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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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司法考试科目

2024年司法考试科目

2024年司法考试科目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社会主义法治在形式上要求建立健全的是:A. 社会主义民主B. 社会主义法制C. 依法治国D. 司法公正标准答案:B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素是:A. 以法治国B. 依法办事C. 健全法制D. 依法行政标准答案:B下列哪项不属于法的价值种类?A. 自由B. 秩序C. 正义D. 民主标准答案:D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经典表述中,指出法治应包含的两个要素条件是:A. 法治优越于人治B. 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C. 多数人的考虑要比少数人的考虑周到D.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标准答案:B社会主义法治所要达到的目标是:A. 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B. 建成在高度民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法治(法制)国家”C. 建立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D.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标准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下列哪些属于法的规范作用?A. 指引作用B. 评价作用C. 教育作用D. 强制作用标准答案:ABCD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法的移植?A. 不同法系之间的法律借鉴B. 本国法律对国际条约的吸收C. 古代法律对现代法律的继承D. 同一法系内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交流标准答案:AB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参考答案: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和核心要求。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什么?参考答案: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它通过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社会行为;而德治则强调道德的教化作用,通过提升公民的道德素养来引导社会风尚。

两者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正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目标,应当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四、论述题(20分)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论述如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参考答案: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素养;二是完善法律体系,确保各项法律制度科学、完备、严密;三是加强法治实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是强化法治监督,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五是加强法治保障,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支持。

法治思维的基本要素

法治思维的基本要素

法治思维的基本要素一、法治思维的定义法治思维是指以法律为基础,遵循法律原则和程序,以法律为导向进行思考和行动的方式。

法治思维要求个体和组织在行为中遵守法律,尊重法律的权威,依法办事,以法律规范行为,使社会秩序得以维护和发展。

1. 法律意识法治思维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培养和增强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指个体和组织对法律的认知、理解和尊重程度。

具有法律意识的人,会在行动中主动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不轻易违法,也会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法律知识法治思维的另一个基本要素是掌握和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只有了解法律的内容、原则和适用范围,才能在实际生活中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个体和组织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提高法治思维的水平。

3. 法律思维法治思维的第三个基本要素是培养和运用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是指在思考和解决问题时,以法律为依据,运用法律的原则和逻辑进行思考和判断。

具有法律思维的人,能够用法律的观念和方法来分析和解决问题,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4. 公正正义法治思维的另一个重要要素是追求公正和正义。

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公平和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具有法治思维的人,应该关注社会公平和正义,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5. 自律和自觉法治思维的最后一个基本要素是自律和自觉。

自律是指个体和组织自觉地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

具有法治思维的人,应该自觉遵守法律,不依赖外部力量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主动遵守法律的规定。

三、法治思维的意义法治思维对于个体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个体而言,法治思维能够帮助个体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使个体在行动中更加合法合规,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对于社会而言,法治思维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法治思维是现代社会必须具备的一种思维方式。

通过培养和发展法治思维的基本要素,个体和组织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试论企业法治的科学内涵与基本要素

试论企业法治的科学内涵与基本要素

【 关键词】 企业 法治;科学 内涵;基本要 素 【 中图分类号】 F 1. 【 D 4 1 1 文献标识码】 【 9 A 文章编号】0 895 (010- 070 10-052 1)308-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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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道德与法治公民权利知识点的详细总结

初中道德与法治公民权利知识点的详细总结

初中道德与法治公民权利知识点的详细总结中道德与法治公民权利知识点的详细总结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是培养学生健康人格和法治素养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总结初中阶段道德与法治公民权利的知识点,帮助学生深入理解这些概念。

一、公民权利的概念与内容公民权利是指公民在法律保护下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初中阶段,学生需了解以下几个重要的公民权利:1.平等权利:公民在法律面前应平等对待,不分族裔、性别、种族、宗教等,享有平等待遇。

2.生命权、健康权与人身自由:公民有权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居住地、职业和结婚。

3.言论、出版自由: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参与讨论,也可以自由地发表作品。

4.教育权利: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在合理的范围内选择适合自己的学校和学习方式。

5.信仰自由: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享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二、法律的渊源与法律的作用1.法律的渊源:法律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1世纪的巴比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

2.法律的作用:法律在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维护社会秩序:法律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安定和秩序,使人们的行为在合理和有序的范围内进行。

b.保护公民权益:法律通过规定公民的权益和义务,保护公民权益不受侵犯。

c.调整社会关系:法律通过规范人们之间的关系,调整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协调发展。

