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某市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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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范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关联交易行为,保护银行客户利益,确保银行风险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以及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银行关联交易应依法、合规、公平、公开、自愿原则,遵守商业银行监管规定,确保市场竞争公正,防范利益输送、集团风险传染等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制定并完善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关联交易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不断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与评估。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内部人员的培训,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意识,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第二章关联交易的分类与限制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分为常规性交易和特殊性交易。

第八条常规性交易是指银行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之间的日常业务交易,包括存贷款、债券、股票交易、担保业务、咨询费等。

第九条特殊性交易是指银行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之间的非常规业务交易,包括股权转让、重大合同、关联收购等。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对关联交易设定合理的限额和比例限制,具体实施细则由银行内部制定。

第三章关联交易审查与决策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审查机制,确保所有关联交易都能符合合规要求,并经过充分的内部审查、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审查机制应包括风险识别、合规审查、内部决策等环节,确保关联交易不会对银行自身、客户及其他利益关系造成损害。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对关联交易可能涉及的风险和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关联交易的合规审查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合规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关联方范围 (2)第一节银监会口径下本行关联方的范围 (3)第二节证监会口径下本行关联方的范围 (4)第三节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口径下本行关联方的范围 (5)第四节上交所口径下本行关联方的范围 (6)第五节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口径下本行关联方的范围 (7)第六节《国际会计准则》口径下本行关联方的范围 (11)第七节其他规定 (12)第三章关联方信息管理 (13)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分类 (21)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审议审批 (23)第六章关联交易的披露 (26)第七章关联交易的备案与统计 (27)第八章关联交易管理信息系统 (28)第九章控股子公司与本行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管理 (29)第十章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30)第十一章附则 (3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行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关联方信息的收集与使用,明确关联交易的处理流程,确保本行关联交易公允,对外披露真实、准确,根据《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基本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并遵循本行上市地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本行对关联方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确认相应规则下的关联方范围,分类识别相应规则下的关联方,并按照相应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审议、信息披露等程序。

第五条总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牵头全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工作,其他机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分工落实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

境外分支机构应同时遵守其所在地法律、监管要求,并采用孰严原则。

第二章关联方范围第七条本行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符合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等定义的x银行的关联方。

关联交易授权审批制度

关联交易授权审批制度

关联交易授权审批制度第1章总则第1条为防范公司的关联交易未经适当授权而发生的违规审批行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活动,提高公司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关联交易活动的授权审批行为。

第2章授权方式及权限第3条授权方式公司关于关联交易授权审批的方式需以书面授权书为准,口头通知与越级授权视为无效授权。

第4条授权审批权限1.对单个关联企业年关联交易额在IOO万元以内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在IoO万~3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在300万~3000万元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股东大会直接审批。

2.对关联方的担保或抵押,累计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累计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股东大会直接审批。

3.关联方经营性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在IOo万~3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在300万~3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股东大会直接审批。

4.公司审计委员会权限(1)由董事会授权审核《XX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并督促公司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系统。

(2)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审核公司财务部编制的《关联方名录》。

(3)监督、检查、审核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工程招标、费用支出等),严格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4)审核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第3章附则第5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6条本制度根据国家关联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有关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政策制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7条相关文件表单1.××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2.关联方名录。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银行关联交易的行为,保护客户利益,维护银行经营稳定,加强对银行关联交易的监管,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机构及其职责1.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机构由银行高级管理层设立,具体负责银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工作。

2.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以下职责:(1)负责制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保障制度的执行;(2)监督银行内部各部门开展关联交易的情况,防范关联交易风险;(3)对银行关联交易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4)向监管机构提供关联交易报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5)定期对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内容1.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银行关联交易的范围和界定;(2)银行关联交易的申报和审批程序;(3)银行关联交易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4)银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5)银行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及监督措施。

2.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做到合规、规范和有效。

第四章银行关联交易的范围和界定1. 银行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与其股东、关联企业、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利害关系的交易行为。

2. 银行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贷款、担保等信贷类业务;(2)存款业务;(3)投资业务;(4)融资租赁业务;(5)资产管理业务;(6)其他涉及关联交易的业务。

第五章银行关联交易的申报和审批程序1. 银行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确保交易程序合法、透明。

2. 银行关联交易的申报程序包括以下内容:(1)交易申请书的填写;(2)相关资料的提供;(3)风险评估报告的编制。

3. 银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确保交易合规、风险可控。

第六章银行关联交易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1. 银行关联交易的风险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1)交易对银行的影响程度;(2)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类型;(3)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批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批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批制度解读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批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旨在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

下面是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的解读:1.关联交易的定义和特点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这类交易具有较高的风险和敏感性,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操纵股价等不当行为,也可能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损失。

