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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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冀卫农基[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的通知(冀卫农基〔2008〕25号)各市卫生局:为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市、区)科学制定统筹补偿方案,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我厅对2008年1-9月份全省合作医疗运行情况进行了分析测算,提出2009年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并推荐4个住院统筹补偿方案,供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应用。

附件:1、河北省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2、河北省2009年推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附件1:河北省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一、基本模式住院统筹+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门诊统筹住院统筹+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家庭账户二、基金筹集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中央财政补助:每参合农民每年4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每参合农民每年合计40元。

筹资标准每参合农民每年不低于100元。

三、基金分配(一)门诊基金家庭账户或门诊统筹基金,供参合农民用于一般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1、家庭账户基金门诊家庭账户按每参合农民10元计入。

2、门诊统筹基金按当年一般统筹基金(当年筹资总额减去当年提取的风险基)15%-25%的比例分配门诊统筹基金。

(二)大病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用当年筹资总额扣除门诊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部分建立。

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

具体分配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政办〔2014〕52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政办〔2014〕52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政办〔2014〕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3日廊坊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冀发〔2009〕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冀政办函〔2014〕57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09〕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解决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难等突出问题为出发点,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

(二)基本原则1.坚持统筹规划,按照统一部署,实现基金统一征缴、管理的市级统筹模式。

2.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经办、分级管理、统一考核的原则。

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建立市、县(市、区)两级责任明确的经办管理服务网络,完善管理举措,统一考核奖惩办法,建立统一规范运行的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机制。

河北各市社保基数政策2014年11月统计

河北各市社保基数政策2014年11月统计

社保缴纳基本信息
备注
增员申报结点
减员方式 五险分开减 员 当月减当月
备注
减员申报结点 15日 养老失业7;医疗生 育工伤10;公积金 20日前报次保险人 员变动 当月30日之前
养老失业工伤公积 15日 金次月医疗生育晚 社保当月报次月 养老失业7;医疗 生育工伤10;公 五险均为当月报次月 每月25日申报
相关资料收集
联系方式 快递地址 社保缴纳资料(含公积金资料) 补交月份 补交险种 补交特殊资料 0311石家庄桥 一.养老 养老失业 养老失业 正常申报 87890628 西区南长 保险 补缴当 医疗生育 材料 0335秦皇岛市 身份证复 当年度 失业、公 无 3079290 海港区金 印件4 积金 养老失业 正常申报 0315-8089889 唐山市路北区南新西道145号龙翔写字楼底商113 补交当年,一次性补交5个月 外包人员 医疗生育 材料 0314承德市小 身份证复 原来参过 养老 正常补缴 5904136 老虎沟会 印件3 保才可补 资料 0316-6061598 廊坊市阳光佳和小区C3号楼4单元1802室 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两张一寸照片 不可补缴 无 无
医疗保险(包括补充医疗) 公司比例 个人比例 上限 8% 6.50% 6.50% 7% 7% 7% 6.50% 8% 750.00% 8% 7% 7% 2% 无 2% 2% 2% 无 2% 2% 2% 2% 2% 2% 2% 2% 无 11200 3185 12078 10230 127596 9124 9926.6 12078 11961 下限 3637.75 2415 3987 41163 2253 9555 2415 2046 42532 1825 1985.3 3254
社保缴纳基本信息 2014第一版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社保服务商 省份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增员城市 社保缴纳城市 是否属地 增员方式 石家庄市 石家庄市 秦皇岛市 秦皇岛市 唐山市 承德市 廊坊市 张家口 唐山市 承德市 廊坊市 张家口市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五险分开提报 当月报当月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1•【字号】廊政〔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廊政〔2015〕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六届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1日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为提高全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大病致贫、大病返贫问题,促进大病保险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号)和河北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改〔2013〕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保障对象是指廊坊市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

计划内分娩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的,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发生的补偿费用与其父母其中1人合并计算。

二、资金筹集(一)保险基金筹集形式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比例、统一业务流程。

(二)保险基金筹资标准2015年按每参合农民30元从新农合当年筹集资金中划出。

三、保障范围(一)合规医疗费用和起付线参合农民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各县(市、区)新农合补偿方案补偿后,年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作为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制度本文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制度框架是合乎中国实际的一个良好的制度平台,并为今后预留了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的空间。

从整体来看,这一制度平台的建立是有利于社会“大公平”的,具有积极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效应。

本文剖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并从六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农村卫生改革的重大举措,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充分关注,同时引发了一些争议。

我们基于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运行情况,在这里做一些分析,并谈谈我们的看法。

关于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分歧新制度开始实施,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在所难免,重要的是如何看待和分析这种分歧。

从当前的主要分歧来看,主要集中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公平效应和制度可及性的不同判断。

