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2013年新农合补偿方案-定稿
2012新农合政策

2012新农合政策2012年新农合政策作者:党政办日期:2011-09-17 22:58:13.0 浏览次数:26006 次2012年新农合筹资标准及调整后的补偿政策为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能力和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27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县新农合补偿政策作进一步调整。
调整内容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筹资标准2012年每人筹资50元。
二、补偿模式实行“住院统筹(含单病种定额)+门诊统筹(含特定慢性病门诊)”补偿模式。
三、补偿标准(一)门诊补偿标准2011年个人门诊补偿封顶线由45元提高到60元。
2012门诊补偿每人每年提高到70元。
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门诊补偿标准由80%提高到85%。
门诊产生的医药费用仍实行“整户封顶,户内通用,当年有结余,不转下年使用”原则。
(二)住院补偿标准1、住院补偿封顶线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首次补偿6.5万元,二次补偿3.5万元不变)。
2、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由80%提高到85%。
3、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由60%提高到70%。
4、县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由40%提高到50%。
5、县外民营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由10%提高到15%。
四、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定额补助为发挥降消项目与新农合补偿资金的最大效益,切实降低孕产妇的死亡率,将两项资金捆绑使用。
对县内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定额补助,住院分娩如有产后大出血和严重并发症的按同级住院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一)平产定额标准1、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平产定额900元,定额补助900元,实行免费接生。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平产定额1200元,定额补助1100元,个人自负100元;按临床路径实行管理,定额1700元,定额补助1600元,个人自负100元。
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

四川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下发2010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为稳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省厅在总结历年新农合运行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和要求,统一制定了三套《四川省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一、筹资标准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标准将提高到人均120元,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补助60元,分别比上年提高20元。
对地方提高的20元,按照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稳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文件规定“财政困难的地方可以分两年到位”的精神,经研究,结合我省实际,在2010年和2011年分别提高10元。
这样,2010年我省筹资标准为130元〔其中中央补助60元,地方补助50元,农民个人缴费20元〕,2011年为150元〔其中中央补助60元,地方补助60元,农民个人缴费30元〕,2010年和2011年地方财政增加的10元,将由省、市、县三级合理分担。
二、基金分配及使用〔一〕家庭账户基金家庭账户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个人的门诊医药费用报销,可以由家庭内参合成员共同使用。
结余资金可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未开展门诊统筹试点的地区,农民个人家庭账户按每人每年不超过14元计入;不得将政府补助资金计入家庭账户。
〔二〕统筹基金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可分为大病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
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补偿、特殊病种重大慢性非住院疾病大额门诊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
具体分配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风险基金风险基金分年度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按比例提取。
风险基金总体规模应保持在当年筹集统筹基金总额的10%,风险基金占当年筹集统筹基金总额的比例达不到10%的应补充提取,到达10%的不得再继续提取。
〔四〕基金使用范围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新农合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但不得将预防接种、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列为基金支出范围。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7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703d3d6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9d.png)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80号)有关要求,深入推进医改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设,现就做好2013年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筹资水平,完善筹资政策2013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
其中,原有240元部分,中央财政继续按照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40元部分,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补助80%,对中部地区补助60%,对东部地区按一定比例补助。
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水平原则上相应提高到每人每年70元,有困难的地区个人缴费部分可分两年到位。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状况相适应的筹资机制。
二、提高保障水平,减轻群众经济负担进一步优化统筹补偿方案,提高保障水平。
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5%左右,进一步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
