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关联交易风险与银行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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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交易及其审计风险的防范分析

关联方交易及其审计风险的防范分析

关联方交易及其审计风险的防范分析杨宏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企业合并、联合经营等现象越来越普遍。

这样不仅扩大了企业的规模,还增加了企业之间关系的复杂性。

其中,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其关联关系下的交易,是审计中特别关注的事项。

本文首先对关联关系做了分析,随后阐述了在关联关系下存在的交易审计风险,最后介绍了关联关系下审计风险的防范措施,希望对企业规避风险和高效运营有所帮助。

关键词: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防范措施前言在关联的关系下进行交易可以使企业获得最大的利润,但同时也会有很多企业利用关联关系对交易利润进行调整,修饰财务报表,致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甚至会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因此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对关联方交易及其审计风险进行分析是非常必要的。

一、关联方交易的界定在审计实务中,要把企业的一笔交易事项确定为关联方交易,首先要界定与之相关的交易对方是否是企业的关联方,然后才能认定该笔交易是否为关联交易。

所以关联方交易界定的前提为确定关联方。

(一)关联方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在企业经营决策中,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

(二)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存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极为普遍的现象,但它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按市场经济的要求,一切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事项,都应该在市场竞争的原则下进行。

银行关联交易工作汇报材料

银行关联交易工作汇报材料

银行关联交易工作汇报材料
尊敬的领导:
根据您的要求,我在此向您汇报银行关联交易工作的情况。

以下是关联交易工作进展的一些要点:
一、关联交易审慎管理
我们一直致力于确保所有关联交易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并注重风险控制。

我们对所有关联交易进行了仔细审核,确保其合规性和公正性。

二、关联交易监管流程改进
为了提高关联交易监管效率,我们对现有的监管流程进行了改进和优化。

我们实施了更严格的审查程序,以确保关联交易符合银行的内部规定和法律要求。

三、关联交易风险防范措施
为降低关联交易风险,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我们加强了内部控制,确保关联交易的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我们加强了内部培训,并提高员工对关联交易的风险意识。

四、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我们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我们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发布关联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总结:
关联交易是银行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一直致力于实施更好的管理措施和风险控制措施。

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关联交易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此致
敬礼。

集团公司关联交易的涉税风险防范初探

集团公司关联交易的涉税风险防范初探

集团公司关联交易的涉税风险防范初探集团公司关联交易是指集团内部各个子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随着集团公司规模的扩大和业务范围的增加,关联交易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所占比重逐渐增大,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涉税风险。

为了有效防范关联交易涉税风险,集团公司需要从多方面进行风险防范的探讨和研究。

一、关联交易的涉税风险1.税负转移关联交易往往会导致企业内部利润的转移。

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企业内部价格的确定不合理,可能会对错误的价格进行调整,导致企业税负增加。

如果关联交易存在虚构或者虚假交易的情况,可能导致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漏税行为,从而对企业进行处罚和罚款。

2.法律法规遵从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否则将被视为偷税漏税行为。

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可能面临税务风险。

3.跨境关联交易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集团公司进行跨境业务,这也为涉税风险带来了新的挑战。

跨境关联交易面临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复杂多变,可能会导致企业的涉税风险增加。

1.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集团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和管理。

包括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内部交易行为,严格约束关联交易对价格的制定和交易的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

2.公允定价原则在关联交易中,企业应始终遵循公允定价原则,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定价机制,加强关联交易价格的审查和核实,避免因价格不合理而引发的税务风险。

3.加强税务风险管理集团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关联交易涉税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及时了解相关税法政策的变化,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涉税风险问题。

4.加强内部合规培训为了保障集团公司的涉税合规,需要加强内部合规培训,提高员工对关联交易涉税风险的认识和识别能力。

通过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相关法规政策,避免因疏忽而引发的税务风险。

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有关问题 -123

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有关问题 -123

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有关问题关联企业是一个双向的、与单一企业或独立企业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是根据这种关系可能转移资产和利润并从中获取利益的企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迅速推广,关联企业逐渐盛行,且有迅猛发展之势。

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交易的发展,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关联企业的形式(一)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是典型的关联企业形式。

就典型的现代企业集团而言,其组织结构可以分为四个不同层次:1、核心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一个层次。

核心企业主要通过资产纽带(其方式主要是控股和参股)将企业集团中的其他企业联系起来。

核心企业是整个企业集团的决策中心、资本经营中心和控制协调中心,它通常被称为母公司(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母公司大多数为控股公司,又可以分为纯粹型控股公司和混合型控股公司。

前者是指那些只从事资本经营而不兼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后者是指那些不仅从事资本经营,而且从事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

2、紧密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二个层次。

紧密层企业是受集团核心企业直接控制的从属企业,通常称为子公司(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全部股份)和非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50% 以上的有表决权资本或虽然母公司持有表决权资本不足50%,但持股量大大超过其他股东,以致对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这些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企业集团所依托的主要生产经营主体。

