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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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专项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专项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赔偿方案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能力,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相关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础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相关问题通知》(财社〔〕285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提升筹资标准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十二个月200元提升到240元。

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十二个月补助132元,地方财政每人每十二个月补助108元,对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和市县各负担50%,市县负担百分比由各市确定。

起,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十二个月50元提升到60元。

二、调整基金分配百分比当年可支配新农合基金包含当年筹集基金和历年累计结余基金,其中当年筹集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一)门诊统筹基金:根据当年统筹基金总额20%-30%分配,用于一般门诊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支出。

(二)住院统筹基金:除门诊统筹基金和按要求提取风险基金外,其它基金均列入住院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正常产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等。

(三)风险基金:年末按要求百分比提取风险基金,达成当年统筹基金筹资总额10%后不再提取。

风险基金是指统筹地域用于填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专题贮备资金。

动用风险基金时,由统筹地域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并逐层上报,经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同意后方可动用。

三、提升新农合保障水平(一)提升门诊统筹基金保障水平。

1、一般门诊全方面实施门诊统筹总额预付制度。

根据《相关规范做好门诊统筹总额预算付费工作通知》(晋卫农〔〕13号)要求,认真做好门诊统筹总额预付测算和实施工作,按要求将通常诊疗费采取总额预付方法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加强村卫生室定点管理,确保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全覆盖。

实施统筹区域内跨乡跨村就诊赔偿。

门诊统筹赔偿百分比不低于60%,封顶线不低于100元。

【人社方案】大兴安岭地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人社方案】大兴安岭地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人社方案】大兴安岭地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大兴安岭地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8〕36号)精神,做好我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的目标,推动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要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上下联动、有序推进。

按照先理顺管理体制、再规范政策制度和提升管理服务的步骤,地、县两级同步开展工作。

注重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完整和制度平稳运行。

(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

坚持管办分开,落实政府责任,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13•【字号】锦政办发〔2018〕7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8〕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锦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3日锦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互助共济、费用共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基金收入预算适度增长的原则,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服务管理、基金管理相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完善全民医保体系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2.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和基金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3.同步实施、平稳推进。

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理顺管理体制与市级统筹同步,统一信息系统与优化经办服务同步,扎实推进整合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财政补助经费项目资料(附支出绩效目标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财政补助经费项目资料(附支出绩效目标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财政补助经费项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项目概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对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能够有效的解决农村居民看不起病及患大病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新农合制度从 2003 年启动到 2007 年全面实施至今,从无到有,从试点到全覆盖,取得了良好的进展和成效。

14 年来,我省参合人员由试点初期的113 万到2017 年已达到3076 万人;参合率从2003 年的49提高到99.81,筹资水平由筹资初的人均筹资 30 元到 2017 年的 570 元,统筹基金封顶线由 2006 年的2-3 万元提高到 2017 年的不低于 20 万元,逐步扩大提高了参合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截止 2016 年底,我省累计筹集新农合基金 815 亿元,有 4.3 亿参合人次获得新农合报销,累计报销金额达 733 亿元,真正实现了统筹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二、立项依据2002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 号)明确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2003 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 号),“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取 2-3 个县(市)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2016 年国务院出台了《“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和《“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要求实施健康扶贫工程。

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对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由财政给予补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门诊统筹率先覆盖所有贫困地区。

【卫生方案】平山县201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卫生方案】平山县201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卫生方案】平山县201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为推进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发展,按照《石家庄市201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模式1.门诊补偿。

一般门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一般诊疗费。

2.住院补偿。

一般住院+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重大疾病医疗救治。

3.大病保险补偿。

4.意外伤害保险补偿。

二、基金筹集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15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10元。

三、基金分配(一)风险基金风险基金规模要达到当年基金总额的10%,不足部分从当年筹集的基金中提取补齐。

(二)门诊基金1.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普通门诊就诊报销,按每参合农民70元计入。

2.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基金用于特殊病种门诊就诊医疗费用报销,按每参合农民约15元计入。

3.一般诊疗费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一次性耗材费)及药事服务成本,用于实行门诊统筹和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村两级一般门诊补偿,2018年按每参合农民每年25元计入。

(三)大病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提取,用于参合农民住院新农合正常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标准后再补偿。

(四)意外伤害保险基金依据本方案测算,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交由去年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承办,用于参合农民意外伤害补偿。

(五)住院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是当年筹资总额扣除门诊基金、风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和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后剩余的基金。

住院统筹基金具体划分为:一般住院统筹基金、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基金、重大疾病住院救治基金,分别用于参合农民一般住院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重大疾病救治补偿。

四、医疗费用补偿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字典(2018版)》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进行补偿。

榆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暂行办法(带附件1)

榆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暂行办法(带附件1)

榆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最大限度发挥新农合统筹基金效益,提高新农合实际补偿比例,扩大受益面,使参合农民得到更大的实惠和便利,切实减轻农民群众的就医负担,全力推进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榆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补偿范围新农合基金主要补偿范围是参合农民因自发性、先天性疾病和意外伤害所产生的检查、治疗、手术、药品等医疗费用。

