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证券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18年证券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18年证券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18年证券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 (3)

第三章审计内容 (4)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5)

第五章审计评价 (7)

第六章审计报告及结果运用 (7)

第七章罚则 (8)

第八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内部管理规定对所在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公司稽核部或外部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公司可以按照监管要求,在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开展任中审计。

第四条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原则上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主要为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总部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被审计对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苑”或公司)员工履职、离职管理,监督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情况,根据《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诚信忠实、审慎勤勉尽职义务的处罚办法》、《鑫苑(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员工离职管理规定》以及鑫苑集团行字【2009】20号文关于下发《员工离职管理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统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鑫苑总部以及控股或实质性控制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被审计人员包括离职员工和在职员工。 (一)《规定》所称需经离职审计的“离职员工”是指由于工作离职或调动需进行工作交接的行政二级及以上(含行政二级)干部,部分岗位的行政三级干部以及财务、销售等经手公司资产和财务的特定部门员工(具体明细见《规定》岗位清单)。属于离职审计范畴的人员离职前,应接受对其在岗期间履职情

况、经济责任和目标责任的离职审计。凡未通过审计的,人事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二)在职员工包括总部各中心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COO、CAO,以及各分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项目总经理、总工程师,每半年接受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监察部依据此细则实施相关审计。公司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和审计监察部总经理接受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评价,评价程序制度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细则所提到的工作交接审计内容、程序、资料仅适用于离职审计和岗位调动审计。 第五条对被审人员的审计,应从工作交接合规性、经济责任、目标责任和工作实绩方面检查。通过对被审计人员的审计和评价,为行政部门和有关领导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第六条审计监察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有关审计法规,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合同(协议)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境外上市地相应的法律法规、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以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为基础,坚持“全面审计、重点审计相结合,先审计后离职或调岗”的原

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的校长,包括幼儿园园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教育系统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长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对学校的经济活动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长在管理学校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加强学校的财经管理,并为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加强干部管理。 第五条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由任免该负责人的主管部门授权本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责,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怎样; (二)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和

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三)学校种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四)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五)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七)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八)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九)授权审计的部门和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的审计,应当在收到主管部门的授权审计通知后,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在下达审计通知时,应当要求被审计人根据审计内容限期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应当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实施审计后,只向授权审计的部门提出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 第八条审计机构在对中小学校长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自己的有关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九条审计机构对中小学校长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他们在管理学校经济活动的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9修订共19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9修订)2019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 第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 第四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第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企业主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责审计工作方案

国有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责审计 工作方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公司组织架构 (二)合并报表范围 二、责任人基本情况 1、履历 2、任职文件 3、职责 4、离任文件 5、审计期间: 6、审计范围: 7、审计程序 8、审计方法 9、审计依据 (1)《中国注册会主计师执业准则》; (2)《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4)《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内部审计暂行办法》; (5)《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三、审计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1、所需资料

3、人员及时间安排 4、进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1、所需资料 3、人员及时间安排 4、进展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1、所需资料 3、人员及时间安排 4、进展情况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1、所需资料

3、人员及时间安排 4、进展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1、所需资料 3、人员及时间安排 4、进展情况 重大经济决策: 1、企业重组 2、重要分支机构设立与撤销 3、金融资产投资 4、股权投资的增减变动 5、固定资产投资 6、其他投资 7、银行借款

8、债券融资 9、其他重要融资 10、注册资本增减变动 11、股利分配 12、重要购销合同的签订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1、所需资料 3、人员及时间安排 4、进展情况 1、任期内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及其变化情况 截至2017年2月28日,公司资产总额万元,负债总额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任期初资产总额为万元,负债总额为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2、任期初、末资产负债情况 任期内资产总额增加了万元,增长 %,负债总额增加了万元,增长 %,所有者权益增加了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加了万元,增长 %。任期初、末主要报表项目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公司关键岗位人员任期履职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经营绩效,加强企业管理和廉政建设,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党政负责人、财务总监及其它高管人员的离任、任中审计,按照证监会、省国资委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规定执行,公司审计部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是指公司所辖各级分公司、子公司、独立项目部(以下简称本企业分、子公司)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关键岗位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项目)决策产生的影响及生产经营过程中规范经济行为应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任中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本届任期为审计时限,任期超过三年的以最近三年任期为审计时限。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三年一任期为审计时限。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其他年度和延伸其他相关单位。 第五条行政、财务负责人员任职期满和离任之前,原则上均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对因特殊情况未经审计而离职的关键岗位人员,不解除其经济责任,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审。 第六条审计范围: 一、行政、财务负责人任职期届满或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本企业分、子公司发生分立、合并、撤销、出售、拍卖等重大经

