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治”思想及其启示——从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出发
先秦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先秦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1. 引言1.1 先秦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先秦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儒家礼的思想是先秦时期儒家学说的核心内容之一,强调了礼仪、仪式和规范行为的重要性。
在社会治理中,儒家礼的思想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际关系、培养道德修养、指导领导者治国理政,促进社会稳定。
儒家礼的思想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应有之礼,提倡社会成员遵守礼法规范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儒家礼的思想还规范了人际交往方式,强调尊重和谦逊之道,使社会关系更加和谐稳定。
儒家礼的思想注重个人修养和品德提升,通过遵循礼仪规范,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情操,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对于领导者而言,儒家礼的思想为治国理政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领导者可以通过遵循礼法规范自身行为,树立榜样,推动社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最终,儒家礼的思想通过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
2. 正文2.1 儒家礼的思想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儒家礼的思想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是非常重要的。
在儒家传统中,礼被视为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通过礼仪规范和仪式令人遵守规则,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儒家经典中提到的“礼义廉耻”等观念,强调了个人行为应当符合道德规范和社会礼仪。
儒家礼的思想强调了人际关系中的尊重和责任,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能够避免冲突和纷争,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礼仪之中蕴含着尊重和谦逊的精神,能够帮助人们维持良好的相互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儒家礼的思想还注重个人内在修养和品德的提升,认为个人修养的提升会对整个社会产生积极影响。
只有通过个人修养的不断完善,才能够构建一个道德高尚、秩序井然的社会。
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倡导尊重、规范和修养,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这种思想不仅在古代先秦时期有着巨大的影响,而且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延续至今。
2.2 儒家礼的思想对社会人际关系的规范儒家礼的思想对社会人际关系的规范非常重要。
先秦儒法对于人治法治的思考及现代借鉴

先秦儒法对于人治法治的思考及现代借鉴先秦时期,儒家和法家是两种不同的思想流派。
儒家注重人的道德和理性,强调通过道德教化来实现社会秩序和政治治理;而法家则强调法律和制度的作用,认为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来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治理。
在这两种思想流派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人治法治的不同理解和实践。
儒家认为,只有通过培养人的德行和道德修养,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和政治的稳定。
因此,儒家主张以德治国,通过“仁爱”、“礼治”、“人伦”等方式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社会秩序和政治治理。
相对而言,法家则更强调法律和制度的作用。
法家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治理的根本手段,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和惩罚不法行为,才能保证社会的和谐和政治的稳定。
因此,法家主张以法治国,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社会秩序和政治治理。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人治和法治并非是绝对的二元对立关系,而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关系。
人治需要在法治的基础上加以实践,而法治也需要在人治的指导下加以贯彻。
现代社会中,我们也可以借鉴先秦儒法的思想,把握人治和法治的辩证关系,以实现更加有效的社会治理和政治管理。
- 1 -。
