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收入差异及调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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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差异及调整

利息收入差异及调整

第四节利息收入的差异及调整税法所指的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一、利息收入的暂时性差异及调整准则规定:1、《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规定: 第十六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第十八条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2、《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条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关于“应收利息”的规定:(1)企业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再谈票据贴现利息会计税务处理差异及其调整

再谈票据贴现利息会计税务处理差异及其调整

靳万一在税务审计或纳税代理工作中,时常发现部分商业银行财税人员,由于对税收政策不熟悉,不知票据贴现利息会计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因此,在年度终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往往忽视对年末结存或未实现票据贴现利息的纳税调整工作,因而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造成税务稽查补税罚款损失。

为此,有必要熟悉票据贴现利息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及其调整问题。

根据《商业汇票办法》(银发[1994]163号)规定,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

银行信贷部门接到有关凭证,应按照银行承兑的要求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即在第一联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内签注“同意”字样,并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后,递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收到信贷部门签批的贴现凭证和汇票,经审查无误后,按照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并填入贴现凭证有关栏内。

贴现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其计算公式如下: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会计部门办理完贴现业务相关手续后,根据相关贴现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规定:对于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规定,通过“贴现资产”科目核算,其中从票面金额中扣除的“贴现利息”,先计入“贴现资产(利息调整)”科目贷方;期末结算日,按照当期实际使用贴现资金时间和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从该科目借方结转到各相关期间收益科目贷方;余额在贷方,表示期末结存或未实现的贴现利息。

具体账务处理是:(一)企业办理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贴现资产(面值)”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面值-贴现利息),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贴现利息),贷记“贴现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最新知识]非金融企业利息收入纳税调整

[最新知识]非金融企业利息收入纳税调整

非金融企业利息收入纳税调整非金融企业利息收入纳税调整,经常有小伙伴遇到这个问题,下面由我们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非金融企业利息收入纳税调整非金融企业之间发生临时性资金(闲置资金)相互借贷,并收取利息。

营改增后如果属于临时性的企业之间的借款,可以自行开具发票。

如果是经常性发生这种借款行为,需要经常开具发票,则需要先办理工商经营项目的增项服务,然后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

企业可以按“贷款服务”开具发票。

商品及服务编码为4107.不能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开具发票,虽然二者的税率相同。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进行纳税调整时怎么调整?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进行纳税调整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对于非金融企业利息收入纳税调整是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非金融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获取利息收入可以出具相应的发票,然后在向税务部门进行税收申报登记。

如果需要办理增项项目的话,可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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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确认的差异及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确认的差异及调整的情形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收⼊确认与会计收⼊确认的差异及调整的情形有哪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

税法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也说是说,税法不承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也就是投资⽅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

因此,被投资⽅实现净利润时,按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调减所得,反之调增;被投资⽅宣告分配利润时,按投资⽅冲减的投资成本调增投资收益,同时从免税收⼊⾓度再调减相同⾦额的所得。

例如,A公司分别购⼊甲、⼄企业各25%的股权,采取权益法核算。

假设A公司2013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甲企业2013实现利润100万元,⼄企业亏损60万元,甲企业宣布分配2012年度利润共计88万元,A公司可分得22万元。

会计上,A公司确认投资甲企业取得投资收益25万元(100×25%),确认投资⼄企业应分担的投资损失15万元(60×25%),并计⼊当年的利润总额10万元(25-15)。

税法规定,A公司持有的甲、⼄企业股份期间,被投资企业宣布分配的利润或当年的亏损,税收不予确认。

当年被投资企业宣布分配的股息22万元,应确认为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确认为免税收⼊。

(⼆)利息收⼊的确认。

会计准则对利息收⼊⾦额按权责发⽣制确认。

税法上,利息收⼊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应付利息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例如,某企业将资⾦贷出,合同约定期限3年,每年租⾦2万,承租⽅于租赁期开始⽇⼀次性⽀付。

会计上,该企业于租赁期开始⽇将2万元记收⼊。

但税法规定,第⼀年该企业应调增所得4万,第⼆、三年各调减所得2万。

(三)租⾦收⼊的确认。

会计上,对经营租赁租⾦收⼊按照权责发⽣制确认收⼊的实现。

税法上,租⾦收⼊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应付租⾦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确认租⾦收⼊时,款项收取与否不是关键,只要合同约定了收款⽇期⽆论约定收款期是否收到款,也不管收⼊是在什么时候取得的,都要确认为当期收⼊,不能按租⾦收⼊的相应归属期间分期计算收⼊。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差异与调整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差异与调整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差异与调整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一定的税率对其所得利润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

税率差异是指不同企业适用的税率不同,这种差异可能来源于税收政策的不同对待,也可能由于企业所处的不同区域或行业而产生的差异。

在现实生活中,税率差异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并且针对这种差异政府也会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

一、税率差异的影响因素税率差异的产生是与多个因素相关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因素:1.税收政策税收政策是税率差异的主要原因之一。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设定有不同的规定。

