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鞋类服装类三包详细说明
国家鞋类三包详细说明

国家鞋类三包详细说明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鞋类经营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鞋类商品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
本办法鼓励销售者与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四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800元以下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800元以上(含8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五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
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或者原单出口外贸的货品除外)。
第六条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八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
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国家鞋类服装类三包详细说明

国家鞋类三包详细说明: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鞋类经营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鞋类商品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本办法鼓励销售者与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实施细则;第四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800元以下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800元以上含8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第五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或者原单出口外贸的货品除外;第六条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七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八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第九条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第十条“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经营者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修理费用发回修理的快递费用除外;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 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 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第十一条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第十二条“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第十三条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1、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2、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衣服没有三包衣服类:第一条“三包”范围及期限;1、西服、大衣、裘皮服装三包期为六个月;2、羊毛衫及其他服装、床上用品三包期为三个月;3、童装、针织内衣及纺织制品三包期为一个月;4、凡购买100元以上的针纺织品、服装类商品实行“三包卡”制度;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更换或退货,不收折旧费;不符合国家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规定,标识、号型与实际不符者;左右衣袖、裤腿宽窄、长短不一致、裤缝歪斜、疵点、色差超过标准者;缩水率、染色牢度不符合该产品标准相应等级者;正常使用后,面料严重起球、披裂拔丝超出标准要求者;正确洗涤后,粘合衬出现严重起皱、起泡超出标准要求者;第三条缝线开线,饰件破损、脱落者给予免费修理,不能修理者给予更换或一次性作价处理;修理,本市不超过七天,外地不超过一个月,超过时间不能修好者予以更换;三包期内两次修理后,仍不能使用者,给予更换;第四条符合更换条件,但无同品牌、同型号者予以退货;不愿更换而要求退货者,收取折旧费;第五条折旧费自购买之日起按售价每日%计算;一次性作价处理者,可视穿着时间,磨损程度,按售价的10%-30%退款;第六条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1、超过三包期限的;2、由于使用、洗涤、保管不当造成的划伤、沾色、掉色、缩水、披裂、虫蛀、起毛起球、破损的;3、已标名“处理品”,“等外品”的;4、自行修理或拆动的;5、无有效购物凭证的;第七条纺织品、服装类商品质量“三包卡”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发放;第八条本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1:在购买后七天内,吊卡未剪、未穿过、未洗涤过的服装尺码不合的可包换;2:开包装时发现服装严重开线、变形、色染不均匀、有明显破损和油渍的可包换;3:在购买后七天内,第一次正常洗涤时发现服装严重脱色、变形,经检测确认后可包换不包换范围:1:在消费者穿过、洗涤过,产品无明显质量问题的不包换;2:由消费者自己造成污垢的不包换;3:有消费者洗涤不当造成染色、脱色、变形的不包换;4:在规定日期外的产品不包换;。
法律规定鞋子的三包政策(3篇)