要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的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将门诊逐步引向乡村医疗机构,将住院主要引向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引导农民合理就医流向,推动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及时调整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
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知识问答

射洪县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知识问答一、2013年新农合缴费标准是多少?答:2013年,我县新农合筹资标准为340元/人,其中各级财政补助280元/人,农民个人缴60元/人。
新农合要以户为单位参加,凭户口簿,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收取,登记造册。
二、什么是门诊统筹?门诊统筹怎么使用,能不能结转下年使用?答: 门诊统筹是只在基金里安排一定额度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就诊时补偿一定比例费用。
门诊统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就诊时免收挂号费、诊断费、注射费、输液费等,二是报销一定额度的门诊费用。
门诊统筹的目的是要进一步增强参合农民互助共济意识,扩大受益面,逐步培养农民“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才到县”的就诊习惯。
目前,门诊统筹只能在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一年的额度为60元/人,家庭内成员可以共享。
目前,因上级政策的硬性规定,门诊统筹不能结转下年使用,群众普遍希望恢复家庭账户、代金卷等的建议无法实施。
三、我得了高血压、糖尿病,一般情况又不需要住院,能不能报销一些门诊费用?答:为了缓解慢性病人长期吃药的问题,我县对肝硬化、肺源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高血压伴器质性损害、各种恶性肿瘤的后续治疗、慢支炎肺气肿伴肺功能不全、糖尿病并发症、狂躁型精神病、肺结核等疾病凭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病情证明和当年内正规医疗机构门诊医药费发票,来年集中时间一次性补偿1500元,不足1500元的据实报销。
四、我家里有个尿毒症,每周透析两三次,一年要花七八万,能报好多哟?答: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的,凭门诊发票年底一次性补偿3万元,不足3万元的据实报销。
另外,门诊费用自付部分超过1万元的将纳入门诊大病补偿,补偿额度为超过部分的50%,封顶线为5万元。
五、2013年的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答: 2013年,在一般乡镇卫生院住院的起付线是150元,补偿85%;在中心卫生院住院的起付线是200元,补偿85%;在县医院、县中医院住院的起付线是400元,补偿75%;市医院住院的起付线是800元,补偿50%;华西、省医院等省级定点医院住院的起付线是1000元,补偿45%;其他县外住院的起付线1000元,补偿40%。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3年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3年版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3年版根据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标准的提高和基金总量的增长幅度,结合我省2012年新农合运行的实际情况,为科学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提高补偿比例,扩大受益面,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金分配比例新农合基金主要包括住院统筹基金(含大病保险金)、门诊统筹基金(含一般诊疗费)和风险基金。
原则上,门诊统筹基金占基金总额的25~30%、住院统筹基金占基金总额70~75%。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应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5%(含历年结余资金),2013年按人均10元标准提取风险基金,上缴省新农合风险基金专户管理。
二、补偿的模式2013年,我省新农合补偿模式统一规定为: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大病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三、补偿封顶线参合农民年度内得到的各项补偿(包括住院补偿、门诊补偿等累计)的累计补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0万元(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四、统筹补偿方案(一)门诊统筹1、普通门诊统筹(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累计补助封顶线为200元(以人为单位,年度内普通门诊补偿的最高额度,不含一般诊疗费)。
其中,新农合定点的村卫生所(室)门诊报销补偿比例为50%,封顶线为50元,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补偿比例为50%,封顶线为150元。
普通门诊统筹可结合一般诊疗费补偿,实行总额预付,超支不补。
要加强村卫生室定点管理,纳入定点的村卫生室必须实行一体化管理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3年,村卫生室定点的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
2、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仅限于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常见慢性病门诊报销补偿比例确定为60%,封顶线为每人每年6000元。
全省统一确定常见慢性病病种为30种(见附表1)。
附表1:常见慢性病病种序号疾病名称(ICD10)序号疾病名称(ICD10)1 高血压(Ⅱ、Ⅲ期)2 冠心病(心肌梗塞)3 脑出血恢复期4 慢性活动性肝炎5 类风湿性关节炎6 心功能不全7 脑梗塞恢复期8 溃疡性结肠炎9 糖尿病(饮食控制无效的)10 癫痫11 帕金森氏病12 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13 肺气肿14 慢性阻塞性肺病15 气管炎16 哮喘17 支气管肺炎18 慢性病毒性肝炎19 肝硬化20 消化性溃疡21 慢性胃炎22 慢性肺原性心脏病23 风湿性心脏病24 心力衰竭25 慢性胆囊炎26 慢性胰腺炎27 慢性肾炎综合征28 痛风29 强直性脊柱炎30 肺纤维化3、特殊疾病门诊(限于县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全省统一确定特殊疾病病种为26种(见附表2),特殊疾病门诊报销补偿比例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可直报或定期累计结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范本(2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范本一、前言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合作医疗是一项对农村群众普遍实施的医疗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农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提高农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
