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所得税的差异及其变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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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所得税准则差异分析

新旧所得税准则差异分析

新旧所得税准则差异分析论文关键词:所得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论文摘要:本文通过《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对比,阐述新所得税准则所发生的变化,以及分析新所得税准则实施后对我国建构和谐的税收征管秩序产生的影响。

一、新旧所得税准则的差异分析新准则较旧准则的突出变化点就是核算方法的变化。

按照新准则规定,所得税核算方法由旧会计制度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下的递延法、利润表债务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利润表债务法比较分析1、对收益的理解不同。

利润表债务法用“收入费用观”定义收益,强调收益是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从而注意的是收入或费用在会计与税法中确认的差异。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依据“资产负债观”定义收益,认为资产负债表是最重要的财务报表,该种观念可促使对企业在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做出恰当评价,提高预测的价值。

2、利润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注重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

3、利润表债务法使用“递延税款”概念,其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分别代表预付税款和应付税款,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一个独立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采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概念,将“递延税款”的外延大大扩展,并且更具现实意义。

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应与其他资产和负债分开列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与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区别开来。

(二)暂时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比较分析。

新会计准则中最大的一个变动,即用“暂时性差异”取代了“时间性差异”。

1、差异产生的根源不同。

时间性差异指因收入或费用在会计上确认的期间与税法规定申报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

暂时性差异指“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的税基和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

2、暂时性差额的分类。

根据暂时性差额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影响的不同,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差异比较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248-01摘要本文通过对比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比较,阐述了新准则的意义影响,以便读者更好的掌握和了解新准则。

关键词所得税差异影响一、新旧准则的比较新准则主要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规范,与旧准则相比会计重心由原来以损益表为重心转向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从而使计税差异、会计处理方法发生变化,表现为:1.计税差异不同新准则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计税差异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确认的资产或负债金额不一致。

新准则引入资产、负债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概念,即某项资产或负债账面价值与其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如流动负债中包括账面价值为100元的预收利息,税法规定利息收入按收付实现制征税,但其计税基础是0,二者暂时性差异为100。

旧准则以损益表为重心,计税差异源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收入和费用确认与计量在口径和时间上的不一致,按会计准则确定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产生于当期以后不转回处理,如发生的超标准招待费和公益救济性捐赠等;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时期以后可转回,如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和广告费等。

2.会计处理方法不同新准则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即所得税跨会计期间核算:在资产负债表日先按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调整,按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再按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确定的暂时性差异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所得税负债再计算所得税费用。

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旧准则中企业可选应付税款法,也可选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或债务法。

应付税款法不要求所得税跨期间核算,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影响,将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额计入当期损益,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应交所得税。

对比分析新旧企业所得税法

对比分析新旧企业所得税法

对比新旧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

届时,1991年4月9日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外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公布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将同时被废止。

新税法相对于两部旧法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面有较大的变动,以下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不准予扣除项目等三个方面对此进行对比分析,以便能更好学习新税法的规定。

一、收入总额的规定不同(一)收入总额的内容发生变化旧条例规定的收入项为: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而新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相对于旧条例,新税法确定的收入来源和范围更加明确具体。

不仅明确规定以非货币形式的实物形态的收入也作为收入总额的来源,而且还增加了“提供劳务收入”、“接收捐赠收入”、“红利等其他权益性投资收益”等三个收入项目。

(二)增加了不征税收入项目相对于旧条例,在新税法的第七条中增加了三项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不同(一)准予扣除项目的内容发生变化旧条例规定的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同时,对于利息支出、计税工资、三费、捐赠的扣除还规定了具体的扣除范围和标准。

关于捐赠扣除标准为: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而新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新旧法的差异-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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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
2.3 税率之变
旧法规定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
新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
为33%.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 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 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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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
2.5 收入构成之变
旧法规定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一)生产、经营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股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新法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 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 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 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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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
2.6 税前扣除项目之变
旧法规定 在所得税扣除的项目包括:
新法规定 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
1)成本
2)费用 3)损失
1)成本
2)费用 3)税金(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 增值税以外) 4)损失 5)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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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
2.6 税前扣除项目之变—工资薪金
2.14解释权之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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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比较分析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比较分析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比较分析2008年1月1日起我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新税法),新税法适应了我国现阶段和中长期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它的实施将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深远、重大影响。

本文就新税法与旧税法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分析新税法立法的新意和精神,以供理论探讨和实务操作借鉴。

一、新旧税法主要差异比较分析(一)法律地位不同旧税法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1991]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8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财法字[1994]第003号),除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是经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外,旧条例、实施细则则分别为国务院、财政部发布的。

而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以2007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以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的,从法律地位上新所得税法应该高于旧所得税法。

(二)纳税主体所得税旧条例规定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具体包括: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新税法借鉴国际经验,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规定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三)税率旧条例税率为33%,旧外税法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新企业所得税变化及其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变化及其影响

1 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几点变化1。

1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与旧准则比较新准则的变化:①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不允许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之间作选择,统一要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②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不允许在递延法和债务法之间作选择,统一要求采用债务法;③摒弃了损益表债务法,而改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要求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1。

2 所得税会计差异分类的变化旧准则基于收入费用观,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种。

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新准则基于资产负债观,摒弃了“时间性差异"的概念,引进了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该项差异在以后年度资产收回或负债清偿时,会产生应税利润或可抵扣金额。

