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汇总
保险典型案例

保险典型案例保险是一种经济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它可以为个人和企业在意外事件发生时提供财务保障。
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保险案例给人们带来了经验教训,下面将介绍一些典型的保险案例。
1. 汽车保险索赔案例小明是一名年轻的司机,他购买了一份全保险来保护自己的汽车。
某天,小明的车辆不慎与另一辆车发生了碰撞事故,导致车辆严重受损。
小明联系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相关的事故证据和维修报价。
保险公司经过核实后同意赔付小明的维修费用,并协助处理与对方车主之间的理赔事宜。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汽车保险时,及时申报索赔,并与保险公司保持密切联系是非常重要的。
2. 健康保险理赔案例小红是一名公司职员,她在之前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
一年后,小红被确诊患有严重的疾病,需要进行长期治疗和昂贵的手术。
小红向保险公司提供了医疗报告和费用清单,并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核实了小红的医疗情况后,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向她赔付医疗费用。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健康保险时,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和理赔条款,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申请材料是非常重要的。
3. 财产保险赔偿案例小张是一家工厂的老板,他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来保护工厂的设备和库存。
某天,工厂发生了火灾,导致大量设备和货物损坏。
小张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的火灾证据和损失清单。
保险公司派出理赔专员进行现场勘查,最终同意赔付小张的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财产保险时,了解保险条款和保险范围,并及时报案是非常重要的。
4. 人寿保险受益人案例小王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他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将他的父母作为受益人。
不幸的是,小王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丧生。
保险公司核实了小王的身故,并按照合同约定将保险金支付给了他的父母。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人寿保险时,确认受益人并及时更新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以上是一些保险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展示了保险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在购买保险时,应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并在意外发生后及时申报索赔,与保险公司保持沟通。
保险案例12个

保险案例12个1. 意外险救助车祸受伤者小明在骑车时不慎摔倒,导致手臂骨折和头部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意外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紧急救援和医疗费用报销,让他得到了及时的治疗和恢复。
2. 健康险保障重病治疗费用小王被诊断出患有癌症,需要进行长期的治疗和手术。
他购买了一份健康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化疗费用等,让他能够顺利地进行治疗。
3. 财产险赔偿火灾损失小张的房子发生了火灾,导致房屋和财物损失严重。
他购买了一份财产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重新建造房屋和购买新的财物。
4. 旅游险保障旅行安全小李去旅游时不慎受伤,需要紧急治疗和回国。
他购买了一份旅游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紧急救援和医疗费用报销,让他能够顺利地回国治疗。
5. 车险赔偿交通事故损失小赵的车在行驶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和人员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车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修复车辆和赔偿受伤人员。
6. 家庭责任险赔偿意外伤害小钱的孩子在玩耍时不慎摔倒,导致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家庭责任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支付医疗费用和赔偿受伤人员。
7. 人寿险保障家庭经济安全小孙购买了一份人寿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保障,让他能够保证家庭的经济安全,即使他不在了,家人也能够得到经济支持。
8. 意外伤害险赔偿意外伤害小周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手臂骨折和头部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支付医疗费用和恢复期间的生活费用。
9. 儿童保险保障孩子成长小明的父母为他购买了一份儿童保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包括教育金、医疗费用、意外伤害等,让他能够健康成长。
10. 养老险保障退休后生活小王购买了一份养老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保障,让他能够在退休后得到经济支持,过上安稳的生活。
11. 重疾险保障重病治疗费用小张被诊断出患有重疾,需要进行长期的治疗和手术。
他购买了一份重疾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化疗费用等,让他能够顺利地进行治疗。
《保险学案例集锦》

保险利益 案例
案例分析
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 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 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 保?
