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农村房屋确权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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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函〔2017〕80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函〔2017〕80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函〔2017〕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及《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历史违法用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发〔2017〕4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明晰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产权关系是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城乡统筹发展的基础;推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工作,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

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按照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不动产统一登记等要求,统筹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促进农村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

二、切实规范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处理政策(一)本着“尊重历史、房地一体、分类处理、集中登记”的原则,在按照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精神做好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按照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分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用3年时间“集中调查、集中申请、集中发证”,基本完成辖区内农房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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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契税、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三、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7年6月22日——结束——。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这五种违章建筑不会被拆除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这五种违章建筑不会被拆除

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这五种违章建筑不会被拆除
农村房屋在确权过程中,有部分的房屋要被回收,或者是那种违章建筑是要被拆除的,特别是那种未批先建的建筑,但是有以下五种违章建筑不会立即拆除,暂列缓拆范围,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吧。

1.农民虽然违法建筑,但是一旦拆除农民就没有房屋居住,并且建筑面积小于住房困难标准的,这也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住房需求。

2.一户多宅,只要符合条件都是可以通过分户处置的,分户之后,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

3.符合相关部门要求,需要保留的农业施舍,主要是为了满足农业生产和支持农业发展。

4.没有土地证的工业产房,可以被列入可再开发范围,并且可以补全证明。

5.性质不是很严重的房屋周围的附属建筑,这种房屋只要不占用公共面积和影响周围邻居利益的,都可以不拆除。

以上违章建筑虽然不会被立马拆除,但是也会陆续的被处理,所以咱们在修建房屋的时候一定要按照规定来,以免以后在被征收土地的时候,因为是违章建筑不能获得安置补偿,这个是得不偿失的。

2017河南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

2017河南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

2017河南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正在开展中,很多人已经拿到了宅基地使用权证,但是很多人却没有拿到。

河南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新政策是什么。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河南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河南农村宅基地确权新规定①土地确权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国家提出,确保到2018年底,除一些少数民族及边疆地区外,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②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均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能抵押贷款具备处分权的两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开展使用权抵押融资,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适用范围是此前国家确定的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市、区)地区。

④进城农民“三权”将自愿有偿退出2016年年初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现在,有的地区已经在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机制。

⑤“土十条”出台,让农村土地更好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提出十个具体举措,以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划定了时间表。

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关于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的通知》,公布了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

文件明确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亩均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1500元。

2017年新政策将带来怎样的变化?①土地确权完成后,再申请土地的难度上升众所周知,土地确权的目的是为了三权分置,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部分地区的农民已经拿到了土地承包经营许可证。

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最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就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发出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其具体内容如下。

1.积极稳妥解决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各地要按照先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再确定农民住房所有权的思路,分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对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要继续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要求,对违法占地行为抓紧开展处理(处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确权登记等工作;对依法应当拆除的,要坚决拆除,不留死角。

对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要在处理好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按照如下政策规定加快推进。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1993年11月1日后未发生变化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3)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出台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

2017农村土地确权宅基新政策

2017农村土地确权宅基新政策

2017农村土地确权宅基新政策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

那么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有什么政策?下面店铺整理的2017农村土地确权政策,供你参考。

2017农村土地确权政策一、不可随意翻修房屋和在规划区之外建房房子破旧、出现裂缝或者是灾害导致的房屋出现问题需要翻修的,必须经过村集体的审核批准,而且在建房的时候也不能修建三层以上的楼房,三层以上需要专业的施工队才行。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翻修房屋审核也不是这么简单就能通过的。

二、占地面积严重超标的房屋国家对宅基地面积有明确规定,各地地形不一,宅基地面积稍有差别,房屋超占的面积在合理范围内的暂不处理;房屋占地面积严重超标的,将会被重点清理了。

目前农村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多宅的除正常分户、合法继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多余的房屋将会被清理;对于自愿采取退出或复垦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多出的房屋和面积不可用于建房土地确权快结束了,土地确权的原则就是一户一宅,所以多出来的房屋是需要回收的,更不能私自建房。

目前农村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多宅的除正常分户、合法继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多余的房屋将会被清理;对于自愿采取退出或复垦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贴。

四、依法异地建房和小面积超占所得的宅基地,如果说你不是本村地方人员,但是却经过了相关的批准,在本村申请获得了宅基地,并且建造了房屋,那么这样的情况下,宅基地也是不会被收回去的。

现在农村当中还存在一种现象,一些农民朋友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超出了宅基地的面积,比如说申请的宅基地是一百平米,但是却建造了超过一百平米的房屋,对于超出的这一部分是应该予以拆除的;不过如果超占不足一间房屋,那么可以暂时不被拆除,等到后来必须要拆除或者是要翻建房屋的时候在拆除。