政府通过不同的税收政策来调动不同企业的发展活力,例如对于新兴产业或高科技企业,政府可能会给予更低的税率以鼓励其发展。

2.企业所处地区与行业企业所处的地区和行业也是税率差异的重要因素。

一些地区或行业可能受到政府的特殊政策支持,享受更低的税率。

此外,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压力也不同,导致税率差异的出现。

3.税收优惠和减免政府在税收政策中会给予一些企业特殊的税收优惠和减免,以鼓励其发展或满足一些社会目标。

这也会导致不同企业适用的税率有所差异。

二、税率差异调整的目的和方式税率差异的调整是为了实现税收公平和经济发展的平衡。

政府通常会根据不同的目的来调整税率差异。

1.促进经济发展政府可以通过调整税率差异来促进经济发展。

例如,对于一些新兴行业或地区,政府可以采取较低的税率以吸引投资和发展,提高就业率并推动经济增长。

2.实现税收公平税率差异可能会导致一些企业享受较低的税率,从而造成税收不公平。

政府可以通过调整差异来实现税收公平,确保所有企业都能按照相同的标准缴纳税款。

3.防止税收避免和逃税税率差异也可能导致一些企业通过调整利润分配、跨国转移定价等手段来避税或逃税。

政府可以通过调整税率差异来减少这种行为的发生,增加税收收入。

三、税率差异调整的具体措施税率差异的调整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1.降低税收优惠和减免力度政府可以减少对企业特殊优惠和减免的政策,降低税率差异。

利息收入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利息收入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利息收入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他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

利息收入、利息费用是否须纳税调整

问题: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条利息收⼊,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应付利息的⽇期确认收⼊的实现。

请问:1、会计上按权责发⽣制的原则在2008年末计提的利息收⼊(合同约定在2009年7⽉份收取),是否可调减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
2、2008年末按权责发⽣制的原则计提的利息费⽤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2009年度)⽀付(有合规票据),是否须纳税调整?
3、2008年末按权责发⽣制的原则计提的利息费⽤在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2009年度)⽀付,是否须纳税调整?
答复:1、会计上按权责发⽣制的原则在2008年末计提的利息收⼊(合同约定在2009年7⽉份收取),可以调减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

2、2008年末按权责发⽣制的原则计提的利息费⽤在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2009年度)⽀付(有合规票据),不须纳税调整。

3、2008年末按权责发⽣制的原则计提的利息费⽤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尚未⽀付的,应进⾏纳税调整。

企业利息费用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企业 的比例计算准 予税 前扣 除的利息 支出。4 企业 自关联方取得 ()
的不符合 规定 的利 息收入应 按照有关 规定 缴纳企业所得税 。
国家 税务 总局 《 于企业 向 自然人借款 的利息支 出企业所得 关 税税前扣 除问题 的通知 》 国税 函[0 9 7 7 ) ( 2 o ]7 号 规定如下 : 1企业 () 向股 东或其他 与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 自然人借款 的利息支 出,应根 据《 企业所得税法》 四十六条及《 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入有 关 的 、 理 的支 出 , 括 成 本 、 合 包 费用 、 金 和 其 他 支 出 , 予 在 税 准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规定 , 企业在生
产经 营过程 中发生 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 准予扣 除。
企业为购置 、 建造 固定 资产 、 无形 资产和经过1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 2 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 货发生借 款的 , 在有关资产购置 、 建造 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 费用 ,应 当作 为资本性 支出计入有关 资产
合法 、 效的 , 有 并且 不具有非法集 资 目的或其 他违反法律 、 法规 的 行为 ; 企业与个人之 间签订 了借款合 同。
二 、 业 利 息 费 用 会 计 、 务 处 理 比较 企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对 利 息 费 用 的 规 定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 的与取得收
关联 方利 息支 出税前 扣除标 准有关 税收政 策问题 的通知 》 财税 ( [0 8 1 1 ) 20 ]2 号 规定 的条 件 , 计算 企业所得税 扣除额 。2 企业 向除 ()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及调整(原稿)

(2)营业税。除了维修基金(国税发[2004]69号文件)、代收的契税、印花税以外,其 余的代收费用一律缴纳营业税
4
(二)会计核算的基础与税法比较
会计
税法
权责发生制
①类似会计做法;
②偶尔也采用收付实现制。
差异分析:
(1)纳税必要资金原则
(2)税法对生产经营所得的确认计量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其他所得
大家好
1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 的差异及调整
2
目录
一、准则与税法产生差异的根源 (一)准则目标与税收立法宗旨比较 (二)准则核算的基础与税法比较 (三)准则核算的计量属性与税法比较 (四)准则信息质量要求与税收立法原则比较
二、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处理方法 (一)纳税调整 (二)所得税准则
3
一、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的根源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121号文件的规定,现计算如下:
22
1. 向A公司支付的利息 由于D公司实际税负高于银行,且D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D公司实际支付给A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超过121 号文件规定的债资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 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D公司接受A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分别为500万元和200万元, 其比例为2.5:1,高于规定的2:1,且其约定利率10%高于金融机构 同期贷款利率8%,故A公司借款利息不能全额税前扣除。 其可税前扣除的借款额为200×2=400万元,利息为400×8%=32万元。 2008年共支付A公司利息500×10%=50万元,可税前扣除32万元,其 余18万元应在2008年作纳税调整,且在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差异分析:企业所得税法不承认谨慎性原则,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 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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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规定 1.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 收入的实现。 2.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3.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 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 时确认收入。 5.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6.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 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 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 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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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 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 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 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 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 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 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 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 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 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 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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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资产的收入
✓ 视为内部处置资产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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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利息收入的差异及调整税法所指的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一、利息收入的暂时性差异及调整准则规定: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第十六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第十八条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2、《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条规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关于“应收利息”的规定:(1)企业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3)取得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比照(2)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应当比照“贷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企业发放的贷款,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科目。