三、法治的基本要素与意义1.法治的基本要素:法治是指以法律为依据,依法治国的原则。

法治的基本要素包括: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不分贵贱,不受歧视。

b.法律的公正性:法律应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个人,确保其权益和利益受到保护。

c.法律的确定性:法律要明确而明确,以便公民能够清楚、准确地了解和遵守。

d.法律的实施与执行:法律需要被贯彻实施,依法及时、公正地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2.法治的意义:法治对于个人、社会和国家的意义深远。

简述行政法治的基本内容

简述行政法治的基本内容

简述行政法治的基本内容行政法治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遵循宪法、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尊重公民权利、合法权益及自由,促进行政权力合法、公正、透明,实现对行政机关的规范、限制和监督。

以下是行政法治的基本内容:一、法律的基础法律是行政法治的基础,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程序和方式,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

同时,行政机关必须尊重法律的规范性和法律的优越性,依法行政,遵守法律、尊重事实、理性决策,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二、公正与透明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公正、透明行使权力。

公正是行政机关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做出行政决策的重要准则。

行政机关应在平等权利的原则下、不以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因素为由,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

透明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重要保证,应当使行政机关的运作过程和结果被公开知晓,促进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与评价。

三、行政程序规范行政程序规范是行政法治的关键环节,只有依法规范行政程序,才能保障公民权利和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程序、环节和方式,并要求行政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和程序的要求,进行决策、行政执行和监管,确保公民权利、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权力的法定化权力的法定化是行政法治的又一基本内容,即行政权力只能依法行使。

法定化要求明确规定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手段和限制,使其在法律约束下做出决策和执行。

法定化不仅是行政机关的规范倡导,也是行政体制改革和建设的核心要素。

五、行政机关的责任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机关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保证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实行的公正性。

同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和程序的过程也需要得到监督。

相关监督机构应能独立有效地执行监督程序,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合法性进行跟踪和监督。

行政法治是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关键之一,彰显了司法公正、行政公平、社会多元的原则价值,也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下,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和完善。

思想道德与法治2023版知识点归纳第一章

思想道德与法治2023版知识点归纳第一章

思想道德与法治2023版知识点归纳第一章一、思想道德基本概念1. 思想道德的本质和特点思想道德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准则,它包括对于正确和错误的认知,对于好与坏的评价,以及对于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规范。

思想道德的本质在于指导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培养健康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并且通过社会文化传承给后代。

2. 思想道德的基本要素思想道德的基本要素包括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

道德意识是指个体对于道德规范和价值取向的认知和理解;道德情感是指个体对于道德行为所产生的情感体验;道德品质是指个体的道德品格和道德修养;道德行为是指个体基于道德规范和道德价值进行的具体行为。

二、法治基本概念和要素1. 法治的本质和特点法治是指社会成员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来规范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一种社会管理方式。

法治的本质在于依法治理,通过法律来约束行为,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法治的特点包括公正、公平、公开和规范,旨在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民主进步。

2. 法治的基本要素法治的基本要素包括法律、法治意识、法治机制和法治环境。

法律是法治的基础,它是国家和社会规范行为的一种制度。

法治意识是公民对于法律权威的认同和尊重,以及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法治机制是指依法行政、司法独立、法律监督等一系列保障法治实施的机制和制度。

法治环境是指法律政策的稳定性、合理性,以及社会公民的法治素质和法治道德。

三、思想道德与法治的关系思想道德和法治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思想道德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它通过内化法律规范和价值观念,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

而法治则是思想道德得以实现的保障和落实方式,它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建立法治机制,保障公民的思想道德的自由发展和实践。

在现代社会中,思想道德和法治密切相关,彼此相互支撑和制约。

没有良好的思想道德,法治将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而没有法治,思想道德也难以得到规范和保护。

法考法治思想必备知识点总结

法考法治思想必备知识点总结

法考法治思想必备知识点总结法考法治思想是指在法律领域内,对于法律、司法和法治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的一种思想体系。

它是对法治原则、法治体制以及法治文化的深入思考和总结。

下面是法考法治思想必备的知识点总结:一、法治的基本原则:1. 法治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基础,是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重要手段;2. 法治的核心是以法律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司法;3. 法治必须坚持宪法的领导地位,宪法是法治的根本遵循;4. 法治必须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

二、法治的基本要素:1. 法律法规:法治的基础,法律是人与人之间行为规范的具体表现,必须具备明确性、稳定性和适用性;2. 法治机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组成的法律体制,实现法律的编制、实施和审判的有效运行;3. 法治文化: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认同、尊重和遵守,形成一种法治的共识和意识;4. 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度,促进法律的贯彻执行。