有人质疑新农合存在逆向转移支付问题。

他们认为,在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并按参合人数计算政府补助的制度设计下,能够参保的主要是相对富裕的群体,而政府又对其用一般性的税收收入进行补贴,必然形成逆向转移支付问题,必然进一步加剧不平等。

也有人提出了新农合制度运行中存在“穷帮富”的现象。

他们认为,即使解决了贫困人群参合问题,还是存在贫困农民无力就医的问题,患病的贫困农民还是享受不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的医疗费用补偿,在某种意义上,贫困农民的参合反而变成了“穷帮富”。

还有人质疑新农合的受益水平。

他们认为,新农合受益概率低,现有统计数字显示的大病受益率是4%左右,相当于一个家庭要25年才能受益一次。

还有就是受益水平低,农民在合作医疗中得到的医疗费用补偿水平远远低于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

我们认为,之所以产生以上各种疑虑,主要是以下原因:第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设计了解不够全面。

如对逆向转移支付问题的质疑就是由此而起。

其实,在现有的制度设计中,已经考虑了贫困人群的参合问题,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的参合由医疗救助资金资助缴费,2004年、2005年的统计资料显示,这两年农村五保户的参合率分别为76.22%、88.06%、特困户的参合率分别为79.98%、69.92%,而全国的平均参合率分别为75.2%、75.66%(张振忠,2006),可以看到,贫困人群与普通人群的参合率没有明显的差异。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4年版)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4年版)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4年版)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4年版)》的通知豫卫农卫[2013]17号各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财政局,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现将《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3日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政府办公厅,省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河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9月23日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2014年版)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人员受益水平,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现就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

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病统筹,也可适当用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

既要最大程度地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率,又要避免出现基金透支,确保基金安全。

(三)坚持方案相对统一。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医疗消费水平,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浮动乡级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但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执行全省统一的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四)坚持便民利民宗旨。

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逐步简化报销补偿程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兑现。

(五)坚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

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合理分流病人,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二、具体内容(一)合理分配和使用基金新农合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含家庭账户资金、一般诊疗费支付资金)和风险基金,不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

原则上,门诊统筹基金分配比例控制在基金总额的25~30%,大病统筹基分配比例控制在基金总额70~75%。

门诊统筹运行情况汇报(2)

门诊统筹运行情况汇报(2)

门诊统筹运行情况汇报(2)门诊统筹运行情况汇报二、门诊统筹补偿方案设定根据省卫生厅《河北省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基本框架(修订)》要求,经过进行基线调查及科学测算,我局合理制定了门诊统筹补偿方案。

方案规定门诊统筹补偿限于乡、 1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为35%;每参合农村居民年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为60元,往年未使用的门诊家庭账户资金,可用于抵减门诊或住院医药费用自付部分。

三、门诊统筹费用控制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我局对门诊统筹进行总额预算制管理,根据基线调查数据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总额预算、包干使用,预算总额不超过基金总额的80%,剩余基金作为风险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个别乡镇因特殊原因造成的超支。

通过制定门诊补偿比、封顶线和次均门诊费用最高限额、年就诊人次等指标,激励乡、村级医疗机构控制医疗成本,减少不必要的医药支出,引导参合农民就近就医。

1、以乡(镇)为单位测算门诊补偿总额预算。

根据各乡(镇)辖区参合农村居民人数,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能力、门诊病人流向、门诊就诊率、次均门诊费用、门诊实际补偿比、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增长水平、参合农民门诊就医需求变化等因素,测算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年门诊补偿基金总额。

年门诊补偿费用预算总额=基线调查定点医疗机构年门诊就诊率×参合人数×次均门诊费用×补偿比×增长系数×保险因子2、将测算的各乡镇年门诊补偿费用总额分配给乡镇卫生院,实行补偿费用包干。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补偿预算总额并入辖区乡(镇)卫生院核算,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对辖区内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总额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分配,包干使用。

23、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门诊补偿款,由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照“月审核,月拨付,先审后补,违规扣减,年终决算”的办法进行拨付。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不得超过35元,村级不得超过26元(次均费用最高限额按照基线调查结果核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补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我省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各设区市政府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所辖开发区(园区、新区)居民在当地或回居民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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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河北省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
一、基本模式
住院统筹+门诊统筹
住院统筹包括:一般住院、重大疾病医疗救治、正常产住院分娩;门诊统筹包括:一般门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

二、基金筹集
参合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70元,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三、基金分配
(一)门诊统筹基金
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村居民一般门诊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

一般门诊统筹基金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每参合农村居民不低于40元提取;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基金的提取数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二)住院统筹基金
住院统筹基金用当年筹资总额扣除门诊统筹、一般诊疗费和风险金后的部分建立,用于参合农村居民一般住院补偿、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

