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组成人
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0.07.30
•【文号】建人〔2020〕70号
•【施行日期】2020.07.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的通知
建人〔2020〕7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机关单位、直属各单位、有关社会团体: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换届调整。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予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7月30日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1.05•【文号】建办标函〔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建办标函〔2022〕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学(协)会: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方向,进一步提升行业创新能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类型和要求科技项目申报分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国际科技合作等4类。
申报内容应围绕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等,突出理论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机制创新。
具体申报要求如下:(一)软科学研究类项目按选题申报(详见附件1),项目题目应与选题题目基本一致,不受理选题以外的项目申报。
申报软科学研究类项目应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我部相关业务司局委托开展的研究(申报单位需提交委托书)。
(二)科研开发类和科技示范工程类项目按指南申报(详见附件2、3),突出创新性、实用性、示范性和推广应用价值,不受理指南以外的项目申报。
其中,申报科技示范工程类的项目应为已列入省级示范或试点的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批复文件)。
(三)国际科技合作类项目申报方向包括城镇可持续发展、应对气候变化以及碳达峰、碳中和等,需提交与国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且协议双方应为独立法人。
二、申报资格(一)申报单位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等方式联合申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教育厅(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市场监管局(厅、委),各银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新型建筑工业化是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驱动,以工程全寿命期系统化集成设计、精益化生产施工为主要手段,整合工程全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实现工程建设高效益、高质量、低消耗、低排放的建筑工业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印发实施以来,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快速推进,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明显提高。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以新型建筑工业化带动建筑业全面转型升级,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建造”品牌,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系统化集成设计(一)推动全产业链协同。
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筑师负责制,鼓励设计单位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
优化项目前期技术策划方案,统筹规划设计、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和运营维护管理。
引导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建筑最终产品和综合效益为目标,推进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共享、系统集成和联动发展。
(二)促进多专业协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
第三条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科技项目。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更高,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第六条软科学研究优先支持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
第七条科研开发优先支持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八条科技示范工程优先支持选用住房城乡建设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中推广技术的工程项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确定的示范工程项目。
第九条科技示范工程选用的技术应优于现行的技术标准,或满足现行技术标准但采用的技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选用的技术与产品应通过有关部门的论证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
第十条科技示范工程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是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鼓励实行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的方式;以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创新合作等方式联合申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一、基本原则1.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加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高科技项目的实施效果和经济效益。
2.促进科技资源的整合,通过合作创新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3.强化技术应用和推广,提高科技项目的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加强科研项目的质量管理,提高科技项目的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
5.加强科技管理和监督,确保科技项目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二、项目申报和评审1.科技项目由各单位依据实际需求进行申报,经过初审和专家评审后进行立项。
3.项目评审结果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资助,同时对未获资助的项目给予退回说明。
三、项目实施管理1.科技项目的实施分为前期准备、中期实施和后期评估三个阶段。
2.前期准备阶段包括项目团队组建、工作计划制定、资金拨付等工作。
3.中期实施阶段需要按照计划进行项目研究和实验,同时进行进度和效果的定期报告和总结。
4.后期评估阶段对项目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形成项目成果和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四、项目资金管理1.科技项目的资金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拨付和管理,项目单位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执行。
2.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严禁挪用和滥用资金。
3.项目单位需按照要求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和资金清算工作。
4.对于资金使用不当和项目实施效果不佳的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权进行调查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项目成果评价和推广应用1.项目成果应及时进行评价,重点考核项目的创新性、实用性和经济效益。
2.对于成果评价较好的项目,应进行推广应用,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水平。
3.对于成果评价不佳的项目,应进行总结和分析,形成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六、项目监督和管理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设立专门的科技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2.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项目的进度、经费、成果等信息的报告和备案工作。
3.对于违反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措施。
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浙建〔2011〕01号]
![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浙建〔2011〕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c00962143323968001c9203.png)
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浙建〔2011〕0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条为推进建筑业新技术应用,促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建筑业科技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
具体日常工作委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各设区市、义乌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义乌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办法由各市制定。
第四条申报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规模:公共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一次性开发总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工业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二)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数量不少于6项,且工程中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的使用率达到可使用部分的90%以上。
经各设区市、义乌市建设主管部门推荐,创新技术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鉴定(验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在省内率先使用的工程可不受前款限制。
第五条建筑企业中标后,根据项目情况及建筑业新技术应用条件,制定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创建方案,并在基础工程施工完成以前向设区市、义乌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其初审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经审查,符合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条件的,列入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计划名单。
我省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从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六条建筑企业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创建方案(包括工程概况、新技术来源、实施措施、风险分析等);(二)新技术应用部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三)技术、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分析;(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2.01.19
•【文号】建标标函[2012]14号
•【施行日期】2012.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函
(建标标函[2012]14号)
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根据我部《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的通知》(建标[2011]98号),经研究,第一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40名委员组成(名单见附件),张益任主任委员,徐文龙、吴文伟、冯其林任副主任委员,黄慧任秘书长,范明志、陈善平任副秘书长,秘书处承担单位为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请你单位尽快组织召开第一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附件:第一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12.28
•【文号】建标标函[2011]163号
•【施行日期】2011.12.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的函
(建标标函[2011]163号)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根据我部《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的通知》(建标[2011]98号),经研究,第一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40名委员组成(名单见附件),武威任主任委员,戴一鸣、张炜、康景文任副主任委员,郭明田任秘书长,梁金国、王笃礼任副秘书长,秘书处承担单位为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请你单位尽快组织召开第一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第一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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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一、主任委员
徐文龙中国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二、副主任委员
徐海云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陈云敏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中国科学院院士、
教授
张大玉北京建筑大学副校长、教授
三、秘书长
刘晶昊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四、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敬民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王琪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方建华中科实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总裁、高级工程师龙吉生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级工程师
皮猛北京市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中心主任、教授
史东晓江苏省常州市生活废弃物处理中心主任、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朱庆锋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高级经济师
朱福刚光大生态资源(深圳)有限公司总裁、高级工程师任连海北京工商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主任、教授
李月中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李倬舸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工程师李晓东浙江大学能源工程学院教授
刘建国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
许模强中环智慧环境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工程师陈海滨华中科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
陈朱蕾华中科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
陈家珑北京建筑大学建筑材料实验室教授
所长、教授
何品晶同济大学固体废物处理与资源化
研究所
何亮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林昌梅福建省城市建设协会高级工程师
林澎清华大学中国城市研究院副研究员
金宜英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副教授
赵付一厦门市环境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级经济师赵爱华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赵海涛厦门市垃圾分类中心高级经济师
赵雷上海环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级工程师黄建中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高级经营师薛强中国科学院武汉岩土力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戴小东首创环境控股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高级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