为此,本文将提出____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目前,农村合作医疗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 补偿比例过低。
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中,补偿比例较低,难以满足农村群众的需求。
在高额医疗费用面前,农村群众仍然承担着较高的经济压力。
2. 报销流程复杂。
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流程复杂,需要进行多次的审核和报销,耗时长、效率低。
这给农村群众就医带来不便。
3. 医保基金缺口问题。
由于农村群众医疗费用的不断增长,农村合作医疗的医保基金也面临着压力。
医保基金缺口的存在,使得补偿能力受到限制。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当提出一种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以提高农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
具体方案如下:1. 提高补偿比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应当提高补偿比例,确保农村群众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补偿比例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医疗项目进行调整,力求能够覆盖大部分农村群众的医疗费用。
2. 简化报销流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应当简化报销流程,将多次的审核和报销合并为一次,提高报销效率。
可以通过建立电子化的报销系统,方便农村群众进行报销操作。
3. 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持。
为了更好地服务农村群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应当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
可以通过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设备和技术水平,提高农村群众就医的便利性和质量。
4. 加强医保基金的筹资和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应当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筹资和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可持续运作。
可以通过政府补贴、医疗机构筹资等方式增加医保基金的来源,同时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公正。
四、方案的实施为了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顺利实施,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政府领导和指导。
贵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黔卫发[2008]96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实施意见(黔卫发〔2008〕96号)各市(州、地)卫生局、财政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
制定科学合理的统筹补偿方案既能确保新农合制度的健康发展,又能使广大参合农民获得更大的实惠。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筹资标准2008年筹资标准为人均90元,其中中央财政40元、地方财政40元、农民缴费10元; 2009年起,筹资标准为人均100元,其中中央财政40元、地方财政40元、农民缴费20元。
二、统筹模式全省的补偿模式要进行统一,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以下两类统筹模式中选择一种。
1、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住院统筹+门诊统筹;2、住院统筹加家庭账户模式:住院统筹+家庭账户。
从2008年起,全省要逐步取消家庭账户,要尽快向门诊统筹转型。
2009年各市(州、地)新农合实施方案要相对统一,实行住院统筹+门诊统筹模式的县达到50%以上,力争到2010年达到80%以上。
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住院补偿+门诊统筹+慢性病补偿、以地市级为统筹层次的试点工作。
三、补偿方案(一)住院补偿1、起付线。
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立不同的起付线。
原则上,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定在30-5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定在100-150元;县以上医疗机构定在300-500元。
珙县民政局文件

珙县民政局文件珙民政﹝2013﹞123 号 签发人:李 勇珙县民政局 关于报送 2013 年民政工作半年总结的报告珙县人民政府: 现将《2013 年民政工作半年总结》呈上,请予审阅。
珙县民政局 2013 年 6 月 24 日1 / 16珙县民政局 2013 年民政工作半年总结 2013 年全县民政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 八大和省市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履行民生保障、社会服务和社会 管理职责,突出保障民生,积极促进基层民主,努力提高社会管理水 平,着力优化民政公共服务,努力打造法制民政、廉洁民政、数字民 政,阳光民政、满意民政,充分发挥民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 的重要作用,扎实推进了全县民政事业向前发展。
为我县的稳定、发展 做出了积极努力,取得一定成绩。
现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落实“民生工程”各项工作 (一)城市医疗救助工作。
认真按照《珙县城乡医疗救助(试行) 办法》实施城市医疗救助。
截止 6 月,累计发放救助金额 154.63 万元, 累计救助人数 7044 人,其中资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6565 人 60.51 万 元,人均救助 2410.88 元。
(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认真按照《珙县城乡医疗救助 (试行) 办法,实施农村医疗救助。
截止 6 月,共支付农村医疗救助金 174.68 万元,其中:资助新农合 11949 人 71.69 万元。
人均 2008.91 元。
“购买医疗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
经审定 2013 年享受购买医疗服务 人员共 816 名,标准按提高到农村五保 700 元计算,城镇三无人员按 800 元计算。
(三)认真按照《珙县重特大医疗疾病救助办法》做好重特大医疗 疾病救助工作。
截止 6 月共救助 30 人 38.64 万元。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严格执行低保政策,把符合最低生2 / 16活保障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低保。
