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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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的主要特点

海洋与环境学院海洋学系叶子闻22320092201083

摘要:三国两晋南北朝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上承秦汉,下启隋唐,处于重要的过渡阶段。这一时期立法活动频繁,律学发达,法典编撰水平和立法技术均有很大提高。就法律内容而言,这一时期的法律以“礼法合流”为主要特点,确定了一系列反映儒家伦理精神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而基本完成了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为中华法系在隋唐时期的发展与最终成熟奠定了基础。

正文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

(1)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律令之外,又有科、比、格、时等形式的出现,它们互相补充,成为统治阶级手中灵活的武器。

(2)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比较精确地解释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

(3)儒家的礼仪制度进一步与律溶合;“准五服以入律”、“重罪十条”、“八议”、“官当”等。案例:陈矫赦孝子案(4)律学发展到新的高度,退出了汉代注释章句形式,进入法理解释阶段;

(5)北朝少数民族的法律与汉魏律相溶合,沿袭了汉魏律的体例与精神;

(6)法典体例增强了科学性。改具律为名例律,置于律首,使其在整个法典中起“纲领”的作用。

(7)对刑罚制度不断改革,基本上确立了封建制的五刑(笞、杖、徒、流、死)。

(8)官僚贵族特权法律化。

二、立法特点

三国时期的立法活动

立法活动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三国初期,沿用汉制,承袭汉律阶段。三国初期,社会形势不稳定,各国不具备制定新法的条件。又都各自正汉室的正统地位,曹“挟天子以令诸侯”,刘,汉室宗亲,刘皇叔。故沿用汉制,承袭汉律。

第二阶段,制定新法阶段。魏明帝曹叡即位后,三国势均力敌,曹魏内部统治相对稳定,经济文化事业有所发展,制定新的法律的任务提到了日程。进行了刑制改革。由陈群、刘邵等人参酌汉律,作《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等总计一百八十余篇。分别作为刑事、民事、军事、行政等各方面律令法规。《资治通鉴》:“州郡令,用之刺史、太守;尚书官令,用之于国;军中令,用之于军。”其中,《新律》十八篇最为重要,系曹魏时期国家的基本律典,故称《魏律》。

两晋十六国立法活动

司马昭魏末受命辅佐幼主,掌握大权被封为晋王之后,即着手制定礼仪,修律令,定官制以代替魏作准备。他认为以前的汉律和魏律,过于繁琐,儒学章句解释混乱,必须变法。所有他命贾充、郑冲等14人参酌旧律,修订新法。武帝司马炎,司马昭的长子,265年,司马炎即晋王。逼迫曹奂禅位,建立晋朝,在位26年,280年,

攻下建业,吴国灭亡,完成了统一事业。晋武帝生活十分荒淫,晋宫内宫女万人以上,并造成社会风气荒淫奢侈,有“王恺,石崇斗富”。泰始三年,西晋建立的第三年,267年,新律修成,史称《晋律》或《泰始律》,次年颁行天下。晋武帝司马炎亲自宣讲,可见对新律的重视。《晋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惟一一部曾通行全国范围的成文法典。

南朝的立法活动

1、刘宋。全盘沿用晋代的法律。这种全盘沿用前朝法律的情况在中国法制史上是罕见的。晋朝大将刘裕建立,目的在于减少社会震动获得士族的支持。司法实践中经常以皇帝的诏制为主要的法律形式。460年,刘宋政府曾下令对历代的诏制进行整理汇编,并未曾涉及到律令。

2、南齐。萧道成乘刘宋皇族内乱,掌握政权,称帝,建立齐朝。齐武帝永明年间制定《永明律》。晋律颁行以来,不仅律文本身没有多大变化,就连张斐,杜预的注释也长期未加修订,而且两种注释之间原有的矛盾重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更加明显,对司法实践妨碍极大。于是修订《永明律》二十卷。皇帝和朝廷最高官员都参与了修订。只是修订了律注,沿用了《晋律》,即是如此,并未实施。

3、南梁。萧衍,建立,梁武帝。南齐时,皇族的远亲,自己博学多通,擅长文学,与著名文人沈约等人齐名,号为“八友”。南朝皇帝中最久,48年皇帝。重视法律的修订。晋律随着时间的发展过时,502年命令蔡法度(《永明律》遗失,能记述其内容)、沈约等人制定《梁律》二十卷。继承了南齐《永明律》的修订律注的成果。内容仍与《晋律》基本相同。

4、南陈。南朝统治地域最小。南梁尚书令陈霸先废除梁敬帝,建立陈朝,陈武帝。相当重视法律的制定工

作。557年,制定《陈律》三十卷。“务求平简”,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因此只是对《梁律》一定程度上的删改整理而已。仍是沿用《晋律》的基本内容。陈后主历史上有名的荒淫之君。

东晋、南朝统治者偏安一方,苟且偷生。由于热衷玄学,崇尚清淡,朝野上下都不重视法律的编纂,因此在封建法制方面没有什么建树,基本上是沿用《晋律》。

北朝的法律建树远远胜过南朝的立法。

北朝的立法活动

1.北魏立法。北朝立法始于北魏。鲜卑族拓跋部所建,游牧民族,拓跋珪建立北魏政权初开始修律,历经九次修律,包括著名的孝文帝改革期间3次修律,最终编成北魏一代重要法典《后魏律》二十篇,又称《北魏律》。以汉律为依据,参考借鉴了魏晋法律的内容。立法成就值得称道。陈寅恪:“北魏前后定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所以成此伟业者,实有广收博取之功。”程树德:“唐宋以来相沿之律,皆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又当以元魏之律系诸律之嚆矢。”

北魏分裂为东魏和西魏。

2、西魏和东魏立法。西魏大统元年,535年制定《大统式》五卷;东魏诏群官于麟趾阁议定法制,制定《麟趾格》,541年颁布实施。格出现,汉代以来法律形式的一大变化,是隋唐法律形式之一——格之先河。封述叔侄。

3、北周和北齐立法。北周取代西魏政权;北齐取代了东魏政权,北周灭掉北齐,统一北方。它突出了科条简要的立法特点。经过魏律对“旁章科令”的删繁就简,又经过晋律对“律令章句”的精简删削,律令条目大为减少,但仍多达2 926条。《北齐律》再度合并加工,将全部律文缩减到949条,实现了“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

立法要求,使律典内容的取舍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的立法活动中,《北齐律》的立法水平最高,所取得的立法成就也最大,堪称以前历代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的结晶。正如程树德所概括的那样:“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在中国古代法律编纂史上,它对后世立法影响极大。隋朝《开皇律》即以《北齐律》为蓝本,唐律又以《开皇律》为依据,而唐律又成为宋元明清各代的立法基础,并直接影响到周边亚洲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

三、法制指导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总的发展趋势是沿着汉朝确立的“德主刑辅”思想继续推进法律的儒家化,进一步引礼人律。

东汉末年,曹魏政权的奠基者曹操明确提出:“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主张兼采法家与儒家治国策略而礼刑并用,根据社会形势的治乱变化而有所侧重。

两晋时期,由于门阀士族统治的发展,儒家“礼有等差”的思想更适合他们的政治需要,积极地引礼入律,促进了法律的进一步儒家化,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思想一遵西晋,宣扬礼教,建树不大;北朝虽多为少数民族建国,但入主中原后,很快接受儒家思想,深受汉晋法律文化的影响,很快确立了以德礼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成就。

四、立法成就

《新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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