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发展_以典型案例为分析基础_杜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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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发展

——以典型案例为分析基础杜爱武*陈云开*

*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为反垄断私人实施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与第10

条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一起,被视为构成了我国《反

垄断法

》“私人实施与公共实施相配合的二元机制”。我国的反垄断私人实施目前体现为私人诉讼。关于“反垄断争议可仲裁性”的学术讨论和司法案件的总体形势是,主流学术观点支持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而

司法案件则先河未开。早在《反垄断法》颁行之前,就有学者研究认为

,“反垄断争议因具有很强的公共政策性而一直属于不可仲裁事项。近年来,在欧美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公共政策已不在争议的仲裁性问题上扮演决定性的角色,反垄断

争议也可纳入仲裁事项的范畴”

。①更有学者直言,“在我国政府执行体制仍存有诸多弊端的情势下,为履行《纽约公约》规定的义务并充分利用仲裁程序所具有的优

势,我国有必要将反垄断争议纳入可仲裁事项范畴”。②学者多从比较法的视角,分

析反垄断争议提交仲裁的应然性和可行性。而司法实践中,

2016年8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某垄断纠纷案件管辖权异议所作的终审裁定则认为,在垄断纠纷涉及公共利益且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其可仲裁的情形下,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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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杜爱武,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云开,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艾清

:《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研究———兼论欧美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杜新丽:《从比较法的角度论我国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载

《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5期。

议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①

广义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应当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私人主体指控行政性垄断的诉讼活动,即原告指控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从而造成原告损害,原告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进而要求行政赔偿的诉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这是《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之前法院受理行政性垄断诉讼案件的依据。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直接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生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省教育厅侵犯公平竞争权纠纷案等多起行政性垄断诉讼案件。

本文主要对《反垄断法》施行以来,反垄断私人诉讼(尤其是民事诉讼)的制度框架、案件情况以及案件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司法观点进行梳理和评析。

一、反垄断私人诉讼的规范体系和案件概况

(一)反垄断私人诉讼的规范体系

《反垄断法》是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基本依据,它不仅在第50条规定中确立了私人诉讼的制度基础,而且还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判断的根本依据。

2012年6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垄断纠纷司法解释》),明确了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的管辖、诉讼时效、诉讼方式等程序性规范,同时对举证责任、责任形式等实体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除此之外,我国的反垄断法律规范体系当中,还有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商务部公布的行政规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这些行政规章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引用;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282①载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DU4MTUzNQ==&mid=2650416377&idx=

1&sn=8f1dfd9bedb9c80497f4488d0ab5d7a3&scene=2&srcid=0904dZRYS30pcPPnsMnwRxHW&from= timeline&isappinstalled=0#wechat_redirect,2016年9月8日最后访问。

可能存在争议的是,反垄断指南在司法活动中的效力和适用。《反垄断法》第9

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之一是“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而反垄断委

员会性质上属于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并非适格的立法主体和释法主体,理论上讲反垄断指南并非立法或法律解释,对司法机关不具有直接约束力。但是,由于反垄

断指南对于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指导价值,

当前司法机关对反垄断指南的适用并不少见。比如,

2009年5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就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很多判决直接在“本院认

为”部分援引《指南》进行裁判说理。对此笔者认为,反垄断指南是由国务院反垄断

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性文件而非规范性文件,它的使命在于协调、指导国务院各个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法律适用统一性和准确性,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考反垄

断指南,

但不宜直接作为司法裁判的根据。对于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应当通过法律修订或法律解释来解决。

(二)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案件概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王闯法官的介绍,2008 2015年,我国法院受理反垄断民事

诉讼案件430件,

审结366件。①囿于数据来源有限,笔者未能对2016年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的具体数据作完整统计。而根据媒体报道,

2016年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161起垄断纠纷案件。

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年度审判白皮书则显示,2016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877件,其中垄断纠纷案件仅

3件。

③笔者暂未找到2016年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的数量。同时,

全国其他具有垄断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也受理了部分垄断纠纷案件。因此,尽管缺乏完整的数据统计,但基本可以判断,

2016年度全国受理的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数量仍然有所上升。

二、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司法观点及其评析

迄今为止发生的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以及形成的垄断纠纷民事判决是研究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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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③王闯:《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概况及展望》,载

《竞争政策研究》2016年第2期。载http ://view .inews.qq.com /a /20170224G03SO000?refer =share_recomnews ,

2017年4月21日最后访问。载http ://mt.sohu.com /20170421/n490031549.shtml ,

2017年5月1日最后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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