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实行审批服务代办制。市、县(市)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作为代办单位,负责安排专职项目代办员,建立服务台账,为市级重点项目无偿提供全过程代办服务。超出本级政府权限的审批手续及其他公共服务事项,可根据项目建设单位要求提供帮办、协办服务。
(三)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三条市级重点项目实行“储备库—预备库—建设库”三库联建管理。对已签约或初步落实的项目纳入储备库管理,储备库项目经评审合格后纳入预备库管理,预备库项目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库管理。
第四条市发改委作为全市重点项目的总牵头单位,负责重点项目全过程综合管理,承担重点项目计划编制、日常管理、调度推进、协调服务、稽察考核等工作。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工作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建立重点项目问题分级解决机制。对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项目推进责任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在第一时间予以协调解决;确需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项目推进责任单位要及时报市发改委汇总,通过联合交办督查、市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市重大产业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研究决策等方式分级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实行重点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市级重点项目计划下达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投资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和项目推进等情况,对需要终止、暂停或新增的重点项目,由项目推进责任单位于每年7月31日前提出调整申请,经市发改委审核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加大财政保障力度。每年从市筹基建资金中列支重点项目专项工作经费2000万元,用于项目策划包装、项目库建设、项目评审、项目前期补助、项目协调服务、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4日济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推动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号文件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省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遵循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强统筹规划,统一规范标准,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以及公交、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自用或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为补充的充电服务网络,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及推进时序(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到2020年,我市建成公用及专用充电站102座、充电桩34000个,充电基础设施配电总容量达到84MVA,初步构建区域清晰、重点突出、疏密结合、覆盖全面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网络,并落实国家标准规范,完善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管理办法和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规定的

制肢解发包工程和指定采购、指定分包、签订“阴阳”合同以及拖延竣工结算、重复审价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全力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切实营造统一开放、诚实守信、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三)强化诚信体系建设。
深入开展市场主体信用综合评价,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推进信用信息资源跨部门开放共享,建立诚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约束机制。
注重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环保、质量、安全等工作,规范执法监管,避免“一刀切”现象,制定可预期的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为企业留足整改空间,避免动辄让企业停工停产。
(四)抓好支持政策落地。
市有关部门要梳理现行涉企支持政策,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并有针对性开展专项督查。
各责任单位要强化政策落实的主体责任,结合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等文件精神,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1个月内,制定推动政策落实的具体措施,细化分解任务,明确牵头单位,压实工作责任,实行送政策上门,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五)广泛开展宣传引导。
创新宣传形式和载体,广泛宣传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通过专题培训、专家讲座等形式,对本实施意见进行宣讲解读,最大限度凝聚共识。
要强化典型推介和舆论引领,及时宣传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成效,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日(2019年1月2日印发)犑犖犆犚-2019-0020001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管理办法和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9〕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管理办法》和《济南市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日济南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管理,有效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成”放管服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23•【字号】济政办字〔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23日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工作,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管理效能,建立“全市一张图”的专项规划数据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项规划,是指市域范围内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各类规划,包括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市政设施、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社会福利、消防、人防、防震减灾、城市更新、给水、排水、供电、电信、供热、燃气、绿化、林业、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洪等专项规划。
第三条行业主管部门为专项规划组织编制主体。
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配合提供所需基础资料,并全程参与专项规划编制。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下一年度全市专项规划编制计划,明确编制内容、经费额度、经费来源、进度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编制任务,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确需启动编制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专项规划,由组织编制主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编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21〕6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储备计划第三章土地储备项目实施第四章土地收回与收购第五章土地储备与管护第六章土地储备资金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济南市土地储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储备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增强政府对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以下统称“相关区”)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招拍挂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报市政府批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管全市土地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和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管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相关区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16〕2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16〕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综合协调;市法制办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市监察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制定与执行等工作中的责任追究。
第二章决策事项范围第六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确定和调整市级管理权限内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省授权市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14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1日济南市节能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根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3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对在节能管理和服务、节能科研和推广应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新能源开发利用以及推进绿色体系建设、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等方面取得显著节能成绩的单位及成果给予奖励,并公布名单。
