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工作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2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保障参合人员受益水平,保证基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____年度新农合补偿方案调整如下:一、门诊费用补偿(一)基金分配比例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门诊服务利用率、次均费用、实际补偿比等情况,结合今年筹资标准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要求,提取可用医疗补偿资金的____%设立门诊统筹基金,实行乡村两级统筹包干使用的办法。
(二)费用补偿标准1、一般疾病补偿(1)补偿标准:不设起付线,乡、村门诊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分别为____%、____%,日补偿限额分别为____元、____元,年补偿封顶线均为____元。
(2)补偿办法:参合人员到我市乡、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应主动出示《合作医疗证(卡)》申请补偿,补偿金在应交款中直接减免,与就诊缴费同步进行。
市、乡合管办不再办理一般疾病门诊补偿。
2、特殊病种补偿(1)病种范围:①慢性活动性肝炎和肝硬化失代偿期;②高血压Ⅲ期;③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以及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④帕金森氏综合症;⑤慢性阻塞性肺病;⑥脑卒中后遗症;⑦冠心病或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⑧强直性脊柱炎;⑨风湿性关节炎;⑩类风湿性关节炎。
(2)申请办法:①凡患以上____种疾病之一的参合患者,凭就诊医院出具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特殊病种申请表》和所申请病种的检查、化验报告单等相关材料,到所属乡镇合管办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②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重性精神病和癌症术后放(化)疗的患者,直接凭检查、化验报告单、出院记录、门诊发票、合作医疗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属乡镇合管办办理补偿申请。
(3)补偿标准:①凡符合上述特殊病种补偿条件的参合患者,在市内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门诊费用,设立____元门诊起付线,当年度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为____%,年限额为____元。
2015郸城县新农合补偿方案 (1)

郸城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率和参合人员受益水平,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有效减轻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周口市卫生局、周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周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5年版)》的通知>(周卫新农合[2014]2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
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病统筹,也可适当用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
既要最大程度地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率,又要避免出现基金透支,确保基金安全。
(三)坚持便民利民宗旨。
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逐步简化报销补偿程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兑现。
(四)坚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
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合理分流病人,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二、基金分配和使用(一)合理分配和使用基金新农合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家庭账户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不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
2015年度个人缴费90元,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补助360元(以上级通知为准),合计每人450元。
其中70元作为家庭账户基金,50元作为门诊统筹基金(其中提取20元作为一般诊疗费支付资金),310元作为大病统筹基金,20元作为大病保险基金。
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与大病统筹基金可调配使用。
2015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从个人缴费90元中划出 20元纳入统筹基金,用于提高慢性病及普通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和一般诊疗费支付标准。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含风险基金)。
(二)明确基金补偿范围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偿。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由公共卫生项目负担的;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4、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斗殴等造成的;5、在境外就医的;6、超出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
河南省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2012年版(2)

(三)完善住院补偿规定
1、合理设置起付线和补偿比。按医院级别设置起付线和补偿比,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级别
医院范围
起付线(元)
补偿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
100
90
县级
河南省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2012年版(2)
豫卫农卫[2011]21号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统筹补偿方案(2012年版)》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财政局,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将乳腺癌、宫颈癌等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明显提高保障水平,具体补偿方案另行制定。
已实施新农合按病种付费试点的病种,要按照同级医疗机构新农合补偿政策执行。
4、鼓励和引导参合人员利用中医药服务。参合人员利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以上部分,补偿比例提高10%。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临床治疗疾病所使用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试行)》(豫卫农卫〔2010〕18号)明确的中医诊疗项目。
对计划内病理性产科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新农合政策范围内费用统一扣除“降消”项目300元补偿后,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但上述合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工作方案模版(二篇)

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工作方案模版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县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着力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减轻高额费用患者经济负担,根据《___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省政府___关于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卫计委、财政厅___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指导方案(___版)___》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与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政府主导、专业承办、政策联动”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县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最低不少于___%;通过紧密衔接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及医疗救助等制度,有效减少参合大病患者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二、承办机构与筹资标准(一)确定承办商业保险公司。
___年综合考虑商业保险公司管理承办能力、医疗管控能力、信息系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人均筹资标准、盈利率、承办连续性等因素,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本县新农合大病保险,并与之签订___年度承办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有效期___年。
(二)确定人均筹资标准。
___年新农合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___元。
(三)确定盈利率。
遵循“保本微利”原则,新农合大病保险盈利率执行___%。
三、基金管理(一)基金用途。
大病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比例支付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支付大病保险合同约定的商业保险机构合理盈利。
(二)基金账户。
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设立收入账户和赔付支出账户,大病保险业务须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每季度首月___日前,商业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内容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报送上季度新农合大病保险理赔情况。
(三)基金拨付。
新农合大病保险合同约定额(人均筹资标准___元___参合人数),由县财政部门按季度从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商业保险公司收入账户。
