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律制度笔记

合集下载

2023年初级会计考试知识产权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2023年初级会计考试知识产权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2023年初级会计考试知识产权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分类1. 知识产权法的定义:知识产权法是指保护人们在创造、开发和运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益的法律规范。

2. 知识产权的分类:知识产权可以分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四种主要类型。

二、著作权法基础知识点1. 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是指对以某种形式表现的思想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2.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

3. 著作权的权利内容: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和改编权等。

4.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上50年。

三、专利法基础知识点1. 专利权的定义:专利权是指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

2. 专利保护的对象:专利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

3. 技术水平和创造性要求:专利申请必须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创造性。

4.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20年。

四、商标法基础知识点1. 商标的定义:商标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殊标识。

2. 商标的注册要求:商标注册要求具有显著性、可区分性和不与既有注册商标相混淆。

3. 商标的保护期限: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可续展。

4. 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商标侵权使用和商标侵权销售等。

五、商业秘密法基础知识点1. 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具有商业价值并被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2.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商业信息本身和商业信息的保密措施。

3. 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包括保密意识、保密措施和保密协议等。

以上是2023年初级会计考试知识产权法基础知识点的整理版,希望能帮助到您。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二十二章 商标注册的无效——第二十四章 商标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二十二章 商标注册的无效——第二十四章 商标

第二十二章 商标注册的无效2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1.商标注册无效的概念商标注册的无效,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的,依法定程序使其商标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注册无效,或称商标权无效是一种通行的制度,依各国法例,注册无效的事由分为两大类:①不符合显著性等绝对条件;②不符合相对性条件,如与在先权利冲突、损害驰名商标等。

2013年修订《商标法》时,明确区分了无效和撤销程序,并分别规定发起程序和决定效力。

根据可以请求宣告无效主体的差异,《商标法》分别在第44条第1款和第45条第1款规定了商标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要件,其中绝对无效是指“使用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 商标注册无效的概念 因违反绝对条件而无效 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 他人在先权利的主要类型 因违反相对条件无效 他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 无效程序的启动 时限 申请的途径 商标注册无效的程序 无效宣告裁定及其司法审查 注册无效的效力商标注册的无效(第10~12条),相对无效是指“侵害他人驰名商标”(第13条)、“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或其他商业伙伴在先使用商标”(第15条)、“滥用地理标志”(第16款)、“与已注册、初步审定或在先申请的商标混淆”(第30、31条)、“以不当手段强制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损害他人其他在先权利”(第32条)。

2.因违反绝对条件而无效使用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是导致注册无效的主要原因。

(1)《商标法》第10条列举了8项禁用标志,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或标志、官方标志、有碍于公共秩序、带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这些是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禁用标志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已注册的商标含有其中任何一项的,其注册都应被宣告无效。

(2)《商标法》第11条禁止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内在因素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

但这些标志不是绝对被禁止注册,当它们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时,可以考虑作为商标注册。

经过本次学习及培训使我深深认识到

经过本次学习及培训使我深深认识到

学习笔记湟中多巴:张雪莲1、知识经营实际上包括手段和过程两个方面,因此,对知识经营概念的界定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入手。

“手段”如果从“手段”的角度来看,知识经营可以理解为以知识作为手段的经营,它是一个相对于产品经营、商品经营、资产经营、资本经营等传统经营的一个概念,是资本经营的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本质可以看作“知识资本经营”。

从这个意义来看,知识经营可以界定为:企业把知识这种特殊的资本,通过流动、收购、兼并、参股、控股、交易、转让、租赁等多种途径,进行优化配置,有效运营,以实现最大限度增值目标的一种经营方式。

“过程”如果从“过程”的角度来看,知识经营实际上是一个投入产出的过程。

其定义可以界定为:以知识作为经营活动主要的,乃至于唯一的资源输入,通过卓有成效的知识管理活动提高企业产出中知识贡献的价值,同时获得更多更有价值的知识资源作为进一步的资源输入,从而为组织持续创造“高额”的收益的活动。