作为核心企业的子公司,在被允许的范围内,同样可以出资形成它所控制的子公司(即核心企业的孙公司)。

3、半紧密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三个层次。

半紧密层企业是集团核心企业的参股企业。

核心企业对其参股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均低于50% 以下,并不足以达到控制水平。

这些参股企业不仅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且通常只受集团核心企业的影响,不受核心企业的控制。

公司税务筹划中的关联交易合规与风险防范

公司税务筹划中的关联交易合规与风险防范

公司税务筹划中的关联交易合规与风险防范在现代商业环境中,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和全球跨国公司的兴起,关联交易的频繁发生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

然而,关联交易在公司税务筹划中既存在合规性的问题,也带来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分析公司税务筹划中的关联交易合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和形式关联交易是指在一家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行为。

关联方包括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实体,如母公司、子公司、联营公司等。

关联交易可以是货物和服务的交换,也可以是资本和资金的调拨。

关联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关联销售、关联采购、关联贷款、关联投资等。

这些交易可能涉及到价格、数量、条件等方面的安排,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税务履约。

二、关联交易合规性问题关联交易合规性是指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务规定。

合规性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 价格是否公正合理: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与市场价格相符,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2. 信息披露:公司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及时、真实、准确的信息披露。

3. 税务申报与纳税义务履行:公司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准确申报关联交易的交易额和相关税费,并按时缴纳相关税款。

4. 相关方利益冲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滥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联交易风险的防范措施为了确保公司税务筹划中的关联交易能够合规进行,有效防范风险,以下是几项应采取的措施:1. 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关联交易合规的操作程序和审批权限,确保交易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进行风险评估与尽职调查:公司应对关联交易事前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税务履约的可能影响。

3. 筛选合作伙伴: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公司应审慎选择合作伙伴,确保其合法合规,并确保交易价格公正合理。

4. 加强信息披露和报告: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并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商业银行防范集团企业关联交易风险的问题研究

商业银行防范集团企业关联交易风险的问题研究

我国当前很 多集团企业关联交易都是非公平关联 交易。 这种交易的 目的主要是为了粉饰报表 、 转移
资产 、 调节利润 、 逃税 避税 、 逃废债务等 。当前 , 集
团企业关联交易特别是非公平关联交易对银行信
贷风 险的影 响 主要 表 现为 :
( ) 一 信用膨胀风险 。从形式上看 , 一般集 团 企业各成员的贷款金额不是很大 ,但 由于其从属 企 业受控 制企 业 的支 配 ,从属 企 业 以 自己名 义获
业 的业 务 活动 中 占有 很 大 比重 ,因此 其 可 以很 容

关 联 交易 分 为公 平 关 联 交 易 和非公 平 关 联交 易。公平关联交易指关联方之间由于正常的生产
经营需要而发生的 、按公平合理的交易价格和交 易条件进行 的商品、 劳务等交易活动 , 以及为发展 正常生产经 营所必需的资产重组 和资本运作等 。
易地通过关联交易来调整 、控制 自己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 , 财务信息就很难做到真实 、 公允 , 具
有很大可塑性 。 而且 , 目前无论内资还是外资集团 企业 , 在关联交易的披露上都极不规范 , 财务反映 严重不实。 集团企业中存在大量虚假出资行为 , 重 复验资 、 先出资后抽逃 、 注册资本不到位等现象严 重, 造成企业资本和资产不实 ; 合并报表与承贷主 体报表不分 ,编制合并报表未剔除集 团关联企业
财务等方面密切相关 ,因此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债 务时, 为其担保的关联方也往往会陷入 困境 , 丧失 赔偿能力。 二是关联担保的效力问题 。 我国目前对
信用膨胀 ,从而可以防止分散授信情况下集团授 信总量的高估 ,同时由于关联交易只是使有关利 益在集团内部进行分配 ,统一考察集团整体授信

关联交易的风险及防范

关联交易的风险及防范
( 一 )信 贷 集 中性 风 险
营企业 ;主要 投资 者个人 、关键 管理
人 员或 与其关 系密切 的家 庭成员 ;受 主要 投 资者个人 、关 键管 理人员 或与 其关 系密 切 的家 庭成 员直 接控制 的其 他企业 。
二 、关 联 交易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遵循 公开 、公 允和诚 实信 用原则 ,关
难区分关联贷款 ,增加 了控制 的难度 。 而且我国多数银行都实行分支行体制 ,
分支机构遍 布各 地 ;企 业集 团随着业
使 国家税 收 、受 控公 司的 中小股东 和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受 到损 害 。对 银行 来 说 ,关 联交 易增加 了有 关信贷 资产 的 风险 。如何认 识 以及如 何 防范 这些 风
了 ,或者 是用 资产还 债 了 ,如果 是后