济行为,以及发生严重经营亏损、巨额资产损失等财务异常情况的,应当先行安排经济责任审计或及时进行专项审计; 三、企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届中考察、年度考核、群众举报等情况下,以及在本企业连续任职满三年以上,,可以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安排任中审计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安排通过,由审计部具体组织实施审计。 第七条审计组织与程序:审计部在审计五日前,向被审计企业及负责人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企业收到通知书七日内,如实向审计小组提供资产盘点、债权债务等有关资料;企业负责人应按要求,写出本人任职期内本单位生产经营、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书面述职报告。其余审计组织与程序按《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 第八条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有关制度规定情况,本企业各项制度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是负责人任职期间对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二、任期内资产、负债、权益和经济效益的真实性,以及内控制度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三、任期内经营目标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各年度经营责任书或年度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四、任期内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收入、成本核算是否真实、有无虚盈实亏、截留利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五、遵纪守法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财务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管理局、分公司制度-执行类制度名称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制度编号/ 制度文号 制度版本/ 主办 部门审计处 所属业务类别审计管理/审计业务管理/经 济责任审计管理会签 部门组织部 监督检查者审计处审核 部门 法律事务处 财务监控中心 经营管理部 解释权归属审计处签发日期 废止说明《胜利油田分公司厂长(经 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管 理办法》(胜油公司发〔2004〕 36号)、《胜利石油管理局厂 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办法》(胜油局发〔1997〕 241号)同时废止 生效 日期 制定目的加强对单位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其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改善经营管理;正确评价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与评价干部提供依据;规范油田经济责任审计业务行为,统一审计工作标准,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制定依据《中国石化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中国石化经济责任审计管理细则》 适用范围管理局、分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约束对象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涉及的相关制度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 公司审计项目审理业务规范 业务 类别 审计管理/审计业务管 理/审计项目管理 所属 层级 管理局、分公司制度执 行类

1 基本要求 1.1 规范内容的界定 1.1.1 本细则所称负责人是指油田各二级单位、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油田重要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1.1.2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油田重要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开展的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1.2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审计以董事长为代表的董事会决策层、以总经理为代表的公司高级管理层和油田(单位)重要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明确被审计人对审计查出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客观公正地对被审计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意见。 1.3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行“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管控方式,遵循“以风险为导向,以内控为主线、抓重点”的审计方法,充分利用财务收支审计、管理效益审计、专项审计、纪检监察和外部审计工作成果,避免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1.4 根据被审计对象及其任职情况,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分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1.4.1 应对单位(部门)负责人组织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拟提拔或调任的;被免职、解聘或辞职的;拟办理退

离任审计实施方案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单位:中煤龙化(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编写人:编号:01 第 1 页共 3 页 第 2 页共 3 页 第 3 页共 3 页 篇二:离任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组长(签字):编制人(签字):篇三:离任审计工作方案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工作方案 经审字[2004]第005号 关于对××同志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方案 审计组长(签字):编制人(签字):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室 2004年4月22日篇四:离任审计工作方案 离任审计工作方案 >方案一:xxx乡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离任审计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对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村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把我乡村干部离 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落到实处,根据《 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xx】74)号精神,结合我乡村集体财务管理工 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审计目的 通过专项审计,进一步加强村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基础组织建设,维护集体经济组 织和农民切身利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推动我乡农村财务管理工作 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经济审计工作的透明度,真确评估村干部在任期内的工 作业绩和经济责任,确保第八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二、审计对象 村干部财务专项审计工作的主要对象是行使村集体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 的村两委成员。 三、审计内容 1、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2、财务预决算; 3、财务收支; 4、生产经营; 5、项目建 设的发包管理;6、集体的债权、债务;7、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8、物资使用;9、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包括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集体资产经营所得、村内一事一议筹款、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质等事 项);10、农民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热点问题。 四、审计依据 主要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xx省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审计规定》、《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审计。 五、审计范围 审计时限为20xx年1月1日以来的村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 追溯和延伸。 六、审计方式 主要由乡人民政府组织审计小组对各村财务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进行公示,五天内 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维持原审计;若对公示结果存有异议,则由乡审计小组报县审计小组重 新进行审计。