先秦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先秦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儒家是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创立的学派,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和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先秦时期,礼在中国社会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儒家思想对礼的理论化和系统化为中国古代社会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支持。
本文将从儒家礼的思想内涵、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以及对当代社会的启示等方面进行探讨。
儒家礼的思想内涵包括了对礼的定义、内容和价值观念等。
在儒家经典《论语》中,孔子曾言:“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
”这句话中的“耳顺”一词便是指对礼的理解和遵循。
儒家认为礼是一种秩序和规范,是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相互尊重和和谐相处的方式。
儒家认为,只有通过遵守礼仪和规范,人们才能实现个体的自我修养,社会才能实现稳定有序的状态。
儒家礼的思想内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是实现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
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儒家强调家族的伦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性,并通过礼来维护这种秩序。
在先秦时期的中国社会,礼仪制度是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也是政治权力的象征。
儒家对礼的规范和制度化,使其成为了一种行为准则和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强调了人伦关系的重要性,通过规范和规则来引导人们的行为,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儒家也强调了仁爱之道,提倡以仁爱之心对待他人,使社会成为一个充满关爱和和谐的地方。
儒家礼的思想对当代社会仍有着重要的启示。
虽然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但儒家礼的思想依然对今天的社会治理提出了有益的建议。
儒家提倡以德治国,注重道德修养和自我提升。
在当代社会,政府和领导者也应该注重道德和品德修养,通过提升自身的修养水平来影响他人,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儒家强调了家庭伦理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也应该重视家庭的作用和意义,注重家庭伦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礼治 德治 人治——试论先秦儒家法律思想

分 为先秦儒 家法律思想 和秦汉 以后 的封建正统 儒家法 律思 想。前 者又分为两个 时段 , 前期 以孔子 与孟轲为 代表 , 属于 纯儒 家思 想阶段 ; 后期 则 主要指 以苟况 为代 表 的杂儒 家思 想。不 过 , 不管是前期 的纯儒家 , 是后期的杂儒 家, 还 其法律 思 想却是基 本相同或相近的 , “ 即 礼治 ” “ 、 德治 ” “ 、 人治 ” 。
不排斥法律 的作用 , 只是认 为礼治 的作用更 根本 , 能够 使之
对社会成员 的控 制 由肉体转 为精神 。儒 家对维护 “ 礼治 ” 是
孟为代表 ,后 一阶段 以荀况为代表 。儒 家法律思想的主要观 点是 “ 治” “ 礼 、 德治” “ 治” 、 人 。这 三者互相渗 透、互相作
用 ,不 可 分割 。 同时 ,儒 家 法律 思 想也 不排 除 法 治 。
[ 关键词 ]先秦儒 家;法律 思想 ;礼 冶;德治 ;人治 [ 中图分类号 ]D 2 99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0 99 (0 6 6— 10— 3 0 8— 3 X 2 0 )0 0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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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1 月 1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 院学报
J un lo n n E o o c Ma a e n olg o ra fHu a c n mi n g me tC l e e
NO ., 2 0 V 0 6 Vo 7 L 1 No 6 .
第1 7卷第 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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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 先 秦儒 家法律 思 想
刘 港
(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 学校会 计 系,湖 南 长沙 4 00 ) 12 5
[ 摘
要 ]儒 家法律思想的发展 ,可分 为先秦儒 家法律思想和秦 汉以后 的正统儒 家法律 思想两个阶段 。前 一阶段 以孔
先秦儒法墨家的法律思想

先秦儒法墨家的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的先秦时期,儒家和墨家是两个重要的思想流派,他们对于法律的思考和观念有着各自独特的见解。
