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局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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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2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8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二年四月十一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首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下设复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一)研究、开发或者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提出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或者取得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三)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在社会公益性领域研究、开发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计量、标准、档案等公共技术,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的;(五)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基础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六)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七)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传授先进技术、培养科技和管理人才,促进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行为规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行为规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行为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文字号】京科发[2011]65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1.29【实施日期】2011.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行为规范》的通知(京科发[2011]651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行为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行为规范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行为是指评审组织者、评审委员、推荐者及评审对象,根据《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在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的行为。

第二章评审组织者行为规范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者是指负责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和管理工作的北京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及委托参与评审的相关机构。

第四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者应当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形式审查、初审、异议处理、考察、评审和授奖等活动中的各项规。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2009年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有关工作的说明-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2009年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有关工作的说明-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2009年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有关工作的说明正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2009年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有关工作的说明各有关单位:2009年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推荐工作将于近期开始,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做好组织申报推荐和相关准备工作,特做以下说明: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推荐一、“关于2009年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将于近期在科委和奖励办网站发布,书面通知下发到各推荐单位,请注意及时查阅;二、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受理已经获得国家奖或和其他的省部级政府奖励的项目(不包括社会力量获奖项目)。

三、请重点做好相关证明材料的准备工作,包括知识产权证明、成果登记证书,应用证明,效益证明、技术评价证明、产品检测报告等。

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市推荐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原则上从已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项目中推荐,基本规程如下:一、受理范围:1、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范围和条件;2、历届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项目;3、获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的高等级奖项,并对北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作用的优秀项目;4、曾参加国家奖评审但未获奖的项目,根据其之后在创新水平和推广应用方面取得进展确定。

二、优选的规则:(一)如受理的项目数量少于国家奖励办下达的指标,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的项目材料审查后,推荐参加国家奖的评审。

(二)如受理的项目数量多于国家奖励办下达的指标,则根据如下规则优选:1、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项目首先入选。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各推荐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政府奖励的导向作用,激发首都科技创新活力,2014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正式启动。

2014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将通过强化政策引导,突出三个注重,一是注重科技与经济结合,重点奖励解决北京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并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重点奖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成果,关注科技创新与文化创新相结合产业的成果;二是注重科技推动社会发展、惠及民生,重点奖励解决政府重大需求,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和改善民生,产生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三是注重企业作为创新主体,重点奖励在京落地转化的重大科技成果,重点奖励在以企业为主体创新体系建设中产生的重大成果,关注人才团队及其创新成果。

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将2014年度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办法和要求北京市科学技术奖采取推荐单位推荐的方式,各推荐单位使用原推荐单位代码和密码登陆“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推荐系统”(网址:http://),按要求组织推荐。

推荐系统于2014年3月11日开通,具体操作步骤请详细阅读“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推荐系统使用说明”(附件1)。

为保证推荐项目材料的真实和准确,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网站或公告栏内公示本单位本年度推荐项目的基本情况,并要求项目主要候选人所在单位同样进行公示。

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1987.02.18•【文号】国气科字[1987]第012号•【施行日期】1987.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科技奖励正文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1987年2月18日国气科字〔1987〕第012号)第一条:为了奖励那些对推动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做出贡献并取得明显社会(业务)、经济效益的集体和个人,以充分调动广大气象科技人员(含气象科学技术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我国经济、国防建设和气象业务建设的气象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气象科学技术成果和其他成果;气象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气象标准、气象计量、气象科技情报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等级: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下列四等: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一等奖励证书4000元二等奖励证书2500元三等奖励证书1500元四等奖励证书1000元各省级气象局(含国家气象局直属单位)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自行拟定。

