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关键信息项:编者信息编者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版信息出版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ISB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容概述司法观点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涵盖领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更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版权及使用条款版权归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转载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制目标目标读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制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校与审定审校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定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版本更新说明更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修订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录附录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录使用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免责声明免责声明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条款适用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条款解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容:一、编者信息1.1 编者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出版信息2.1 出版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出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3 ISBN: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内容概述3.1 司法观点范围:本集成版涵盖了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间的司法观点,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领域。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记录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阅读记录目录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 (2)1.1 本书编纂目的与特点 (3)1.2 本书适用范围与适用方法 (3)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分类详解 (4)2.1 法律适用 (6)2.1.1 审判指导 (8)2.1.2 司法解释 (9)2.1.3 操作指南 (10)2.2 诉讼程序 (11)2.2.1 立案审查 (12)2.2.2 一审程序 (13)2.2.3 二审程序 (14)2.2.4 再审程序 (14)2.3 执行工作 (16)2.3.1 执行程序 (17)2.3.2 财产调查与控制 (19)2.3.3 强制执行 (20)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案例分析 (20)3.1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22)3.2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23)3.3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解析 (24)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研究与发展 (26)4.1 司法观点的发展趋势 (26)4.2 司法观点的实践与应用 (28)4.3 司法观点的改革与创新 (29)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概述《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一本全面汇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和实践成果的专业书籍。
本书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裁判结果为基础,通过整理和分析,提炼出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的司法观点。
本书旨在为法律工作者、学者和广大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系统、深入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的参考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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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共分为十个部分,涵盖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的各个方面。
每个部分都针对特定的法律领域,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本书还结合具体的案例,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进行了生动的解读和评述。
《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一本极具价值的法律著作,对于法律工作者、学者和广大读者来说,是一本不可或缺的参考书。
最高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9条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成立 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9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成立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一、新旧法条对照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提示:本部分内容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一书第161-177页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九条【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条文理解】根据《民法典》第119 条、第502 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
借 款合同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类典型的有名合同,借款合同的成立及生效时间,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第679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本法根据《民法典》第679 条规定,考虑到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款项交付的多样性。
列举了几,种常见,的交付方式。
进而明确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本条是对2015《民间借贷规定》第9 条的修正,2015 年《民间借贷规定》第9 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是指在法律实践中形成的一些具有指
导意义的司法观点的汇编。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具
有对全国各级法院的司法指导和统一裁判职能。
经过多年的法律实践
和理论探索,最高人民法院逐渐形成了丰富的司法经验和创新性的司
法观点,这些观点在各级法院的具体案件审理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
重要的指导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主要任务是对这些司法观点进行系
统梳理和总结,以便更好地指导各级法院的裁判工作。
其中的司法观
点包括指导性文件、典型案例、司法解释、裁判理由、司法审查意见
等不同形式的内容。
这些观点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广泛,涵盖刑事、
民事、行政、审判程序等多个领域。
例如,在民事领域,最高人民法
院司法观点集成涉及的问题包括合同、侵权、物业、婚姻家庭、知识
产权等方面;在刑事领域,涉及的问题包括犯罪量刑、证据规则、审
判程序等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编制和发布,
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司法原则。
司法观点集成应当以全国法院的审
判实践为基础,结合立法、行政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不断的更新和
完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司法观点集成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司法观点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适用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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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
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结束——。
潘伟东与潘光如、潘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潘伟东与潘光如、潘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1【案件字号】(2019)粤13民终66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岳淑敏黄某某锋刘宇慧【审理法官】岳淑敏黄某某锋刘宇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潘伟东;潘光如;潘异梅【当事人】潘伟东潘光如潘异梅【当事人-个人】潘伟东潘光如潘异梅【当事人-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代理律师/律所】游子铭广东卓凡(惠东)律师事务所;陈文涛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陈宇佳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游子铭广东卓凡(惠东)律师事务所陈文涛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陈宇佳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游子铭陈文涛陈宇佳【代理律所】广东卓凡(惠东)律师事务所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潘伟东【被告】潘光如;潘异梅【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拍卖合同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显失公平诉讼时效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新证据谁主张、谁举证自认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请求或上诉未请求部分,本院不作处理。
根据本案一审宣判后的上诉意见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本案上诉人潘伟东所主张的债权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及借贷事实的真实发生均无异议,上诉人潘伟东亦认可收到被上诉人潘光如于1994年12月份至2008年1月23日的多次还款共192000元,但双方对本案涉案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各执己见。
上诉人潘伟东认为,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权人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或者自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时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之日”起计算。