精品课件
案例分析
➢王某2009年为其公公老张投保,指定受益人是张 某的孙子小张,保险费按月从王某工资中扣缴。 缴费1年后,王某离婚,法院判决小张由张某抚养。 离婚后王某仍自愿按月从自己工资中扣缴这笔保 险费,从未间断,并且给予小张抚养费。
假设有1000位住户他们的住房价值均为500000元而且都面临着火灾风险因此为了转移风险他们全部投保房屋火灾保险保险人根据过去的经验资料预测每年该类房屋因火灾造成的假设有1000位住户他们的住房价值均为500000元而且都面临着火灾风险因此为了转移风险他们全部投保房屋火灾保险保险人根据过去的经验资料预测每年该类房屋因火灾造成的1损失相当于这些房屋价值的11根据这一预测损失概率保险人可知道哪些数据这一预测损失概率保险人可知道哪些数据财产价值总额预定的损失总额每位住户分摊的损失额每千元财产价值分摊的损失额每位住户分摊的损失额每千元财产价值分摊的损失额财产价值总额5000001000500000000元5000001000500000000元预定的损失总额5000000001500000元每位住户分摊的损失额50000010元1000500元每千元财产价值分摊的损失额50000050000010005001元在住房价值5001元在住房价值相等的情况下
精品课件
这起案件法院应如何处理呢?根据修订前的《保险法》 (旧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 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 费。
保险学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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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人寿保险案例 财产保险案例 健康保险案例 责任保险案例 再保险案例
01
人寿保险案例
约翰的定期人寿保险
案例名称
约翰购买了一份定期人寿保险,保障期限为20年,受益人是他的妻子。在保险期间内,约翰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保险金。
案例描述
定期人寿保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产品,它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生命保障。在此案例中,约翰的定期人寿保险为他提供了20年的生命保障,并在他身故后为他的妻子提供了经济补偿。
短期护理保险案例
护理保险案例
失能收入保险案例
失能收入保险是为因疾病或意外导致失能的人提供收入保障的保险。例如,某白领因车祸导致伤残,无法继续工作。其购买的失能收入保险为其提供了经济补偿,帮助其维持正常生活。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是为个人在遭受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的保险。例如,某人在旅行途中遭遇车祸,导致身体受伤。其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为其提供了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减轻了其经济负担。
案例结论
公众责任保险案例
某医生因疏忽导致患者治疗不当,造成患者身体损害。
案例概述
保险责任
案例分析
案例结论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受害者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职业责任保险旨在保护专业人士免受因职业疏忽造成的损失,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赔偿。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受害者得到合理赔偿。
合同再保险案例
巨灾再保险是一种针对自然灾害等巨大风险的再保险安排。
案例概述
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某地区的洪水保险业务,由于风险巨大,该公司与某再保险公司签订了巨灾再保险合同,约定在发生巨灾时由再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
最全的保险学案例复习

案例复习:1、被保险人违反物上代位原则案[案情简介] 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
保险期为1年。
在保险期限内的某一天,该车在外出办事途中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有合格驾驶执照,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该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10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
后来,为了打捞堂兄尸体,张某与王某达成一协议,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汽车,车内尸体及死者身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王某向张某支付4000元。
残车终于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
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
双方争执不果而诉讼。
试分析后得出结论。
二、代理人展业不规范导致保单失效案[案情简介] 1997年1月,A为其子投保了5份少儿保险,缴费期为6年。
根据该少儿保险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死亡,则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1998年9月,投保人A因肝炎后转肝硬化身故。
A的妻子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豁免。
经保险公司调查,A于1993年就已确诊为重症肝炎,系带病投保,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但A的妻子称,投保书并非A本人亲笔签名,是业务员代签的,A投保时根本就没有能够见到投保书和保险条款,因此无法进行告知,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笔迹鉴定,证实投保人签名的确不是A的笔迹,判保险公司败诉。
[案情分析] 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出现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投保人签名虽系他人代签,但投保人以按约缴纳了保险费,且保险公司也签发了保险单,该保险合同已事实上履行。
虽经调查投保人确属带病投保,但由于其未见到投保书,显然无法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应予保费豁免。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帮助个人和组织在面对意外风险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和安全感。
通过对保险学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保险的原理、设计与运作,并且从中获得实践经验和教训。
案例一:人寿保险理赔案例在人寿保险领域,理赔是一项关键的服务。