第1篇一、引言鞋子作为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维护鞋类产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三包政策的基本原则1. 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三包政策的核心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在购买鞋子时能够得到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2. 公平公正原则:三包政策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平衡。
3. 责任明确原则:三包政策应明确鞋子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等各方的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4. 便民原则:三包政策应方便消费者维权,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三、三包政策的内容1. 三包期限(1)鞋子的三包期限为自消费者购买之日起计算,通常为6个月。
(2)对于特殊材质或工艺的鞋子,三包期限可根据产品特点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2. 三包范围(1)鞋子的三包范围包括鞋面、鞋底、鞋跟等主要部件。
(2)以下情况不属于三包范围:a. 鞋子在使用过程中因人为因素导致的损坏;b. 鞋子在使用过程中因正常磨损导致的损坏;c. 鞋子在三包期限外出现的质量问题。
3. 三包服务内容(1)鞋子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凭购物凭证到购买处或生产者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
(2)维修费用:a. 鞋子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b. 鞋子在三包期限外出现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3)更换或退货:a. 鞋子在三包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经维修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超过原价50%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或退货;b. 鞋子在三包期限外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维修,但无权要求更换或退货。
4. 三包期限的延长(1)消费者在购买鞋子时,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在第一时间向销售者或生产者反映。
(2)销售者或生产者应在接到消费者反映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延长三包期限。
服饰三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服饰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更换者、退货者的责任,规范服饰三包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各类服饰,包括服装、鞋帽、袜子、手套等。
第三条服饰三包是指销售者、生产者对售出的服饰承担的以下责任:(一)修理: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服饰进行修理,使其恢复原有功能。
(二)更换: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服饰进行更换,提供同型号或者同类型的新服饰。
(三)退货: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服饰,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
第四条服饰三包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自愿、协商、互利。
(三)安全、卫生、环保。
第二章服饰质量保证期第五条服饰质量保证期从消费者购买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一)服装、鞋帽:3个月至1年。
(二)袜子、手套:1个月至3个月。
特殊材质或者特殊工艺的服饰,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根据产品特性在产品标识中明确。
第六条在质量保证期内,消费者发现服饰存在以下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销售者、生产者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一)服饰本身存在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或者制造缺陷。
(二)服饰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
(三)服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七条消费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服饰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向销售者、生产者反映,并提供购买凭证。
第八条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反映的质量问题后,及时进行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消费者。
第三章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第九条销售者、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一)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要求,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
(二)对经检验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的服饰,应当及时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三)因修理、更换、退货造成的损失,由销售者、生产者承担。
第十条修理、更换、退货的具体流程如下:(一)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要求。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内容是什么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内容是什么鞋类产品“三包”服务明细:三包期限:客户购买产品之日起 7 天内(即销售凭证所标示购买之日起计),全真皮布料的运动鞋三个月,非真皮面料的运动鞋、休闲鞋一个月为三包期。
1、包退:客户购买产品之日起 7天内(即销售凭证所标示购买之日起计),如出现因挑选不当未穿过,新鞋不配双,尺寸大小不一,顺脚,可以退货、换货。
2、包换:三包期限内,凡出现以下问题给予包换:(1)正常使用而出现断底、断面、断跟、断帮之一者,可以退换。
(2)正常使用下,因同一部位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时,凭修理记录和证明包退换。
3、包修:三包期限内,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开胶、脱线、断线、跟面脱落问题者,凭销售凭证可给予免费修理。
(注:三包期限过后,消费者凭各销售商的销售凭证可给予修理,我司将收取基本的成本费用)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断帮、断底、皮面脱落、严重脱浆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包退的政策,商家应按原销售价款给予退货。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发生开胶、开线、掉根等其它质量问题,由商家免费为消费者维修。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鞋类制品连续维修两次仍然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给予更换,如果消费者不要求更换或无同款式同价格鞋类制品提供更换的话,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退货时,商家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每日千分之三的折旧费。
在三包期间内,如果消费者对鞋的质地发生质疑,认为其与购买的标称不符合时,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费用由消费者预付,鉴定之后,如确认鞋类制品存在质量问题,此鉴定费由商家承担。
同时商家应给予消费者退货或者换货。
例如某些消费者购买鞋类制品时,如商家标明是纯皮质鞋类,而消费者对此持怀疑态度,您就可以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如证明不是纯皮制品的话,您购买的产品就可以进行退货或换货。
鞋类三包规定

