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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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规定包括:
一、审核规定: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严格遵循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行业经验和技术规范。

2、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书进行审核,以确保其设计合理、安全可靠,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3、审核时要重点考察用于连接各部分的接地体、电气元件、绝缘材料及防雷装置之间的连接和相关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防雷装置的布置、安装及安全措施是否正确。

4、审核内容应包括防雷装置的设计及其安装位置,以及设备的接地体、电气元件、绝缘材料及防雷装置之间的连接和相关参数等。

二、竣工验收规定: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防雷装置的使用情况、安装质量、材料质量及安装位置等进行检查。

2、验收时应进行准确测量,以确保防雷装置的工作性能及安全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3、验收时应检查防雷装置的绝缘强度、电流限制装置及其它安全装置是否正常,以及防雷装置的接地体、电气元件、绝缘材料及防雷装置之间的连接和相关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设计不合理、安装
不当、材料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其它技术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以确保防雷装置的安全可靠性。

太阳能热水器的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

太阳能热水器的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

摘要:针对屋顶太阳能热水器的安全隐患、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设备、人员受到危害。

关键词:太阳能热水器;防雷;抗风;等电位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太阳能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能源正逐步走进工业生产多个环节中。

但是由于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不当、防雷不规范往往造成诸多安全隐患,威胁生产设备和人们的生命安全。

1111太阳能热水器存在的安全隐患为了集热需要,人们习惯将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到室外屋顶阳光充足的地方。

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时,受热水器支架的刚度、强度以及人员安装水平的影响,安装不规范;或者安装规范但年久失修,一旦出现大风、暴雨等天气,存在被掀翻砸伤人的安全隐患。

据胜利油田防雷中心对油区工业园区楼群的实地调查,太阳能热水器主要安装在厂房或办公楼之上,依据防雷规范,多数厂房或办公楼属三类防雷建筑,按此类别安装的防雷设施对建筑物防护的总有效率为80%左右。

另外,防雷设施的设计施工是按正常情况进行的,并未考虑到建成后屋顶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且太阳能热水器内置有电加热带和传感信号线直通室内,有些热水器与建筑物的避雷带连接,有些则不连接。

从调查的情况看,热水器的高度基本都超出了建筑物上原有防雷装置高度,使得太阳能热水器完全暴露在雷电直击的范围内。

同时,太阳能热水器主要金属部件多设在楼顶,雷雨天时,大量高电压的雷电流很容易沿金属水管及热水进入室内。

人在使用热水时,尤其全身湿透时,人体阻抗大大下降,这时候,哪怕沿金属管导入浴室的电压只有10~202V ,也足以致命。

为此,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已经将盥洗室列为了电击危险大的特殊场所。

因此,如不采取科学有效的防雷安全措施,轻则将导致热水器和其他电器设备烧毁,重则将引发爆炸、火灾或人员伤亡等事故。

2111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2.1.11安装水平有限,固定措施不当目前国家对太阳能热水器支架的固定并没有详细标准。

对热水器的支架,国标只规定了支架的刚度和强度,对其耐腐蚀性却没有规定,而太阳能热水器常年在室外工作,一些小厂生产的热水器在使用两三年后,支架则可能出现严重腐蚀甚至坍塌。

防雷接地验收规范

防雷接地验收规范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技术评价和业务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项目。

(我总结了一套吉林地区实际工作需要的防雷设计审核、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的工作和业务流程,现就有关情况在此进行共同探讨。

)名词解释:设计审核:指县级及其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防雷装置的设计进行审核并准许施工的行政许可行为;技术审查(评价):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目前为县级及其以上防雷中心)对防雷装置进行的设计文件技术审查,为技术服务性行为;竣工验收:指县级及其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防雷装置投入实际使用的行政许可行为;检测验收: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对已竣工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性能的检测、检验、检查等技术服务性行为;质量监督: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对防雷装置的施工质量进行技术监督服务性工作。

第一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技术审查(评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是对防雷装置施工许可的审查,许可性审查是对防雷装置设置的合法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其中合法性审查属于行政性审查内容,主要审核所设计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符合我国现行政治和经济政策等。

对防雷装置的科学性、先进性和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设计审核和技术审查(评价)设计审核的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性审查,审查结果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核发核准书,出具的通知、回执、意见、核准等必须有气象主管机构的印章。

技术审查(评价)的主体是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技术机构,即县级及其以上的防雷中心。

防雷中心对防雷装置的设计技术进行科学性、先进性、规范性审查。

一、设计审核内容和工作流程设计审核工作必须由行政许可相对人(建设单位)提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同时提交的材料有:资料齐全以后,许可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对合格者,应当办结有关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核准书》,防雷装置的在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以及在符合现行防雷技术规范方面符合要求,允许施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总规划平面图;(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防雷专项验收要求