两级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分别在两级气象事业费中支付。

第四条:鉴定后应用于服务(业务、生产)一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气象科学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一)应用于国家经济、国防现代化和气象现代化建设的气象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程序、新设计、新方案、新工艺、新材料、新型传感器等),属于国内气象行业首创或领先,经过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社会(业务)、经济效益(有使用单位证明)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气象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在一定范围内推广,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较大社会(业务)、经济效益(有使用单位证明)的;(三)在国家工程建设、气象工程建设、气象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较大社会(业务)、经济效益(有使用单位证明)的;(四)在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引进国外技术中,超过或达到原产品的技术水平或对引进技术作了较大改进,使之适宜于我国应用、推广和生产并取得较大社会(业务)、经济效益(有使用单位证明)的;(五)在气象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中,运用现代化科学管理理论,研究气象科学技术管理规律和方法,并用于指导某一方面的气象科学技术管理工作,对开创新局面卓有成效(有使用单位证明)的;(六)在气象标准化工作中,研制出本行业先进的标准,有创造性,经过应用取得显著效果(有使用单位证明)的;(七)在气象计量工作中,在研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精密测试装置与测试方法、制定计量检定系统与检定规程等方面,创造出具有先进水平的工作成果,并经过实践应用取得显著效果(有使用单位证明)的;(八)在气象科学技术情报工作中,为国家和气象部门的各项建设提供有创见的战略决策、战术应用的情报调研和服务,并在应用中取得显著效果(有使用单位证明)的;第五条: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及其所属专业组负责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

北京市气象局气象科研开发奖推荐书

北京市气象局气象科研开发奖推荐书

北京市气象局气象科研开发奖推荐书附件1:北京市气象局气象科研开发奖推荐书候选项目名称:所属学科(专业):推荐单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北京市气象局科技发展处二OO八年六月北京市气象局气象科研开发奖推荐书填写说明《北京市气象局气象科研开发奖推荐书》适用于《北京市气象局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中设置的北京市气象局气象科研开发奖。

《北京市气象局气象科研开发奖推荐书》是北京市气象局气象科研开发奖励评审的基本技术文件和主要依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如实、全面填写。

要严格按规定格式打印,大小为大十六开本(高297毫米,宽210毫米)竖装。

文字及图表应限定在高257毫米、宽170毫米的规格内排印,左边为装订边,宽度不小于25毫米,正文内容所用字型应不小于5号字,推荐书及其指定的附件备齐后应合装成册,其大小规格应与推荐书一致。

装订后《北京市气象局气象科研开发奖推荐书》不需另附加封面。

一、封面1、所属学科(专业):指推荐奖项应属哪一个学科(专业),需按下列学科(专业)之一填写:A.大气科学;B.气候变化与应用气象;C. 计算机、通信与探测技术、D、其他;2、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指组织推荐奖项的各直属单位、各区县气象局,北京市气象局直属科研、业务单位、各区县气象局、科技服务与产业管理职能部门。

二、被推荐项目基本情况《被推荐项目名称》(中文):应当简明、准确地反映出项目的技术内容和特征,字数(含符号)不超过30个汉字。

《主要完成人》按《北京市气象局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并按贡献大小从左至右、从上到下顺序排列。

《主要完成单位》按《北京市气象局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并按贡献大小从左至右、从上到下顺序排列。

主要完成单位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任务来源》在相应的字母上划“√”。

1、国家计划:指正式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2、部委计划:指国家计划以外,由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项目;3、省级计划:指国家计划以外,由省级(或通过有关厅局)下达的项目;4、基金资助:指国家基金形式资助的项目;5、其他:不能归属于上述各类的研究开发的项目。

中国气象局关于组织201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组织201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8.11.29•【文号】气科函〔2018〕68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关于组织201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气科函〔2018〕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国科奖字〔2018〕41号)的要求,现请各单位提名我局候选奖项。

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提名项目(人选)的基本条件提名项目(人选)须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推荐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1.提名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提供的代表性论文论著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公开发表,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体技术应用。

2.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

3.2017年度、2018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不能作为2019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项目完成人(创新团队除外)。

4.经2018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受理公示后提交评审但未授奖的相关项目技术内容不得提名2019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创新团队除外)。

5.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提名。

6.专用项目应当是提名前相关内容已定密,并需提供相应的定密文件。

二、提名要求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和《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严格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奖项的组织推荐工作。

1.请研读《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附件1)以及《201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附件2),了解需要注意的事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网站),根据相关要求提交提名书。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1.03
•【字号】京政发〔2016〕51号
•【施行日期】2016.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奖励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京政发〔2016〕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努力推动创新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在发展首都科技事业、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科技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

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经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市政府批准,授予“纳米材料绿色打印印刷基础研究”等27项成果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授予“京津冀智慧城市下智能变电站关键技术及应用”等60项成果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授予“我国儿童肺炎链球菌疾病和分离菌株特性的研究”等93项成果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具体获奖项目和人员由市科委公布)。

