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完整版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完整版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完整版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
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保险财产第一条凡座落或存放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华泰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下同)投保:(一)房屋;(二)房屋内装璜、家具、用具、床上用品、服装;(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四)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向他人租赁、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一)项所列财产,保险人予以承保;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本条第(二)至第(四)项所列财产和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用品,保险人亦可予以承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储金型家庭综合保险A款等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储金型家庭综合保险A款等保险条款和费率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7.24
•【文号】保监许可〔2015〕761号
•【施行日期】2015.07.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储金型家庭综合保险A
款等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5〕761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试点开办储金型家庭综合保险条款A款和费率等保险产品的请示》及其补正材料(人保财险条款〔2015〕149、241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试点经营储金型家庭综合保险A款、B款、C款、D款产品。
二、上述保险产品销售期限自批复之日起一年,到期停止销售。
三、上述保险产品的总体销售规模不得超过100亿元。
四、在上述产品经营过程中,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我会有关规定。
五、试点经营期间,你公司应每月向我会报告投资型产品业务经营、风险管控
和压力测试等情况。
附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储金型家庭综合保险A款、B款、C 款、D款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中国保监会
2015年7月24日。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合同编号:[填写编号]甲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费,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险标的本合同项下保险标的为甲方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详细列明财产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家具、家电、衣物、书籍、艺术品、珠宝首饰等]。
第二条保险责任火灾、爆炸保险责任:因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盗窃保险责任:因盗窃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丢失或损坏,经公安部门证明,乙方负责赔偿。
水管爆裂保险责任:因水管爆裂(非人为故意)导致的室内财产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保险责任:因暴风、暴雨、洪水、雷击、冰雹、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具体以条款约定为准)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其他约定保险责任:[如有其他特定保险责任,需详细列明]。
第三条责任免除以下情形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或暴乱。
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保险标的的自然损耗、正常磨损、锈蚀、腐蚀、虫蛀、鼠咬等。
保险标的因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导致的损失。
其他本合同明确排除的责任。
第四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保险金额:总计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保险费:共计人民币[具体金额]元,甲方应于[具体日期]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第五条保险期限本合同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为期[具体年限]年。
第六条赔偿处理发生保险事故时,甲方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通知乙方。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5篇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5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专业的保险公司,乙方愿意将其家庭财产投保于甲方,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投保,并为其提供保险保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的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家具、电器、现金、珠宝、艺术品等。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1. 乙方可以选择投保不同类别的家庭财产,并根据其评估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具体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将在本合同的附录中详细列出。
2. 乙方应确保投保财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生虚报或隐瞒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保险期限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乙方支付保险费并生效之日起计算。
保险期限届满前,乙方可选择续保。
四、保险费用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
2.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五、保险责任1.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对乙方因下列原因导致的家庭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盗窃、抢劫等意外事故。
2. 具体赔偿标准将在本合同的附录中详细列出。
六、投保人义务1. 乙方应妥善保管保险标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如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
2. 乙方应采取合理的防火、防盗等措施,以降低风险。
七、保险公司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投保财产进行查勘、核实。
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八、免责条款1.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乙方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
具体免责条款将在本合同的附录中详细列出。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指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障家庭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风险和损失。
此类保险常常被人们称为“全家保险”,是一种包含多种险种的保险,如家庭住房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意外保险、医疗保险等,旨在为家庭的安全和财产提供全面而可靠的保障。
1.保险责任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包括家庭住房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意外保险、医疗保险等。
家庭住房保险是保单承保的房屋及其内部设施被盗、被损、灾害损失的风险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主要针对家庭中的财产损失,如电器、家具等物品损坏或被盗。
意外保险针对家庭成员发生意外伤害或死亡的情况给予赔偿,医疗保险则针对家庭成员因意外或其它疾病导致的治疗费用。
2.保险金额及费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额一般较高,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及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投保。
一般而言,保险费用通常根据家庭的保险项目、财产保险费率、普通保险费率等因素来决定。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费用相对较高,但是,如果发生损失,保险公司会给予全面保障,确保家庭在经济上没有断层。
3.保险续存及理赔程序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在保险期满后,可以选择续存保险。
如果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受益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进行理赔。
理赔程序一般包括报案、调查、审核、估损、赔款等过程。
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理赔过程中,受益人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保险公司则会依据合同规定与事实情况判断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4.附加条款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附加条款,如《豪华家居物品保险条款》、《珍藏品保险条款》、《宠物保险条款》等。
附加条款是指在原有保险合同基础上增加保险责任的条款。
这些附加条款保障的是家庭的非常规财产,在保险合同中并未覆盖,但对家庭而言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能够全面覆盖家庭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风险和损失。
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有助于稳定家庭财产,保护家庭成员的健康与安全,同时为家庭成员带来心理上的保障。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A款费率表(2015版) 保险条款开发

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A款费率表(2015版)
二、调整系数
2、每次事故免赔调整系数:根据保单约定的免赔方式确定,若同时约定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则取两者调整系数较高值。
不约免赔时该系数值为1.1。
免赔率调整系数
免赔额调整系数
3
4
5
6、规模调整系数:根据渠道上一年度承保客户数量,进行划分。
7
8、个体风险调整系数
个体风险调整系数=公共消防情况调整系数×防灾防损设施调整系数×物业安全管理状
三、保险费计算
年保险费=(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保险金额×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年基准费率×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保险金额调整系数+室内装潢保险金额×室内装潢年基准费率×室内装潢保险金额调整系数+室内财产保险金额×室内财产年基准费率×室内财产保险金额调整系数)×每次事故免赔调整系数×房屋结构调整系数×房屋建成时间调整系数×自然灾害影响程度调整系数×规模调整系数×销售渠道调整系数×个体风险调整系数
四、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短期保险费:。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1. 保险合同状态本合同有效期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开始,至保险合同约定终止日止。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财产范围本保险适用于居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普通型家庭。
被保险财产范围包括:住宅、家具、电器、装修、贵重物品等。
3. 承保风险本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入室盗窃、抢劫、纵火等犯罪行为带来的财产损失;•管道破裂、水池溢水等水患造成的财产损失;•火灾、盗窃等导致的贵重物品损失。
4. 免赔额和赔偿限额4.1 免赔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承担不低于保险金额2%的自付金额(即免赔额)。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将按照实际损失和免赔额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
4.2 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险金额的80%。
5. 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具体数额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6. 保险责任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给予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赔偿范围包括:修复费用、替换费用、重置费用等直接与事故有关的合理费用。
7. 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根据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和风险等因素进行确定。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保费率将在保险合同中详细说明。
8. 保险事故处理程序8.1 保险事故的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和申请。
8.2 保险人的调查与赔付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后将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包括实地勘察、取证等。
根据调查结果,保险人将及时做出赔付决定,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赔付。
9. 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被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未提出继续保险的意愿。
10.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和法规。
如发生保险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2012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管道破裂及
水渍保险条款(2012版)
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2012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相关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及公共区域漏水造成被保险人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被保险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致使管道破裂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
(二)因被保险人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
(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主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为限,具体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四、其他事项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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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六、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八条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
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保险期限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期满,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十条被保险人根据下列规定交纳保险费:
一、保险费:基本险费率、附加险费率按费率表规定执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费率计算应收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
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室内财产的赔偿计算
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在分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三、特约承保财产的赔偿计算
参照本条第一、二款执行。
四、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
若该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二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第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请求,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后,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如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六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两年内不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弃而失效。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后生效。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的地址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
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