截止 6 月,全县共有 4832 户 7370 人享受城市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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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2013年新农合补偿方案-定稿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文件珙合管委〔2013〕1号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珙县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工作,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扩大受益面,根据省、市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
现将调整后的《珙县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下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2013年5月16日珙县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根据《四川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下发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89号)、《宜宾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转发2013年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宜卫办发〔2013〕14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偿模式和原则2013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模式采用大病统筹加门诊统筹补偿的模式。
补偿原则是“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坚持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坚持分级医疗、引导患者合理分流,坚持支付方式改革创新、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二、人均筹资标准2013年,参合农民筹资水平为340元/人/年,其中,各级政府补助标准为280元/人/年,参合农民个人缴费为60元/人/年。
三、基金分配及使用范围(一)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总体规模保持在当年筹资总额的10%,在往年已提取基础上,补齐不足部份。
(二)门诊统筹基金: 门诊统筹基金按当年筹资总额扣除上缴风险基金后的28%提取,实行全县统一管理,用于参合农民在定—3—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特殊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偿和乡村级门诊一般诊疗费支付。
2006-2009年家庭账户所剩余额,可以继续用于支付门诊费用、县内门诊统筹和住院的自付部份。
(三)住院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按当年筹资总额扣除上缴风险基金后的72%提取,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和提高重大疾病保障的补偿。
(四)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四川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宜宾市2013年开展大病医疗保险试点,在新农合历年结余基金中提取20元/人上划市级用于购买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基金支出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新农合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预防接种、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四、住院补偿方案(一)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4—实行全市范围内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级互认,即我县参合农民在宜宾市内其他区县的定点县、乡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享受与我县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标准。
(二)住院报销范围参合农民在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2012版)、《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项目范围》规定,扣除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和起付线后,再按照相应费用的比例计算。
以下服务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戒烟、食疗、戒毒等。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3.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4.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5.就(转)诊交通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5—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6.因违法、犯罪、斗殴、自杀、自残、酗酒、吸毒、工伤、医疗事故以及其它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费用。
7.在交通事故中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方责任人承担,但第三方责任人逃逸、无力承担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提供当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无力承担的还需出具县民政局的证明材料),由新农合基金先行补偿。
待确定第三人或第三方责任人有能力承担后,由交警大队牵头追偿新农合补偿资金,追回的资金进入交警大队专户管理,并及时划入新农合基金库。
8.在境外就医的。
(三)我县参合农民既享受民政等其他医疗救助优惠政策,又享受新农合报销的;或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各种特殊补偿政策后的补偿总额不得超过实际住院总费用。
(四)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物(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报销比例提高5%;新农合可报销的中医诊疗项目在原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