三、法治的体现和实践:1. 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法治的实现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体系,宪法和法律法规是法治的重要保证;2. 司法独立和公正:法治的核心是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的诉求得到公正、及时、有效的解决;3. 行政法治:政府的权力行使必须依法合法,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4.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保护:法治必须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同时也要求公民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5. 法治社会建设:通过完善法治制度,强化法律监督,推动全社会形成法治化的思维和行为。

四、相关理论和学派:1. 法治宪政理论:主张法治必须建立在宪政的基础上,强调宪法的法治性;2. 法治社会主义理论:强调法治的社会主义属性,坚持党的领导在法治中的地位和作用;3. 法治国家理论:提出法治国家的特征和标准,强调政府权力受法律制约;4. 法治原则理论: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正义原则、效率原则等,是法治体系的基石和指导原则;5. 司法独立理论:主张司法应独立于立法和行政,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力制衡;6. 法治思维和法治文化理论:强调法治的思维方式和文化内涵,培养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

高效法治实施体系的基本要素

高效法治实施体系的基本要素
法治队伍的可靠性。建设高素质、能力强的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人民调解员等法治专门队伍。做到四可靠,即政治可靠、素质可靠、组织可靠、制度可靠。
普法教育的全面性。加强普法教育的覆盖面和有效性。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公民的法制教育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法律意识是公民意识和公民政治素质的内涵,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归结到一点,法治是人民意志,全体国人对法治的认同是法治的一切力量之源,我们期待着法治成为国人的一种意识、一种习惯、一种文化。
高效法治实施体系的基本要素
Hale Waihona Puke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并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笔者以为,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应当具备十个方面的基本要素:宪法权威的神圣性、法律体系的严谨性、执行程序的法定性、违法后果的必定性、执法过程的透明性、救济渠道的畅通性、监督机制的有效性、法治队伍的可靠性、普法教育的全面性、考核评价的激励性。
执行程序的法定性。法定程序规制一切权力、保障合法权利。程序法定、程序正当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程序法既是权力的来源,又是权力运行的章程,还是权利保障的机制。四中全会强调,“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司法作为守护公平正义、守护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权的运行更加强调程序的法定性。
法律体系的严谨性。从法治实施的要求看,现行体系不无缺漏。一是一些法律制度规则系统不严谨,比如有的法律制度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无具体制度,使得这些法律仅仅是宣示性条文。二是法制规则系统不配套或者不协调。为此,四中全会特别提出,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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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十大要素1.有普遍的法律。

法治所要求的法律普遍性主要有三层意思。

第一,规范的制作要有一般性。

也就是说,法律规范要比特定的案件或细节宽泛或一般,能够包罗、涵盖后者,不能一事一法,一事一例。

规则表述的抽象程度与规则调整的普遍程度是成正比的。

古代罗马人得以用法律征服世界,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因为法学家们创造了用抽象概念表述人类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技术,那些抽象概念遂成为普适的法律工具。

在现代法律里,作为母法或根本法的宪法在原则和规则的表述上尤其必须具备高度的抽象性、一般性,不能因事立法、因人设制。

同样基于对法律一般性的要求,对现代社会里驳杂不纯的乡俗里规之于法治的意义不宜作出过于幼稚的估量。

第二,规范的适用要有一般性。

这主要指相同的情况必须得到相同的对待。

也就是说,在规则中的操作性语词(operative words)的外延范围之内的每一个细节都必须被确认是在操作性语词的外延范围之内,并因此是在规则的范围之内。

如果一项规则命令:“为本法21条所管辖的人不得加入沙龙,”那么,它就必然适用于所有的受21条管辖的人和所有的沙龙。

我们不能从受21条管辖的人中间挑出某些人,或者挑出某些沙龙,然后说,我们的规则只适用于这些人和这些沙龙。

一般性还表示法官和其他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应该限制在适用或解释规则的范围内。