希望获奖者再接再厉,勇攀高峰,不断创造新的成绩。

首都科技工作者要以获奖者为榜样,牢固树立创新发展理念,自觉弘扬创新精神,争当创新的推动者和实践者,为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3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2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公布根据2007年3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7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0年8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号令第三次修改根据2019年7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7号令第四次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9年7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8日起施行。

市长陈吉宁2019年7月18日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奖项:(一)突出贡献中关村奖;(二)杰出青年中关村奖;(三)国际合作中关村奖;(四)自然科学奖;(五)技术发明奖;(六)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实施,对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评审委员会以及监督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承担。

第六条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旨在奖励在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发现,推动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或者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突破,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个人。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
施细则》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10
【摘要】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12页(P29-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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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气象局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首都气象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充分调动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气象科技的创新能力、推进气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工作奖贯彻尊重知识、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三条北京市气象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气象科学技术工作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北京市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气象科学技术工作奖励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气象局设立气象科学技术工作奖励专用资金每年3万元。

第六条气象科技工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设置及评审标准
第七条科学技术贡献奖(个人)、气象科研开发奖(集体)(一)科学技术贡献奖
气象科学技术贡献奖是北京市气象局科学技术工作的最高奖项,授予在气象科学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气象科学技术工作者。

候选人应具备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较高深的学术理论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前6名主要完成者获2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
2、作为前3名主要完成者获3项以上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的科技成果;
3、作为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2篇或在核心学术刊物上以第一完成人的身份发表5篇以上学术论文;
4、完成3项以上、局级以上课题(含局内课题)的成果转化工作,并形成气象业务能力,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气象科研开发奖(集体:课题组、技术开发小组等为单位):
气象科研开发奖的候选集体应在科研、业务服务和管理工作中,针对气象业务的关键问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和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工作。

对提高我局气象现代化水平有较大的贡献。

圆满完成所承担课题的全部研究工作,通过有关部门及专家的验收、鉴定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技术创新突出,解决了本部门发展中的难点、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完成成果转化、在业务、服务中推广应用,经过证明提
高了整体技术水平。

第三章推荐
第八条北京市气象局科学技术工作奖实行限额推荐,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气象局根据推荐条件负责推荐本单位的候选人或候选集体。

气象科学技术贡献奖每个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每次推荐不得超过1人。

气象科研开发奖每个单位每次推荐总共不得超过2个候选集体。

第九条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科技工作奖的候选集体应征得候选集体的意见,并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1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省部级以上课题)
2科研课题验收意见
3科技成果查新检索报告
4科研项目工作报告
5科研项目技术报告
6公开、即将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7其它有关能说明成果水平的材料(用户使用证明、效益证明、成果专利证明、源程序、操作说明等);
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填写字迹清楚,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条凡在知识产权以及候选人、候选集体业绩真实性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参加科技工作奖的评审。

第十一条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集体,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奖励办法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程序被重新推荐,推荐单位、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第四章评审
第十二条科技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推荐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对逾期不补或经过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将材料退回,不予参加评审。

(二)负责异议的受理,组织对异议材料的调查、核实。

(三)异议期过后,将学术委员会评选结果报北京市气象局党组批准。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在科技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对候选人和候选集体的科技水平、业绩、成果转化程度、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在推动业务服务发展中的作用等进行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应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为通过,表决有效;
(二)负责推荐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工作奖候选人、候选集
体。

第五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十四条科技主管部门将科技工作奖评审结果在局办公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20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奖集体、个人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以真实身份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名实姓;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科技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异议(不记名)通知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材料报送科技主管部门,由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科技主管部门将异议和调查、核实材料及其初步处理意见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形成最终处理意见,并同时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六章授奖
第十八条北京市气象局科学技术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为1名,可以空缺,由科技主管部门报请局党组批准。

气象科研开发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集体不超过5个,每
个获奖集体的人数以最终结题时的人数为准,奖励不分等级。

由科技主管部门报请局党组批准。

第十九条北京市气象局科技主管部门向全市气象部门通报表彰气象科学技术工作奖励结果,并颁发奖励证书。

北京市气象局科学技术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8000元,气象科研开发奖的奖金数额为4000元。

第二十条北京市气象局科学技术工作奖奖金从北京市气象局气象事业费中列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科技工作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奖励办法适用于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集体。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科研技术课题管理办法(暂行)》“第八章:课题评奖”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奖励办法的解释权属北京市气象局科技主管部门。

主题词: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通知
抄送:中国气象局科技发展司
北京市气象局办公室2003年4月22日印发
校对:张本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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