这一变化充分反映出当前会计界认识水平的提高,对包括所得税会计处理在内的企业财务会计视角已经由利润表观转变到了资产负债观。

暂时性差异也可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纳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资产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1.3 在减值确认与计置上的变化旧准则没有对递延税款借项计提减值准备。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该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产生这一差异的原因是由于新准则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观。

在资产负债观下,资产及负债的定义、确认和计量成为会计研究的核心,资产负债表的逻辑.1。

4 亏损弥补的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我国现行税法允许企业亏损向后递延弥补五年。

旧准则关于所得税处理规定中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

新旧个税对比

新旧个税对比

新旧个税对比第一篇:新旧个税对比(上)个税,全称为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根据个人所得收入,按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税收制度。

个税制度是每一个国家都存在的,它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和优化收入分配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个税制度的调整一直备受关注,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进行了多次个税改革,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为了提高个人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次改革是在2018年实施的新个税法。

新个税法在征收方式、税率结构、税收起征点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相较于旧个税制度,新个税法有许多显著的变化。

首先是新个税法明确了税收起征点的调整。

旧个税制度中的税收起征点长期未进行调整,导致许多低收入者也需要缴纳税款。

而新个税法将税收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意味着月收入低于5000元的人群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一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低收入者的税负,提高了他们的实际收入。

其次,新个税法调整了税率结构。

旧个税制度中采用的是递增税率,即税率随收入水平的增加而递增。

而新个税法则采用了综合税率,即采用不同档次的税率对个人所得进行计税。

新个税法将税率分为七个档次,根据收入分别征收不同的税率,其中首档税率为3%,最高档税率为45%。

相较于旧个税制度,新个税法税率更为合理,符合收入差距逐渐拉大的社会现象。

此外,新个税法进一步拓宽了扣除项目。

旧个税制度中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相对较少,对于个人的实际支出和负担未能完全纳入考虑。

而新个税法将房贷利息、租金、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支出纳入扣除项目,提高了扣除额度,使得个人所得税负得以缓解。

综上所述,新个税法相较于旧个税制度在税收起征点调整、税率结构调整和扣除项目拓宽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这些改革措施一方面能够减轻低收入人群的税负,提高他们的实际收入;另一方面也能够进一步优化个人收入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新个税法的实施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字数:402)。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及其影响研究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及其影响研究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及其影响研究【摘要】本文在分析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六大主要差异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新企业所得税对我国经济所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差异;影响一、前言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了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税率,顺应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是我国税制改革同世界接轨的一个重要标志,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分析(一)纳税人差异以前的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以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即对实行独立核算的总分公司要分别纳税,而不能汇总纳税;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以构成法人的企业为纳税人,即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缴纳。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将纳税人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盈亏互抵后在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地汇总缴纳,更好地体现了按净所得征税的原则,真实地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

(二)税率差异前税法虽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都是33% ,但由于减免税优惠和税前列支标准不同,造成实际税负轻重差别很大,企业之间税负不平。

据测算,当前内资企业实际税率为25%左右,外资企业实际税率为15%左右,内外资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率统一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和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另外还设了两档优惠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工资税前扣除差异前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制度或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据实扣除制度。

现行税法对内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超过计税工资部分一方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企业在依法代扣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时,还要按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这种重复征税我国以前的税法没有明确的税收抵免规定,显然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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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所得税的差异及其变化原因2007年3月16日,我国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这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取代之前旧的所得税的两部法律。

新法在很多方面与原来的不同,发生了很显著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纳税人,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为独立核算内资企业,而不适用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企业法人作为纳税人,适用内、外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有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划分的标准是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改变了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断纳税人标准的做法,即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实行由企业法人汇总纳税。

第二,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原基准税率为33%,新税率设定为25%,同时,明确了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应纳税所得额概念变化,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额的依据。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收入结构变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收入包括七项: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
包括九项: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新的所得税制不仅消除了重复界定问题,而且更详细规范。


第五,税前扣除项目变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成本、费用、损失;《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前扣除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统一的工资扣除标准、捐赠扣除办法、开发费用扣除标准。

第六,税前不可扣除项目变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八项不得在税前扣除: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产损失、各项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助性捐赠、各种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对此进行了调整,也规定了八项不得在税前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税收优惠变化1.税率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将在未来几年实行过渡税率。

例如宁波远大沥青有限公司从02年开始获利,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率,07年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加1.5%的地方企业所得税。

从08年开始有5年的过渡税率,依次分别是:18%、20%、22%、24%、25%,不再交纳地方所得税。

2.免税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3.免税、减税所得。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第八,特别纳税调整,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调整的规定有:①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③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④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25%)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⑤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⑥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新旧所得税变化原因有:
1、 目前税制改革适宜的目标是减税,所以针对所得税优惠改革
了。

2、 外来挑战的竞争压力推动所得税改革,要与国际接轨。

3、 企业所得税合并,体现国民待遇原则。

4、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

5、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没
有宏观调控,税制改革是当前整个经济改革中的重要一环,
而所得税在税制改革中占很重要的地位。

现在的分配关系,
包括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既不
合理,也不规范。

这样的分配机制必然带来人们在工作上、
认识上的许多问题。

税收对本质上讲是处理分配关系的,所
以建立一个科学合理制是十分重要和十分紧迫的。

6、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我国经济是国际经济的有机组成部
分,因此国家对经济的管理要有规范,包括税收也有规范,
而且要与国际惯例衔接。

改革初期我们形成了现行的一些税
收条例,今天来看有一些是继续适用的,有一些是需要改进
的,需要用一些新的条例来代替它。

对内对外实行的两套税
制也需要尽快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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