(6)应收利息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税法规定: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的,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公告还指出,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差异分析:会计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实际利率与名义利率差别很小的,也可以采用名义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而税法要求按名义利率法(合同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不认可企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会计与税法在计算利息收入的方法不同在金额上产生暂时性差异;会计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利息收入,而税法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会计和税法在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上产生暂时性差异,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一)债券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差异及调整实务举例:【例1—17】2010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价款1000000元(含交易费用)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购入A公司同日发行的5年期公司债券12500份,债券票面价值总额为1250000元,票面年利率为4.72%,于年末支付本年度债券利息(即每年利息为59000元),本金在债券到期时一次性偿还。

合同约定:A公司在遇到特定情况时可以将债券赎回,且不需要为提前赎回支付额外款项。

甲公司在购买该债券时,预计A公司不会提前赎回。

甲公司有意图也有能力将该债券持有至到期,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会计处理:因为题目条件没有告知实际利率,因此需要先计算实际利率。

投资时的实际利率是使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于初始投资成本的利率。

计算该债券的实际利率为r,则可列出如下等式:59000×(1+r)-1+59000×(1+r)-2+59000×(1+r)-3+59000×(1+r)-4+(59000+1 250 000)×(1+r)-5=1000000采用插值法,计算得出r=10%。

单位:元:*尾数调整1250000+59000-1190281=118719根据表1中的数据,甲公司的有关账务处理如下:(1)2010年1月1日,购入A公司债券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250000贷:银行存款 1000000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250000(2)2010年12月31日,确认A公司债券实际利息收入、收到债券利息借:应收利息——A公司59000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41000贷:投资收益——A公司债券100000借:银行存款59000贷:应收利息——A公司59000(3)2011年12月31日,确认A公司债券实际利息收入、收到债券利息借:应收利息——A公司59000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5100贷:投资收益——A公司债券104100借:银行存款 59000贷:应收利息——A公司 59000(4)2012年12月31日,确认A公司债券实际利息收入、收到债券利息借:应收利息——A公司59000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49610贷:投资收益——A公司债券108610借:银行存款 59000贷:应收利息——A公司59000(5)2013年12月31日,确认A公司债券实际利息收入、收到债券利息借:应收利息——A公司 59000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4571贷:投资收益——A公司债券113571借:银行存款59000贷:应收利息——A公司59000(6)2014年12月31日,确认A公司债权实际利息收入、收到债券利息和本金借:应收利息——A公司59000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9719贷:投资收益——A公司118719借:银行存款 59000贷:应收利息——A公司59000借:银行存款 1250000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250000税务处理:2010至2013年,税法规定债券持有期间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每年应确认投资收益59000元,2014年应确认投资收益59000元+250000元(1250000-1000000)=309000元,即5年共应确认投资收益59000×5+250000=295000+250000=545000元,会计与税法对该项业务在投资收益确认过程中形成的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

汇缴调整:在办理2010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下列程序进行纳税调整:第一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之《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栏,第1列“账载金额”填入100000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入59000元,第4列“调减金额”填入41000元;第二步:此项调整最终结转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该项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1000元。

在办理2011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下列程序进行纳税调整:第一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之《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栏,第1列“账载金额”填入104100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入59000元,第4列“调减金额”填入45100元;第二步:此项调整最终结转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该项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5100元。

在办理2012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下列程序进行纳税调整:第一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之《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栏,第1列“账载金额”填入108610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入59000元,第4列“调减金额”填入49610元;第二步:此项调整最终结转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该项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9610元。

在办理2013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下列程序进行纳税调整:第一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之《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栏,第1列“账载金额”填入113571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入59000元,第4列“调减金额”填入54571元;第二步:此项调整最终结转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该项业务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4571元。

在办理2014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下列程序进行纳税调整:第一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之《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栏,第1列“账载金额”填入118719元,第2列“税收金额”填入309000元,第3列“调增金额”填入190281元;第二步:此项调整最终结转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4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该项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0281元。

后续管理: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对已调整的项目逐年进行登记。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的审核,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二)债券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差异及调整实务举例:【例1-18】2010年1月1日,A公司从活跃市场上购入某公司3年期债券,支付价款8000000元(含交易费用)。

该债券面值为10000000元,票面年利率为5%,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且利息不是以复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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