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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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一、气象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是我国气象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05年12月1日实施。

该法规定了气象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原则,明确了气象行政管理的职责和权限,保障了气象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该法,气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发布气象预报、气象服务、气象观测等方面的规章和规定,确保气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气象灾害谨防条例》《气象灾害谨防条例》是我国气象灾害谨防的基本法规,于2022年1月1日实施。

该条例规定了对气象灾害的预警、监测、预报、谨防等方面的措施和要求,旨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轻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

根据该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谨防规划,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提高灾害谨防水平。

3.《气象观测规程》《气象观测规程》是我国气象观测工作的基本规程,由国家气象局制定和发布。

该规程规定了气象观测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包括气象观测站的建设和管理、观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观测数据的采集和报送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规程,气象观测站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进行观测工作,并及时上报观测数据。

二、气象部门规章1.《气象预报服务管理办法》《气象预报服务管理办法》是国家气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章,用于规范气象预报服务的管理工作。

该办法规定了气象预报服务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包括气象预报产品的发布、预报员的资质要求、预报服务的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办法,气象预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提供准确、及时的气象预报服务。

2.《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国家气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章,用于规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该办法规定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和执行等方面的要求,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灾害损失的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办法,各级气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确保应对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1. 引言本文旨在规范和指导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以确保其安全、完整和有效地保存、管理和利用。

2. 定义气象成果:指通过气象观测研究、数据分析和模型计算等手段获得的气象科学研究成果,如预报模型、数值模拟结果、观测数据分析报告等。

资料档案:指气象成果的电子和纸质文档、数据文件、图纸、录音和视频等形式,并包括相关的元数据、文档描述和使用说明等。

3. 档案管理责任气象局负责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并任命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相关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4. 档案管理流程4.1 档案采集:对新产生的气象成果和资料进行采集,并确保准确记录其来源、时间和有关信息。

4.2 档案整理:对采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和编目,建立起各类别档案的组织结构。

4.3 档案存储:确保档案的安全存储和备份,采用合适的存储介质和技术手段,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查。

4.4 档案检索:建立便于检索的档案索引和查询系统,确保用户能够方便地获取所需档案和信息。

4.5 档案利用:根据需要,提供档案的复制、转交和共享服务,保证档案的有效利用和传播。

4.6 档案审查:定期对档案进行审查和鉴定,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5. 档案保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气象成果和资料进行保密处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6. 档案销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对不再需要保存的气象成果和资料进行销毁,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确保档案不被恶意利用和泄露。

7. 监督和评估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进行档案管理工作的评估和审查,以确保规定的执行和改进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

8.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由气象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以上为《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为气象成果和资料的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并及时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水文气象数据共享管理制度

水文气象数据共享管理制度

水文气象数据共享管理制度1.引言水文气象数据在各个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对于农业、水资源管理、灾害预防等方面都具有关键作用。

为了实现数据的高效利用,促进科学研究和决策的发展,建立一个有效的水文气象数据共享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2.背景水文气象数据是指各种与水文、气象相关的信息,包括降雨量、河流流量、地面温度等。

这些数据来源于不同的机构和部门,通常存在着数据孤岛、重复收集和共享难题。

3.数据共享的重要性数据共享能够提高数据的价值和效用。

首先,共享数据可以促进科学研究的进展。

不同领域的研究人员可以利用共享的水文气象数据进行跨学科的研究,从而提高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深度。

其次,共享数据有助于灾害预防和应急管理。

水文气象数据的即时性和准确性对于预警和决策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最后,共享数据能够促进水资源管理的优化。

通过汇集各类水文气象数据,可以更好地进行水资源的规划和分配,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4.共享管理制度的原则(1)开放透明原则:建立一个开放透明的数据共享平台,方便各方共享数据以及获取共享数据的详细信息。

(2)安全保护原则:确保共享数据的安全性,保护数据主体的权益。

(3)互惠共赢原则:通过数据共享实现多方共赢,促进合作与发展。

(4)一体化管理原则:建立一个统一的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共享。

5.共享数据的来源与获取方式共享数据的来源包括国家监测机构、气象台站、农业科研机构等。

获取共享数据的方式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应用程序接口(API)等方式进行,以方便用户获取所需的水文气象数据。

6.数据标准与格式为了保证共享数据的一致性和互操作性,需要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格式。

