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摘要)

合集下载

历年来工龄认定政策汇总

历年来工龄认定政策汇总

工龄认定是指根据国家政策和规定,对职工的工作经历进行认证和计算,确定其在一个单位或者一个行业工作的年限。

工龄认定对于职工来说非常重要,它关系着职工的工资待遇、享受的福利及社保权益等方面。

下面将对历年来的工龄认定政策进行汇总。

1986年工龄认定政策:工龄认定政策开始出台时主要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只有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在企业内工作满一定时间才可以被认定为该企业的员工,工龄认定主要是以连续工作年限来计算的。

1995年工龄认定政策:在此期间,工龄认定开始重视社保缴纳的作用。

即只有在企业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才能被认定为企业员工。

这意味着职工必须在企业连续工作并支付社会保险费满一定时间才能获得工龄待遇。

2005年工龄认定政策:在此期间,工龄认定政策进一步完善,对工龄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

开始将不同的工种进行分类,并且针对不同的工种设置了不同的工龄计算标准。

此外,还规定了工龄认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说职工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工龄认定程序。

2024年工龄认定政策:在此期间,职工工龄认定政策做出了一些新的调整和修改。

首先,取消了对缴纳社会保险的依赖,不再要求职工必须缴纳社会保险才能享受工龄待遇。

其次,开始重视对非正式就业人员工龄认定的规定,对于一些非正式就业的职工,也可以认定其工龄。

2024年工龄认定政策:工龄认定政策的最新进展是在2024年,此次对工龄认定政策进行了全面修订。

这次修订的目的是更加公平合理地认定职工的工龄,并且更好地保护职工的权益。

具体的调整包括将劳动就业关系和合同关系区分开来,并重新定义工龄的计算标准。

根据新政策,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就业关系即可被认定为该单位员工,不再强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工龄认定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从最初侧重于劳动合同到后来重视社会保险缴纳,再到现在取消对社保缴纳的要求,工龄计算标准也逐渐趋于公平和合理。

这些变化都旨在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职工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工龄待遇。

人社部关于退休审批中有关视同缴费年限的答复

人社部关于退休审批中有关视同缴费年限的答复

人社部关于退休审批中有关视同缴费年限的答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736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在退休审批过程中对有“除名”和“自动离职”两类情形职工原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改革,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

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成为体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计算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重要参数。

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前,职工养老实行单位退休制度,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根据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退休费,由单位负责发放。

职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后,原工作单位不再负责支付其退休费;重新参加工作后,连续工龄重新计算。

因此,职工除名或自动离职前的工作年限不能作为连续工龄的组成部分,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正如您在建议中指出的,“除名”和“自动离职”具有计划经济时期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的特点,相关的工龄政策根据当时国家工龄政策精神制定,也适应当时实行单位退休制度的养老保障方式。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逐步实现政企分离,企业用工制度不断改革完善;同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也不断深化,由“单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障”,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通过实际缴费年限对职工养老权益予以记录和更好地保障。

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妥善处理除名职工连续工龄政策与实际缴费年限政策的衔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明确,应以各地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规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并可依据有关规定作出除名处理;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按除名争议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0.14•【字号】宁政办发[1994]109号•【施行日期】199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1994〕109号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四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劳动人事厅、体改委、财政厅、总工会制定的《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试行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推动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保障职工离退休后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策要求,认真组织试行。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试行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要求,尽快建立起与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相配套,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改革。

一、改革的原则按照公平与效益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改革后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采取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与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亦称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的办法。

同时建立正常的调整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部分定期进行调整。

在自治区社会保险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做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

社会保险知识: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知识判断题

社会保险知识: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知识判断题

养⽼保险知识判断题1、保险公司推荐的养⽼保险是⼀种商业保险,是⼀种商业⾏为。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参加的养⽼保险是社会保险,是⼀种政府⾏为。

(对,参加社会养⽼保险是⼀项法定义务)2、养⽼保险和基本养⽼保险是⼀回事。

(错,养⽼保险包括基本养⽼保险、企业年⾦和个⼈储蓄性养⽼保险)3、养⽼保险缴费年限就是连续⼯龄。

(错,缴费年限与连续⼯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缴费年限是单位和职⼯同时按规定缴纳养⽼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于衡量职⼯缴费时间长短,是计发养⽼待遇的依据之⼀。

连续⼯龄是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实际⼯作年限,⽤于衡量职⼯劳动时间的长短。

在实⾏养⽼保险个⼈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龄视同缴费年限)4、企业为职⼯投保了商业养⽼保险以后,可以不再参加基本养⽼保险。

(错。

社会养⽼保险即指基本养⽼保险。

已经参加商业保险的企业或职⼯也必须按规定参加基本养⽼保险。

因为基本养⽼保险是依据法律、法规强制实⾏的法定保险制度,参加基本养⽼保险是每个企业和职⼯应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义务。