医院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一、审计依据: 根据常烟规字[1999]6号《关于对我厂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审计。 二、审计目的 通过审计,评价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以及单位遵守财经法规和个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分清责任,作出客观评价,为考核干部提供依据。三、审计期间和审计范围 ***同志2001年10月至2004年10月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为医院和医院下属单位财务收支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四、审计风险评估 本次审计是第二次对医院进行审计,审计单位性质与以往的审计单位有较大的不同,应该高估审计风险。在审计中,主要采取充分与被审计单位交流,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方式防范审计风险,使审计结果能客观公正地反映审计事项。 五、审计组成人员和审计分工 由纪检监察处、政治工作处、审计监督处组成审计小组。审计组负责人为***、何**、***,审计组成员为**、***、**。 ***、***负责对责任人和单位遵守财经法规和有关廉政规定的审计。***负责指导审计人员工作,协调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事宜,审核审计方案、复核工作底稿,审核审计报告。 **负责收集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资料,制订审计方案。主要负责检查主要内容中的第1、3、6项以及起草审计报告,整理审计档案。 ***、**主要负责审计主要内容中第2、4、5项内容即任期内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真实、合法、完整性审计,以及调查了解药品采购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审计时间 2004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 七、审计内容与重点: (一)对医院概况的了解调查和经营管理情况

1、通过召开座谈会及查阅有关资料,了解医院的基本情况。 2、通过召开座谈会及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有关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及 有效性情况,有无因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流失和损失浪费问题,是否有重大 医疗、安全事故,是否有误诊的情况。 3、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固定资产价值、利润总额、销售利润率、毛利率、费用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上缴利润、资本收益率、职工收入等指标增减变化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 4、单位内部管理审计,主要检查包括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及其他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和执行实施情况,内控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 (二)对货币资金、债权债务审计 1、实地盘查库存现金并与有关帐务核对,看有无长短款并查明帐帐、帐实不符的原因,有无挪用现金,白条抵库或坐支现金的现象; 2、抽查大额现金的收支和用途,看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 3、查明银行开户详细情况; 4、银行存款是否帐帐、帐实相符(明细帐、总帐、银行对帐单)、是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有无利用银行存款帐户将进出款项都不作帐务处理,在对帐单上采取对勾的办法套取现金转作“小金库”或将公款存入储蓄帐户、或将款项挪作他用; 6、核实应收、应付往来款项期末余额明细情况; 7、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是否以应收、预付款为名,转移企业财产物资或抽走资金,有无存在潜亏损失情况,对帐龄较长的进行分析,说明原因; 8、预付帐款是否按协议或合同付款,有无多付款项没有及时收回;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

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 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 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 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2号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 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篇一:经济责任审计方案 ************有限公司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为了协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干部的监督管理,正确客观的评价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和经济效益情况,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制定以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一、审计的目标 通过任职期间公司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以分清经济责任,评价工作业绩,为集团领导考核、任免、奖惩提供依据。同时,通过审计促使公司干部增强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的意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审计的内容与重点 (一)财务状况的真实性。重点审查企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完整,账实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是否完整等。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实的问题; 2.企业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报表等问题;

3.企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 4.企业采用的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是否正确,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二)财务状况及财务收支的合法性。重点审查企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企业的财务收支管理和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和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收入及成本费用等问题; 2.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和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随意改变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以及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问题。 (三)企业财务的效益性。重点审查企业的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经营增长状况等方面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1.盈利能力状况审计。主要通过资本及资产报酬水平、成本费用控制水平和经营现金流量状况等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财务指标,审查企业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企业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能力。 2.资产质量状况审计。主要通过资产周转速度、资产运行状态、资产结构以及资产有效性等方面的财务指标,审查企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企业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重点对不良资产进行审计,按照企业领导干部任期职责、任期时间及不良资产产生原因等情况,分清企业不良资产产生的责任。核实企业领导干部任期以前存在的不良资产、任期内消化的任期以前的不良

