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修订正式版)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7年6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都江堰水利工程和都江堰灌区水源的管理,保护世界遗产,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灌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都江堰灌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都江堰水利工程,是指渠首枢纽(含岷江关口至青城桥河段,下同)以及各级引水、输水、蓄水、提水等工程和各类配套设施。
所称都江堰灌区,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由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
所称都江堰灌区水源,是指都江堰渠首以上的岷江径流、灌区边沿溪河径流、区间径流及地下水。
第三条在都江堰灌区(以下简称灌区)范围内从事涉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与保护、调度与供水、用水与节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实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经费保障制度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都江堰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其设立的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渠首枢纽、干渠(河)、分干渠(河)、各支渠(河)分水枢纽及跨设区的市支渠(河)等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工作。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利用、保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加强水生态保护和修复。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乡村振兴、林草、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保护等相关工作。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水利工程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实行标准化、数字化、智能化管理。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水利工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的信息化管理。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受益或者淹没范围跨市(州)的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主要受益或者主要被淹没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都江堰灌区成都境内水政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都江堰灌区成都境内水政、公安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作者:水监总队发布日期:2011-03-03 17:04:07 查看次数:392 次川水函[2011]92号都江堰灌区成都市各县(市、区)水务局、厅直各水管单位:为维护都江堰灌区成都境内水利工程安全、防汛安全、供水安全和灌区社会稳定,加强灌区水政、公安联合执法工作,经省水利厅、成都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决定制定都江堰灌区成都境内水政、公安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现将该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附件:都江堰灌区成都境内水政、公安联合执法工作制度为进一步维护都江堰灌区成都境内水利工程安全、防汛安全、供水安全和灌区社会稳定,切实加强灌区水政、公安联合执法工作,经省水利厅、成都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对都江堰灌区成都境内水政、公安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成立水政、公安联合执法领导小组:组长:朱兵(四川省水利厅副厅长)张俊国(成都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副组长:王文峰(四川省水利综合监察总队总队长)刘峰(成都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副处长)丁鹤(成都市水务局副局长)李华杰(四川省水利厅都江堰管理局副局长)领导小组成员:林建勇(四川省水利综合监察总队副总队长)漆志高(成都市水上治安大队大队长)张泽民(成都市水利综合监察支队支队长)贾军容(人民渠一处分管处领导)唐志扬(东风渠管理处分管处领导)马元(外江管理处分管处领导)成都市各县(市、区)水务局水政工作分管局领导、公安局分管局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四川省水利厅都江堰管理局。
办公室主任:谭伦(兼)副主任:漆志高(兼)二、明确联合执法工作职责都江堰灌区各级水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灌区内水事违法案件的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水域治安秩序和水政执法秩序,预防和制止涉水违法犯罪,查办刑事、治安案件。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作者:来源:厅政策法规处时间: 2019-12-05 02:18 点击率:268次【打印】【关闭】(1997年6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都江堰水利工程和都江堰灌区水源的管理,保护世界遗产,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灌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都江堰灌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都江堰水利工程,是指渠首枢纽(含岷江关口至青城桥河段,下同)以及各级引水、输水、蓄水、提水等工程和各类配套设施。
所称都江堰灌区,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由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
所称都江堰灌区水源,是指都江堰渠首以上的岷江径流、灌区边沿溪河径流、区间径流及地下水。
第三条在都江堰灌区(以下简称灌区)范围内从事涉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与保护、调度与供水、用水与节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实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经费保障制度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都江堰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其设立的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渠首枢纽、干渠(河)、分干渠(河)、各支渠(河)分水枢纽及跨设区的市支渠(河)等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水事管理和跨县支渠的管理,并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支渠(河)分水枢纽以下水利工程的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5.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19.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都江堰渠首枢纽工程

都江堰渠首枢纽工程摘要:都江堰不仅以其悠久的历史闻名中外,更以它因地制宜,简单灵活的枢纽布置形式和就地取材的工程结构在我国水利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都江堰枢纽工程位于岷江由山谷河道进入冲积平原的地方,沿江自上而下,由百丈堤、鱼嘴、金刚堤、飞沙堰、宝瓶口和人字堤等部分组成,其中主要是鱼嘴、飞沙堰和宝瓶口。
本文论及了都江堰渠首的主要枢纽工程,工程管理的概况和都江堰的历史意义,希望对这一古老的水利工程有一个更深刻的了解和认识。
关键字:都江堰;岷江;鱼嘴;岁修Abstract : Dujiangyan is not only famous for its long history, but also to its local conditions, simple and flexible project layout forms and local materials in engineering structures in China occupies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history of water development. Dujiangyan Irrigation Project is located in the valley of the Minjiang River into the alluvial plain areas along the river from top to bottom, from the embankment Baizhang, fish head, King embankment, Feisha weir, Po bottle and the word dike and other components, mainly fish head , sandstorm weir and treasure bottle. This paper addresses the main hub of the Head of Dujiangyan.Key words : Dujiang weir; Minjiang River; Fish head; Annual maintenance李冰,战国时期秦国人,“知天文地理”。