鞋类三包规定
三包规定中国品牌鞋类产品可以按下面规定进行三包:
一、三包服务范围
1. 合理使用下出现功能性故障的鞋类产品(具体故障类型需按品牌具体规定);
2. 是工厂生产制造缺陷造成的功能性故障。
二、三包申请与组织
1. 三包服务申请者需提供有效的购买凭证(即发票或是商家的购买凭证)、
购买合同以及有关产品检验报告;
2. 顾客可向品牌指定的服务网点提出三包服务申请,品牌指定的三包服务服
务网点将对投诉的产品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维修或更换。
三、三包服务期限
1.品牌指定的三包服务服务网点提供服务期限应遵守国家三包政策相关规定。
2.在购买鞋类产品之后,一般情况下,质保期为1个月。
若需要进行三包服务,则顾客可在质保期内向品牌指定的服务网点告知。
鞋类三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鞋类作为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使用体验和人身安全。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鞋类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鞋类产品的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读鞋类三包法律规定,以帮助消费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同时为鞋类生产企业提供法律指导。
二、鞋类三包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 定义鞋类三包是指鞋类产品在保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故障,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进行免费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2. 适用范围鞋类三包适用于以下情况:(1)鞋类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出现质量问题,如材质、工艺、设计等方面的问题;(2)鞋类产品在保修期内,因质量原因导致的损坏、故障;(3)鞋类产品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三包的情形。
三、鞋类三包期限1. 一般情况下的三包期限鞋类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其三包期限一般为:(1)包修期限:自购买之日起6个月;(2)包换期限:自购买之日起30天;(3)包退期限:自购买之日起7天。
2. 特殊情况下的三包期限(1)易损耗部件,如鞋跟、鞋底等,在三包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生产者应当免费更换;(2)因消费者使用不当、保养不当等原因导致的损坏,生产者可以延长三包期限。
四、鞋类三包责任1. 销售者的责任(1)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鞋类产品;(2)在销售时告知消费者三包期限、三包责任等相关信息;(3)在保修期内,按照规定进行免费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2. 生产者的责任(1)生产符合国家规定的鞋类产品;(2)在保修期内,按照规定进行免费修理、更换或者退货;(3)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鞋类三包实施程序1. 消费者发现鞋类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与销售者联系,说明情况。
2. 销售者应当对消费者反映的质量问题进行核实,并在保修期内按照规定进行免费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鞋类三包法

鞋类三包法
法律分析:鞋子的三包范围是: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根据《国家鞋类三包规定》,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法律依据:《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第一条 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
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
100元以上 (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皮面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为3个月、革鞋、布面鞋、漆皮鞋自售出之日起保修期为1个月。
第二条 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一)出现严重脱胶 (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条 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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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鞋类服装类三包详细
说明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国家鞋类三包详细说明: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鞋类经营者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鞋类商品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
本办法鼓励销售者与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四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800元以下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800元以上(含8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五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三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制度。
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等外品或者原单出口外贸的货品除外)。
第六条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
(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其他质量问题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八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
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
第九条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十条“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经营者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修理费用(发回修理的快递费用除外)。
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位等情况。
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
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第十一条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
如要改变原工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十二条“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十三条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理。
1、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三包”责任的。
衣服没有三包
衣服类:
第一条“三包”范围及期限。
1、西服、大衣、裘皮服装三包期为六个月。
2、羊毛衫及其他服装、床上用品三包期为三个月。
3、童装、针织内衣及纺织制品三包期为一个月。
4、凡购买100元以上的针纺织品、服装类商品实行“三包卡”制度。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更换或退货,不收折旧费。
不符合国家《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规定,标识、号型与实际不符者;左右衣袖、裤腿宽窄、长短不一致、裤缝歪斜、疵点、色差超过标准者;缩水率、染色牢度不符合该产品标准相应等级者;正常使用后,面料严重起球、披裂(拔丝)超出标准要求者;正确洗涤后,粘合衬出现严重起皱、起泡超出标准要求者。
第三条缝线开线,饰件破损、脱落者给予免费修理,不能修理者给予更换或一次性作价处理。
修理,本市不超过七天,外地不超过一个月,超过时间不能修好者予以更换;三包期内两次修理后,仍不能使用者,给予更换。
第四条符合更换条件,但无同品牌、同型号者予以退货;不愿更换而要求退货者,收取折旧费。
第五条折旧费自购买之日起按售价每日%计算;一次性作价处理者,可视穿着时间,磨损程度,按售价的10%-30%退款。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实行三包。
1、超过三包期限的;2、由于使用、洗涤、保管不当造成的划伤、沾色、掉色、缩水、披裂、虫蛀、起毛起球、破损的;3、已标名“处理品”,“等外品”的;4、自行修理或拆动的;5、无有效购物凭证的。
第七条纺织品、服装类商品质量“三包卡”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发放。
第八条本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1:在购买后七天内,吊卡未剪、未穿过、未洗涤过的服装尺码不合的可包换;
2:开包装时发现服装严重开线、变形、色染不均匀、有明显破损和油渍的可包换;
3:在购买后七天内,第一次正常洗涤时发现服装严重脱色、变形,经检测确认后可包换不包换范围:
1:在消费者穿过、洗涤过,产品无明显质量问题的不包换;
2:由消费者自己造成污垢的不包换;
3:有消费者洗涤不当造成染色、脱色、变形的不包换;
4:在规定日期外的产品不包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