第三条市节能奖励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国家、省有关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要求,市级节能主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重点用能(电)单位节能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市节能奖励设2个类别、4个子项。
(一)济南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济南市重大节能成果每年评选一次,每个奖项不超过3个名额,给予每个获奖单位、成果50万元奖励。
(二)济南市节能先进单位、济南市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一次,每个奖项不超过20个名额,给予每个获奖单位、成果10万元奖励。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1•【字号】济政办发[2004]41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04]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一日济南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市建筑管理局的相关职能。
2.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组织在市区公共场所和各类建(构)筑物上设置、张贴、悬挂、发布广告及灯饰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1.相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划归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经济适用房(含廉租房)、危旧房改造管理职能划归市房产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全市城市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编制城市建设立法规划计划,研究拟订相关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诉讼应诉工作。
(三)参与审查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项目的论证、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对国家、省在本市的重大工程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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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4日
济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动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号文件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省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遵循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强统筹规划,统一规范标准,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以及公交、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自用或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为补充的充电服务网络,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及推进时序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到2020年,我市建成公用及专用充电站102座、充电桩34000个,充电基础设施配电总容量达到84MVA,初步构建区域清晰、重点突出、疏密结合、覆盖全面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网络,并落实国家标准规范,完善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二)推进时序。
1.至2017年年底,建成公共充电站12座,公交、环卫、物流等专用充电站15座,充电桩总量达到8000个,配电总容量21MW。
2.至2018年年底,建成公共充电站25座,公交、环卫、物流等专用充电站28座,充电桩总量达到19000个,配电总容量40MW。
3.至2019年年底,建成公共充电站40座,公交、环卫、物流等专用充电站38座,充电桩总量达到27000个,配电总容量63MW。
4.至2020年年底,建成公共充电站51座,公交、环卫、物流等专用充电站51座,充电桩总量达到34000个,实现规划目标。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发展规划引导。
坚持规划先行、统筹考虑、科学推进,将省、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与我市城乡规划及电力发展规划相衔接,结合市区现有停车场分布及停车场规划,科学确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
鼓励国有、民营等各类经济组织依据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参与建设经营。
(二)明确规划设计标准。
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配建停车位要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并预留足够的用电容量,做到“一车一桩”;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
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充电基础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实施严格审查。
鼓励已建成的公建类项目、住宅小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在规划许可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和场地建设条件,结合实施旧城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工程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简化项目审批手续。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对于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由发改部门按照属地原则依据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供电等有关部门、单位依据职能按程序出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查意见;需报省有关部门审查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非独立占地的公用或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设施所在场地权益人同意后,可直接向电网企业报装。
对于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印发的《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发改能源〔2016〕1611号)实施管理,并督促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村)居委会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鼓励自用充电站(桩)向社会开放,在满足自用需求的情况下,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
(四)规范设施运营管理。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由其运营企业实施运营管理。
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符合国家、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要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含有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内容。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及运营维护体系,及时按国家、行业新标准维护更新充电基础设施及服务网络,实现新旧标准平稳过渡。
鼓励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将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委托给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共同经营管理,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未委托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体可与设施所在场地权益人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责任、权益,保障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五)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认真落实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励政策及省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政策。
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我市按设备投资总造价20%的比例对充电站进行财政补贴,每年列支专项补贴资金500万元,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2.落实用地支持政策。
根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切实保障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对于规划中的独立充电站,已列入市政公共设施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服务于公益事业的国有公交、园林、卫生计生、城管等单位可利用符合规定的现状(自有或租赁)停车场建设充电站(桩),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和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充电基础设施依法取得地役权进行建设。
3.规范充电费用收取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充电基础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
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
其他类型充电基础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物价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指导意见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充电服务费用收取标准。
四、组织实施
各级要高度重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实施方案,确保各项任务目标顺利完成。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互相支持配合,形成推进合力。
各县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承担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要准确把握建设方向和路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需要有效组织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落实。
附件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表
来源:/fg/detail20397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