以某家寿险公司为例,一位年轻女性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保额为100万元。
数年后,她因意外事故去世,家人立即申请理赔。
然而,在此过程中,寿险公司拖延理赔进度,要求提供大量额外的文件和证明。
这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心理压力。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及时响应理赔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协助和指导。
其次,保险公司应该遵守合同约定,并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完成理赔程序。
最后,保险公司应该保持透明,及时向索赔人提供进展情况的更新。
该案例突出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也提醒我们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
案例二:车辆保险索赔案例车辆保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类型,为车主提供车辆损失的经济赔偿。
在一起车辆保险索赔案例中,一位车主报告车辆被盗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然而,在调查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车主没有及时向警察报案,且车辆保险的某些条款并未得到满足。
保险公司因此拒绝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购买车辆保险时的重要性。
车主应该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和要求,并且保持及时的沟通和报告。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在索赔申请过程中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要求,以便车主能够便捷地提供所需的证据和文件。
案例三:健康保险的预防措施案例健康保险是一种旨在保障个人和家族健康的保险类型。
以某位被诊断出罹患久病的中年人为例,他在购买健康保险时没有透露自己的健康问题。
然而,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既往病史。
99个保险学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应用——子女收养一、案例简介××年3月15日,某县一个年仅7岁的女孩沈婷婷(化名)在学校组织观看文艺演出散场时被汽车撞倒,不幸身亡。
在沈婷婷生前,其父沈某曾于三年前的3月为她投保了一份少儿险,保额为1万元,指定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一年前的9月开学之际,学校又为她投保了一份学生平安险,保额为1万元,未指定受益人。
事后发,沈某以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
保险公司在理赔中发现沈婷婷并非沈某之女,且无户籍。
经深人调查,并且由沈某所居住地的村委会出具证明,保险公司才得知,沈婷婷系单身的沈某在七年前领养的弃婴,其生父母不明,当时出生仅48天。
领养后,两人一直父女相称,村里也给沈婷婷分了责任田,但至今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面对所了解的事实,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对少儿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两份人身保险金的给付问题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保险公司对本案的处理意见1.对本案中收养关系的确认在本案中,沈婷婷系单身的沈某在七年前领养的弃婴,生父母不明,当时出生仅48天。
领养后,两人一直以父女相称,村里也给沈婷婷分了责任田,但至今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对于这一事实,沈某所居住地的村委会出具了证明。
对照《收养法》可以判定,沈某符合对收养人的法律规定,尽管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事实上村委会已经承认了沈某与沈婷婷之间的收养关系,且沈某已将沈婷婷抚养到7岁,尽到了做父亲的义务,所以应对本案的收养关系予以承认。
2.对本案中保险利益的确认本案中,沈某与沈婷婷之间存在收养关系。
根据《收养法》中对收养法律效力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因父母子女间存在保险利益,所以在收养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也存在保险利益。
本案中,作为投保人,沈某与沈婷婷之间存在保险利益。
3.本案中保险金的给付问题根据《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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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聆听
xxxxxx
拒付医疗 费用后果
若李先生坚持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医院有权提起诉讼。若法院判定 李先生需支付医疗费用,而他仍不执行,将会面临强制执行甚至上 失信"黑名单"的风险
结论
李先生应先了解自己 购买的医疗保险的保 险原则、合同条款等 相关信息,在出现保 险事故时,按照合同 约定申请保险金支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保险公司支付保 险金后,李先生仍需 自行承担自负额部分 的医疗费用
保险学案例分析
目录 /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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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购买医疗保险 后,患者拒绝支付医疗 费用
案例二:汽车保险赔付 争议
保险学案例分析
案例一:购买医疗保险后,患者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背景 李先生在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后,因意外受伤入院治疗。在出院时,医院要求李先生支付 医疗费用,但李先生认为自己已经购买了医疗保险,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分析
保险学 案例分
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原则
根据保险学中的"保险原则",保险公司应在被保险人出现符合保险 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李先生因意外受伤, 属于保险事故,应得到相应的保险金
合同条款
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规定被保险人需承担一定的自负额,即在保 险金支付前,被保险人需自己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若李先生购买 的医疗保险有自负额条款,他需先自行支付这部分医疗费用