因此,关联交易需要严格监管和审批。

2.关联交易审批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审批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利益输送、操纵股价等不当行为。

通过审批制度,可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3.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的内容关联交易审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关联方的认定: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明确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并在公告中予以披露。

(2)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审批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标准,并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执行。

(3)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对方、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等,以便投资者做出决策。

(4)关联交易的监管措施:监管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4.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的实施效果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防止利益输送、操纵股价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同时,审批制度也可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批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审批制度,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以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批制度通常是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制定。

以下是一般的规定内容:1.关联方的认定: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明确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并在公告中予以披露。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引言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负责处理大量的金融交易。

在这些交易中,存在一种特殊的交易关系,即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与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由于关联交易具有潜在的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透明的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2. 目的和范围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银行关联交易的管理,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保障客户利益,防范风险,维护银行业务的稳定运行。

本文档适用于银行内部所有与关联交易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3. 定义和分类3.1 定义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与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银行管理层成员。

3.2 分类根据关联交易的性质和程度,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 股权交易:包括股票转让、增资、减资等与股权相关的交易。

- 资金往来:包括存款、贷款、债券发行等与资金流动相关的交易。

- 资产转让:包括不动产、设备、股权等资产的买卖、租赁等交易。

- 业务合作:包括合作开发、市场推广、合资经营等与业务合作相关的交易。

- 其他类型:包括衍生品交易、担保交易、投资者关系等其他类型的交易。

4. 关联交易审批流程为了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银行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审批流程,明确交易的决策权和责任。

具体的审批流程如下: 1. 关联交易提议:交易方向银行提出关联交易提议,包括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对手等信息。

2. 预审与评估:银行内部设立专门的关联交易审批委员会,对提议进行初步评估,评估包括风险评估、合规评估、经济效益评估等。

3. 决策审批:审批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关联交易,并设定相关的条件和限制。

4. 合同签订与执行:一旦关联交易获得批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条件和限制签订合同,并监督执行合同。

公司治理制度:06 关联交易审批及披露规定(封 -

公司治理制度:06 关联交易审批及披露规定(封 -

说明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商业行为,但由于存在损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性,关联交易行为一直受到监管机构和中小股东重点关注,需严格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必须重视关联交易的审批和披露。

一是交易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股东批准;二是关联交易事项需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三是持续性关联交易在年度末需经独立董事、会计师审核,并须定期向监管机构汇报执行情况;四是上市公司违规进行关联交易行为或隐瞒关联交易行为被查出后,将会受到市场谴责和监管机构处罚。

 为明确发生关联交易行为时需履行的法定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规范和理顺公司内部关于关联交易的处理程序,规避关联交易风险,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等境内外监管机构规定和《公司章程》,结合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关联交易审批和披露规定。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审批和披露规定 二○○五年四月 目录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关联交易类型 …………………………………………1 第三章 关联交易责任 …………………………………………2 第四章 临时性关联交易的审批和披露 ………………………3 第五章 持续性关联交易的审批、审核和披露 ………………5 第一节 年度审核 第二节 年度预测额度的审批和披露 第六章 其他规定 ………………………………………………7 第七章 附则 ……………………………………………………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理顺和规范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法定审批和信息披露,规避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等境内外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5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5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5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防范利益输送风险,现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5日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保险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保险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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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某市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审批制度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银行
2004年1月
黄石市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审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黄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银行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银行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银行和全体股东利益,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一条本银行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二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银行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银行,以及与银行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银行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二)第三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本银行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持有银行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二)银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四条因与银行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为银行潜在关联人。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银行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银行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银行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二章关联交易
第七条关联交易是指银行及控股子银行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中国银监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银行关联人与银行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银行的决定;
(三)银行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的,董事会有权要求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和其他当事人予以回避,但下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有权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1)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的;
3)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章程规定回避的。

(四)银行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银行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

银行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此做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
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中披露。

第九条银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银行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银行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银行有利。

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十条独立董事对银行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万元或高于净资产的%的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由独立董事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关联交易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

第十一条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存款和贷款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同时要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银行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银行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
体。

第十三条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银行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四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银行应将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银行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文件:(一)关联交易公告文稿;
(二)关联交易协议书;
(三)董事会决议及公告(如有);
(四)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如有);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银行就关联交易发布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日期、交易地点;
(二)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交易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
(四)交易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五)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
(六)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对银行是否有利的意见;
(七)若涉及对方或他方向银行支付款项的,必须说明付款方近
三年或自成立之日起至协议签署期间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应当对该等款项收回或成为坏帐的可能做出判断和说明。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九)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银行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万元至万元之间的,银行可以酌情在签定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银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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