补偿分住院、门诊和大病救助三种形式。

二、封顶线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6000元。

三、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补偿(一)住院起付线与补偿比例(二)补偿方式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一律采取直通车补偿的办法。

即:补偿金由医院先行垫付,病人在出院当天即可拿到补偿金。

非直通车医疗机构就诊补偿实行“报销当日兑现制”。

即:各县区合疗办审核病人报销材料的当天即兑现补偿资金。

(三)住院床位补偿一级医疗机构最高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列入补偿范围;二级医疗机构最高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列入补偿范围;三级医疗机构最高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列入补偿范围。

达不到最高补偿标准的,据实结算。

(四)特殊医用耗材补偿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医疗耗材全部纳入补偿范围;对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按30%的比例给予补偿。

(五)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检查补偿此处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检查是指:三级医疗机构单次检查费用在150元以上,二级医疗机构单次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的医疗检查项目。

彩超、腔镜、CT、MRI、ECT等医疗设备检查,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全部纳入补偿范围;1000元以上的按30%的比例给予补偿。

非必要的检查、无医学指征的重复检查或非特殊检查适应症所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或主管医生承担。

(六)特殊治疗补偿1. 癌症放疗、肾透析治疗全部纳入补偿范围。

其他特殊治疗单次费用在200元以下的纳入补偿范围;200元以上的按30%的比例给予补偿。

新医改以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新医改以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新医改以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作者:林淑周来源:《时代经贸·北京商业》 2018年第29期2009年,国务院在《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简称:新医改)中提出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要全面覆盖城乡居民,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在新医改思想的指导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取得了长足发展,并在2016年实现了新农合与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并,形成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总结新医改以来新农合发展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对于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医改以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取得的成效(一)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农民健康水平显著提高新农合的实施使农民医疗负担有所减轻,卫生保健意识明显增强,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成效显著。

新农合实行多年以来,随着每年筹资的不断增加,报销补偿比例也不断增加。

开展新农合县(市、区)从2005年678个增加到2012年的2566个;参加新农合人数从2005年的1.79亿人上升到2012年的8.05亿人;参合率从2005年的75.66%上升到2012年的98.26;人均筹资额从2005年的42.10元上升到2012年的308.50元;当年基金支出从2005年的61.75亿元上升到2012年的2408.00亿元;补偿受益人次从2005年的1.22%上升到2012的17.45%。

全国大病补偿从试点初期的26%上升到现今的40%左右。

新农合减轻了农民的医疗负担,增强了农民抵御大病的能力,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农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二)提高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了降低医疗费用,引导农民就近就医,充分利用基层医疗资源,新农合采用了越基层补偿的起付线越低,补偿比例越高的制度设计,吸收农民小病及时到家门口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同时政府也加大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双管齐下,新农合实行以来,基层医疗机构的硬件设施得到了改善许多基层医疗机构的基层设施和医疗器械配备都达到了国家要求,就医环境大大改善;同时基层医疗技术人员也得到了更多的培训机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服务态度逐步变好,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得到提高,医疗资源利用实现了良性循环,农民就医可及性进一步提高,推动了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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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一)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二、基金用途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

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

医疗事故、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等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新农合统筹基金预算总额按以下五个部分进行分配:(一)当年结余基金(含风险基金)。

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

(二)门诊补偿基金。

原则上占扣除上缴10%省级风险金后的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0%。

(三)大病保险基金。

按XX年度每参合人数10元标准从XX年度统筹基金中提取,XX年度县新农合大病再保险补偿方案将根据省、市工作要求及相关文件另行制定。

(四)医改支持基金。

医改后设立的一般诊疗费、门诊诊察费新农合支付政策另文规定。

(五)住院补偿基金(包括按病种付费的住院统筹基金)。

即为扣除上述当年结余基金、门诊补偿基金、医改支持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等部分后的剩余基金。

三、定点医疗机构分类将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比例以及起付线的计算系数。

Ⅰ类:本县乡镇卫生院。

Ⅱ类:在本县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及县外乡镇执业的一级医疗机构。

Ⅲ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省属二级医疗机构。

Ⅳ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含省市属三级医院、社会办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及本县病人主要或集中流向的省外医疗机构。

Ⅴ类:是指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及省内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四、住院补偿(一)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和可报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分别设置不同的起付线。

1、起付线的设定(1)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

县民政局统一缴纳的五保户、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在同一医院治疗的,只设一次起付线。

Ⅰ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100元,Ⅱ类、Ⅲ类、Ⅳ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按省卫生厅、财政厅相关文件执行。

(2)属于本县病人主要或集中流向的省外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参照市人民医院起付线执行,政策性补偿比例参照Ⅲ类医疗机构执行;省外三级以上(含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参照省内省级医院最高起付线执行,政策性补偿比例参照Ⅳ类医疗机构执行;参合农民在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参照省定起付线执行。

