣工日期。
2. 移交内容:详细列出了移交的文件、图纸、设计文件和其他相关信息。
3. 移交责任:确定了业主和建设单位之间的责任分工和权利义务。
4. 隐患整改:确认了竣工移交前存在的任何问题、缺陷或隐患已经修复或整改,并经过相关部门验收。
结论桥梁工程的竣工移交证书旨在确认工程的完成,并将其移交给业主。
通过完成这些步骤,已经确保了桥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业主可以正式接管该桥梁工程,并负责其后续运维和管理。
该证书的签发不代表放弃对已知或未知的任何合同约定的权益。
如后期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设计缺陷,应依照合同约定解决相应的索赔和争议。
请在签字处签署确认。
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

附件1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工程移交与接管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工作。
市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处)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的接管与管理等具体工作.第四条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开工前,应当明确该工程建成后的接管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向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
第五条《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参建单位名称;(三)位置、长度、宽度、面积、结构型式、附属设施、投资规模等工程概况;(四)工程建设周期、设计使用年限;(五)接管单位根据具体管理需要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接管单位在受理接管登记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书面告知以下接管条件:(一)通过有权机关的竣工验收备案;(二)按设计确定的附属配套设施(包括城市桥梁限载、限高标志等)齐全完备;(三)新建造价一千万元以上或桥梁跨径50米以上的大、中型城市桥梁应有荷载试验报告,并设立固定水准点、观测点、预埋检测设施和标志;(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归档手续完备,并提交电子文档资料;(五)落实质量保修制度;(六)按照要求设立的相关检测标志或设施齐全完备;(七)有配建管理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施移交时一并移交给接管单位.第七条接管单位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参与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建设的主要过程,包括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交底、桥梁荷载试验或检测、工程竣工验收等.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影响设施管理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与接管单位协商解决并记录在案。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2.05•【字号】闽交建〔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建〔2016〕12号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高指,省公路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福建省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竣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项目法人申请竣工验收(未分阶段)或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前,应提请运营管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尤其是桥梁、隧道结构物、软基、高边坡及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对项目运营管理过程发现的有关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含检查人员名单),作为项目法人申请竣工验收或工程质量专项验收的要件。
二、项目所在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或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条件进行核查,重点复核交工验收遗留问题、运营管理过程发现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完成,复核后向省厅提出验收申请。
三、省厅受理验收申请后,视项目情况,确定是否组织质量监督、运营管理等相关单位,对项目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再根据抽查情况,研究是否组织验收工作。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2月5日福建省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阶段组织验收的高速公路及独立特大型桥梁、隧道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
DBJT13-135-2011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程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市政工程施工结果的图纸。
2.0.5组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施工技术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立卷。
2.0.6归档 archiving
施工技术文件整理组卷并按规定移交相关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
2.0.7单位工程single project
闽建科[2011]1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主编的《市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城镇道路、城市桥梁、给排水构筑物及管道工程)》,经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 13-135-2011,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5.6Physical inspection of concrete structures83
5.7Bridge Load Test84
6Completion of the project files of municipal85
6.1Project completion report85
6.2Built drawings85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城镇道路、城市桥梁、给水排水构筑物及管道等工程所进行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和维护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3施工技术文件constructiondocument
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或资料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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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
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工程移交与接管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工作。
市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处)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的接管与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开工前,应当明确该工程建成后的接管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向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
第五条《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参建单位名称;
(三)位置、长度、宽度、面积、结构型式、附属设施、投资规模等工程概况;
(四)工程建设周期、设计使用年限;
(五)接管单位根据具体管理需要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接管单位在受理接管登记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书面告知以下接管条件:
(一)通过有权机关的竣工验收备案;
(二)按设计确定的附属配套设施(包括城市桥梁限载、限高标志等)齐全完备;
(三)新建造价一千万元以上或桥梁跨径50米以上的大、中型城市桥梁应有荷载试验报告,并设立固定水准点、观测点、预埋检测设施和标志;
(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归档手续完备,并提交电子文档资料;
(五)落实质量保修制度;
(六)按照要求设立的相关检测标志或设施齐全完备;
(七)有配建管理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施移交时一并移交给接管单位。
第七条接管单位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参与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建设的主要过程,包括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交底、桥梁荷载试验或检测、工程竣工验收等。
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影响设施管理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
与接管单位协商解决并记录在案。
第八条工程竣工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审计后一个月内将固定资产移交表送交接管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接管时,建设单位应当与接管单位签订《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备忘录》。