从知识经营的定义不难看出,它既不同于传统经营、也不同于知识管理和知识生产。

知识管理定义所谓知识管理的定义为,在组织中建构一个量化与质化的知识系统,让组织中的资讯与知识,透过获得、创造、分享、整合、记录、存取、更新、创新等过程,不断的回馈到知识系统内,形成永不间断的累积个人与组织的知识成为组织智慧的循环,在企业组织中成为管理与应用的智慧资本,有助于企业做出正确的决策,以适应市场的变迁。

[1] 21世纪企业的成功越来越依赖于企业所拥有知识的质量,利用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为企业创造竞争优势和持续竞争优势对企业来说始终是一个挑战。

2、知识是什么?知识也是人类在实践中认识客观世界(包括人类自身)的成果,它包括事实、信息的描述或在教育和实践中获得的技能。

它可以是关于理论的,也可以是关于实践的。

在哲学中,关于知识的研究叫做认识论,知识的获取涉及到许多复杂的过程:感觉、交流、推理。

知识也可以看成构成人类智慧的最根本的因素,知识具有一致性,公允性,判断真伪要以逻辑,而非立场。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第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在民事关系当中,当事人彼此间地位平等1.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平等,肩并肩的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2.彼此间面对面的平等,王子和平民进行交易时任意一方不得恃强凌弱(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违反:基本概念即是特权或歧视。

在民事领域或私人关系中如出现特权或歧视,就意味着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特权矫正点:符合公共利益的良性特权不构成平等原则的违反(老年人优惠、军人优惠等)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自愿原则的违反:1.表达无自愿、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等都违反自愿原则2.自愿原则的衍生含义:选择既然为当事人自愿,原则上当事人应当承担选择的结果3.未做出表达与选择,不存在选择自愿与不自愿,更不存在平等原则违反与不违反第三、公平原则公平的原则含义:在交易过程当中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应当合理、合适、公平。

(公平原则针对民事活动的结果)第四、诚信原则遵约守信和与人为善第五、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交易过程中,不仅要向法律负责同时更要向道德负责,违反道德的法律行为没有效力。

第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活动中如造成铺张浪费、环境生态的破坏,那么就违反该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方式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属于民法管辖范围法律关系的判定只考虑狭义的两者之间,不考虑第三者的牵连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要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上的其他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个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法律关系的个体物权法律关系个体原则上为物。

(特殊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个体)债权法律关系个体为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表现上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个体是知识成果(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个体为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等)权利及其私力保护权利(千变万化重点以下种类)第一、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可以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支配和干预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的特征:1.支配权人外的所有人,都应承担不得侵害支配权的义务(消极义务)2.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和配合3.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第二、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积极或消极)请求权的特征:1.请求权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相对权)2.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积极或消极)3.请求权之间只具有相容性而没有排他性民法上请求权分三大类:1.债权请求权:凭债权提出请求(要对方财物、劳务等,给付)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凭物权提出请求(要自己财物等)(现在物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组成(三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凭借物权要求返还原物的限制:只有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能主张返还原物。

08118法律基础学习笔记

08118法律基础学习笔记

绪论:法学基本理论概念:法律一般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本质:1、非马克思-神意论、理性论、民族精神论、规范论、社会控制论;2、马克思-法律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法律具有共同性是社会管理手段、法律具有物质制约性客观性规律性。

特征:法律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统一性、国家强制性作用: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统治、管理、依法治国法律有限性:保守性,总体上落后于社会生活实际;概括性,不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延;稳定性和普遍性,生活确实具体多变的;讲究程序规范,社会事件需要及时应对和处理;冲突利益不能两全,不能保护所有利益。

起源:神创说-暴力说-契约说-发展说-合理管理说,马克思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的是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发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第一章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概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制是一种共治、自治。

1954年9月15日- 9月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法律制定即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立法是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和基本职能,具有广泛的民主性。

立法原则:法治-以宪法为依据、民主-坚持群众路线、科学-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立法体制: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同时又是多层次的。

法律体系: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

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均有法可依。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条件:1、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2、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是根本前提;3、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是客观要求;4、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根本目的;5、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内在要求。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相关国际公约(圣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相关国际公约(圣