现在有一个现状就是农民在城市买房不容易,在农村建房也不容易,希望国家能够对于这个现状尽快的做出改善,让农民朋友过上更加安稳向上的生活。

农村建设是大事,可是撤除房子对于农民朋友来说也是大事,如果能从农民朋友切身利益来考虑,多一些人性化的规则,保证农民朋友的住宅权益,这才是农村建设的含义。

2017年国家土地确权政策这八大类宅基地会被收回

2017年国家土地确权政策这八大类宅基地会被收回

2017年国家土地确权政策,这八大类宅基地会被收回农民在农村最关心的是什么,那肯定是土地了,因为土地是农民的收入来源,是农民的衣食父母。

2017年又是改革的关键一年,那么要问2017年让农民最关注的土地问题是什么,毫无疑问就是农村土地确权了,土地确权对农民的好处是有目共睹的,农民肯定都积极配合,农村土地问题繁多,当然有的能确权,有的是不能确权的,我们就一一讲解哪些不能确权,应该怎么处理呢一、村中以前很多单身,生活水平低下,劳动力差的那部分,也就是村里说的五保户留下的宅基地,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保险补贴,生活水平提高,五保户宅基地肯定要回收的二、非法占用的土地宅基地,凡是不在规划内或者是原有的合法范围内的宅基地,都是非法的,这部分不用说不仅不能确权还被永久性收回。

三、宅基地荒废,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低迷,很多农民都举家进城打工,很多土地不能耕种,土地浪费比较严重,国家在城镇化建设中,会鼓励农民工创业,愿意回农村继续劳作的进行确权,不愿意的国家将被收回,当然这部分国家会给予补贴。

四、国家为了建设农村开发农村,将会征用一部分土地,被征用的土地,政府会和农民协商,给予收回的补偿。

五、关于城市人口居民居住的农村宅基地,我们都知道城市居民没有继承宅基地的权利,只能继承宅基地上面的房屋,从时间和外界因素,加上农村加速发展看,这种情况房屋面临危险,将会被回收。

六、农村土地复杂,很多不规范,很多村里宅基地面积超出国家标准,超出的部分,肯定是要回收。

七、城镇化建设中,很多居民非法买卖宅基地,国家规定城镇居民不可买农村土地,早在1999年的时候就已经不给予城镇居民宅基地确权了。

这个肯定是要收回,甚至处罚。

八、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这个大家都知道,国家进行农村土地确权的原则就是一户一宅,这也是影响土地确权的一个重大因素。

农村农民宅基地的问题复杂,国家对农村的改革艰难,所以,出台很多政策,让农民看到实惠,给农民真真正正的实惠。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10.11
•【字号】甬政办发〔2017〕118号
•【施行日期】2017.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波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7〕1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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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村房屋确权新政(附解读)2017年05月19日08:52 来源:互联网整合点击量:32142广告农村居民点的房屋和附属设施的总称,它们是农村居民组织家庭生活主要场所。

那么2017年农村房屋确权新政是怎样的?国土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进行了最新调整和规范,全文如下:2017农村房屋确权新政策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 4〕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各地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

对于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对于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采用总调查的模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农村权籍调查中的房屋调查要执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有关要求。

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通过描述方式调查记录房屋的权利人、建筑结构、层数等内容,实地指界并丈量房屋边长,简易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的,可通过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和核实已有户型图等方式,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三、规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

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应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

对于已完成宗地统一代码编制的,应以宗地为基础,补充房屋等定着物信息,形成不动产单元代码。

对于未开展宗地统一代码编制或宗地统一代码不完备的,可在地籍区(子区)划分成果基础上,充分利用已有的影像图、地形图等数据资料,通过坐落、界址点坐标等信息预判宗地或房屋位置,补充开展权籍调查等方式,编制形成唯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

四、公示权属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首次登记,权属调查成果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

开展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要求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

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

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六、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

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七、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八、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

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九、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 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延伸阅读:宅基地确权最新政策,这八类宅基地将会被回收第二类,超出标准面积的宅基地。

宅基地面积国家有明确标准,各地区根据地势适当调整,超出的面积予以回收。

第三类,闲置荒废的宅基地。

空闲的宅基地,年久失修房屋倒塌的宅基地,此类宅基地在回收范围内。

第四,非法占据耕地、林地的宅基地。

在耕地、林地等非村集体规定的区域上的宅基地,不会予以确权,是要被回收的。

第五,城镇居民违反规定购买的宅基地。

国家规定只能在农村内部进行宅基地交易,城镇居民购买的农村宅基地予以回收。

第六,非农村集体成员继承的宅基地。

这种情况宅基地不可继承予以回收,但在此之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在不修缮的前提下,房屋倒塌之前的所有权属于继承人。

第七,村集体内五保户留下的宅基地。

五保户的宅基地属于村集体财产,国家予以回收。

第八,国家征用的土地。

为了建设开发新农村,国家会给农民相应补贴,征收部分土地,用于建设某些工程,这类土地是要回收的。

1、城镇户口不能登记农村房产。

第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二,房屋登记办法第四章规定,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可以申请房屋登记,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2、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

四套房屋都应该是遗产。

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财产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3、向房屋登记部门提出异议。

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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