浅析都江堰灌溉管理的原则与制度

•8•四川水利2021.No.2浅析都江堰灌溉管理的原则与制度郭蓉(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四川都江堰,611830)【摘要】都江堰之所以在四川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在于有一套良好的灌溉管理制度。
因此,文章从都江堰灌区用水的特点入手,详细阐述了都江堰的供水原则和各项用水制度。
【关键词】灌溉管理供水原则用水制度都江堰灌区中图分类号:S2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809(2021)02-0008-041都江堰灌区概况都江堰修建于公元前256年,历经2277年的历史沧桑,始终运行不缀,长效不衰。
现在,都江堰已发展为以农业灌溉为主,同时为灌区重点工厂和城市生活供水,兼具防洪、发电、水产、养殖、林果、旅游、环保等多目标综合服务的特大型水利工程,对四川省国民经济的建设和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都江堰灌区位于四川盆地西部,地跨岷、沱二江,东临涪江,面积2.3万km2。
受益范围包括成都、德阳、绵阳、资阳、乐山、眉山、遂宁7个市(地)38县(市、区),总体规划灌溉面积98.133万hm2,目前实际灌溉面积已达72.667万hm2。
横亘南北的龙泉山把都江堰灌区分成东西两大部分。
龙泉山以西是成都平原直流灌区,以东为川中丘陵引蓄灌区。
成都平原是由岷江和沱江的洪积冲积扇联结而成,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地面坡降5%~2%,都江堰渠首位于岷江冲积扇的顶部,工程引水处海拔高程730m,递减至成都市为500m。
龙泉山以东的丘陵灌区主要耕地海拔高程均在450m以下,整个灌区具有颇为良好的自流灌溉和引输水条件。
都江堰以岷江为主要水源,边缘山溪河流、平原地下水为补充水源。
都江堰渠首工程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城西1km处的岷江河段上。
岷江是长江一大支流,全长735km,发源于四川省松潘县境内的弓杠岭,流经松潘、茂县、汶川和都江堰市境,至都江堰渠首,流程341km,集雨面积23037km2,年平均来水量151亿m3。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修订版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附件《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四川省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发挥世界遗产的教育和展示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世界遗产,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保护区、缓冲区。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世界遗产资源调查、评估、申报和在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监测、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世界遗产保护,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科学规划、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坚持共同保护、共同管理、共享资源、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世界遗产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中文化遗产部分的保护管理工作。
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交通运输、旅游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由世界遗产地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七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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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7年6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都江堰水利工程和都江堰灌区水源的管理,保护世界遗产,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灌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都江堰灌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都江堰水利工程,是指渠首枢纽(含岷江关口至青城桥河段,下同)以及各级引水、输水、蓄水、提水等工程和各类配套设施。
所称都江堰灌区,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由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
所称都江堰灌区水源,是指都江堰渠首以上的岷江径流、灌区边沿溪河径流、区间径流及地下水。
第三条在都江堰灌区(以下简称灌区)范围内从事涉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与保护、调度与供水、用水与节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实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经费保障制度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都江堰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其设立的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渠首枢纽、干渠(河)、分干渠(河)、各支渠(河)分水枢纽及跨设区的市支渠(河)等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水事管理和跨县支渠的管理,并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支渠(河)分水枢纽以下水利工程的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水事管理和支渠(河)分水枢纽以下水利工程的管理,负责组织、指导群众性的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灌区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统筹解决灌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护和水资源配置等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健全灌区事务协商管理制度。
灌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保障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加强技术创新,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七条灌区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灌区水情监测预警、工程运行安全、供水调度保障等工作,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抗旱有关工作。
第八条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节水优先,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节水评价,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建设节水型灌区。
灌区内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节水义务。
第九条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蓄水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增强都江堰水利工程的调蓄功能。
第十条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地开展科学试验、技术革新,搞好渠系绿化,充分发挥现有工程和设备的潜力,科学调度,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提供工农业生产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都江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工程建设第十二条灌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规划相互衔接。
灌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执行。
规划的调整、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改建、扩建、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都江堰水利工程新灌区的建设,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提出申请和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都江堰水利工程必须坚持岁修制度。