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可能会在合同中规定一些免责条款,如酒驾、违规停车等 情况下造成的损失不予赔付。若张女士存在免责条款中的行为,保险公司可以 拒绝赔付
争议解决:对于保险赔付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 起诉讼。在此过程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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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汇总第一章保险概述1、保险经营的原理◥23岁男性死亡率为千分之一,死亡成本为2万元。
设有5000人投保,问:每人应支付保费多少?解:赔款支出总额=保费收入总额赔款支出=5000×1/1000×20000=100000元=保费总额没人应支付保费=100000/5000=20元第三章保险合同1、恋爱中的男女能否为对方买保险?ppt13页•刘小姐的男朋友在外企工作,经常出差,刘小姐很为男朋友的安全担心,因此就想在男朋友过生日的时候送他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刘小姐填写完投保单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接过投保单问道:“您是给自己的男朋友买保险?你们还没有履行法律上的合法程序吧?有他同意为他买保险的书面授权书吗?非常抱歉象您现在的情况还不能为您的男朋友买保险,因为您对您的男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
”刘小姐满头雾水:“我对我男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不能为他买保险?那么谁能为他买保险呢?”•能不能买保险,首先要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没有保险利益。
法律规定,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才可以为其投保,否则,即使投保了,也是无效。
以刘小姐的案例来说,刘小姐和男朋友没有结婚,男朋友出现意外带给她的利益影响并不受法律承认,所以刘小姐对男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也就不能给男朋友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或等男朋友出差回来后征得其书面同意,同样可以以刘小姐为投保人,以其男朋友为被保险人来投保。
•我国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方式是采取了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
2、丈夫和女儿谁能领取保险金?(详细请看PPT第三章23页)3、保险金该如何处置?•王某于1998年7月借他人5万元钱用于经商。
同年8月,他在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指定其妻子和女儿作为受益人,受益份额均等,各占一半。
1999年6月,王某夫妇外出购货时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其女儿到保险公司领取了6万元的保险金,债权人闻讯找到王某家里,要求其女儿以该笔保险金清偿欠款,但遭拒绝。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那么王某的女儿必须履行偿债义务,但问题是受益人所受益的保险金不能无条件地成为遗产: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放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保险金才能作为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如果受益人的受益权来自于被保险人的指定,那么就是非继承取得,因而保险金不得作为遗产处理,那么被保险人的债权人就不得要求受益人以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
•王某指定其妻子和女儿为受益人,受益份额均等,而其妻子又和他在车祸中一同丧生。
按照一般人身保险条款,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谁先死亡无法确定或者同时死亡时,其受益份额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王某妻子享有的受益份额应作为王某的遗产由王某的女儿依法继承,但她同时也必须履行为王某清偿债务的义务。
◆综上所述,王某女儿领取的保险金应分为两个部分,属于她自己享有的受益份额,即三万元保险金,不需对王某的债权人偿债。
属于她继承的遗产部分(如何继承取决于我国的继承法),应对债权人履行偿债义务,但仅以此继承的遗产为偿债限额。
4、妻子是谁?•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
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
1999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
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
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
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
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
•从受益人的概念来看,受益人应该是明确的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某种特定关系。
•本案中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妻子”,当时应该视为是指徐某本人。
同时,《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林勇如果想更改保险单,使其后来的妻子李某成为受益人,应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要求,但他并未行使该权利。
从这一点来看,该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该是投保时默认的徐某,而非李某。
•另一方面,被保险人购买死亡保险单一般而言是为了保障家属在其死亡后的经济需要。
林勇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是希望如果他发生意外,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
虽然投保时的妻子是徐某,但2年后二人离婚,解除了法定的婚姻关系,后来的李某才是其法定的妻子。
因此,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保险存在的目的和被保险人的意志,本案中应该由其法定的妻子李某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根据国内外的保险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均应记载在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件中。
因此,该合同应该视为无指定受益人的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合同,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即林勇的定期死亡保险金5万元,是由林勇死亡时的妻子李某和林勇的子女、父母平均分摊。