一般住院补偿、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基金的分配由各
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三)风险基金
筹资水平提高后应补充提取风险基金,使其规模达到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

(四)一般诊疗费
一般诊疗费用于实行门诊统筹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村两级一般门诊补偿。

2014年各统筹地区可根据上年基金使用和一般诊疗费的支付情况,在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按照冀政[2011]49号文件要求,对一般诊疗费的补助额度按每参合人在16-40元的标准适当调整。

(五)基本药物和中医药补偿基金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药品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目录,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基本药物执行95%的补偿比例,县级及以上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2.适当提高中医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的中药制剂)的补偿比例。

3.基本药物和中药不得重复提高补偿比例,具体补偿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新农合基金支付能力制定。

(六)大病保险基金
大病保险基金用于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补偿服务。

2014年按每参合农民不低于20元提取,原则上从新农合历年结余资金中划转,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统筹地区从当年新农合基金中
划转。

大病保险基金不另行向参合农民个人收取。

四、医药费用补偿
(一)门诊统筹补偿
1.一般门诊统筹补偿
门诊统筹补偿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村级一般可设定在45%-50%,乡级可设定在40%-45%;每参合农村居民年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可设定为100-200元。

为保证门诊统筹基金合理有效使用和运行安全,县(市、区)要改革支付方式,建立门诊费用控制指标体系,实行门诊统筹补偿资金总额预算,乡、村次均门诊费用限额,门诊可补偿费用比例要求和门诊工作量等指标,同时要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与补偿资金拨付挂钩,切实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严格规范服务行为,遏制弄虚作假骗套取新农合基金现象发生。

门诊统筹补偿方案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补偿
各县(市、区)要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特殊病种患病率、门诊就诊率、年人均门诊费用等数据,合理确定新农合补偿的特殊病种(一般应不少于15种),制定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统筹补偿方案,合理设置起付线、补偿比和封顶线。

对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精神病等特殊病种,应比照住院病人补偿办法予以补偿。

特殊病种种类(供参考):
高血压Ⅲ级高危及以上,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病,精神病,活动性结核病,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等。

特殊病种需由个人填写书面申请,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鉴定小组鉴定并出具诊断证明,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由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注册。

特殊病种病人凭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历、处方和收费凭证报销医疗费用。

(二)住院补偿
新农合住院统筹补偿方案由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制定,总体要求是:必须充分利用基金,保证参合农村居民最大程度受益;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

1.一般住院补偿
(1)起付线(元)
乡级县级市级省级省外三级及
以上
100-300-800-2000-2504000-5000
150 400 2000 0
注:
①同一参合农村居民同年度因不同疾病再次住院治疗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恶性肿瘤等需多次住院连续治疗的疾病除外)。

②参合农村居民因同一种疾病,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入下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费用时,不再扣除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从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在计算住院补偿费用时,将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费用从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中扣除。

(2)补偿比
乡级县级市级省级省外三级及
以上
85%-95% 70%-82%
60%
-65%
50%-55

40%-45%
注:
①参合农村居民可以自主选择统筹地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办理转诊手续,并由病人或其家属按照当地规定到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批备案。

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应及时报告参加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并在规定
时限内补办相关手续。

各地对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参合农民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降低补偿比例或不予补偿。

②参加人在异地居住的,在参加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医疗登记备案后,在异地约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加地新农合规定补偿。

③对计划内分娩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待遇,发生的补偿费用与其父母其中1人合并计算。

新生儿免缴当年参合费用,不统计为当年参合人数,各级财政不追加补助资金。

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农合以参合农村居民实际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补偿方案给予补偿:
Ⅰ、接受的医疗服务有专项资金补助的;
Ⅱ、接受的医疗服务有医疗机构减免费用的。

(3)封顶线
封顶线每人每年10万元。

封顶线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一般门诊统筹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和大病二次补偿等。

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另行计算。

2.重大疾病医疗救治
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肾透析,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
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医疗救治,按省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实施方案执行。

3.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
计划内正常产住院分娩在国家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补偿的基础上,新农合再按每例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二次补偿
为充分利用新农合基金,保证参合农村居民最大程度受益,对当年统筹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超过15%或历年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25%的县(市、区),要根据结余情况制定二次补偿方案,对当年住院或/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的参合农村居民给予二次补偿。

通过二次补偿使当年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历年统筹基金结余率控制在25%以内。

(四)商业保险补偿
1.按照省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政〔2013〕64号)要求,2014年各地要在周密测算、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在我省全面推进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2.按照卫生部等4部委《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7号)要求,允许各地探索将意外伤害等业务委托给商业保险机构,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满足农村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

各县(市、区)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须报市卫生局、财政局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并报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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