种 情况 ,而且是 还了 以前 期 间发生
的短 期经 营性 负债 ,有可 能是企业 经
山西财税 2 0 1 3 年第4期
矗叫l 湘 攫帅
会 计
园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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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投 资 方抽 逃 资金 将 风 险 转 移
给 银 行
对 称 风 险
债务 的违法 、犯罪行为 。
( 三 )规 范 关联 公 司担 保 业 务 ,确 保担 保 的 法律 效 力
目的 ,又通过与投资方 “ 高进低 出”的 来料 加工 贸易 ,向母 国转 移资金 、利 润。投资方很快就收 回了投资 ,而该外 资企 业看 上去经 营很红火 ,但实 际偿
债能力十分有限 。
最 潦聃 撼讳
会 计 园 地


口 刘 文 静
关 联 交 易 是 一 个 中性 的 经 济 现 象 ,在实 现资 源优 化配置 、提 高公 司 集 团经济 效益 方面 有积极作 用 。如果 司控制 的子公 司之 间 ;合 营企业 ;联 就很难有效维护 企业 的利益 。 三、关联 交易对信贷风 险的影 响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与规范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与规范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与规范一、引言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关联交易成为了普遍存在的一种商业模式。

然而,由于关联交易涉及到相关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其会计处理方法和规范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将重点探讨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与规范,力求为读者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和指导。

二、关联交易的定义与特点关联交易指的是因为参与交易的双方之间存在相互控制或者影响的关系。

这种关系可以是直接的控股关系,也可以是间接的控制关系,或者是法律、经济等方面的重要关系。

关联交易具有如下的特点:1. 参与交易的双方存在财务、经营上的利益关系;2. 关联交易可能存在非公平定价等潜在利益输送的问题;3. 关联交易可能对公众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产生影响。

三、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针对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我们需要遵循一些规范和原则,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1. 公允价值法:当关联交易涉及到对实物资产或权益的转移时,可以使用公允价值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公允价值法,交易的价格应当基于公平市场价值来确定。

2. 成本法:对于以成本计量的交易,可以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成本法要求交易的执行价格应当基于相关方的成本情况来确定。

3. 可比市场法:当关联交易涉及到和第三方交易存在相似性时,可以参考市场上类似交易的价格来确定交易价格。

这种方法要求交易与市场上类似的交易之间存在一定的可比性。

4. 交易订立会计的披露:除了会计处理方法外,关联交易还需要充分披露。

相关方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关联交易的性质、金额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进行详细的披露。

四、关联交易的规范为了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不同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规范和准则。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关联交易规范:1.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IFRS要求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性质、金额和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此外,IFRS还规定了如何确定关联交易的公允价值和成本等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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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联交易风险与银行防范措施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革深入及市场竞争加剧,企业集团规模日益扩大,产权关系日益多元化,关联交易的数量和形式不断增多,呈现出迅猛发展之势。

关联交易有其积极的一面,在于可促进企业规模化经营、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最终达到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经营目标。

但是,换个角度看,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则会侵害交易对象、债权人、股东的合法利益,甚至可能会损害到国家的整体利益,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

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交易的发展,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中的风险监管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一、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界定
(一)关联企业
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指出,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二)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称之为“关联方交易”,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称之为“关联者之间的交易”。

二、企业关联交易对银行信贷带来的风险
目前,在我国,银行贷款仍然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来源,但由于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监管制度以及对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因素,出现了许多不公平关联交易的现象,对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指出:一些企业集团利用商业银行之间信息分割,多头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在风险大的项目上,给银行贷款造成很大风险。

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容易导致银行对关联企业资信审查失控
贷前审查是贷款安全发放的首要环节,但是,关联企业的集团光环往往掩盖了其成员企业的真实资信状况,部分企业利用关联交易粉饰信贷资料,导致银行对关联企业资信审查失控,其手段主要表现为:
1.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粉饰借款人财务报表,借款人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可靠,信贷人员如不能及时发现企业关联交易行为,往往会导致交易风险失控,最终形成信贷风险。

2.银行难以掌握贷款的实际用途。

关联企业成员通常是分头融资,统一调度,关联企业间资金抽调行为十分普遍,这一情况使得银行难以控制其贷款资金的最终用途,从而难以控制贷款风险。

3.企业有意逃避监管,贷后检查失效,风险预警系统钝化。

(二)引发信用膨胀,弱化信贷资源配置功能
一方面,从表象看,关联企业内各个成员的贷款量虽不是很大,但在从属企业受控制企业绝对支配的组织架构下,从属企业对以自己名义获取的贷款并没有支配权,往往会被控制
企业所挪用,从集团整体角度看,控制企业的贷款量远远超过了其原有的授信额度,从而形成该企业的信用膨胀。