儒家注重以德治国,强调仁义道德的培养,而墨家则强调法律的严格实施和公正。
本文将对先秦儒家和墨家的法律思想进行探讨和比较。
先秦时期,社会秩序混乱,各国争霸同时内部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贫富分化、民众困苦等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儒家和墨家作为两个主要的思想流派,积极提出了各自的法律思想以应对这些社会问题。
儒家认为,建立和维系社会秩序应该以德治为主,强调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修养。
儒家的法律思想体现在仁义道德的稳定和传承上。
儒家经典《尚书》中,提到了许多关于法律的内容,例如“贵不贵贱不贱,浸不浸舍不舍,象可法,宣令保之”(《尚书·大禹谟》),这里提到了法律的执行应当并且可以对各个阶层的人适用,法律表现了公平和公正。
同时,儒家强调的仁义也体现在法律上,例如《尚书·大禹谟》中提到了“诛大司徒之罪”和“不要诛维既”的原则,意味着法律不仅仅追求刑罚,更注重在于教育和引导。
与此同时,墨家对于法律的思考也有其独特之处。
墨家注重法律的严格实施和公正,认为通过严惩罪犯和及时为人民伸张正义,才能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墨家的法律思想体现在公正、权威和秩序的建立上。
在墨子的著作《墨子》中,他主张“严刑峻法”,认为通过对罪犯的严厉惩罚可以起到威慑的作用,通过稳定秩序和减少犯罪行为来造福社会。
墨子还认为,法律必须得到公正的执行,注重对权力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
儒家和墨家在法律思想上的差异也体现在治理理念上。
儒家注重社会道德伦理的培养,更加强调以仁义为中心,通过教化和道德规范来维护社会秩序。
而墨家则强调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强调法律的平等和公正,通过严厉的刑罚和有效的法律制度来维护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在中国古代先秦时期,儒家和墨家都提出了自己独特的法律思想。
儒家强调以仁义道德为核心,通过教化和道德规范来维护社会秩序;墨家则强调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强调法律的平等和公正,注重对权力的监督。
礼治德治人治--试论先秦儒家法律思想

同 地提出了自 的 程度 己 看法。比 孔子直接指 如, 斥统治者的 横征暴敛是“ 苛政猛 于虎”[31 ,
孟子则要求统治者“ 推恩” 于民 , 实行富民政策。孟子还说: “ 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心也。
善政, 畏之;善教, 爱 善 民 民 之。 政得民 善教得民 ” 他认为 财, 心。[ ] ’ 重刑滥杀都是“ 暴政” 的
治阶级之需求, 不能不说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及适应能力。并且, 礼” 就“ 之长期符合统治 者需要并长期得以应用于社会大众看, 彼时其先进性与合理性亦不容置疑也。
二、德治” “ “ 德治” 即以德服人, 以德治理国家, 概括讲, 指主要依靠统治者品德的影响力、 好的 良
社会教化及普惠民众的政策而推行的治国方法。从仁爱思想出发, 孔子极力提倡“ 德治” , 反对“ 折民惟刑”认为统治者只有“ , 为政以德”人民群众才会心悦诚服地接受他的统治。 , 孟子进一步发展了孔子的德治思想, 提出了仁政说。他认为治理天下的根本途径是要
会 员的 成 控制由 体 精 而 更为 力。 于 儒家对“ 肉 转为 神 显得 有 出 此, 礼治” 维护是不遗余力 的
的, 即使是处于春秋末期这种“ 礼崩乐坏”诸侯相残、 、 民不聊生的时期, 孔子仍提出“ 为国以 礼”并建立了以“ 为核心, 复礼” 的的思想体系, , 仁” 以“ 为目 做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 并指 出:“ 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 刑罚不中 则民 无所措手足。坚持认为刑罚只有在“ ” 礼乐” 的指导
【 收稿日 2005 一 。 期」 11一 〔 作者简介」 刘港( 1978 一 , ) 湖南邵阳 湘泽大学法学院法律史2003 级研究生。 人,
仍须坚持“ 亲亲”并做到“ , 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 。(3) 抬高“ 的地位, 礼” 赋予“ 以“ 礼” 天道 之理” 的身份, 似便治理民众。 儒家对“ 礼治” 维护备至, 要表现在他们提出一系列理论来 主 为“ 礼治” 辩护, 突出的就是鼓吹“ 乃“ 礼” 承天之道”以此“ , 治人之情” 礼记) 即明确宣 。( 扬, 天道体现的是上下尊卑的等级原则, 礼” 而“ 是顺应此等级原则的, 是合乎天道的“ 天 理”必须以此作为立法之指导。因而“ 被概括为“ , 礼” 礼者, 天地之序也”“ ,礼也者, 理之不 可易者也。儒家这套说法既被长期作为封建立法的法理基础, ” 也是封建社会实际盛行的行 为法则。该思想历经几千年皇朝变幻而于中国大地弥漫未散, 且不时得以修正, 益符合统 日
先秦儒家思想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启示

先秦儒家思想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启示
先秦儒家思想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启示有很强烈的贡献:
一是以儒家礼乐修身彰显尊敬文化传统的重要性。
儒家学者总是强调道德尊严、文明教养,以此积极彰显文化传统的重要性。
课程设计上,应当注重让学生学习并研究历史文化,并让他们在道德观、文化传统和礼仪伦理上深入分析、综合地理解和体会。
二是以儒家理论教育把握社会发展的变化。