防雷专项验收要求

防雷专项验收要求(1)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划分,待公布,在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具体范围公布以前,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暂由建设单位向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2)防雷专项验收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3)《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21号)第七条、第十五条5)《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24号)(3)防雷专项验收所需资料: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原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复印件(复印件1份);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原件正本(核验)1份,复印件1份);4)防雷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原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5)送件清单(原件正本(收取)1份);6)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7)如果属于以下情况的,还需增加相应资料:(a)情况1:属于预约现场验收流程的,需提交(容缺材料)《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检查表》原件(原件正本(收取)1份);(b)情况2:在“防雷装置设计核准”审批流程所提供的材料中含SPD设计的需提交: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和安装记录表原件(复印件1份)。

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建议

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建议

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思考与建议摘要:通过介绍衡阳市气象局当前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开展的情况,有效地减少的雷击风险和隐患,保障公共安全,通过分析市、县雷击风险评估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介绍了一些在雷击风险评估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并就今后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改进。

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雷击;风险评估;思考;建议雷击风险评估是根据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时空分布特征及其灾害特征,结合现场情况进行分析,对雷电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与危害范围等方面的综合风险计算,从而为项目选址、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与防雷措施确定、雷灾事故应急方案等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一种评价方法。

通过雷击风险评估可为评估对象提供雷电防护的科学设计、灾害风险控制、经济投资、应急管理等方面服务,保证防雷工程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雷击风险评估是开展综合防雷的必经程序,也是实现科学防雷的必要条件,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理念。

1衡阳市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衡阳市的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在河南省起步较早,从2007年我们借鉴安全评价的做法,在衡阳市首次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截止目前我们共完成大小雷击风险评估项目30多个,项目主要包括加油加气站、危险化工企业、易燃易爆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重要性建筑物等。

年平均收入在20万左右。

组织人员结合衡阳市本地的观测资料和雷电监测网资料开展对雷电活动规律的研究,完成了衡阳市50年的年雷暴日数统计、衡阳市月雷暴和日雷暴分布规律统计等,同时编制完成了焦作市雷击风险区划,为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建立了衡阳市防雷业务平台,编制了雷击风险评估软件,将繁琐的人工计算改为计算机自动运算,大大降低了雷击风险评估的计算量,提高了计算的准确性,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2雷击风险评估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和做法2.1领导高度重视,充分履行管理职能衡阳市局党组一直将创新工作作为工作重点来抓,经局党组研究将雷击风险评估工作作为当年的创新项目,为了能开展此项工作,市局领导先后组织人员到浙江等地对雷击风险评估的情况进行考查学习,并向广东、重庆等先进省市了解雷击风险评估的开展情况,汲取了很多先进的经验做法,为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基础。

蚌行字〔2010〕31号(蚌埠市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图审实施办法)

蚌行字〔2010〕31号(蚌埠市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图审实施办法)

蚌埠市行政服务中心文件蚌行字…2010‟31号蚌埠市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图审实施办法各相关窗口、窗口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行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意见》(蚌政…2010‟73号)和《关于在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中推行收费“一表制”的意见》(蚌政…2010‟74号)文件精神,现制定《蚌埠市基本建设项目联合图审实施办法》如下:一、实施范围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心办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市防雷中心办理的建筑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市消防支队办理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人防工程设计审查机构办理的人防施工图审查,适用本办法。

二、实施原则(一)统一受理原则。

基建联合审批平台下设联合图审受理岗,施工图审查由联合图审受理岗统一受理。

(二)整体进驻原则。

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联合图审室,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心负责联合图审的牵头工作。

消防、气象、人防等中介服务机构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驻,集中审图。

(三)限时办结原则。

图纸审查纳入中心审批系统管理,实行限时办结制。

承诺时限分别为:工业项目5个工作日,一般项目7个工作日。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须报中心督办科批准,并提前告知申请人。

三、办理程序(一)申报。

建设单位按联合图审受理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填写申请表格,向中心基建项目受理岗申报,并在中心审批系统录入信息,启动办件。

(二)受理。

联合图审受理岗对材料完备、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据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完备、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补正。

受理后的相关材料由受理岗及时转报联合图审室。

(三)审查。

相关技术人员按法律、法规、建筑设计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严格审查图纸,出具审查意见。

(四)送达。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由联合图审受理岗发出图审合格相关文书,并返退1套加盖图审合格章的施工图,同时在中心审批系统录入办结信息;审查不合格的,由联合图审受理岗一次性向建设单位告知审查结果和整改意见,并在审批系统录入告知内容。

防雷管理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防雷管理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 有效期为三年
• 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 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 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在有效期满前 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 续
(四)评审发证
1.甲级资质评审
•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委托资质评审委员会 组织评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 定.
•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 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 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 评审意见,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 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颁发资质证
(六)关于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问题
管理权限责任:各地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雷装置 竣工验收。
核实检测报告:验收单位对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出 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
气象主管机构决定:验收合格,出具合格证书;不 合格,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
禁止行为: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对检测单位要求: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对检 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技术依据。
• 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 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四)申请丙级资质具备的特殊条件
• 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 一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人员
• 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 • 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五、关于资质申请和审查程序问题
四、关于资质申请条件问题
(一)具备的基本条件
企业法人资格;
•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和设施; • 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 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 档案保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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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附表4)。

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

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四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附表8)。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

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报审。

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申请单位应当向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

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决定。

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

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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