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公告

正通汽车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公告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所属公司及 部门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其任期经济责任, 促进公司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制定本办法。 2.本规定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公司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 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任务,是通过实施审计,对所属公司 及部门领导人员任期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的表述和评价, 对企业经营管理及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对所属公司及部门领导人员的任期经 济责任审计。 5.所属公司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 辞职等事项前,应当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工作需 要,可以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届中审计。 6.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对被审计人任用、免职、辞 职、解聘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 7.集团所属公司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内控审 计部及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离职审计的对象 离职时需办理离职审计的岗位包括但不限于: 1.总部总经理以上岗位的人员以及区域总经理 2.子公司总经理(包含主持工作的副总) 3.总部、区域管理部及各子公司与采购工作相关的岗位,如: 精品采购、备件采购等相关人员。 4.二手车中心经理 5、经管会及财务部认为有必要审计的其他人员。 三.审计范围和内容 1.审计的时间范围,依照被审计人的任职期间,由人力资源 部根据员工任命文件及员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 2.审计的单位范围,除被审计人所在公司必须审计外,还要 视对被审计人任期经济责任影响的重要程度,对其全资、 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公司进行延伸审计。 3.审计的内容: 1)任期主要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 2)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3)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4)收益分配情况。 5)重要经济事项(如投资、借款、担保、抵押、大额采 购、资产处置等)。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最新)

一:任期 为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质量并按时完成任务,统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和各项要求,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审计目标 在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基础上,摸清单位家底,重点揭露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存在的违规违纪、重大损失浪费和领导干部违反廉政规定等问题,做出正确评价并分清经济责任。通过审计,增强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推进依法行政,为党管干部和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二、审计范围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由其兼任法定代表人和由其分管的所属二级单位为必审单位,其他单位可根据与本单位经济往来情况和重要程度抽审。垂直管理的可适当延伸下一级单位。 审计时限应为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已进行过任中审计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审计。所需审计时限较长的,可重点审计后三年或最后一届任期,重大问题追溯到以前年度,重要事项延伸至审计日。 三、审计的主要内容及重点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情况。部门单位执行《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经法规情况,有无做假帐、私设“帐外帐”,或偷漏税金、私分乱发等违法违纪问题;部门单位内部制订的财务管理制度、办法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执行中央及省市出台的经济政策情况。 (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一是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拨付情况,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二是各类资金、基金和收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无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和拖欠、坐支、截留各项收入问题;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是否到位,票据和帐户是否合规等;有无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三是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其效益情况,有无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和其它专项资金问题。 (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主要审核任期内各项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各项应收款、库存材料、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其它资产等),各项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账外资产。通过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安徽中烟工业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对公司资产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公司加强管理;完善各卷烟厂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增强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真实反映资产经营者承担的经济技术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客观公正的评价离任者的业绩及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及上级审 计 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及各卷烟厂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对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加强安徽中烟工业公司的财经管理,并为上级主管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的实施对象和范围是指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及各卷烟厂负责人(以下统称有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任期届满、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岗位前,对其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作出评价。但组织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负责人,也可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内容

第四条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包括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和重大经济事项责任审计。 1.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有关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2.离任审计,是指有关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因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岗位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3.重大经济事项责任审计,是指单位在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资产重组及对外投资等重大经济事项过程中,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人员应依据国家及企业有关规定,运用审计手段,对其任职期内的业绩和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价,并为组织部门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第六条审查财经活动及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包括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审查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第八条审查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作出的业绩。 第九条审查债权、债务情况,以及其他遗留与纠纷问题。 第十条审查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 第十一条审查组织部门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局 关于对××学校××(职务)×××同志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组织部滕干审字[200×]×号审计委托书和×××通字[200×]×号审计通知书,我局组成×人审计组,对××学校××(职务)×××同志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根据中办国办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和《中共滕州市委关于对领导干部实行任职审计加强监督管理的意见》规定及审前调查情况,结合学校行业特点,制定如下审计实施方案。 一、学校及被审计对象基本情况 该校始建于××××年×月。至200×年×月,该校人员编制××人,实有在职职工××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在校生××人。设有办公室、财务部、××系、××分校等×个内设机构。另设有×××、×××等×个独立核算单位。 至200×年×月,该校资产总额为××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万元,固定资产××万元,其他资产××万元;负债总额为××万元;净资产总额为××万元。200×年×月至200×年×月,该校收入总计××万元,其中:财政补助收入××万元,上级补助收入××万元,学费收入××万元,公寓费收入××万元,其他收入××万元。支出总计××万元,其中:××支出××万元,××支出××万元, ……;财政专项支出××万元;其他支出××万元。收支结余××万元。