倘若官员能够对于同属操作性语词的外延之内并因此是在规则管辖内的两件事情作出不同的处理,那么,规则的一般性就遭到否定。

如果官员对不同的未成年人或沙龙给予不同的对待而并没有说明他们(它们)不是“真正”的未成年人或“真正的”沙龙,那么,就没有法治所要求的“规则” (39) 。

第三,法律制度具备统一性。

这就是中国古人所说的“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

(40) ”在此意义上,一国可以有两制或多制,但不能有两法或多法。

一国之内可以有属于不同法系、不同语言、不同渊源、乃至不同政治性质的法律制度,但是,这些不同的法律制度在法理上严格说来都应该看做一法之下的两制或多制。

综上述三点,可以认为,一个相对成熟的法律体系是法治的前提,无论这个法律体系是以法典为主导,还是以判例为主导。

这大概就是黑格尔所说的对法律普遍性的“思维地理解”。

(41)2.法律为公众知晓。

法律必须公布,晓之于民众,以便被指望服从规则的人们了解规则是什么。

富勒就此提出三条理由:第一,即便百人里仅有一人去了解公布的法律,也足以说明法律必须公布,因为至少这个人有权利了解法律,而这个人又是国家无法事先认定的;第二,人们通常不是因为直接了解法律而是因为仿效了解法律者的行为样式而守法,故少数人的法律知识可以间接地影响许多人的行为;第三,法律只有公布后才能由公众评价并约束其行为(42) 。

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子产与叔向曾就成文法及其公布问题展开争论。

此后,关于法律宜向常人公布的理论占据主导,并有不少精彩的论述。

例如,“智者立法,其次守法,其次不乱法。

立法者,非知仁义之道者不能;守法者,非知立法之意者不能;不知立法之意者,未有不乱法者也。

(43) ”让守法者知立法之意,已经超出了关于法律公布与否的争论,对“晓之于民众”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实际上,这正是现代法治论者们所考虑的。

例如,菲尼斯在解释作为其法治要素之一的“公布”(promulgation)时指出,“‘公布’不是单单通过印制许多清晰易读的法规、决定、格式和先例的官方文本就可以完全达成的;它还要求存在一个职业的律师阶层。

律师们从事在浩瀚的法律书典里寻知引路的工作,任何需要知道自身处境的人都可以从律师那里获得咨询,而无需遭遇不应有的困难,付出不应有的代价(44) 。

” 这一条规诫及其菲尼斯的解释为我们从法治的立场进一步理解和规设十余年来我国的普及法律常识运动和方兴未艾的法律援助事业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视角。

3.法律可预期。

规则之存在须在时间上先于按规则审判的行为。

“法无明文不罚”(nulla poena sine lege)。

无人能遵循溯及既往的法律,因其行动时该项法律并不存在。

所以,既不能制定也不能适用溯及既往的法律。

尤其是直接关系到人类行为的塑造和控制的刑事法律倘若溯及既往,便会有一种令人难以忍受的荒谬:在今天命令某人在昨天应该做或不应该做的事情。

可预期性是支撑法治价值的一个较为关键的要素。

没有它,个人自由就无从说起。

从某种意义上讲,本文所述的法治的其他规诫都是为了保证可预期性或为可预期性所要求的。

哈耶克把法治定义为要求“政府的所有行为由事先已经确立并公布的规则来限定,规则使得用公平的确定性预见当局在给定的情况下怎样运用其强制权力成为可能。

(45)”不过,如所周知,二战后对德国纳粹的审判涉及到法律的溯及既往问题。

莱兹认为,某些时候如果要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也不能与法治原则相冲突。

菲尼斯认为,法律的可预期只有通过对司法采用新的法律解释施加某种约制才能得到保障。

(46)4.法律明确。

规则必须能够为其接收者所认知和理解。

中国古人也认识到这一点。

如商鞅认为,法律应该是为普通人而不是为圣贤订立的规则,所以“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愚知偏能知之(47) ”。

晋代法律学家杜预则主要从知识角度来讲这个道理:“ 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例直易见,禁简难犯;易见则人知所避,难犯则几于刑措。

(48) ”在现代社会,立法机关如果制定模棱两可的法律,就构成了对法治的侵犯。

富勒说,人们一般认为,只有行政官、法官、警官和检察官才会侵犯法治,立法机关只有在违反宪法对其权力的限制时才会危害法治。

其实,立法机关制定一个模糊不清、支离破碎的法律也同样会危害法治。

当然,强调法律的明确性并不是一般地反对在立法中使用象“诚信”和“适当注意”等准则。

不过,对法律的明确性要求也不能过分,一种华而不实的明确性比老老实实的含糊不清更有害于法治。

(49)5.法律无内在矛盾。

被期待服从规则的人们不能同时被命令去做既为A又非A的事情。

富勒说,如果一项法律里有一条规定车主应该在一月一日装上新牌照,另一条却规定在一月一日从事任何劳动皆属犯罪行为,就会危害法治。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应该通过解释来解决矛盾,如只承认前一条,使车主在一月一日装牌照不构成犯罪,或者只承认后一条,使车主将装牌照的时间合法地推迟到一月二日。

但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将这两种解释结合起来,使车主无论在一月一日装牌照还是推迟到一月二日去装均属合法,这样,就使得公民能够自行解决法律的矛盾而不致损害自己。

