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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93号颁布日期:2002-12-20 执行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一)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健全性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7]278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代销机构,各基金托管银行:为规X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提示投资风险,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X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提示投资风险,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和赎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使用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应当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在基金销售中的运用。

第二章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和管理制度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在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

当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基金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管理人(或产品发起人,下同)、基金产品(或基金相关产品,下同)和基金投资人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0.27•【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226号•【施行日期】2006.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09年3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6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九批)(发布日期:2010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7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226号)各基金管理公司: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执业行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管理人员,是指下列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一)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二)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四)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独立客观、专业审慎、勤勉尽责。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有关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公平交易制度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来说非常重要,它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公平交易制度,以下是对该指导意见的介绍,内容共计1200字以上。

首先,该指导意见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核心要求。

公平交易的核心是公开、公正、公平,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确保基金运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此外,还对管理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公平交易工作,建立独立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此外,该指导意见还关注了信息披露的规范。

信息披露是公平交易的重要环节,对投资者做出明晰、准确、及时的披露是管理公司应尽的义务。

指导意见要求管理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内部信息管理、信息公开和信息核查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对于假信息披露行为也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处罚规定。

该指导意见还提出了严禁违规交易行为的规范。

违规交易行为是公平交易的顽敌,对市场安全和投资者利益造成了严重威胁。

指导意见细化了违规交易行为的定义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并要求管理公司建立违规交易监管制度、违规交易行为的报告和处置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

最后,该指导意见对投资者保护也提出了相关要求。

投资者是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保护投资者权益是公平交易的基本价值。

指导意见要求管理公司建立投资者保护制度,并明确了投资者投诉、调查处理和纠纷解决的程序。

同时,还对非法集资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禁止和处罚规定。

总之,这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对于提升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能力,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该指导意见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公平交易的核心要求,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信息披露、违规交易行为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规范,提高了管理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了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完整word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

(完整word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维护基金投资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时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监控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转换等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服务提供商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基金销售机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应履行健全、有效、独立、审慎的原则:(一)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部门、涉及基金销售的分支机构及网点、人员,并涵盖到基金销售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

(二)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与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

基金销售机构内各分支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四)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应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目标。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容至少应包括内部环境控制、业务流程控制、会计系统内部控制、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监察稽核控制等。

第二章内部环境控制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各自特点和业务需要建立科学、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基金公司交易管理制度范文

基金公司交易管理制度范文

基金公司交易管理制度范文基金公司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内部所有参与交易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交易行为,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良好运营。

第四条公司交易管理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五条交易管理的责任落实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交易相关人员都应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公司应通过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对交易管理制度的理解和遵守程度。

第七条公司应定期进行交易管理的自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章交易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交易管理机制,包括交易决策、交易执行、交易审核和交易监控等环节。

第九条公司内部交易决策应合理、科学、规范,基于充分信息和明确的风险收益分析。

第十条交易执行应确保公正、及时、准确,并按照公司的交易策略和业务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交易审核应建立完整的流程,对交易决策和交易执行进行审查和确认。

第十二条交易监控应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和内控机制,及时发现和防范潜在风险。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和报告制度,确保交易活动的真实、准确和可追溯。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合理的交易成本控制机制,减少交易造成的损耗。

第十五条公司应加强交易信息的保护,防止非法获取和利用交易信息。

第三章具体交易管理要求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交易委托流程和交易对手管理机制,确保交易委托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交易限制和禁令制度,明确可交易的证券范围和交易限额。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交易回报和绩效评估制度,对交易决策和交易执行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确保交易适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

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交易行为违规处理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和惩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一、背景介绍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增多,证券投资基金成为了广大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重要工具。

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承担着管理和运作基金的重要角色。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制度。

本文将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指导意见进行探讨。

二、公平交易制度的意义和重要性公平交易制度是维护市场公平和健康发展的基础。

公平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确保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获得公平对待,避免信息不对称和操纵市场等行为的发生,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公平交易制度的落实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整体声誉和业务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建立了公平交易制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才能得到投资者的信任和认可,才能吸引更多的资金和投资者。

同时,公平交易制度也可以提高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降低违规操作和不当行为的风险,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1.公平信息披露2.内幕交易的禁止和防范3.委托交易的合规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合规管理制度,确保委托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委托交易时,应对经纪商进行评估和选择,选择有良好信誉和丰富经验的经纪商。

同时,应建立交易监管机制,定期进行交易监控和回顾,发现并纠正不当的交易行为。

4.操纵市场的禁止和防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操纵市场和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

建立市场监控机制,及时监测市场价格和交易情况,发现并处置操纵市场行为。

并加强内部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教育,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减少非法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

5.投资者权益保护四、结论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制度,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始终将公平交易制度作为重要任务,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实践中,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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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证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其规范的范围至少应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公司应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
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同时,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二章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
第六条公司应不断完善研究方法和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投资决策机会,建立公平交易的制度环境。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客观的研究方法,任何投资分析和建议均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避免主观臆断,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作为投资依据。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上述研究方法建立全公司适用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制定明确的备选库建立、维护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在备选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风格、投资范围和关联交易限制等,建立不同投资组合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和交易对手备选库,投资组合经理在此基础上根据投资授权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第十条公司应健全投资授权制度,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合理确定各投资组合经理的投资权限。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等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对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进行干预。

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超过投资
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应相互隔离。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系统的交易方法,即投资组合经理应根据投资组合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策略,制定客观、完整的交易决策规则,并按照这些规则进行交易决策,以保证各投资组合交易决策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第三章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公司应将投资管理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相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第十四条对于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公司应执行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程序。

对于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参与公平交易程序的交易指令,公司应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和流程。

第十五条公司应完善银行间市场交易、交易所大宗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的交易分配制度,保证各投资组合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

对于部分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交易,各投资组合经理应在交易前独立地确定各投资组合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公司应按照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对交易结果进行分配。

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的,公司应建立相应的控制制度和流程。

第四章行为监控和分析评估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察稽核力度,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常监控和分析评估制度,并建立相关记录制度,确保公平交易可稽核。

第十七条公司应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债券一级市场申购的申购方案和分配过程进行审核和监控,保证分配结果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十八条公司应根据市场公认的第三方信息,对投资组合与交易对手之间议价交易的交易价格公允性进行审查。

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交易价格异常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十九条公司应对不同投资组合,尤其是同一位投资组合经理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日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同时对不同投资组合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分析。

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十条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同向交易)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公司应要求相关投资组合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记录备查(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等除外)。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对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
送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于异常交易发生前后不同投资组合买卖该异常交易证券的情况进行分析。

相关投资组合经理应对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将公平交易作为投资组合业绩归因分析和交易绩效评价的重要关注内容,对于发现的异常情况应进行分析。

第五章报告、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如果发现涉嫌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采取相关控制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分别于每季度和每年度对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收益率差异以及不同时间窗内(如日内、5日内、10日内)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由投资组合经理、督察长、总经理签署后,妥善保存分析报告备查。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各投资组合的定期报告中,至少披露以下事项: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异常交易行为专项说明,其中,如果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应说明该类交易的次数及原因。

在投资组合的年度报告中,公司还应披露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并在公司整体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中,对当年度同
向交易价差做专项分析。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对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基金评价机构在开展基金评价业务时,应将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作为评价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完善程度是公司诚信水平和规范程度的重要标志,监管部门将以此作为公司日常监管和做出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监管部门将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于公司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会同证券交易所等对于公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

对于发现的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参与衍生品投资、境外投资等,应参照本指导意见的相关原则制订相应的公平交易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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