新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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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这个示例协议是一个通用的合作协议,具体内容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合作协议书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资金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知识产权归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密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的变更与终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目的1.1 本协议旨在确立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作关系,明确双方在合作期间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合作项目顺利进行,实现共同目标。
合作内容2.1 项目描述:双方同意合作进行_________项目,具体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将共同参与项目的策划、实施和管理。
2.2 责任分配:甲方负责提供_________,乙方负责_________,以确保项目按照既定目标推进。
资金安排3.1 资金来源:甲方承诺提供项目资金总额为_________元,支付方式为_________。
支付时间节点如下:_________。
3.2 资金使用:乙方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每_________个月向甲方提交财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7号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粵高法〔2020〕10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
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
司法解释。
二、其他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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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苏州律师李旭整理)
发布日期:2012-05-21 作者:李旭律师
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苏州律师李旭整理)
192、滚动式借款合同如何计算所吸取的高息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故原审判决采取将每笔还款中收取的手续费(即高息)冲抵下一笔的借款本金并在此基础上计算相应利息的方法,确定旅业公司实际欠付该行的款项,并无不妥。
195、借款合同中,出借人收取高额利差的,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人按实际发生的借款额偿还本金及同期存款利息。
197、逾期还贷是否计算复利
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在人民法院判定还款时间后,只计收罚息即可,不宜再计收复利。
——李国光:《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0年10月28日)
198、银行利息作为主债权的收益,取得孳息的权利随着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债权虽经两次转让,但合同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债权转让之后的利息,故原审判决判令……偿还……利息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
199、借款合同无效时,该借款产生的利息应收法律保护。
(《人民司法》2001年第6期)
200、A冒用B名义签订贷款合同,若B未表示任何异议,并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表明B 对A的行为予以追认。
此时,A代签的借款合同有效,B应当依法承担还款责任。
(《人民司法》2002年第2期)
201、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只能部门所为的民事行为对该分支机构是否有约束力?(《人民司法》2005年第9期)
如果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经常以职能部门的名义办理与分支机构已签订的借款合同有关的各种业务的,应当认定该职能部门的行为对分支机构有约束力。
……构成表见代理。
金融机构法人或者分支机构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职能部门代理代理权,或者知道职能部门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不作反对表示的,相对人若为善意且无过失,构成授权型表见代理,金融机构职能部门的民事活动效果归属于法人或者分支机构。
根据诚信原则,金融机构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对其职能部门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不反对或者默认的,应认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事后不能因为对其不利就以未经授权为由表示反对,这样有违诚信原则。
202、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不能以其借款行为系遵从政府指令为由主张免责,借款人与政府之间的纠纷另行处理。
203、拆借资金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当事人应返还因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
已取得的利息,属无效合同的违法所得,应从本金中扣除。
204、贷款人将全部借款打入借款人账户又划走的,以实际进入借款人账户的款项为履行款项,贷款人承担不完全履行责任
205、借款合同纠纷中,不能依据资金流向无限追加诉讼第三人,只审理借款关系本身即可。
206、打包放款不同于一般外汇借款,不适用外汇贷款法律规定
打包放款,又称信用证抵押贷款,是指出口商收到境外开来的信用证,出口商在采购这笔信用证有关的出口商品或生产出口商品时,资金出现短缺,用该笔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出口货物进行加工、包装及运输过程出现的资金缺口。
207、国家机关为商事投资目的而与商业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违反了国家机关不得经商办企业的有关禁止性规定),银行应对贷款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208、资金管理中心不属于金融机构,无权对外发放贷款,其对外签订的贷款合同应对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借款方应返还借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储蓄存款利率返还利息。
209、债权人受欺诈但不行使撤销权的,借款合同仍属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本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该社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事实并不影响该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
210、信用社主任收回借款后出具证明但未入账,后信用社起诉借款人,应如何处理?(《人民司法》2000年第12期)
信用社主任为该信用社的负责人,其行为应属职务行为,即代理信用社所为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该行为的后果应由信用社承担。
211、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司法认知
1、……借款人财务状况发生恶化,金融机构决定不再予以放贷,借款人起诉请求金融机构继续发放贷款,并追究金融机构违约责任的,应支持金融机构的处置意见。
2、……该款到期后借款人无力偿还,再由金融机构继续发放贷款,无疑增加金融机构风险,故判决支持金融机构。
3、……根据法律规定,在借款人经营发生风险时,合同金融机构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
4、……金融机构仅仅起诉整个债权中的到期债权,在诉讼中,未到期债权也有的到期,且经审理发现,债务人已经达到破产边缘。
此时,金融机构追加诉讼请求,要求债务人偿还所有债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曾判债务人和担保人偿还其他当时未到期的其余债务。
212、农业银行确定贷款项目,未经信用社主任审批,指令信用社贷款形成的债务不应由信用社承担。
215、企业之间的资金流转行为不能推定为以贷还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务会议一致认为,以贷还贷只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约定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行为。
性质上,以贷还贷属于民事行为。
认定以贷还贷应查明:(1)客观上借款人有将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2)主观上债权人、债务人具有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共同意思表示。
216、虽然新贷代替了旧贷,但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未消除,客观上只是以新贷形式延长了旧贷的还款期限
由于旧贷未消除,保证人仍然需要对旧贷承担保证责任。
217、四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为公司借款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借款用于单位的,由单位偿还;借款用于个人的,由个人偿还。
218、“私贷公用”借贷纠纷案件如何确定被告?(《人民司法》2000年第1、2期)
如果情况属实,可将实际贷款人(公家)列为被告。
219、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的倾向性意见是:虽然认定合同无效,但在判令借款人返还出借本金时,还需支付给出借人借款人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而不再对已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进行收缴。
220、对无效借款达成的还款协议的效力的认定
双方又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该协议解除了原来的联营合同关系,确立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若无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该还款协议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222、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任何贷款且已濒临破产,已构成根本违约,贷款人(银行)有权解
除尚未到期的其他几份借款合同。
贷款人解除借款合同的适用一般有:
(1)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
(2)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利息。
若连续多次拖欠应认为根本违约,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
(3)行使不安抗辩权。
(4)约定条件成就时。
223、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先行违约的,贷款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收回已发放贷款。
224、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款,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均构成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本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债务人、担保人反以不正当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应支持。
225、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商业银行将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到期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的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228、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向非金融机构转让不良资产的合同是否应该认定无效?
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应认定无效。
理由是原债权人转让合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第二种观点:应认定有效。
理由是此种转让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因买受人购买的资产为不良资产,故其转让价格与原来的价格有较大差距属正常商业行为,是风险投资,不能因买受人因此盈利就认为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234、非金融机构以打包形式受让金融债权后,只能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本金,而不能向债务人主张银行贷款利息。
因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银行贷款利息的权利只能由金融机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