(50) 除了同一法律的不同规定之间的矛盾外,更常见的情形是几个法律之间的矛盾。

公认的解决原则是“后法优于前法”(lex posterior derogat priori),基本法优于派生法。

有时则通过前述的调整矛盾条款的办法来解决,但这种办法也会带来不少的困难。

总地说来,因立法草率造成的法律矛盾对法治是极为有害的,但没有消除这种危害的简单原则。

6.法律可循。

规则的接收者必须能够使其行为与规则相符合。

富勒说,人们通常认为,任何神智健全的立法者,甚至邪恶的独裁者,也不会有理由制定一项要求人们去做不可能做的事情的法律,但现实生活却与此相反。

立法者可能微妙地、甚至善意地制定出这样的法律,这就象一位好教师为了扩增学生的知识而往往对学生提出超出其能力的学习要求。

但是,问题在于,倘若学生未能完全实现教师的不切实际的要求,教师可以就学生已完成部分要求而表示祝贺,但是,如果立法不切实际,政府官员就会面临这样的困境:要么强迫公民为其不可能为之事,以至造成严重的不正义,要么对公民违法视而不见,从而削弱对法律的尊重。

(51) 在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里,规则应该具备的首要品性就是“必须做的意味着可能做的”。

它有三层意思:一是法律规则所要求或所禁止的行为是人们能够被合理地期待去为或不为的行为;二是立法者、法官和其他官员必须相信法律能够被服从并预设命令能够得到贯彻,而且这种诚信为守法者所认可;与规则相符合的不可能性因此应该被确认为一种辩护理由。

(52)7.法律稳定。

规则不能改变过快以至难以学习和遵守。

若法律变动过于频繁,人们便难以了解在某个时候法律是什么,而且不可能在法律的指导下作长远的规划。

当然,法律应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动,及时地废、改、立,但是,频繁改变的法律和溯及既往的法律一样危害法治。

(53) 。

法律不稳定之所以会危害法治,是因为它一方面会破坏法律所应有的确定性、可预期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则会造成社会的权势者通过法律侵害私人权利和公共利益。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保持宪法的稳定对于一国的法治至关紧要。

稳定性乃是宪法内在的“刚性”,它与通常所说的与“柔性宪法”相对应的“刚性宪法”之“刚性”有些不同。

后者可以说是一种外在的“刚性”,它仅就宪法修改的程序设计而言,与宪法是否稳定并无必然关联(54) 。

宪法修改次数的多少、甚至宪法修改的频度与宪法稳定与否也无必然关联。

对于宪法的稳定性来讲,最重要的,一是制定出一部好的宪法,它的原则和规则可以镂之金石,恒久不变;二是宪法的修改或解释须忠实于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从而有别于宪法的重新制定。

或许正因此,在美国,宪法判决过程中的遵循先例原则被看作法治的关键性要素。

8.法律高于政府任何社会里的法律皆有权威,法治所要求的法律权威乃是立于政府之上的权威。

任何社会里的政府皆有权威,法治所要求的政府权威乃是置于法律之下的权威。

这里的“政府”包括一切掌握国家管理权力或执政的个人、群体、组织或机构,不仅仅指行政机构。

作为一个与“人治”相对立的概念,法治本身就是为了通过法律遏制政府权力而不是为了通过法律管治普通民众而提出来的。

一种符合法治要求的政治可以称作“宪政”。

一种符合法治要求的法律制度,一方面,要通过法律的普遍、公开、明确、稳定、可预期等品性来体现,另一方面,要通过关于立法、司法、行政的一套制度性安排来保障。

这种制度性要求主要有三:第一,官方行为与法律一致。

“徒善不足以为政, 徒法不足以自行。

” (55) 一般的、公开的、明确的和相对稳定的规则都要通过政府来实行。

问题在于,政府机构及其官员时常通过特定的法律命令将弹性引入法律。

一个维持交通、颁发执照的警察若任意妄为,虽然只是法律的极微小而短暂的一部分,也足以危害法治。

因为它是使人们难以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来规划生活。

因此,必须有一套确保官方行为与法律一致的制度和原则。

这就是富勒所说的同一性(congruence),即,业已确立的规则必须与能够从官员(如法院和警察)的执行模式里推断出来的规则相适应(56) 。

用莱兹的话说,就是应该在公开、稳定、明确而又一般的规则的指导下制定特定的法律命令或行政指令,或者说,特定的命令应该只能在由更持久的并且对特定的法律所导致的不可预期性给予限制的一般法所设定的框架里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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