拨付时间为每季度的第___个月份,每季度拨付额为大病保险合同约定额的1/4。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11、大病医保报销范围:大病救助病种已增至30种,这些病种分别是: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及风湿性心脏病。
2、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1)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2)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3)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4)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5)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儿童先心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等12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达到70%。
无忧愁有助推,平均愁款金额6万多。
3、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2)连续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2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5万元。
(3)对属于享受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社会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人,不设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注意事项:尊重病情事实,请勿弄虚作假。
农村大病救助政策 2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在前期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建设,加快实现制度全覆盖。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大病保险制度范围。
二、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基金实行统收统支。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9.10•【文号】卫农卫发[2007]253号•【施行日期】2007.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包括统筹模式和具体补偿方案。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逐步扩大农民受益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现就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逐步规范统筹模式根据各地试点经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主要有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和大病统筹三种模式。
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是指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设立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对门诊费用进行补偿。
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是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偿。
大病统筹是指仅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
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制定和调整统筹模式的指导,逐步将省(区、市)内的统筹模式规范到1-2种。
二、合理制订补偿方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主要包括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等内容。
新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订补偿方案,努力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
已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综合分析以前年度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医疗需求等因素,合理调整和完善补偿方案。
2024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工作方案

2024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工作方案____年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国家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新农合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广泛推广和应用。
然而,在新农合实施过程中,一些贫困农户由于疾病所带来的高昂治疗费用无法负担,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制定了____年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工作方案,旨在进一步保障农村居民的医疗权益,促进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
本工作方案的具体目标是:提供全方位、全周期、高质量的医疗服务,确保贫困农户在面临大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并减轻其因病致贫的风险。
二、工作内容和措施1. 大病统筹覆盖范围扩大根据全国新农合大病统筹工作要求,____年我们将进一步扩大大病统筹覆盖范围,将大病统筹对象扩大到全市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
通过加强对大病统筹政策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农村居民对大病统筹政策的了解和知晓程度。
2. 大病统筹资金增加____年,我们将加大大病统筹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大病统筹基金充足。
同时,加强财政资金和医保基金的结合,优化资源配置。
通过提高政府财政补助和统筹基金的比例,进一步提高贫困农户的保障水平。
3. 引入商业保险机构为了增加大病统筹的可持续性,我们将鼓励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统筹工作。
商业保险机构可以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多的保险选择,提高保障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同时,商业保险机构的介入将减轻政府的负担,提高保障效率。
4. 完善大病统筹补偿标准和流程我们将完善大病统筹补偿标准和流程,确保科学合理的补偿政策。
在补偿标准制定过程中,我们将结合不同地区的医疗服务水平和物价水平,确保补偿金额能够真正起到减轻农户负担的作用。
同时,我们将加强对大病统筹补偿流程的监管,提高补偿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5. 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我们将加强对参与大病统筹的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服务质量。
通过建立医疗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对不达标的医疗机构进行整改和处罚。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4•【字号】政办字[2014]99号•【施行日期】2014.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字[2014]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市直管(特管)镇人民政府:由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共同制定的《张家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9月4日张家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居民患大病保障水平,根据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改〔2013〕64号)和省医改办《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冀医改字〔20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以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力争避免农村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对农村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充分发挥新农合、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协同互补作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努力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参合人员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新农合基本补偿、大病保险与重大疾病救助相互补充作用。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监管指导。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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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县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着力提高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减轻高额费用患者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卫计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指导方案
(20xx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与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政府主导、专业承办、政
策联动”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县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最低不少于50%;通过紧密衔接新农合基本
医疗保障及医疗救助等制度,有效减少参合大病患者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二、承办机构与筹资标准
(一)确定承办商业保险公司。
20xx年综合考虑商业保
险公司管理承办能力、医疗管控能力、信息系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人均筹资标准、盈利率、承办连续性等因素,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本县新农合大病保险,并与之签订20xx年度承办合同,
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有效期1年。
(二)确定人均筹资标准。
20xx年新农合大病保险人均
筹资标准为25元。
(三)确定盈利率。
遵循“保本微利”原则,新农合大