商业保险做为基本养⽼保险的补充形式,由企业和职⼯⾃愿选择参加,但不能取代基本养⽼保险)5、基本养⽼保险只需单位缴费,个⼈不需缴费。

(错,单位和个⼈都必须缴费)6、养⽼保险的⽬的是为保障⽼年⼈的基本⽣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活来源。

(对,这是由养⽼保险的性质决定的)7、湖南省现⾏的基本养⽼保险单位缴费⽐例为20%,个⼈缴费⽐例为8%。

(对,这是湘劳社发[2003]91号⽂件规定的)8、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调离单位后,个⼈已缴纳的基本养⽼保险费可以退还给本⼈。

(错,不能退还只能转移)9、基本养⽼保险电⼒⾏业统筹是1999年1⽉1⽇起移交湖南省管理的。

(错,是从1998年9⽉1⽇起移交湖南省管理的)10、湖南省基本养⽼保险的结算年度是⾃然年度即每年1⽉1⽇⾄12⽉31⽇。

(错,每年的4⽉1⽇⾄次年的3⽉31⽇为⼀个养⽼保险结算年度)11、职⼯缴费养⽼保险费满10年或15年就可不再缴费。

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

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

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一、关于国有企业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也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问题原国有企业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本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未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如符合应参保而未参保条件的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其中停薪留职人员,应当以历年本企业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与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之和将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给企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停薪留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停薪留职人员的缴费工资,应当列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

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放长假"人员,企业及个人应当以企业实际发放的生活费为基数缴纳企业及个人应当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省级统筹前,如果生活费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省级统筹后,如果生活费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原国有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该企业属于应参保而确实无力缴费的关、停国有企业,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补缴从当地实行缴费开始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原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上述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标准按职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办法核定,期间如进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按规定调整的数额可以纳入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的下月起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以前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二、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延续缴费及基本养老保险金如何计发问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续缴费至满15年止。

2023年最新的视同缴费限规定

2023年最新的视同缴费限规定

2023年最新的视同缴费限规定视同缴费年限规定什么是视同缴费、实际缴费、累计缴费、建帐前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未实行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前的工作年限,包括未实行个人缴费前的企业缴费。

实际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后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加实际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建立后的缴费年限:指1996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或进入单位开始缴费之月以后的时间如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作为计算中人 (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金待遇的一项重要指标,必须通过对本人档案的工作年限、时间予以认定,对于不同性质的单位其视同缴费的时间也不一样: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1992年12月前的参加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除另有文件规定的单位以外1995年10月前的参加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1997年12月前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规定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已经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连续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

缴费年限该如何确定呢一起来看看下列人员的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确定:1.国有企业(含改制后的企业)原固定职工,从1992年7月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起,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

1992年7月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国有企业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实际缴费年限,其在企业工作前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

3.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职工,从市或区(市)县政府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在此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工龄认定文件

工龄认定文件

工作人员工龄认定文件及连续工龄计算政策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

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

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目录1、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2、《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办事指南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5、广东省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6、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7、广东省劳动局关于普遍实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通知8、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9、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摘要)一、有关政策规定(一)国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

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

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

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字〔1987〕31号)。

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

第3点明确指出: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的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的若干政策规定(摘要)
一、有关政策规定
(一)国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施行)。

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
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

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指:(七)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

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字〔1987〕31号)。

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4、劳动部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

第3点明确指出: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的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二)省的规定。

1、广东省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粤劳计〔1988〕8号)。

我省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暂不参照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

2、广东省劳动局《关于普遍实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通知》(粤劳薪〔1978〕811号)。

第三条第(1)款关于工龄计算规定:因个人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最后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3、《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

第三章“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第十条规定:
按本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经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①按国家有关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②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以上。

第十一条规定: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积累计算。

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或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本规定实施前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4、《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五条规定:
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死亡。

①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
②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

第十六条规定: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

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本市规定。

《广州市关于国营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穗府〔1989〕54号,1989年6月1日颁布)。

第十六条规定:富余人员经企业批准,可以辞职或调出。

第十八条规定:对暂留企业内待岗的富余人员,若半年仍无法提供工作岗位的,企业可以辞退,如本人要求提前辞退的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就业的富余人员,受聘为企业正式职工的,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其以前的连续工龄可作为投保年限。

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结论
根据上述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
1、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一定年限的缴费义务,符合有关规定。

2、参加养老保险后,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个人缴费时间为1992年7月,区街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个人缴费时间为1991年1月—6月)。

3、在1989年6月1日前(不含本日),无论什么原因、以什么方式离开企业的(组织调动除外),其原工作年限均不符合核定连续工龄的规定,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国营企业在1987年12月17日后,按劳人字〔1987〕31号文的规定辞退的人员,重新就业后,被辞退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1989年6月1日后,经企业(国营或集体企业,下同)批准辞职或被企业辞退的,重新就业后被聘为企业正式职工的,其以前的连续工龄可作为投保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程序
对于具有符合国家规定连续工龄的参保人员,在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前三个月,可以向企业或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申请(具体见《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办事指南》)。

对于未获批准的申请,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关于工龄审核决定的通知》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或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