第九条《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备忘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名称;
(三)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单位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其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四)位置、长度、宽度、面积、结构型式、附属设施、投资规模(工程造价)等工程概况;
(五)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
(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结论;
(七)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移交与接管双方单位和经办人员签章、有关部门人员鉴证等。
第十条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接管的有效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
超过移交接管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对移交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做质量检测评估,鉴定结果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的,方可移交接管。
符合接管条件的,接管单位应当接管。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在办理接管手续后,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增补设施量,并向财政部门申请增补、落实养护维修费用。
社会投资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办理移交与接管手续时,应当明确养护维修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在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过程中产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当地市政主管部门协调、确认。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福建省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河道(水域),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含行车隧道、人行天桥、过街地道和高架道路)。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管理工作。
市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称市政处)负责城市桥梁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主管部门应明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桥梁的管理单位及其职责分工,并予公布。
第五条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桥梁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并负责组织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桥梁进行检测评估和养护维修。
第二章养护与维修
第六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桥梁,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标线和防护设施的桥梁,以及新建造价一千万元以上或桥梁跨径50米以上、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固定观测点、检测点或标志的大、中型桥梁,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桥梁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至合格为止。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市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市政处负责;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属地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单位自建的桥梁,由桥梁产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负责。
城市桥梁的移交与接管按照《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特大型和特殊结构的桥梁,市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质资料、结构特点、附属设施、洪水水位、河床断面、交通营运条件以及病害程度等情况,组织制定相应的养护维修方案、技术措施和作业计划,督促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建立相应的检测体系。
第十条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在桥梁上设置或配合交警部门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
第十一条市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桥梁安全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桥梁安全抢险应急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并组织演练。
第三章检测评估
第十二条市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负责城市桥梁具体管理的单位应对所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全面普查,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档案。
第十四条城市桥梁具体管理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执行,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
经常性检查由具体管理单位负责,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技术状况为D级及以下的桥梁每半个月不少于一次;
定期检测分为常规定期检测和结构定期检测,常规定期检测由城市桥梁具体管理单位负责,结构定期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承担。
周期为:Ⅰ类养护的桥梁每年不少于一次,Ⅱ~Ⅴ类养护的桥梁每6年不少于一次。
特殊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
构承担。
检测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内容和要求对受检测桥梁的技术状况进行鉴定,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等,并提出维修、加固或改造的建议方案以及维护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桥梁检测评估的相关规定和规范作业,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评估结论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经过检测评估,确认桥梁的承载能力已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桥梁产权人或受委托的管理人应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并向所在地市政主管部门报告。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桥梁产权人或受委托的管理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市政主管部门报告;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市政主管部门及桥梁管理单位应将桥梁检测评估报告及时归档。
第十八条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列入市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处的年度工作计划。
城市桥梁的经常性检查、常规定期检测经费从桥梁管理经费中列支;结构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费用由桥梁管理单位专项申报,专项列支,专款专用。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桥梁管理的行政监督检查制度。
市政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对市政处和其它桥梁管理单位进行一次城市桥梁养护维修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和处理意见。
上级市政主管部门应每年不少于一次组织对下级市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桥梁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桥梁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或未按照规定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或保持城市桥梁档案及其固定观测点、检测点或检测标志的;
(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安全抢险预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六)经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或判定为危桥,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执行的。
第二十一条市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城市桥梁养护维修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列入文物保护的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