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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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案例比赛

保险 案例比赛

以下是一个关于保险的案例比赛的示例:
案例背景:
李先生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他在某个城市拥有一家大型餐厅。

为了确保自己的资产安全,他决定为餐厅购买一份商业保险。

在购买保险时,他遇到了一些问题。

问题描述:
李先生在购买保险时,发现市场上有很多不同类型的商业保险,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等。

他感到很困惑,不知道应该选择哪种保险,以及为什么要选择这种保险。

解决方案:
为了帮助李先生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他采取以下步骤:
分析风险:首先,李先生需要分析自己的风险,包括他的餐厅可能遭受的损失和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这有助于他确定需要购买哪些类型的保险。

研究保险产品:接下来,李先生需要研究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了解每种保险的保障范围、保费和免赔额等方面的信息。

咨询专业人士:为了确保自己购买的保险符合需求,李先生
可以咨询专业的保险顾问。

他们可以根据他的具体情况,为他推荐最适合的保险产品。

制定保险计划:在了解了自己的风险和保险产品的信息后,李先生可以制定一个全面的保险计划。

这个计划应该包括多种类型的保险,以确保他的资产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定期审查保险计划:最后,李先生需要定期审查自己的保险计划,以确保它仍然符合自己的需求和风险状况。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例如餐厅扩张或法律要求发生变化,他需要相应地调整保险计划。

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最终选择购买了一份全面的商业保险计划,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

通过与专业的保险顾问合作,他确保了自己的保险计划既全面又符合自己的需求。

保险学重点案例及分析

保险学重点案例及分析

保险学重点案例及分析案例专栏例1: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6月23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420万元。

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

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80%=400万元。

又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400万元。

例2: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1998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

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分析: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在例2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万元,则:1、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2、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例3: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1.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2.1996年12月23日,李丽为其子李创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癫痫及扁桃体炎”病,寿险公司曾向李丽作过数次理赔.此后,寿险公司推出新险种《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经该公司原经办《为了明天终身保险》业务员介绍,李丽与寿险公司解除了《为了明天终身保险》合同,并于1998年5月3日,再次以李创为被保险人与寿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8万元,年缴保险费1504元,缴费期间20年,保险期间为终身,从1998年5月5日零时起算。

同时双方又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的附加险,即《个人住院医疗补贴险》合同,保险金额5400元,缴纳保险费60元,保险期限1年,即从1998年5月5日12时起至1999年5月5日12时止.《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第8条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该合同第10条规定,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其中第6款载明: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不久,在该附加险合同履行期间,李创因患“症状性部分型癫痫、扁桃体炎”住院治疗3次,李丽按合同先后向寿险公司申请理赔,寿险公司分别于1998年5月6日、1998年12月15日、1999年4月22日分3次给予了理赔。

(完整)保险学经典案例

(完整)保险学经典案例

保险学案例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

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

退房后一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解:(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

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

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解: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解: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

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

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

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解:(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分析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帮助个人和组织在面对意外风险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和安全感。

通过对保险学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保险的原理、设计与运作,并且从中获得实践经验和教训。

案例一:人寿保险理赔案例在人寿保险领域,理赔是一项关键的服务。

以某家寿险公司为例,一位年轻女性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保额为100万元。

数年后,她因意外事故去世,家人立即申请理赔。

然而,在此过程中,寿险公司拖延理赔进度,要求提供大量额外的文件和证明。

这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心理压力。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及时响应理赔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协助和指导。

其次,保险公司应该遵守合同约定,并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完成理赔程序。

最后,保险公司应该保持透明,及时向索赔人提供进展情况的更新。

该案例突出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也提醒我们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

案例二:车辆保险索赔案例车辆保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类型,为车主提供车辆损失的经济赔偿。

在一起车辆保险索赔案例中,一位车主报告车辆被盗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然而,在调查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车主没有及时向警察报案,且车辆保险的某些条款并未得到满足。

保险公司因此拒绝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购买车辆保险时的重要性。

车主应该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和要求,并且保持及时的沟通和报告。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在索赔申请过程中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要求,以便车主能够便捷地提供所需的证据和文件。

案例三:健康保险的预防措施案例健康保险是一种旨在保障个人和家族健康的保险类型。

以某位被诊断出罹患久病的中年人为例,他在购买健康保险时没有透露自己的健康问题。

然而,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既往病史。

保险八大经典销售案例

保险八大经典销售案例

案例一、如何说服一位亿万富翁的女儿买保险背景:海外留学归来的年轻女律师,父亲是亿万富翁,觉得父亲很疼她,会照顾她,保险就不必了。

Y:你的意思我明白......,以你的看法谁才需要人寿保险呢?K:那些需要收入才能维持生活的人才需要人寿保险!Y:你不是有一份工作吗?你的工作不是也有收入吗?K:那完全不同!我工作的原因不是我需要收入!假如我需要钱的话,只要我开口,我的父亲会随时愿意给我。