(3)V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4000元,其可报费用按30%予以补偿,封顶线不超过1万元。

参合农民到此类医院住院,首次住院的,按上述待遇补偿;再次住院的,不予补偿。

在无法对应Ⅰ、Ⅱ、Ⅲ、Ⅳ、Ⅴ类的“省内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可参照省外预警医院执行。

在上述医院住院,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2、补偿比例的确定在省内五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见表:参合农民在省内二级以下(含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性补偿比例参照Ⅲ类医疗机构执行,在三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性补偿比例参照Ⅳ类医疗机构执行。

(二)普通住院保底补偿:“保底补偿”是指:按前文描述的住院补偿规定计算的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减起付线的余额相比,如低于Y%(保底补偿比例),则按(住院总费用-起付线)×Y%计算其补偿金额。

对不同额度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分别不低于如下比例:(三)封顶线:参合患者当年住院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为20万元(含特殊病的大额门诊补偿)。

(四)住院分娩补助(补偿):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5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死胎,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比例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分娩前的保胎治疗费用必须在分娩前结清,如果计入住院分娩费用中,只执行定额补偿,不再另行按住院并发症进行补偿。

人流、引产等计划生育类手术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五)意外伤害住院补偿(不实行即时结报):1、申请外伤住院补偿均须提供其参合卡、身份证、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

2、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毒、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等),新农合基金不应给予补偿。

3、对责任不明确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封顶2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

4、其他意外伤害在调查后确定无责任人的,其医药费用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测算后按拟补偿额的70%予以补偿。

5、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6、意外伤害首次出院后再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其补偿待遇仍按首次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医疗机构不实行垫付。

五、门诊补偿(一)特殊慢性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肝豆状核变性、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原则上一年结报一次,不计起付线。

个人全年累计合并住院补偿最高不得超过XX00元。

(二)常见慢性病:慢性病病种包括: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帕金森氏病、脑瘫、肺结核(非项目)、强直性脊柱炎等常见慢性病的可补偿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

慢性病由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后发放慢病证。

慢性病补偿全年比作一次住院处理,起付线为100元,费用累计计算,原则上一年结报一次,全年只计一次起付线,可补偿费用按50%补偿比例予以补偿,个人全年累计补偿最高不超过5000元。

慢特病的鉴定和认定程序按照《省新农合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三)普通门诊费用补偿1、小额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补偿: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为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补偿实行“按比例补偿、单次封顶”。

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后,其单次门诊医药费用的可纳入补偿部分在扣除门诊起付线后(乡镇卫生院4元、村卫生室2元)按50%比例为予以补偿(含对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及《目录》内中药增加的补偿比例)。

乡镇卫生院单次补偿封顶为23元,村卫生室单次补偿封顶为15元。

全年以户为单位,参合农民每人年补偿封顶额为120元,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县新农合门诊统筹总额预算实施方案》执行。

2、门诊留观病人的医疗费用补偿: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留观的参合农民,其留观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可纳入补偿部分在扣除起付线(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50元,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后按55%比例予以补偿。

一年内多次留观分次计算起付线。

单次留观补偿封顶乡镇医疗机构为150元,县级医疗机构为300元。

对民政代缴的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

新农合不予补偿的病种及意外伤害不纳入门诊留观补偿范围,参合患者门诊碎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留观补偿范围。

参合患者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实行总额预算管理,门诊统筹总额预算管理另行制定。

3、大额普通门诊的医疗费用补偿。

参合年度内,对个人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含县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达到2600元以上但又不属于新农合核定的常见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内的(不含V类医疗机构及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单方或复方均不可报销的中药饮片费用),在扣除起付线2600元以后按30%比例予以补偿,一年一次,个人全年补偿最高不超过XX元。

六、其他补偿(一)申请住院补偿均须提供其参合证、身份证、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并如实填写《新农合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供新农合经办机构调查备用。

(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补充药物》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XX版)》内的药物,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定点的二级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使用率不得超过10%,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省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使用率不得超过25%。

超过以上比例的,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对超过规定比例的目录外药费,从其“即时结报”垫付款中适当扣除。

(三)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

住院期间使用的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治疗性材料费用,国内生产的材料按80%、进口材料按70%计入可补偿费用。

床位费以25元/床日标准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床位费低于25元/床日的以实际发生的床位费纳入补偿范围,床位费高于25元/床日的以25元/床日纳入补偿范围。

(四)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三天内住院,其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

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而又因受本县条件限制到院外进行检查的,本次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补偿范围。

(五)XX年出生的新生儿,可随参合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

父亲或母亲仅一人在本县参合的,其未参合新生儿当年仅享受新农合待遇的一半。

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六)凡享受XX年度新农合优惠政策的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要以县民政局XX年度审批通过的名单为准,以户为单位参合,其个人缴纳的参合资金由县民政局统一缴纳。

(七)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偿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8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

参加新农合的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患儿定点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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