《论语》中记录的孔子、孟子、列子等师表的教导对社会发展有重要的指导概念,时常鼓励人们不断创新,把握时代以及社会发展中的潮流。
课程设计中,应当重视思想训练,培养学生综合分析历史时代的潮流,为社会发展深化和突破做出积极的贡献。
三是以儒家哲学深刻理解宇宙和社会秩序。
儒家学者认为,乾坤大道乃至宇宙秩序皆有其规律可循,它可以帮助人们更好的理解社会现实,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课程设计上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理解宇宙和社会秩序、分析和解构社会现实问题,更好地应用儒家哲学思想,努力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先秦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先秦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先秦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儒家思想强调道德伦理的重要性,尊重和弘扬传统价值观和礼仪规范,提倡礼治,倡导人文主义,注重培养个人的修养和社会的和谐共处。
以下是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的几个方面的作用。
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强调了教育的重要性。
儒家注重个人修养和教育培养,强调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和塑造人的品德和道德。
儒家认为,通过教育,人们能够获得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从而培养出优秀的人才和有道德的市民。
礼的思想使人们关注教育的重要性,并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教育体系和方法,如“四书五经”和“仁爱教育”,以实现人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标。
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共处。
儒家认为,社会和谐需要建立在道德伦理的基础上,需要人们遵守礼仪规范,尊重他人,有爱心和公正心。
儒家思想强调个人责任和社会义务,提倡尊重长辈、关心弱者、和睦相处,通过遵守礼仪规范来维护社区和谐和社会秩序。
礼的思想使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强调了仁爱和人性的价值。
儒家强调仁爱和关爱他人的重要性,认为人们应该关心他人的利益和福祉,并展现出对他人的关爱和同情。
礼的思想促使人们培养良好的情感和感恩之心,弘扬仁爱精神,从而建立起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
礼的思想使人们认识到每个人都是有价值和尊严的,强调人的平等,反对压迫和剥削,从而为社会的公正和人权提供了理论基础。
儒家礼的思想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它帮助建立了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强调教育的重要性,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共处,弘扬了仁爱和人性的价值。
儒家礼的思想为社会治理提供了一套完善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方法,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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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治”思想及其启示——从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出发[摘要]先秦儒家以周“礼”思想为源泉提出了“礼治”思想。
“礼治”思想主要概括为“亲亲”“尊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孝忠”思想和“礼法互补,综合为治”等,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封建宗法等级制度。
我们应该正确评价先秦儒家法律思想中的“礼治”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关键词]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礼治”;启示《说文解字》曰:“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礼,是起源于部落中的祭祀活动。
人类伊始,对大自然的威力和自身的无助使得人们祈祷天地鬼神的保护,确保自身、家人乃至整个部落的四季平安,祭祀成为先民生活中极其重要的内容,而祭祀须有仪式程序,于是就有了礼。
在向国家过渡的漫长进程中它规范着本部落成员言行,确立早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成为一种习惯,它对每一个成员都有约束力,其执行靠每一个成员的信仰,部落首领的威望,而无国家机器的强制力执行。
祭祀的内容除了敬神外,还具有敬祖的内容。
《史记·礼志》沿用荀子之说,总结道:“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
”敬祖的目的在于维系血缘的亲情,团结氏族成员。
这表明了“礼”不仅仅是人与神沟通的媒介,而且它是人与鬼(祖先)沟通的媒介,所以本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因此,“礼”与亲属制度关系密切。