Y:那你为什么要拥有这份工作和收入呢?K:因为我觉得用自己的钱心里比较舒服。

Y:您给我的感觉您是一位很有个性、不愿依赖他人、想自力更生、有自尊、并且生活的很有尊严的职业女性,对吗?万一你残废了,不能工作,不能拥有自己的收入,那您该怎么办?K:在这种情况下,我父亲肯定会负起责任,他会关怀我,照顾我。

他是亿万富翁,所以我对残废一点也不担心!Y:这和我们所谈的主题无关,我们的主题不是你的父亲是否有能力愿意照顾你......我们的主题是:如何在任何情况之下,能够依照你的个性和意愿,过着很有自尊,很有尊严的生活。

您那么富有,假如我每个月给你500美金会使你更加富有吗?假如我每月从你那里拿走500美金,会使你贫穷吗?对你会有丝毫的影响吗?(答案:不会)那么好了,请你把500美金交给我,让我立刻为你创造你想得到的永久性的个人自尊和尊严,好吗?案例二、如何消除一位大企业家担心买保险短期内会吃亏的顾虑背景:一位非常成功的企业家,想买一份大保单,担心在短期内假如想退保的话,他会吃亏。

K:这几年我向银行借了很多钱,在财务上我的确有短期的风险,我顶多需要保障三到五年,过后,保障对我来说就没有意义了。

我相信保险,也很想买保险,但更不想吃亏。

请你告诉我,假如我三年之内退保,我将亏损多少?假如五年内退保,我又会吃亏多少?如果你能证明,我一点都不会亏损,我会马上向您买!Y:在这三五年内,假如得到钱的人是你的话,也许亏损的人未必是您......也许是我们公司!K:怎么会呢?Y:问题是您是站着拿钱还是躺着拿钱呢?假如您是躺着拿钱的话,蒙受亏损的不是您,而是我们公司!假如您是站着拿钱的话,您已赚回一条人命。

99个保险学案例

99个保险学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应用——子女收养一、案例简介××年3月15日,某县一个年仅7岁的女孩沈婷婷(化名)在学校组织观看文艺演出散场时被汽车撞倒,不幸身亡。

在沈婷婷生前,其父沈某曾于三年前的3月为她投保了一份少儿险,保额为1万元,指定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一年前的9月开学之际,学校又为她投保了一份学生平安险,保额为1万元,未指定受益人。

事后发,沈某以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

保险公司在理赔中发现沈婷婷并非沈某之女,且无户籍。

经深人调查,并且由沈某所居住地的村委会出具证明,保险公司才得知,沈婷婷系单身的沈某在七年前领养的弃婴,其生父母不明,当时出生仅48天。

领养后,两人一直父女相称,村里也给沈婷婷分了责任田,但至今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面对所了解的事实,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对少儿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两份人身保险金的给付问题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保险公司对本案的处理意见1.对本案中收养关系的确认在本案中,沈婷婷系单身的沈某在七年前领养的弃婴,生父母不明,当时出生仅48天。

领养后,两人一直以父女相称,村里也给沈婷婷分了责任田,但至今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对于这一事实,沈某所居住地的村委会出具了证明。

对照《收养法》可以判定,沈某符合对收养人的法律规定,尽管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事实上村委会已经承认了沈某与沈婷婷之间的收养关系,且沈某已将沈婷婷抚养到7岁,尽到了做父亲的义务,所以应对本案的收养关系予以承认。

2.对本案中保险利益的确认本案中,沈某与沈婷婷之间存在收养关系。

根据《收养法》中对收养法律效力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因父母子女间存在保险利益,所以在收养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也存在保险利益。

本案中,作为投保人,沈某与沈婷婷之间存在保险利益。

3.本案中保险金的给付问题根据《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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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相关案例1.1997.3,江某为未婚的儿子温某投保了10万元终身寿险,身故收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

1998.6月,温某意外死亡。

此时,温某已与张某结婚。

张某是否有权获得保险金?本案涉及“法定”时间点上的认定。

是投保时的“法定收益人”,还是保险事故时的“法定收益人”?法院认为“法定”属于无确定受益人,故保险金作为温某遗产,由江某和张某按继承法分割。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 2000年9月11日,方甲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其妻许某和其兄长方乙。

两年后方甲与许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许某趁方甲熟睡之机打开煤气,致使两人一同死亡。

经公安机关认定,方甲为许某谋杀,许某为自杀。

方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系受益人故意行为致死为由,拒绝赔偿,方乙以自己也是受益人之一且无故意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3. 199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

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

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

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

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

2003年9月12日,刘某遭遇车祸身亡。

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

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

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

张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

4. 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

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5.2004年8月11日,刘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交付了首期保险费。

约一个月后,刘某出差时在所住宾馆的意外火灾中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保单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给付100万元保险金。