×××同志自××××年×月担任该校××职务至200×年×月。此次审计该同志任职期间200×年至200×年×月学校的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情况。 二、审计目标 通过审计,摸清×××同志任职期间该校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等方面情况,客观评价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三、审计范围 审计范围是×××同志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重点对200×年至200×年1-×月期间(近三年)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涉及重大问题追溯以前年度,重要事项延伸至审计日,并根据情况将对有关单位进行审计调查。 本次审计主要针对该校本部,对下属单位及“三产”企业进行抽审,其中××××单位和××××有限公司必审;必要时延伸调查部分有经济往来的对方单位。 四、审计内容及重点 (一)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一是审查财政拨付的教育事业经费和专项拨款的使用情况,专款是否专用。二是审查各项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各项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报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备案,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各项收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有无隐瞒收入、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问题。三是审查各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违反规定乱发奖金、补贴和实物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对企业经营活动的 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的评价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和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结合控股公司 及产业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责任的审计包括离任审计和超过6个月(含6个月)以上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 两种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任期超过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各产业集团主要经营责任人及董事局董事的任期审计。 离任审计适用于《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股公司本部、产业集团及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责任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1、财务收支的审计。包括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财产物资的真实性、合规性的审计; 2、经济效益的审计。包括对考核贡献和硬性指标完成情况的审计和评价; 3、管理制度的审计。其核心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和评价。 4、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的审计。包括是否按照所在岗位的职责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是否按照 公司的不同岗位分工行使权利、是否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求完成本职工作、是否有不作为 和渎职行为等。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 审计根据具体对象的不同,可以采用查证审阅法、核对法、计算法、盘点法、调节法、观察法、鉴定法、调查质询和大量的指标分析相结合等方法。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分经营者的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 1、主管责任:共有八种应当承担的主管责任。 (1)任期经济目标责任; (2)合法经营的责任; (3 )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1 基本要求 1.1 经济责任是指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而管理、支配和使用一定数量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依法依规对本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内部管理和经营预期目标的实现,日常管理活动做出的重要决策,以及落实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等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1.2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接受公司领导或组织部门委托,依据公司审计工作规定和本办法,对公司内部各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1.3 经济责任审计应在公司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审计对象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客观公正地提出审计评价意见,明确被审计人对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以促进公司所属单位领导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促进公司规范管理、科学发展。 1.4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在有离必审的基础上,对重点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可针对性开展任中审计;对经营长期亏损或管理混乱单位,根据委托可开展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对职能部门、所属二级单位副职所负责的专业管理不到位,影响本部门或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可根据委托开展专项履职经济责任审计。 1.5审计部开展离任或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应执行《公司审计业务流程》中规定的重大审计项目适用流程,开展专项履职审计或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执行《审计业务流程》中规定的一般审

计项目适用流程。 1.6 对各单位党委书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审计内容、审计评价标准、责任认定原则,按相关规定遵照执行。 2 职责 2.1 公司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2.1.1 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以及公司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企管部、财务资产部、安全环保部、机动部、法律部、审计部等部门领导组成,公司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计部,由审计部部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2.1.2 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2.1.2.1 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听取审计部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听取相关部门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等有关情况的报告。 2.1.2.2 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处罚意见。 2.1.2.3 研究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果、促进审计成果切实转化和成果共享的相关措施。 2.1.2.4 研究和审议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规定,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2.1.3 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召开建议,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组织召开;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在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会议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签发,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参考Word)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五条未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报批或者报备程序,证券公司不得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特定客户

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 特定客户应当是证券公司自身的客户,或者是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并且参与资金最低限额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八条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 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归集的,在客户结算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和集合计划资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份额参与、退出、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监督管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第十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本细则及相关规则,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