(五)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内其他区县等级互认的公立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抢救治疗必须的、无其它替代材料的一次性手术用特殊材料(包括心脏起搏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体内置放材料),零售价在5000元(一种或几种特殊材料合计数)以内的纳入补偿,—6—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在县外其他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卫生材料费,按照《宜宾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宜宾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可报销一次性医用材料最高限价目录(试行)的通知》(宜卫办发〔2012〕59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提高特殊人群的医疗保障水平对已参加新农合的民政资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精退人员;重点优抚对象,7—10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0日前入伍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各类残疾中的Ⅰ级和Ⅱ级残疾人,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在原比例基础上提高5%补偿。
(七)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以下20种重大疾病均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大病单病种限额(或定额)付费。
1.农村儿童白血病按照《关于转发〈四川省儿童白血病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卫办发〔2012〕451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政策执行;农村儿童先心病补偿政策按《关于印发〈宜宾市开展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治工作计划〉的通知》(宜民政〔2012〕184号)文件执行。
2.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8种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按照省卫生厅、—7—发改委、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川卫办〔2013〕7号)执行。
(八)住院补偿其他有关规定1.参合农民急诊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当日门诊检查和治疗费用可纳入住院补偿范围。
2.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上级医院进行疾病所必需检查后又返回住院的,其发生的检查费用按检查医院对应的住院补偿比例计算。
3.农村孕产妇在取得母婴保健执业许可的县内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正常分娩,应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助,再按新农合政策补偿,专项补助后剩余费用不足300元的按实报销,超过300元的按以下规定补偿: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补偿300元;市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定额补偿500元(省、市级执行了出院即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先执行新农合补偿)。
病理产科及产科并发症按住院比例补偿。
4.当年出生婴儿可随参合父(母)亲在父(母)亲参合地享受新农合各项补偿政策,其住院补偿只包括住院、诊疗、药品、检查等基本医疗费用,不包括生活及预防保健类的其他费用。
享受时间从出生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下年度应具备本地农村户口后以家庭成员身份参加新农合并缴费,方可继续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
5.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务工医疗保险、大学生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险的参合农民,住院治疗只能选择一个险种予以报销。
—8—6.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可以先在保险公司报销,再按新农合相应比例报销,但其报销总额不得超过实际住院费用,参合农民需提供保险公司报销凭据和保险公司签字盖鲜章后的报销联发票复印件。
7.外伤住院补偿的相关规定。
(1)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的,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新农合均不予报账。
(2)违法、犯罪、斗殴、自杀、自残等一律不予补偿。
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认定的该参合农民本人应承担责任的住院医疗费用,并扣除商业保险公司报销的医疗费用,剩余医疗费用按新农合相关政策进行报销。
(3)其他意外伤害中(如农村协议用工受伤等)参合患者承担部分责任的,需出具村委、乡镇政府或其他部门组织协调经三方签字认可的协议,协议中参合患者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用按新农合规定补偿。
(4)各乡镇合管办经办人员应开展外伤调查。
与第三者无关,系自身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应由村委及乡镇合管办出具《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住院病员调查表》,在县外的意外伤害原则上应提供受伤当地村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外伤调查表及证明材料必须写明:患者受伤的具体时间、地点、受伤原因、是否有第三方责任人、第三方责任人承担的具体医疗费用数目等。
(5)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应在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出院—9—小结中对外伤病例的事发时间、地点、原因、受伤情况等作出详细真实记录,凡病历中描述不清,造成审核错误的,其患者的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6)受伤参合农民隐瞒受伤原因的,医务人员或相关部门违背真实情况出具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8.当年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在次年3月底前完清报账手续,逾期不予报账。
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应的依据和证明材料。
(九)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建立住院费用控制机制积极推行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新农合住院统筹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和部分单病种付费、指标考核等相结合的混合支付方式改革,并建立次均住院费用、次均门诊费用、日均床日费用、自费费用比例等指标监测机制,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总额预算控制实施方案另文下发)。
五、门诊补偿方案(一)门诊统筹补偿1.补偿标准: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范围内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乡镇级为85%,村级为90%。
封顶线每人每年80元,家庭成员可共用。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内定点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标准为每门诊人次10元,村级卫生站为每人次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