保险公司拒赔,其理由是,由于该人身保险合同保额巨大,必须经过体检后方可决定是否承保,刘某尚未体检,因而该保险合同不成立。

受益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你认为应如何处理?6. 某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了一份财产险合同,合同成立时间2004年9月1日,保险人当天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中规定:保险期间一年,自2004年9月5日零时起至2005年9月4日24时止,投保人应于合同订立15日内(即9月16日前)向保险人一次交清保险费。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若2004年9月4日发现保险事故若9月10日发生事故,而投保人尚未支付保险费若9月30日发生保险事故,而投保人尚未支付保险费7. 1999年1月5日,某建筑公司将一辆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40天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受损。

交警部门认定建筑公司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核定损失为4.1万元。

建筑公司提交索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在审查该案时发现轿车在投保时和出险时未参加车辆管理机关的年检;几天后,建筑公司提交了一份行驶证复印件,载明该车在投保和出险时年检合格。

经查,该车1997年6月参加了年检,合格期至1998年6月,此后该车两年未参加年检。

为了索赔,该建筑公司到车管机关交纳了罚款后通过了1998年、1999年年检。

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8. 1998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

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

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

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

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

乡政府上诉到法院,法院最终以保险公司支付赔款380万元,乡政府支付保费及利息3万元予以结案。

分析: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投保人按约定交纳保费是否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

本案中,保险公司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乡政府应按约定交纳保费,对投保人拖欠保费的,保险人可通过索讨和诉讼的方式追讨。

但是,双方并未对合同何时生效即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作出特别约定。

故乡政府是否按约定交付保费不是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单上特别约定”保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应视为合同成立时开始生效,保险人便开始承担责任。

9. 1999.9吴先生购买富康轿车并投保了保险,保险期间为1999.9.9到2000.9.8。

保险条款中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赠送他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批单改后方可有效。

否则,从保险车辆的转卖、赠送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000.5.8吴先生与朋友王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如果王某将某项业务介绍给吴先生,吴先生就办理过户手续将车转让给王某,该转让未通知保险公司。

第二天下午,王某开该富康轿车发生车祸,车毁人亡。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案例焦点在于吴先生虽然与王某签订了转让协议,但由于协议所附条件并未成就,并且也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因此并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法院判决认为既然该车转让在法律上无效,因此视同未发生转让,保险公司应当承当保险责任10. 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

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取先收保费,再核保,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

同时因为首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

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 1998年,一家策划公司为推动高考书籍和软盘的销售,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对每购买一套书籍和软盘的顾客赠送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保险。

至1998年12月,获赠保险的消费者中已有10位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请求后发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且也没有被保险人的签字同意。

于是保险公司以此为由,发出了拒赔通知。

受益人不服,诉诸法院。

最后法院经审理确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可保利益,判决合同无效,保险人退还保险费。

12.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住院治疗,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刘某推荐,与其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示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龚某不知自己已患癌症,仅从他未声明自己已患癌症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不可能不知道的,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却可以肯定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

但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可以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13. 1996年9月1日新学期开始,13岁的B上初中了,学校让新生每人交纳了保险费25元,其中学生平安保险10元,附加疾病险15元。

9月8日凌晨,B腹部剧烈疼痛,后经医院确诊为“左肾输尿管狭窄,左肾重度积水”,为先天性疾病。

B在1996年12月至次年9月共动了三次手术。

1997年B父两次向投保的A保险公司提出报销医药费的请求。

但A认为B带病投保,对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有明文规定不负责赔偿。

B父对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过认真调查分析,最后判决:被告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B保险金9790元。

《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未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A公司认为,学生家长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病情,但是在学生平安保险的实际操作中,业务员是直接和学生所在学校讲的,多数情况是投保人在不知保单条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就收了保费,签了保单。

同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格式合同双方就某一合同条款发生争议,应该按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理解去解释。

14. 某保险公司于1999年6月3日承保了某甲的机动车辆保险,某甲尚未交付保费业务员就将保单正本和保费收据一并交给了投保人。

此后多次催交保费,某甲均以资金不足为由拖延。

同年10月10日,某甲的车辆肇事发生损毁,事后,在10月11日某甲立即向保险公司以现金方式补交了全年保费.此时保险公司还不知已发生了事故,就接受了此保费。

随后某甲报案,保险公司调查真相后,以某甲在发生事故前未交付保费为由予以拒赔。

某甲不服,以保险公司已接受保费为由起诉。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条款中,投保人义务第一项规定,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换言之,如未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交费义务,则保险合同是不发生效力的。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未收保费的情况下,就将正本和保费发票交给投保人,投保人迟迟不履行交费义务。

此时保险公司可以采取终止合同的措施,但却放弃了这一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反而不加核实就接受了补交的保费,又一次放弃了应有的权利。

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保险公司应进行赔偿。

15. 广东某市果品公司于1996年2月20日通过铁路运输给黑龙江某市某单位一车皮广东蕉柑,计1500篓,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货物在约定的15天期限内运抵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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