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岁修工作的领导。
支渠分水枢纽及其以上水利工程岁修方案由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
支渠分水枢纽以下的水利工程岁修方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并与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协商确定渠道的断流、输水时间。
第十六条渠首工程岁修由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完成。
干渠(含分干渠、支渠分水枢纽)岁修,在农业水费收费标准未达到成本之前,由受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共同筹集资金组织完成。
支渠分水枢纽以下的各级渠道的岁修,由受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筹集资金组织完成。
第十七条都江堰水利工程较大规模的工程整治和特大水毁工程的修复,支渠分水枢纽及其以上的,由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制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支渠分水枢纽以下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灌区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都江堰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工程管理与保护第十九条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都江堰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因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经过批准,并按规定进行补偿,补偿费用于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条都江堰水利工程用地范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水面、水体属国家所有,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一条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规划时,凡涉及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
城乡建设不得擅自占用都江堰水利工程渠(河)道或者影响水利工程的安全和运行。
确需占用的,应当征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并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建、补偿责任,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灌区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置标志、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标志、标识。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相关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在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跨渠、穿渠、穿堤、临渠的桥梁、隧洞、码头、道路、渡口、管道、暗涵、缆线,以及生态湿地、景观、绿道等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水功能、水安全、水生态要求,并征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见,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已获批准的上述建设项目因性质、规模、地点等重大事项变动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都江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的管理和保护,制定具体保护方案。
都江堰鱼嘴、飞沙堰、宝瓶口等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灌区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进行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
灌区内的世界遗产、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园林)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正常工作。
禁止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
第二十六条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都江堰灌区水环境保护。
禁止在作为都江堰水利工程饮用水水源的供水渠(河)道和水库设置排污口。
在前款规定以外的都江堰水利工程供水渠(河)道和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利用水库、渠道水域等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征求有管理权限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灌区工程管理制度,推进灌区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
第四章调度与供水第二十九条岷江上游及灌区边沿溪河径流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服从都江堰灌区供水、防汛要求。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岷江上游及灌区边沿溪河径流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并对岷江上游及灌区边沿溪河的水利、水电工程运行调度进行监督,保障灌区生活、农业、工业、生态等用水需要。
第三十条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时,凡涉及到灌区水源、用水管理或者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应当服从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
第三十一条都江堰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水权集中、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水量的分配和调度,应当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提供农业用水和工业用水,兼顾生态环境用水,并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平原灌区、丘陵灌区用水需求。
水电站、水动力站、航运、旅游等用水,应当服从防洪调度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的需要。
丘陵灌区以夏季、秋季引水囤蓄为主,其他时段由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来水情况进行调度。
第三十二条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用水户,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送年度用水计划。
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用水户所报的用水计划编制年度供水计划,经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户代表参加会议商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对用水实行统一调度。
用水户应当按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确需超计划用水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超计划用水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用水。
第三十三条新增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自来水厂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用水户,以及用水户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或者取水量的,应当征求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见,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用水。
第三十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户,应当按规定设置水文测流断面或者量水设施,并按规范进行观测和资料整编。
第三十五条用水户应当服从统一的供水调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和抢占水源、擅自放水,扰乱供水秩序。
第三十六条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旱情严重时,可以采取临时性的应急供水和限制用水措施。
第五章用水与节水第三十七条都江堰水利工程实行计量用水、计量收费、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制度,积极推行合同制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