正如考究中国古代礼仪制度的历史学者所言,“礼制起源于原始宗教,在原始宗教中祖先崇拜对中国文明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祖先崇拜并不只存在于中国上古时代,在世界上许多民族中均存在过祖先崇拜,但只有在中国文明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最大,也最为发达,这种发达的祖先崇拜才使中国先民对血缘关系异常重视,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人类文明史上最繁复的亲属制度”。
[1]由此可见,“礼”正是因为源于敬神和敬祖的祭祀活动,并且不断扩大它的调整范围,逐步发展成一套规范人们衣、食、住、行各方面的礼仪制度,可以说“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2]《尚书·皋陶谟》中有“天叙有典”、“天秩有礼”、“天命有德”、“天讨有罪”,即上天安排了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之间的伦常次序,并规定了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这五种人应该遵守的礼节。
当时的人们对“天”和自然界有了原始概念和初步认识,并认为如果倒行逆施,轻视并违背自然规律,怠慢并放弃社会历法,上天将抛弃苍生,使之没有饭吃,不得安宁。
殷人的世界观是绝对相信天命,认为“天”是至高无上的,天命不可违,否则必受惩罚。
从周代开始,周人不像殷人那样迷信天命,“礼”真正具有了儒家法律思想的涵义。
周公教导康叔不可迷信天命,而要注意民情;武王“伐纣灭殷”的事实促使周人的思想认识发生质变,由敬天转为保民。
他们认识到天命不可信,不可安于天命;认识到人民力量之伟大,人为因素是人民产生怨恨情绪的根源,应该重民轻天。
为了使社会秩序井然,管理好民众,于是出现宗法等级观念。
“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3]即上级贵族是下级贵族的君,而下级贵族则是上级的臣,上下级贵族之间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
事实上,这种划分等级的人身隶属关系或君臣关系叫“名分”,故有“礼达而分定”,“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
”[4]于是,人们对“礼”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认识,并开始为儒家法律思想所吸收和发展。
到春秋战国时期,重民轻神思想兴起,奴隶制、王权、神权以及天命思想都受到严重冲击,“礼”成为社会主导思想。
“礼”的涵义较此前得到了极大丰富,开始转变成为维护分封制、宗法制和世袭制的工具,起到调整政治权力、经济利益和婚姻家庭等各种关系的作用,也是西周典章制度的总汇。
一、先秦儒家的“礼治”思想先秦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最大学派,其代表人物孔子、孟子和荀子都提倡“礼治”。
孔子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末期仍然主张“礼让为国”,提出并建构了以“仁”为本源、以“经国”为目标、以“复礼”为愿景的“礼治”思想体系,作为儒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
儒家“礼治”思想的出发点是“性善论”。
孟子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
”[5]他认为人有四种“善端”“,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礼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
”[6]从人的“善端”出发,儒家概括地提出“礼者,天地之序也”,认为“礼”是合乎天道的“天理”,而欲顺应天道就必须顺应“礼”,遵守上下尊卑的等级原则。
可以说,儒家这套说法是封建伦理道德的礼教和封建司法立法的法理的结合体,也是“天人合一”的自然法。
先秦儒家的“礼治”思想推崇“亲亲”“尊尊”的宗教等级名分。
所谓“亲亲”是指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它包括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亲亲”主张家族利益为上,故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亲人犯法应隐而不报。
所谓“尊尊”是指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要服从国君。
“尊尊”实质上是将人等级化,要求低贱者尊崇尊贵者,承认贵族特权。
孔孟尤重“亲亲”原则,认为“亲亲”为大、“尊尊”次之,因为“亲亲”中的子弟孝顺父兄和下级服从上级已经包含了“尊尊”。
所以,当“亲亲”原则和法律法规发生矛盾时,仍然主张“亲亲”至上,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事实上,儒家对周礼的“亲亲”原则有所修正,周礼讲究“任人唯亲”,而孔孟提倡“举贤才”,荀况主张“贤能不待次而举”,可以破格提拔,尽管荀子认为,在贤能相同条件下应该由亲及疏。
为维护“亲亲”“尊尊”的宗法等级制度,孔子提出“五伦”以“正名”。
他认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是维持社会稳定的最基本关系,但是,“五伦”并非对等的,而是有名分的。
他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7]这里的“名”实指“礼”所规定的人的身份地位,正名就是用名分所规定的义务去要求一个人,使他的言行与名分相符。
孟子宣称“内则父子,外则君臣,人之大伦也。
”荀子明确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差”的伦理精神视作“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