标准包括数据命名规范、数据格式规范、数据传输协议等,以确保共享数据的高质量和高效率。

7.数据共享的激励机制为了增加数据提供方的积极性,可以建立一套激励机制。

例如,对于提供优质数据的机构可以给予经济奖励、学术荣誉或其他奖励,以鼓励更多机构参与共享。

2014年县级综合气象业务岗位练兵内容梳理

2014年县级综合气象业务岗位练兵内容梳理

综合气象业务技能竞赛暨岗位练兵范围一、综合观测、网络与资料业务(一)基础理论包括大气科学相关知识、计算机及网络知识、综合观测(含地面、高空、雷达、大气成分等)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观测业务改革调整、各类观测设备维护保障、观测产品加工分析应用知识等。

主要包括:1.大气科学类相关知识:天气学相关知识、大气物理学相关知识、气候学相关知识、大气探测学相关知识和大气化学相关知识。

2.地面观测基本知识:《地面气象观测规范》、《地面气象观测数据文件和记录簿表格式》、《气象仪器和观测方法指南(第6版)》(世界气象组织)、《新型自动气象(气候)站功能规格书》、《降水观测规范-称重式降水传感器(试行)》、《前向散射能见度仪观测规范(试行)》、《天气现象仪观测规范(试行)》、《激光云高仪观测规范(试行)》、《自动雪深观测规范》、OSSMO、ISOS业务系统软件操作手册等气象观测基本知识。

3.计算机与网络:计算机操作系统基本知识、常用办公软件基本应用知识、通讯网络相关知识、数据库基本知识。

4.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地面气象观测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地面气象观测工作优秀集体及个人考核办法》等。

5.观测业务改革相关:《中国气象局关于县级综合气象业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气发【2013】54号)、《地面气象观测业务调整技术规定》、《地面气象应急加密观测管理办法》、《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发展规划》(2014-2020年)、《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观测技术装备保障业务发展的意见》(气发【2013】118号)以及中国气象局、省局下发的各种业务技术管理文件和规定等。

6.综合观测相关:《大气成分观测业务规范》、《大气成分观测业务技术手册》、《大气本底站观测场室技术规范》、《雷电观测业务规范(试行)》、《自动土壤水分观测规范》(试行)、《大气探测学》、《雷达气象学》、《卫星气象学》等。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7.05.02•【文号】气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气发〔2017〕3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气象局,有关高校,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适应我国大数据发展战略的迫切需求,推动气象数据资源汇集共享,更加科学地为国家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家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和社会民生等做好气象预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相关规定,中国气象局研究制定了《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现印送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中国气象局联系沟通。

联系人:郭文刚,联系电话:************。

中国气象局2017年5月2日气象探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工作,促进资料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和《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海上钻井平台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国际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远洋航行的船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气象探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气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气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象资料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气象资料档案管理水平,保证气象资料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气象资料档案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气象部门各级单位气象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气象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气象资料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气象资料档案管理效率和水平。

(三)集中统一管理:气象资料档案由气象部门各级单位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四)安全保密:加强气象资料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国家利益和信息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气象部门各级单位应设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气象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气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气象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气象资料档案的监督检查,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四)负责气象资料档案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负责气象资料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气象资料档案的收集范围:(一)气象观测资料、气象预报资料、气象服务产品等。

(二)气象科技研究、气象业务运行、气象灾害防御等方面的资料。

(三)气象部门内部文件、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等。

第七条气象资料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编目、装订等规范要求进行整理。

(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对归档的档案进行编号、登记、编制目录。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气象资料档案的保管要求:(一)按照档案保管规范,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和设备。

(二)加强库房管理,确保档案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安全。

(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气象资料档案的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利用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摘抄、传播档案内容。

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本规定是为了加强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维护气象成果及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性,促进气象科研和生产的信息化建设,建立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气象成果及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加工、利用、保管、共享、开放和销毁等活动,以有效支撑我国气象现代化和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建设。

本规定适用于气象成果及资料的收集、整理、加工、利用、保管、共享、开放和销毁等活动。

第二章气象成果及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加工第一节气象成果的收集1. 气象成果的收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和及时的原则,应当在成果制作单位出具的成果说明书、报告和其他同级成果文件的基础上进行;2. 气象行业科技成果的收集应当规范有序,尽可能避免重复支出,避免气象科研成果被挤占,被忽视或被滥用。

第二节气象资料的整理和加工1. 气象资料的整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和及时的原则,应当明确文件的来源单位和归档原则,并进行规范整理;2. 气象资料的加工应当充分发挥决策咨询和科技服务功能,必要时应当与各相关领域的专家和用户充分沟通,确保积极服务气象业务和相关领域的开发需要。

第三章气象成果及资料的利用和共享第一节气象成果的利用1. 气象行业中的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所拥有的成果,必要时允许有关单位共享,对于已经公开的成果也应当以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提供;2. 气象成果的利用应当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性,以及尊重成果制作者的贡献和协调各方的权益。