另一方面,由于非规范关联交易的存在,给一些经营业绩不佳、没有多大发展前途的公司一些可乘之机,可以方便地粉饰自己的经营业绩,易给外界产生一种繁荣假象,诱导银行信贷资金向这些企业集中,从而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三)担保虚化
集团成员企业通常采用相互担保形式获得贷款,包括集团公司为子公司、孙公司担保,子公司、孙公司为集团公司担保,子公司、孙公司之间相互担保。

这些相互担保虽然在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但由于它们之间关联和控制关系事实存在,被控制的一方对担保的履行与否完全取决于控制方,实质上,银行信贷风险通过贷款担保链条在集团企业内部不断地传递,集团企业系统风险未能有效向外分散,债权银行的贷款在风险链中实质处于担保不足或无担保的状态。

在债务链上,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其冲击将沿直线甚至网状传播,导致一个区域、一批企业出现偿付危机。

(四)逃废债务
1.转移优良资产。

关联企业转移资产的方式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控制企业通过非正常交易、无偿赠与等方式将贷款企业的有效资产转移至其他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控制企业往往通过贷款企业进行改制、资产重组等方式,剥离企业优良资产,组建新的企业,并以此来达到转移资产的目的。

2.非正常破产。

在将贷款企业的有效资产进行转移以后,贷款企业往往会主动宣告破产,进行清算。

而在清算过程中,控制企业往往又通过将抵押物低价拍卖、增加关联企业的债权等不正当方法来逃避银行债权,使得金融机构面临这样一种困境:碍于法人人格独立原则,无法向转移资产的幕后关联企业直接追索还款责任。

三、银行防范关联企业交易信贷风险的对策
集团客户已日益成为各商业银行重要的信贷客户,其授信总量占比逐步上升,如果管理不到位,其风险较一般非集团企业更大,因此必须提高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避免重蹈“德隆系”等覆辙。

(一)做好对关联企业的统一授信工作
首先,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银监局颁布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文件做好关联企业统一授信,严把贷款审批关,将贷款防范风险“关口”前移,使贷款风险由被动化解变为主动防范。

其次,应在统一授信管理的基础上,根据个体差异调整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侧重点,银行应理清企业间关联关系,确定对经济效益、管理水平较好的企业成员进行授信。

(二)建立针对集团关联企业相互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机制
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关联企业担保做出了规定,银行业可以借鉴上述规定的相关做法,制定集团关联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对集团客户贷款应首选抵押、质押或集团外部企业担保等方式,尽量避免由关联企业提供连环保证或担保,如果接受集团关联企业保证或担保,也要设置保证、担保的限额,以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

(三)切实加强贷后管理
1.严密监控信贷资金流向、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企业投资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关联企业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防止资产、利润的非正常转移。

2.加强对关联企业间财务往来的监控,严禁使用银行信贷资金对其关联企业进行投资,
严格控制关联企业间开立银行汇票,对于申请人和承兑申请人是关联企业的情况要给予重点关注。

3.加强企业间关联交易行为的监督,防止集团成员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恶意悬空银行债权。

4.建立预警报告制度,要依托商业银行自身的信贷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立系统的、连续的、反应灵敏的预警机制,便于及时发现早期预警信号,并积极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以防范风险于未然。

(四)依法约束关联交易
为了对非市场原则下发生的关联交易和利益转移现象进行有效制约,商业银行可在贷款合同中设置相应的保护性或约束性条款,如:关联信息的告知义务及违约责任;重大关联交易发生前须征得贷款银行的同意;股东分红不得超出税后净利的一定比例;年度股权投资不得超出某一警戒线或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未经银行允许,不得出售特定资产,不得进行兼并收购,不得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等活动,否则应视为违约,贷款人即可依《贷款通则》第22条规定,加速贷款到期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从而取得控制贷款风险的主动权。

(五)建立关联企业信息共享机制
首先,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覆盖全行所有信贷业务机构和网点的决策支持、客户关系管理、信用评级、贷款评估、监测分析、风险管理等系统,并将这些系统通过网络技术整合到统一的信贷综合系统中,为防范和控制关联企业风险提供统一的信息平台。

其次,银行监管部门也应充分发挥协调与监管作用,逐步完善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增加集团客户相关信息模块,建立各家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平台。

(六)完善关联交易披露的会计准则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循重要性的原则。

但由于重要性原则的运用更多的要依靠职业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只具有指导性作用,因此有些企业对于一些较敏感的关联交易该披露而不披露,给相关监管单位造成监管信息的盲点。

今后在制定披露标准时,应考虑以关联交易金额作为依据,而不是仅仅以关联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在此可以借鉴中国证监会发布《股票发行审核标准第十四号备忘录》备忘录中“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发行人与其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或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标准,制定相应披露标准,使信息披露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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