第三十四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相关国际公约34.1 复习笔记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的地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根据1967年7月14日签订、1970年4月26日生效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设立的。

到2005年1月3日为止,该公约已有182个成员国。

我国于1980年3月正式参加这一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发展的产物,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公约、条约及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公约、条约及协定主要有:(1)工业产权方面的《巴黎公约》、《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法条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尼斯协定》、《里斯本协定》、《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

(2)著作权方面的《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的日内瓦公约》、《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组织架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设四个机构:(1)大会,由成员国中参加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国家组成,为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2)成员国会议,由全体成员国组成。

(3)协调委员会,由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国组成。

(4)国际局,即该组织的常设办事机构,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若干人。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主要国际条约1.《巴黎公约》(1)《巴黎公约》概述①《巴黎公约》签订于1883年3月20日,1884年7月7日正式生效,最新的文本是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

商标法要点笔记

商标法要点笔记

商标法要点笔记商标,是指用以与他人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具有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标志。

具有识别功能、品质保障功能、广告宣传功能。

一、商标与有关概念的区分1。

商品名称与商标的区分:(1)商品名称具有大众性,原则上不受《商标法》保护;商标具有专有性,受到《商标法》保护。

(2)商品的通用名称用来区别不同种类的商品,特有名称用来区别同种类的特定商品;商标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

(3)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商标可以申请注册。

商标可能淡化为商品通用名称。

2.商标与商品装潢的区分:商品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1)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商品装潢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知名商品的装潢还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2)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而法律未具体规定商品装潢的构成要件。

但任何经营者不能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

(3)商标专有权主要通过注册取得,商品装潢的权利无需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可以基于其存在自动受到法律保护。

(4)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驰名商标除外);但法律未规定商品装潢的保护范围.(5)商标与商品质量的联系较为紧密,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商品装潢与商标质量、信誉无直接关系。

3。

商标与商号的区分:商号:广义的商号是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时所使用的名称。

狭义的商号是指企业的字号。

字号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商事活动时为表明自己并区别于其他主体而使用的标记性字词,是商事主体所使用名称中的核心字词部分.(1)商标适用商标法;商号适用《民法总则》、《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商标标识商品的来源;商号标识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

(3)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商号;但可以有多个商标。

伪造笔记的法律后果(3篇)

伪造笔记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伪造笔记,是指未经他人授权,擅自篡改、伪造他人笔记的行为。

在我国,伪造笔记是一种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伪造笔记的定义、法律依据、法律责任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伪造笔记的定义伪造笔记,是指未经他人授权,擅自篡改、伪造他人笔记的行为。

伪造笔记的对象可以是他人手写的笔记、电子文档等。

伪造笔记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篡改他人笔记,改变笔记内容;2. 伪造他人笔记,冒用他人名义;3. 利用他人笔记,进行虚假陈述。

三、伪造笔记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印章、文件、证件、证明、票据、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票据、凭证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伪造笔记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伪造笔记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行政责任伪造笔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侵权人进行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3. 刑事责任伪造笔记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四编商标的概念一、商标的含义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标记商标是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商誉的载体二、商标与相邻标记的关系(一)商标与商品装潢、商业外观商品装潢:商品的装饰设计,由文字、图案、色彩或其组合构成商业外观:由特定元素(颜色、图案、形状乃至销售技法)构成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整体形象(二)商标与商号1、商标是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区别标记,商号则是企业之间的区别标记2、商标具有可独立转让性,而商号一般不可转让3、商标与商号的独占性程度不同4、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有效期限不同(三)商标与商品名称(四)商标与域名1、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区别标记,而域名是域名注册人在网络上的定位标识与身份标识2、显著性要求不同3、域名具有唯一性4、域名具有国际性,而商标具有地域性(五)商标与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与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六)商标与特殊标志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三、商标的功能1、区别功能2、表彰功能表示彰显企业商誉第二节一、商标的基本分类(一)可视性商标与非可视性商标--根据构成要素的不同1、可视性商标的类型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2、非可视性商标的类型气味商标声响商标全息商标……二、商标的特殊类别(一)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一个或一个以上与已注册商标(正商标)近似的商标。