第二节气象资料的共享和开放1. 气象行业中的资料共享管理应当遵循“一网两平台一中心”的原则,即建立统一的气象资料共享平台、气象数据共享平台和气象科研成果共享服务中心,充分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气象资料的大数据管理和应用服务;2. 气象资料的共享和开放应当考虑国家安全和商业保密等因素,遵循共享原则和责任分明的原则,实现成果推广和应用增值的目标。

第四章气象成果及资料的保管和销毁第一节气象成果资料的保管1. 气象行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象成果资料的管理机制,确定各类成果、资料的保管期限和保管措施等管理制度;2. 气象成果和资料的保管应当保证其安全、完整和有效性,做到分类保管、等级管理、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方面落实职责。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年月日中国气象局令第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资料共享,进一步促进气象资料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提供气象资料共享,以及用户使用其提供共享的气象资料,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资料,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收集并存档的各种气象观(探)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成的各类气象数据集、各种气候统计值和数值分析资料等。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提供涉密气象资料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涉密气象资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一)我国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通信系统()交换的地面气象站的定时(次)观测报告和高空站的定时(次)观测报告;(二)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气象站(附件)的气温、气压、湿度、风、降水、日照等要素的当年的月、年统计值。

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

有关部门和单位与气象部门合作开展的业务和科研项目所需的气象资料,按双方建立合作关系时商定的原则和方法处理。

为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的经营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除收取资料复制和交付成本费外,可以补偿性收取资料加工处理费。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机构,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提供其开展公务活动所需的气象资料,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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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三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使用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附件: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站点表
(2001年11月2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资料共享,进一步促进气象资料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提供气象资料共享,以及用户使用其提供共享的气象资料,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资料,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
收集并存档的各种气象观(探)测记录,以及由这些记录加工处理而成的各类气象数据集、各种气候统计值和数值分析资料等。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提供涉密气象资料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涉密气象资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提供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
(一)我国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通信系统(GTS)交换的地面气象站的定时(4次)观测报告和高空站的定时(2次)观测报告;
(二)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气象站(附件)的气温、气压、湿度、风、降水、日照等要素的当年的月、年统计值。

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
料。

有关部门和单位与气象部门合作开展的业务和科研项目所需的气象资料,按双方建立合作关系时商定的原则和方法处理。

为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的经营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除收取资料复制和交付成本费外,可以补偿性收取资料加工处理费。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机构,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提供其开展公务活动所需的气象资料,不收取费用。

第九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向用户提供从其他国家气象部门交换来的气象资料,必须遵守有关国家气象部门提供交换资料时附加的使用限制条件。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向用户提供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交换来的资料,应当遵守有关机构、部门和单位提供交换资料时附加的使用限制条件。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只负责提供本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收集和存档的气象资料。

除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之外,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
事气象资料提供工作。

第三章 共享气象资料的使用
第十一条 用户要求提供气象资料时,应当凭有效证件,并提交包括所索取气象资料的用途、类别、范围、数量,以及是否涉外使用等内容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用户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提供的气象资料,只享有有限的、不排他的使用权。

第十三条 用户不得有偿或无偿转让其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包括用户对这些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以及对其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

第十四条 用户不得直接将其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用作向外分发或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也不得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

用户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气象资料,可以在内部分发;可以存放在仅供本单位使用的局域网上,但不得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

第十五条 用户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气象资料,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
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
象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适时向社会发布基本气象资料的;
(二)不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国内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气象资料的;
(三)不及时向各级党委、人民政府,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提供其开展公务活动所需气象资料的; (四)向用户提供与其他国家气象部门交换来的气象资料,不遵守有关国家气象部门提供交换资料时附加的使用限制条件的;
(五)向用户提供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交换来的气象等资料,不遵守有关机构、部门和单位提供交换资料时附加的使用限制条件的。

第二十条 提供涉密气象资料共享,以及使用、保管共享的涉密气象资料,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气象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用户,是指独立法人单位,不含其下属单位。

(二)免费,按世界气象组织40号(Cg-XII)决议给出的定
义,是指除复制和交付资料所需的成本费外,不再征收任何资料采集和存档所花的费用。

(三)资料复制和交付成本费,是指为用户提供气象资料过程中对气象资料检索、摘录、加工、复制所需的人员工时、设备损耗、能源消耗以及复制载体、通讯传输等项费用。

(四)资料加工处理费,是指对所收集的气象资料进行加工处理和归档所需的人员工时、设备损耗、能源消耗等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为索取气象资料的外国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资料,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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