5、谁享有保险金?(第三章ppt52页)◆保险公司结果: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记载,孙某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进行赔付。
王某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并且,车辆归孙王共有,孙某仅对其应得的份额享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付,只赔付孙某的应得份额价值。
6、姓名变更怎么办?•1998年3月,杨某将自己1岁的女儿送给刘某夫妇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
为便于收养,刘某将养女改姓刘。
1998年10月杨某意外身故,留下了一份指定受益人为其亲生女儿的人寿保单,但受益人姓名却填写的是杨蕾。
•保险公司在给付6万元保险金时遇到困难:刘蕾的养父刘某以受益人监护人的身份要求代领保险金,但保险单上受益人的名字却是杨蕾;被保险人杨某的母亲李某则认为保单上记载受益人姓名不具法律效力,应视为无受益人,保险金应作遗产处理。
•虽然受益人姓名记载上存在问题,但从其他记载事项可明显看出刘蕾是保单的真实受益人。
在法律未直接规定此种记载无效的情况下,从保护受益人利益出发,不能简单推定无受益人,保险金仍应由刘蕾所有。
刘蕾虽确是受益人,但仍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能证明杨某亲生女儿与刘蕾为同一人的证明。
现目前的做法就是由公证机关开具身份公证书来确认受益人。
即此刘某才能作为监护人来代刘蕾领取保险金。
•由此可以看出,保险合同签定后遇到有关合同内容的任何变化最好都要通知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做一批注,以免由此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更不必因为保险公司照章办事无法满足我们的心愿而诉诸法律,因为法院也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解决问题。
7、投保人打“白条”,保险人出具保险单,保险事故如何理赔?(ppt81页)8、信诚人寿该不该赔?(PPT105页)•结果:2004年11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此案涉及的保险合同并未生效,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不必在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只要缔约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以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投保人缴费与否是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的。
保险公司只要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成立;投保人缴付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仍然不成立。
保险费的缴付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9、轿车易主保单不改理赔保险遭拒。
(ppt·129页)10、保险合同复效ppt142•被保险人肖女士,2003年2月,女儿为她投保了一份保险金额3万元的康宁终身保险,年交保险费3000元。
随后,女儿迁居厦门,并因为生意忙,把缴保险费的事给忘了,造成保险合同失效。
2008年12月,其女儿专程从厦门回来为母亲办理了合同复效手续。
2009年4月,肖女士被福建省肿瘤医院诊断为宫颈癌。
女儿受母亲的委托来保险公司办理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理赔手续。
•理赔人员向她解释了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后的180天观察期的条款,称肖女士的疾病发生在保险合同复效后的180天之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并不是所有保险合同在失效后都可以复效,财产保险合同通常不能恢复合同效力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案例1、1987年,职工张某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额4000元,指定受益人是其妻子。
不久张某与其妻离婚,后张某因工伤事故死亡,结果在保险金的给付上产生纠纷。
请问保险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解:投保人:张某被保险人:张某受益人:张妻•投保时,张某为本人投保——当然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成立。
同时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指定亦有效,保险金应归指定受益人领取。
离婚不影响受益人的权利。
2、1987年,职工张某为其妻投保,指定受益人是张某,后张某与其妻离婚,不久张妻因工伤死亡,问保险金应归谁?为什么?解:投保人:张某被保险人:张妻受益人:无效•投保时,张某为妻子投保——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成立。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若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则指定无效,这时应将保险金给予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3、1996年某家俱厂向保险公司集体投保了团体人身险,保险金额为每人3000元。
投保后不久,该厂职工薛某患心机梗塞死亡,因薛某的父母已故,又无配偶、子女、于是该家俱厂向保险公司领取了3000元的保险金。
事隔不久,薛某的养姐向厂方追要其弟的保险金,被厂方拒绝,于是薛某的养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问哪方胜诉?解:养姐胜诉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亲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近因原则特别主意的知识点:『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此原因是近因『2』多种原因同时致损的,分三种情况【1】属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必须负责【2】非保险责任,保险人不负责【3】既包括保险责任,又不包括除外责任,就需要我们寻找近因:A、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前因是近因B、后因不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后因是近因C、因果关系中,有新的相对独立的原因插入,新原因是近因4、一批出口服装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途中遭遇台风,气候恶劣,船只不慎触礁搁浅,船底破洞,大量海水涌入,致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