病保险盈利率执行2%。
三、基金管理
(一)基金用途。
大病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比例支付新农
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支付大病保险合同约定的商业保险机构合理盈利。
(二)基金账户。
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
设立收入账户和赔付支出账户,大病保险业务须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每季度首月5日前,商业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内容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报送上季度新农合大病保险理赔情况。
(三)基金拨付。
新农合大病保险合同约定额(人均筹
资标准25元*参合人数),由县财政部门按季度从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商业保险公司收入账户。
拨付时间为每季度的第1个月份,每季度拨付额为大病保险合同约定额的1/4。
(四)基金结算。
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合同年度基金结算。
原则上应在参合年度次年3月份底之前完成合同年度大病保险赔付,县财政部门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大病保险资金进行年度审计清算,在4月底之前完成大病保险基金盈亏结算。
1.提取盈利。
在一个合同年度内,承办商业保险公司首先按照本县大病保险专项基金预算总额×盈利率预算提取盈利部分,提取盈利部分后的专项基金数额作为盈亏结算的基数(利息不计入基数)。
2.结余返还。
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合同年度大病保险补偿款后,如有结余,结余部分于4月底全部返还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如有超支,从下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中追加。
3.风险分担。
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合同年度大病保险补偿款后,如出现亏损,非政策性亏损部分全部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对因政策性调整、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的大病保险基金亏损,由新农合基金与商业保险公司按70%、30%比例分担,并在合同中约定。
四、补偿办法与标准
(一)计算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
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列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参合年度,参合农民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时间与享受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间规定一致。
计算公式: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参合患者住院及特慢病门诊医药费用—不合规费用—新农合已补偿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
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可以单次住院计算,也可以多
次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累加计算。
按病种付费病种住院患者,新农合已补偿费用=实际住院医药费用-患者自付费用。
(二)大病保险不合规费用范围。
下列医药费用列入新
农合大病保险不合规费用范围:
1.在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Ⅴ类医疗机构、预警医院、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
2.门、急诊(不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
3.《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
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单味使用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
4.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5.单价超过0.5万元的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以及支付部
分费用的检查、治疗类项目,超过0.5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系统设置最高限价)。
即:该类项目按照(0.5万元*数量)计入合规费用。
6.单价(计价单位:支、瓶、盒)超过1万元的药品,
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系统设置最高限价)。
即:该类药品按照(1万元*数量)计入合规费用。
7.单价(最小使用计价单位)超过3万元的医用材料,
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系统设置最高限价)。
即:该类医用材料按照(3万元*数量)计入合规费用。
8.临床使用第三类医疗技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血液系
统疾病技术除外)的费用。
9.参合年度累计住院日达到150天,从第151天起发生
的医药费用(跨150天与151天的当次住院,按照日均住院费用划分150天之前、之后费用)。
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脑瘫康复治疗患者住院除外。
10.同时超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xx年版)》与《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11.超出《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收费标准,超出标准
部分的医疗服务费用(大病保险系统设置最高限价)。
12.享受新农合定额补助的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当次住
院发生的医药费用。
13.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刑事犯罪、自伤、自残、自杀(精神病发作除外)、吸毒、酗酒,戒烟、戒毒、各类非功能性整形与美容、各种医疗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伤残鉴定、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等原因产生的一切医药费用;出国和出境期间发生的一切医药
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药费用。
14.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重患者的医药费用。
(三)起付线。
遵循“尽力保障”原则,根据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万元。
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线减半计算(即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万元)。
困难群体对象范围按省政府或省级民政、扶贫等部门规定执行。
持有规定的困难群体证件的参合患者(以持证为准)方可享受大病保险起付线减半标准。
县合管中心应建立困难群体数据库并与新农合大病保险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四)分段补偿比例。
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分费用段设定补偿比例(表1),各费用段补偿额累加得出大病保险总补偿额。
(五)封顶线。
20xx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封顶线为20万元。
五、报销方式与材料
(一)报销次序。
参合患者在办理新农合报销后办理大病保险报销。
自行购买商业保险的大病患者,原则上先办理商业保险报销,再凭发票复印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申请
新农合报销及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
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重复报销,一律凭发票原件办理其中一种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未享受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得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待遇。
(二)报销频次。
大病患者可选择以单次住院费用结报
大病保险补偿,也可选择以多次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累计费用结报大病保险补偿。
参合年度内办理第2次及第2次以上大病保险补偿,本着利益最大化原则,重新累计大病患者前次及本次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分段计算大病保险补偿总额,减去前次大病保险已补偿额,得出本次大病保险应补偿额。
(三)报销流程。
大病患者单次住院合规可补偿费用达
到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即可在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大病保险结报。
(四)报销材料。
按照必要与简便原则,申请大病保险
时应提供以下大病保险补偿材料:
1.参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2.涉农资金“一卡通”存折或银行卡;
3.新农合补偿结算单(加盖结算单位公章);
4.费用清单复印件;
5.出院小结复印件;
6.医疗机构费用发票复印件。
参合患者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所需材料齐全的,承办大
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及时办理补偿;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最大限度的方便参合患者办理大病保险补偿。
六、其他管理要求
(一)县卫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新农合管理
中心要加强对新农合大病保险理赔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安全,参合患者真正受益。
(二)县合管中心要做好制度衔接,完善对商业保险公
司的合同管理与考核管理,强化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推行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严控医药费用过快上涨与不合理增长,支持商业保险公司针对大病患者开发和提供新的健康保险产品。
(三)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专业队伍,加强能力建设,开展大病保险舆论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简化报销材料与报销流程,认真履行大病保险合规费用审核及结报,完善优化信息系统及相关支持条件,提供新农合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一站式”结报服务。
(四)20xx年12月底之前,签订商业保险承办合同。
(五)本方案从20xx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县20xx 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六)本方案由县卫生计生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