防御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而在与其注册商标指定商品非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相同商标。

(二)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证明商标的特性证明标志的申请人特定化,一般应当是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与使用人应当分离。

证明商标的显著性有特殊的要求。

第三节商标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外国商标制度概况1.1857年法国制定的《关于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2.商标法领域的主要条约有:《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商标法新加坡条约》(2006)、《商标注册条约》(1973)、《国际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7)等。

二、中国商标制度的产生和发展1.1904年,清政府颁布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商标注册试办章程》2.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商标法》;1930年,南京政府颁布《商标法》3.1950年,我国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颁布《商标管理条例》4.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商标法,该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5.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6.2001年10月27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正案,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7.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章商标权第一节商标权的取得一、商标权的概念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二、商标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1.注册取得商标权的获得是通过商标注册申请,因注册而产生,商标权的取得,不以实际使用为前提。

为解决商标权的冲突,一般实行申请在先原则2.使用取得商标使用人实际使用商标即获得商标权,商标权的取得不需以注册为前提。

为解决商标权的冲突,一般实行使用在先原则。

3.混合原则混合原则是上述两种原则的折衷适用,即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并行,两种途径都可以获得商标权第二节商标权注册取得的要件一、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法第8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动态商标可否注册?可以二、商标的显著性(一)商标显著性含义又称识别性或区别性,即商标能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作用的特性(二)商标构成与显著性1.臆造型商标2.任意性商标3.暗示性商标4.描述性商标(三)法定的缺乏显著性商标1.《商标法》第11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2.《商标法》第12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3. 《商标法》第16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四)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异议复审商标:两面针异议复审理由:“两面针”为药物牙膏的主要原料,起主要治疗作用。

两面针牙膏是几个生产厂家并存,不应独自占有,“两面针”作为商标注册,不利于市场竞争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结果:异议复审理由不能成立,“两面针”商标准予注册商标局裁决结果及理由:“两面针”牙膏为柳州牙膏厂在国内率先开发并独家生产,进行大量广告宣传。

在广大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信誉,已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起到了商标标识的作用。

“两面针”并非牙膏生产的主要原料,而是一种辅助添加材料。

异议人所提异议不能成立。

三、商标的禁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不会导致误6.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四、商标的非混同性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与已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五、商标的非冲突性标志的非冲突性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先权利,是指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的合法权利,如:著作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品化权等第三节商标权的内容(一)专用权:即权利人对其注册商标专有使用的权利(二)禁止权:即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三)使用许可权1.使用许可权的概念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许可他人行使的权利。

2.(1)普通许可。

(2)独占许可。

(3)排他许可。

(4)交叉许可。

3(1)商品质量控制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商标权的维护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效期内,未经被许可人同意,许可人不得转让其注册商标,不得放弃续展注册,不得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3)其它义务①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4.商标许可备案的效力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转让权1.概念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对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权利2.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和继受转让3.商标转让的原则连同转让原则,即商标权必须连同生产该商品的企业或企业信誉一起转让单独转让原则,即商标权可以脱离企业经营而单独转让给其他企业4.(1)须采取书面形式,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2)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3)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

(4)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第四节商标权的期限、续展和终止一、商标权的期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商标权的续展(一)概念又称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延续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的法律程序。

(二)续展注册的有效期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三)续展的时限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三、商标权的终止(一)因注销而终止1.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未申请续展注册2.自动放弃而提出注销申请3.注册人消灭,无继受人或无人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手续的(二)因撤销而终止1.自行改变注册事项,商标局依职权主动撤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2.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或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局依申请撤销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第五节商标权的限制一、非商标使用1.基于在先权使用2.叙述性使用(无显著性的商标)二、非商业性使用评论性使用滑稽模仿其他三、合理的商业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平行性使用其他四、商标权用尽商标用尽也称为商标权利用尽,指经商标所有人或其本人同意将带有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后,对于任何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

第十八章商标注册第一节商标注册的概念和原则一、商标注册的概念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经法定程序核准,成为注册商标的程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