儒家的这种分贵贱等级思想实际上使具有特殊“身份”的特权阶层在政治上享有特殊的权力,在“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的社会里对法律起到了支配作用。
以“五伦”思想为基础,以“亲亲”“尊尊”为原则,儒家提出了以家族为本位的“孝忠”思想。
孔子一再强调“笃于亲”,认为孝亲是“为仁之本”。
孟子阐发道“:孝子之至,莫大于尊亲。
”[8]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9]不孝”则是“十恶”之中的大罪。
儒家认为家国一体,君父相通。
“家国一体”相应地要求“孝”和“忠”“,孝”体现了“亲亲”的宗法原则,“忠”体现了“尊尊”的等级制度,统治者重宗法,亦即“亲亲”,且“孝”体现并包含了“忠”,代表了家族利益,故有“孝”为重。
儒家提倡“孝”的最终目的却是“忠”。
“忠”以“孝”为基础,“孝”以“忠”为归宿,“孝”的延伸便是忠君。
这便将维护家长制的宗法原则导入法律体系中,法律便有了通过保护孝道来实现忠君守法的使命。
“礼治”思想的基本特征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普通劳动人民一律不能享受“礼”所赋予贵族阶级的特权,但必须服从“礼”所规定的义务。
“礼不下庶人”强调了“礼”的等级性和差别性,天子有天子之礼,诸侯有诸侯之礼,庶人有庶人之礼,不同等级之间,不能僭越。
“刑不上大夫”主要指刑罚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贵族阶级的。
[10]大夫以上那些身份高贵的贵族是君主的左膀右臂,因此,他们在犯罪行刑上是不同于庶人的,大夫“违礼入刑”,可“议而罪”。
但是,如果大夫以上的贵族实施谋反、叛逆等“十恶”大罪时,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
可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原则否定了人天生的平等性,强调了平民百姓与官僚贵族之间的不平等性,进而使他们所享受的权利和义务严重失衡,其根本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特权。
二、先秦儒家法律思想中的“礼治”为了维护礼治,孔丘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末期仍主张“为国以礼”,提出并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
在法律上,孔丘主张必须以“礼”作为刑罚的指导,只有在“礼乐”的指导下,刑罚的运用才能得当。
他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孟轲也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
”荀子虽然反对礼所规定的贵族世袭制,但却特别推崇礼所维护的等级制,指出:“礼者,法之大分(本),类之纲纪也。
”要求以维护等级制的“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审判的根本原则。
在古代,道德是以宗法伦常为核心的血缘人伦道德,一切道德规范都包含于“礼”“,礼”外无德。
儒家的“礼”具有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双重属性,礼的外延远大于法,法在礼中,“礼”外无法。
儒家尚“礼”是不争事实,“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11]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祀、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12]如果社会没有“礼”,道德衰败,那么,纵使拥有完备的法律,国家也难为其政,社会也难以稳定。
刑罚“繁如秋荼”“密如凝脂”的秦王朝国运短暂便是例证。
儒家推崇礼治,重视德政,汲取周公“明德慎罚”的思想,提出“德主刑辅”的观点。
在儒家的统治方法上,“德”占有重要的地位。
提倡“为政以德”的“德治”,或“以德服人”的“仁政”,主张“王道”,反对“霸道”,也就是重视道德感化作用,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
它强调注重教化,反对滥用刑罚,在定罪量刑时,要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孔子认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13]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14]孔子眼里的“礼”具有法律甚至根本法的性质。
孟子认为“天下有道,大德役小德,大贤役小贤”,[15]主张以德服人,重视教化,认为善政不如善教,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
儒家同时也肯定了“法”与“刑”的重要性。
孔子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16]主张君子既要“怀德”,又要“怀刑”。
孔子同时提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17]认为“礼乐”是运用刑罚的指导,是刑罚得当的前提。
孔子总结说,“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
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
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18]即著名的“宽猛相济”说。
对于“刑”,孟子主张“省刑罚”,他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19]道德与法律各有优劣,应该结合起来,既反对“上无道揆”,也反对“下无法守”,而应该“礼法互补、综合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